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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asel 2 信用風險標準法(註一) 李三榮1. 前言新巴塞爾資本協定(Basel 2)是以:最低資本、監理檢視(審查)及市場紀律(公開揭露)三大支柱架構而成。最低資本對信用、市場及作業等三項主要銀行風險所規定的適足資本計提分別訂定:標準法及內建法供銀行選用,並就風險沖抵所可減少之資本計提訂定作業準則。新資本協定架構圖支柱風險種類資本計提風險沖抵標準法內建法一最低資本:定義適足資本及其對銀行風險性資產最低比率的原則。信用風險標準法內建評等法基礎資產證券化及信用風險沖抵標準法簡易版進階市場風險標準法內建模型法風險沖抵作業風險基本指標法進階法標準法二監理檢視(審查):要求監理機關對銀行適足資本計
2、提及資本分配是否符合相關標準進行質、量性評估,並做必要之早期干預。三市場紀律(公開揭露):規定資訊公開揭露條件,增進市場紀律。 本表灰色格為現行資本協定涵蓋範圍,其餘部分為新資本協定增加部分。換言之,新資本協定就信用風險的資本計提大抵上分為: 標準法簡易版(Simplified Standardised Approach) 標準法(Standardised Approach) 基礎內建評等法(Foundation Internal Ratings Based Approach,FIRB) 進階內建評等法(Advanced Internal Ratings Based Approach,AIRB
3、)上述四種不同的方法,各銀行可就其經營規模、業務範圍自行選用最適當的方法,計提信用風險資本。其中內建評等法係依銀行內部自行建置的風險評估模型所預測的風險大小來計提適足資本,可使所計提之資本更能反映承擔的實際風險,以落實銀行的風險管理,並藉由監理檢視及公開揭露兩大支柱防止內建模型銀行的敷衍及惡用。至於標準法則訂有銀行計提適足資本的標準比率,因此,標準法應只能視為訂有適足資本計提標準的方法,而非新資本協定中最標準、最好的資本計提及風險管理方法。由於信用風險標準法是依照規定之風險權數計提適足資本,甚至另訂有標準法簡易版供小銀行採行,因此,風險衡量及管理理念大抵與現行協定(Basel 1)的做法差異不
4、大。據此計算而得之法定適足資本(Regulatory Capital)無法充分反映實際風險,也就是說與實際風險應計提之資本(Economic Capital)不相契合。更精確地說,銀行採用標準法所訂之標準計提適足資本雖然簡便,但對授信風險的管理不夠精確。有關新資本協定信用風險標準法規定,可劃分為兩方面:一為計提適足資本的最低標準;另一為可憑以減少資本計提合格信用風險沖抵(Mitigation)的作業準則。2. 適足資本之計提原則上,銀行所有合格資本的總額應為資產加權後之風險性資產總額的8%以上,即:銀行的適足資本率若低於8%,便須辦理增資或節制其風險性業務之擴展,減少其風險資產。而授信資產應計
5、提最低適足資本的計算方式為:每筆授信資產應計提適足資本(授信資產金額 風險權數 信用轉換係數) 8%(最低)加權風險性資產額 8%其中信用轉換係數(Credit Conversion Factor,簡稱:CCF),表內授信資產項目原則為100%(等於1),故在一般說明或計算時常忽略之;表外項目則依其類別按協定規定之轉換係數計算。新資本協定信用風險標準法針對個別授信資產(Risk Assets,如:授信、投資等)所訂定之風險權數,分別取決於: 借款人種類,及 外部信用評等機構對借款人之信用評等。3. 借款人種類依據Basel 2 之規定,標準法將授信資產分為下述種類: 對中央政府(國家)之債權。
