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商家乐”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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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商家乐”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水平,大力支持个体工商户及微 小企业,简化贷款手续和审批程序,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物权 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家乐”贷款是以其信用为基础,以各行社认可的优质资产作抵押,以防范风险为前提,在核定的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发放的贷款。第三条 “商家乐”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 的管理办法。第四条 “商家乐”贷款不设置准入门槛,不强调评级,遵循手续简化、流程 快捷、注重效率、灵活方便的原则,并采用贷款证方

2、式发放。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五条 贷款对象主要是商户、个体工商户、经营户、微小企业主等。第六条 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18至60周岁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经营 户及微小企业主或合伙人;(二)从事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三)已在申请借款行社开立存款账户并保持一定余额;(四)有足够清偿贷款的资金来源和易变现个人财产作抵押;(五)无拖欠贷款记录,信用观念较强、还款有来源、无违法犯罪记录、无恶 意逃债等不良行为;(六)各行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用途“商家乐”贷款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经营户、微小企业主等生产经营中的流 动资金不足,

3、个人生活消费等。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及额度第八条 “商家乐”贷款期限由各行社根据资金状况,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经 营周期、还款资金来源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第九条 “商家乐”贷款利率根据各行社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 “商家乐”贷款额度可根据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易变现能力、 价值和各行社的单户贷款最高额等因素综合确定。第四章贷款操作第十一条 申请。客户申请贷款应向行社提供以下资料:(一)书面申请书;(二)本人和财产共有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原件;(三)抵押物权证原件;(四)各行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具备条件的行社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申请渠道,如:电话申请、网络申请等。第十二条 调查。

4、调查需双人实地进行,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二)借款用途、经营合法性;(三)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品行;(四)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经济实力、偿还能力;(五)抵押物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易变现程度;(六)其他需调查核实的情况。 调查人员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根据客户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及抵押物易变现程度,提出明确的调查意见。 第十三条 审查。行社信贷审查人员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主体资格的审查。客户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有关 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抵押物产权是否明晰,客户有无不良记录;(二)信贷政策的审查。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

5、国家有关政策;用 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信贷政策;(三)信贷风险的审查。通过审查分析、揭示客户的经营管理风险、贷款风险 度等,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第十四条 审批核发贷款证(一)各行社在授权权限内审批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确定贷款最高额度、 有效期,登记贷款审批登记簿,并签署审批意见;(二)行社分支机构根据确定的“商家乐”贷款期限及额度,由客户经理随客 户到有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三)核发贷款证。根据审批和抵押登记的期限、额度,签订最高额抵押合 同,由各行社统一颁发“商家乐”贷款证。第十五条 “商家乐”贷款实行限时办结制,自受理客户提供齐全资料申请至颁发贷款证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第

6、十六条 “商家乐”贷款证的年检及管理(一)“商家乐”贷款证有效期根据办理抵押登记期限确定,一般有效期三 年,实行年检;(二)借款人贷款证到期前一周应主动提出年检,客户经理要及时深入客户家 中调查了解贷款使用情况、年度收支状况,并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记录、还款能力及 抵押物的变化确定下年度贷款额度;(三)“商家乐”贷款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贷款证如有遗失或损 坏,应及时到颁发贷款证的各行社办理挂失和更换手续;(四)贷款逾期可采取停办、下年度不予以年检等措施,被吊销或年检不合格 的贷款证,应记录信贷系统客户大事记。第五章贷款管理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客户使用“商家乐”贷款时,由本人持贷款证、身份

7、证 到发证的各行社柜面办理借款手续,柜面办理贷款时必须审查借款人身份证、贷款 证,登陆身份证核验系统验证借款人身份,确保证、照等全部核对相符,在有效期 限、最高限额内办理贷款手续,并在贷款证上记录。第十八条 贷款归还。借款人归还贷款时持贷款证到各行社柜面办理。贷款到 期借款人未及时归还贷款,各行社应及时通过电话、短信、催收通知书等方式进行 催收。第十九条 贷后管理。客户经理要经常了解掌握客户的生产经营和贷款使用情 况,确保“商家乐”贷款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各行社要定期或不定期换人对 “商家乐”贷款进行上门抽查核对。第二十条 信贷档案管理。各行社应逐户建立客户档案,归档客户资料应按信 贷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第二十一条 激励考核。各行社应建立“商家乐”贷款工作尽责制、不良贷款 问责和免责制,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积极推动“商家乐”贷款业务发展,并结合 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考评考核办法。第六章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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