6、 對地方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債權。 對國際多邊開發銀行之債權。 對銀行之債權。 對證券商之債權。 對企業之債權。 零售資產。 自用住宅抵押貸款。 商用不動產抵押貸款。 逾期放款。 高風險項目。 其他資產。 表外項目。3.1對中央政府之債權 指國家、中央政府、中央銀行等代表國家主權之機構。 依據下述三種不同之外部信用評等: 外部信用評等公司之評等,或 採用符合OECD所認可之評等方法Export Credit Agencies(ECA)(如我國之輸出入銀行,惟我國之輸出入銀行依瞭解並未採用符合OECD所認可之評等方法)之評等,或 逕依OECD網站(http/www.oecd.org)公佈之輸出
7、信用評等機構Export Credit Agencies(ECA)對各國之評等。 同一國家具備多個評等時,應依規定原則選用適用評等(參閱4. 外部信用評等之選用)。 各評等之風險權數如下:信用評等AAA AAAABBBBBBBBBBelowBECA 評等123467風險權數0%20%50%100%150%100% 針對銀行對政府之本位幣債權資產,各該國監理機關得訂定適用較其信用評等低之風險權數,惟外國政府亦得同意其所轄銀行之此項風險性資產適用該風險權數。 對BIS、IMF、ECB(歐洲央行)、EU(歐盟)債權之風險權數為0。 依據OECD所公佈之ECA評等,我國目前等級為1。3.2對地方政府或
8、公共事業機構之債權 所稱之地方政府或公共事業機構(Public Sector Entities,PSEs)指: 具備徵稅權之地方性政府機構。 無收入但依嚴格借款規定,顯然不可能倒閉者。 公共事業機構(惟該機構在自由市場與其企業公平競爭者,金融監理機關得裁量比照企業之風險權數)。 風險權數 比照各國監理機關對銀行之債權風險權數裁量決定,採依實際信用評等之風險權數,但不適用該法對銀行短期債權之優惠風險權數,或 比照中央級政府機構或公營事業機構。如果該國監理機關裁量採用此法,則外國政府亦可同意其所轄銀行對此項風險性資產適用該風險權數。3.3對國際多邊開發銀行之債權 對國際多邊開發銀行(Multila
9、teral Development Banks,MDBs)之債權比照對一般銀行之債權,依其實際信用評等之風險權數,惟不適用銀行短期債權風險權數的優惠風險權數; 零風險權數之國際多邊開發銀行之條件,包括: 委員會依下列標準公布適用之國際多邊開發銀行: 信用評等為AAA。 股權國家之長期發行者信用評等為AA以上。 資本雄厚,股權國家得隨時增資或提撥擔保品者。 具備適當之資本與流動性水準者。 該國際多邊開發銀行貸款流程嚴謹保守者, 如:IBRD、IFC、ADB、AFDB、EBRD、IADB、EIB、NIB、CDB、Islamic Development Bank、CEDB等適用零風險權數。3.4對銀
10、行之債權 各國金融監理機關必須裁量就下述二法擇一供銀行使用: 依外部信用評等公司之評等,或 較該國中央政府低一等級之風險權數,惟對國家評等等級為BB與B之間或無評等者,其銀行之風險權數最高為100%。 除風險權數為150%之銀行外,對原始貸放期間不長於三個月者之短期債權的風險權數得調降,最低為20%。 上述二法不論採用何者,如監理機關裁量對中央政府之債權採用較優惠權數者時,對銀行之原始貸放期間不長於三個月之短期本位幣債權得適用較該優惠權數低一等級之風險權數(最低為20%)。個別銀行外部信用評等AAA AAAABBBBBBBBBBelowB無評等風險權數二一般債權20%50%50%100%150
11、%50%短期債權之風險權數本位幣短期債權20%20%20%50%150%20% 若採用第一種方法,依我國政府目前信用評等,對所有國內銀行同業債權的風險權數一律為:20%。 依上述有關規定,如果計提資本係依個別銀行評等,則各銀行業者應可體認出信用評等將影響各銀行向同業拆借資金之成本及額度。若採用較中央政府低一等級之風險權數,基於風險管理,銀行拆放資金給同業時,仍應考量同業信用等級之差異。3.5對證券公司之債權 對證券公司之債權,如該等證券公司之監理機關(證期會)有比照新資本協定之精神訂有適用之資本計提規定,特別是風險基礎資本需求(Risk-based Capital Requirement)者,
12、得比照銀行之風險權數計提資本。否則,其風險權數應比照對企業之債權。 要求業者計提適足資本之主要目的在落實風險管理,基於此項規定,我國財政部證期會應及早因應,以減輕業者資金取得成本,提升競爭力。3.6對企業之債權 依個別企業之外部信用評等等級訂定不同風險權數: 企業無評等者之風險權數最少為100%,惟不得優於其註冊國適用之風險權數(即對國家風險權數為150%的無評等企業之授信,其風險權數為150%)。 監理機關應基於該國銀行授信實際違約經驗,於必要情況,得提高無評等企業之風險權數。 監理機關基於監理檢視之職責,得視個別銀行(銀行等)之企業授信品質實際情況,要求該行(該等銀行)將應計提風險權數標準
13、提高逾100%。 各國監理機關得裁量允許銀行對企業授信資產之適足資本計提統一使用風險權數100%,不論企業是否取得外部信用評等。本項規定係在草案第三版(Third Consultative Paper,CP3)增訂,由於本項規定,使信用風險標準法又回歸到Basel 1的精神及方法。一個別企業外部信用評等AAA AAAABBBBBBelow BB無評等風險權數20%50%100%150%100%二監理機關得裁量一律定為:100% 銀行針對上述二法僅能擇一全盤使用,不得同時使用二法擇較低權數計提資本以為資本套利。3.7對合格零售業務之債權 合格零售業務資產組合(Pool)指: 對象為單一個人或一群
14、個人或小型企業。 特定商品:信用卡、分期付款(個人、就學、汽車貸款、租賃)、循環額度(透支、購屋自備款融資)、住宅貸款及小型企業小額融資。 逐筆金額均小,對單一客戶(包括相關之小型企業授信合計)之融資餘額(未扣除保證及信用風險沖抵)合計不超過銀行零售融資總額之0.2% (或依監理機關裁量決定)。 所有銀行對單一客戶授信金額合計不超過EUR100萬(約為NTD4,000萬)。 零售資產應以組合方式管理,其風險權數為75%。 惟單筆零售業務債權如逾期90天或180天者,應自組合中剔除,其風險權數調高為150%。3.8對以自用住宅為擔保之債權 以自有並自用(或出租)之住宅十足擔保之債權,其風險權數為
15、35%。 惟單筆自用住宅為擔保之債權如逾期90天者,風險權數調為100%。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貸款相關之貸款成數及鑑價方法不夠嚴謹保守者,監理機關應個別要求依較高風險權數計提適足資本。3.9對以商用不動產為擔保之債權 以商用不動產(非自用住宅之不動產)十足擔保之債權,其風險權數為100%,亦即以非自用住宅之不動產作為擔保雖對債權確保有其功能性,但在資本計提上不能享受信用風險沖抵(Mitigation)的功效,也就是說採用標準法的銀行不能因此享受計提較低適足資本的好處。 對長期建置且充分發展商用不動產市場(巴塞爾協定並未對此作確實量化之規範定義,我國商用不動產市場似並不符合,但監理機關應可裁量之)
16、之:辦公,多用途商業或出租商業等商用不動產,其批次金額在市價五成內貸放、或在擔保貸放值六成內者,風險權數得訂為50%,否則仍應為100%。惟採用上述優惠權數應隨時依下述二法檢驗,並應公開揭露: 在上述條件下貸放金額之年損失率不得高於全額之0.3%,及 商用不動產年損失率不得高於全額之0.5%。3.10逾期放款銀行得將逾期放款扣除特別備抵呆帳或損失準備(Specific Provisions)後,依淨額按下述規定風險權數計提適足資本:種類特別提存比率扣除特別提存授信淨額應計提適足資本之風險權數無擔保授信(包括零售債權,應自組合中剔除)20%150%20%100%50%100%,監理機關得調降為5
17、0%合格擔保品(金融商品為主)全額沖抵者依信用風險沖抵規定。 非合格擔保品(商用不動產、應收帳款等)15%150%15%監理機關得降為100%,惟對擔保品認定應有嚴格標準。自用住宅50%100%50%監理機關得調為50%。特別備抵呆帳準備的提存相對減少適足資本,為避免對提存特別呆帳準備的銀行造成重複性懲罰,並進一步鼓勵銀行以嚴謹保守的態度評估逾期放款,充分提足備抵呆帳準備,應認可銀行提存之特別備抵呆帳準備得據以冲減計提之適足資本。 3.11對高風險之債權對下述高風險債權之風險權數為150%或更高: 對信用評等B等級以下政府、公營事業、銀行及證券公司之債權, 對信用評等BB等級以下企業之債權,
18、除自用住宅貸款以外之無擔保債權已逾期90天者,扣除特別提存之餘額,擔保債權應依信用冲抵有關規定認定,監理機關對不符合格擔保品認定者,得裁量在轉型期間仍可適用, 資產證券化下特定批次信用評等在BB及BB之間者,風險權數為350%, 監理機關得裁量以150%或較高風險權數適用於其他資產,如:對創投或未公開發行權益證券之投資等。3.12對其他資產 對資產證券化證劵之投資,依有關規定處理(註二)。 除依現行規定應全額自資本扣除者外,投資於其他銀行或證券公司所發行股票或其他合格資本工具之風險權數為100%。 其他債權之標準風險權數為100%。 銀行持有並自行保管,或針對其黃金交易債務基差所持有之金塊,監
19、理監關得裁量比照現金,風險權數為0。3.13表外項目 加計依市場風險有關規定之個別信用轉換係數(Credit Conversion Factor,CCF)。 臨櫃(OTC)衍生性商品交易對手風險權數不適用特別上限規定。 授信承諾原始期間不長於一年者風險轉換係數為20%;長於一年者為50%。授信承諾得隨時取消,或因債務人信用惡化自動取消者,風險轉換係數為0。 以銀行發行之有價証券有關交易,包括該等有價證券之融券、擔保、附買回等,風險轉換係數為100%。4. 外部信用評等之選用新資本協定針對標準法銀行選用外部信用評等公司訂有選用標準,對各類不同的外部信用評等,亦訂定選用及比對原則。4.1外部信用評
20、等公司之選用標準依新資本協定規定各國監理機關得依下述條件認可外部信用評等公司: 具客觀性。 獨立性。 對國際公開。 透明化。 公開揭露。 具備有效資源。 公信力。所稱之認可外部信評公司(External Credit Assessment Institution,ECAI)不侷限於世界知名之少數幾家美國信用評等公司。原則上,銀行應採用信用評等公司正式的信用評等,但監理機關仍可允許銀行採用評等公司主動,但非正式之信用評等(Unsolicited Ratings)作為資本計提之依據。惟評等公司若利用主動、非正式評等等級脅迫受評機構付費,以取得正式評等者,監理機關應考量撤銷該信評機構資格及其評等之認
21、可。4.2外部信評公司對照原則 監理機關應核定合格外部信用評等機構,及各機構評等間風險權數之對照原則。 銀行所使用外部信用評等機構應具資本計提及風險控管之一貫性,不得選擇性挑選對資本計提有利的評等。 銀行應按其風險性資產類別、所適用外部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與監理機關訂定不同信用評等風險權數之連結關係,及各權數風險性資產合計額等,定期加以公開揭露。4.3對債務人不同外部信用評等之選用原則 具不同評等公司評等者適用原則:- 只有單一評等者,直接適用。- 有兩個不同評等者,適用較低之評等。- 有三個以上不同評等者,適用較佳兩評等中較低之評等。 具發行者(Issuer)與發行(Issue)評等者:優先適用
22、發行者評等。 具本位幣及外幣評等者:依不同幣別分別適用。 具長、短期評等者:優先適用長期評等。 具不同債權順位評等者:優先順位債權不適用於次順位評等;相同順位債權得適用其評等。 銀行比照適用債務人或其發行評等於無評等債權者,應包括本息。 信用增強(如保證、擔保等)已併入評等考量者,不得將該信用增強再適用信用風險冲抵減少資本計提。 集團內單一機構之信用評等不得適用於集團內其他機構。4.4對債務人短期評等適用原則: 短期評等原則僅作為單一發行或授信額度之評等。 限於對銀行及企業具短期信用評等之短期授信資產,其風險權數如下:短期評等A1/P1A2/P2A3/P3其他,B、C或非P風險權數20%50%
23、100%150% 短期授信額度評等為A2 / P2(權數為50%)者,對該債務人無評等之短期債權風險權數不得低於100% 短期授信額度評等為其他(權數為150%)者,對無評等之長、短期債權風險權數不得低於150%,除非另有信用風險冲抵。 對銀行債權風險權數依其各筆信用評等訂定者:- 所有短於三個月債權均為無評等時,全部適用規定權數。- 特定短於三個月債權有較優評等者,僅該筆適用較優權數。- 特定短於三個月債權有較低評等者,全部適用較低權數。5. 信用風險沖抵信用風險沖抵指:銀行針對授信予交易對手可能之信用風險,全額或部份金額藉由: 交易對手或第三者提供變現性高之資產(Cash,現金)或有價證券
24、,或 由第三者保證,或 銀行以購入信用衍生性商品,或 以交易對手之存款抵銷沖抵其信用風險。銀行經上述方法沖抵其信用風險者,得據以減少應計提之相關適足資本。5.1信用風險沖抵總則 信用風險沖抵適用於銀行帳(Banking Book)下信用風險部位。 擔保品精算法亦適用於交易帳(Trading Book)下臨櫃衍生性商品及附買回交易之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沖抵。 信用風險沖抵後之權數不得高於沖抵前原權數。 發行(Issue)評等已計入擔保品考量,不得再適用信用風險沖抵。 監理機關對信用風險沖抵所可能衍生之副風險(Residual risks)應要求增提資本,並應加強檢視。 銀行應針對所可能衍生之法律、作
25、業、流動性及市場風險之管理,建立健全作業流程及風險管理措施,包括:策略、標的信用、評價、系統、展期、信用風險集中等。 應充分公開揭露。5.2擔保交易銀行持有交易對手信用風險之部位或可能之信用風險部位,為避免交易對手違約產生損失,徵取由交易對手或第三者所提供之擔保品以冲抵其風險,其所徵取之擔保品合於規定者,得沖抵其信用風險,並據以減少適足資本之計提。5.2.1擔保交易信用風險沖抵基本要件 銀行採簡易法(Simple approach )對擔保品鑑價者,得直接以擔保品風險權數就所沖抵金額取代借戶權數(原則最低20%),未沖抵部分仍依交易對手風險權數計提適足資本;採用精算法(Comprehensiv
26、e approach)之銀行得全額沖抵。 銀行帳內項目需擇用上法之一;交易帳內項目則僅可採用精算法。 部分擔保得擇用其一,惟不符合格擔保品規定者,僅可採用精算法。 擔保須具備法律之確定性,並應辦妥各項登記手續。 擔保品與債權應不具相關性。 銀行應隨時檢視擔保品執行之效力及效率。 應確定擔保品與受託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隔離。 銀行間擔保交易(如:Repo.),雙方均應計提資本。 銀行作為代理安排並擔保附買回型態交易之履行,應比照自行辦理方式計提適足資本。5.2.1 標準法合格擔保品原則上,在新資本協定信用風險沖抵下所稱之合格擔保品以金融商品為主。依擔保品鑑價方法:簡易法(Simple Approa
27、ch)及精算法(Comprehensive Approach),其適用範圍有所差異。 簡易法下之合格金融擔保品:- 於貸款銀行之存款、黃金(包括銀行帳之信用連結式債券,Credit Linked Notes,CLN);於其他銀行之存款、存單應依該銀行之風險權數。- 具備外部評等之債券:BB級以上之政府及公共事業機構債券,或BBB級以上之銀行、證券公司及公司債券、或A3/P3以上。- 無外部評等之債券:由銀行發行、於認可交易所掛牌、優先順位,及發行銀行發行之其他優先順位債券之外部評等在BBB或A3/P3以上;或銀行所持有債券無資訊顯示評等在BBB或A3/P3以下;或監理機關認可具市場流動性之債券
28、。- 於主要證券交易所掛牌之股票(以我國三個證券交易所為例,其主要與否由銀行監理機關認定)。- 投資於上述合格擔保品,並逐日公告價格之可轉讓共同基金。 精算法下之合格金融擔保品:- 除簡易法所有合格擔保品外,包括其他認可交易所掛牌之股票,及投資於此等股票之可轉讓共同基金。5.2.2擔保品鑑價簡易法風險權數 擔保品不須折價,沖抵部分風險權數原則最低為20%。 符合下述者,沖抵部分風險權數為10%: 交易標的屬零折價,惟交易對手為非主要市場參與者。 交易標的為現金或依標準法風險權數為0之政府或公共事業機構債券。 為隔夜交易或日結盈虧並追補保證金差額。 未依約追補差額、追提擔保品,交易即失效。 在四
29、個營業日內清算擔保品;使用當地制式交易契約。 日結盈虧之臨櫃(OTC)衍生性商品交易,以零風險權數、同幣別之政府或公共事業機構債券為擔保者。 符合下述條件者,沖抵部分風險權數為0: 日結盈虧之臨櫃衍生性商品交易,以同幣別現金為擔保者。 以同幣別現金或存款為擔保者。 以合格之零風險權數之政府及PSE債券市價八成內為擔保者。 擔保品應涵蓋授信期間。 擔保品應依市價評估,並最少每六個月重新鑑價一次。 實例:放款100萬予無評等企業(風險權數為:100%)擔保品沖抵金額平均加權風險權數應計提適足資本無0(除監理機關另有規定)100%8.0萬商用不動產150萬0(不合格擔保品)100%8.0萬AAA政府
30、公債100萬100萬(未折價)20%1.6萬AAA政府公債125萬100萬(打8折)0%0.0萬100萬現金100萬0%0.0萬115萬黃金115萬20%1.6萬5.2.3擔保品鑑價精算法 精算法鑑價原則: 以精算法計算信用沖抵之風險權數,除現金外,須考量風險性資產與擔保品之價格變動率。 風險性資產應加成計算,擔保品則應折價;兩者有正差額時,差額應依交易對手風險權數計提適足資本。 匯率及到期日不符者應作調整。 採用標準法及基礎內建評等法(FIRB)之銀行經核可後,得依自行之預測值計算信用沖抵之權數。 個別折價標準依據市價評估之經常性而異。 採用相互抵銷之安排者得就其淨額計之。 採用合格內建風險
31、值(Value at Risk,VaR)模型者,得依其預測訂定擔保品折價標準。 精算法鑑估擔保品(折價)方法: 精算法擔保品鑑價公式為: E*:未沖抵風險部位。 E:信用風險沖抵前部位。 He:信用風險部位加成率。 C:擔保品現值。 Hc:擔保品折價率。 Hfx:擔保品與信用風險部位幣別不符折價率。如為超額擔保時,則未沖抵風險部位為0。 若為一籃擔保品時,應分別擇價後彙總,其公式為: ai:個別擔保品權數。 Hi:個別擔保品之折價率。 精算法銀行採用全額抵銷協議(Master Netting Agreement)之銀行,不論該銀行採用監理機關標準折價或自訂折價,擔保品折價之公式為: 以資產(授
32、信)為:E。 以負債(存款)為:C。 除幣別、到期日不符,其餘不折價。 除十天持有期間、逐日依市價評估外,應依規定調整折價率。 精算法折價標準: 監理標準折價:依委員會規定折價標準。 銀行自訂折價:銀行必須符合規定,並經監理機關核准,且作為擔保品債券之評等必須為BBB以上。 風險值模型折價:經核准採用市場風險內建模型法(Internal Model Approach, IMA)計提市場風險適足資本之銀行,適用於附買回交易,並與交易對手採有抵銷協議者。巴塞爾委員會自1996年公布Basel 1 修正案,增加對市場風險計提適足資本的方法中,除標準法外,增加以評估風險值之內建模型法,迄今已七年多,我
33、國銀行尚無一家銀行採用內建模型法,以致當Basel 2引進內建評等法(IRB)及進階法(AMA)分別作為信用風險及作業風險之內建法時,雖然方法及理論相似,但國內銀行卻顯得相當陌生。5.2.3.1 監理機關金融擔保品標準折價 巴塞爾委員會對金融擔保品訂有折價標準,列表如下:擔保品、債券發行者及其評等到期期間一年以內一至五年五年以上政府、PSE、MDB.AAAAA0.5%2%4%ABBB1%3%6%BBBB15%15%15%銀行、企業、非政府級PSEAAAAA1%4%8%ABBB或無評等合格擔保品2%6%12%於主要交易所掛牌股票,黃金15%於認可之非主要交易所掛牌股票25%同幣別現金存款0可轉讓
34、共同基金依所認可投資債券最高折價匯率風險折價8% 上述監理機關標準折價率以擔保品之持有期間10 天、逐日評估、逐日補提保證金(日結盈虧)為限。 實例:放款100萬予無評等企業(風險權數為:100%)擔保品沖抵金額平均加權風險權數應計提適足資本無0(除監理機關另有規定)100%8.0萬商用不動產150萬0(不合格擔保品)100%8.0萬AAA之政府公債100萬92.1萬7.9%0.6萬AAA之政府公債125萬115.125萬0%0100萬現金100萬0%0115萬黃金76.8萬23.2%1.9萬5.2.3.2銀行自訂折價銀行自訂折價必須符合下述規定,並報經監理機關核准: 針對擔保之債務證券信用評
35、等在BBB或A3(含)評級以上者,銀行得歸類訂定分類折價率;對在BBB或A3以下者,銀行應逐筆計算。 所訂折價需具單尾99%信賴度。 最低持有期間為依不同交易型態規定之最低期間。 對無流動性、低品質資產應延長其持有期間。 有效樣本涵蓋期間最短為一年,並最少每三個月更新樣本資訊,亦即自訂折價最長應每三個月更新一次。 銀行得自行決定所使用之預測模型,例如:Historical Simulations或Monte Carlo Simulations。 所預測之價格變動率及持有期間需用於銀行日常風險管理作業。 銀行需依據健全之風險管理作業制度。 風險評估須與內部授權額度相符。 期對作業系統之獨立評估檢
36、視。5.2.3.3金融擔保品標準折價率之調整 不同交易型態擔保品持有期間、評估及補提保證金期間標準:交易型態最低持有期間其他條件附買回交易5營業日(1週)逐日補提保證金其他資本市場交易10營業日(2週)逐日補提保證金擔保放款20營業日(4週)逐日評估 所徵取擔保品的評估及補提保證金期間較監理折價標準期間長時,應依下述公式調整折價率: H:調整後折價率。 HM:最低持有期間之折價率。 TM:最低持有期間。 NR:補提保證金或評估期間。 銀行所計算價格變動率(Volatility)的持有期間與監理折價標準持有期間不同時,應依下述公式調整(調高或調低)折價率: HM:最低持有期間之折價率。 TM:最
37、低持有期間。 TN:銀行計算HN之期間。 HN:依TN計算之折價率。 採監理機關標準折價之銀行應依實際情況按下述公式調整折價率: H:調整後折價率。 TM:最低持有期間。 NR:補提保證金或評估期間。 H10:10個營業日之監理機關標準折價率。 實例:對無評等公司(風險權數為100%)以其於主要交易所掛牌之股票市價NTD1,000為擔保之證券融資,辦理不同幣別外幣放款等值NTD950,所徵取擔保品每90天重新鑑價。授信資產調整後加成率He0擔保品調整後折價率匯率調整後折價率未沖抵風險部位E*E(1He)C(1HcHfx)950(10)1000(10.500.26)950240710風險資產71
38、0100% 710適足資本計提7108%56.805.2.3.4依風險值模型折價擔保品折價採風險值模型折價方法者,限於經核准市場風險適足資本計提採用內建模型法(IMA)之銀行,並僅適用於附買回交易,並與交易對手採有抵銷協議者。所使用內建模型之回顧檢測依據20交易對手,最近250日,共5,000個案觀察,具99%信賴度的例外個案數調整風險值倍數,並據以計提適足資本。例外個案數與調整倍數對照表如下:區域例外個案數調整倍數綠區0991.0黃區1001192.01201392.21401592.41601792.61801992.8紅區2003.0調整後風險資產計算公式如下:E*max0,(EC)Va
39、R倍數 VaR:風險值,依銀行內建風險值模型前一營業日之風險值。5.3 附買回交易 附買回交易之抵銷: 雙方訂有交易抵銷協議者,其協議應符合: 交易一方違約或破產時,另一方得逕予抵銷。 不必再經法律程序得逕予執行擔保品。 交易雙方財務之權利與義務為抵銷後之淨額。 抵銷交易包括銀行帳(Banking Book)及交易帳(Trading Book),應符合: 日結盈虧(逐日評估並補提保證金)。 交易擔保品為符合銀行帳之合格金融擔保品。- 附買回交易抵銷依下述公式計算: E*:沖抵後之風險資產金額。 E:風險資產金額。 C:擔保品金額。 Es:同一證券抵銷後淨部位之淨值。 Hs:對該證券之折價率。
40、Efx:不同幣別抵銷後之淨部位。 Hfx:對不同幣別之折價率。 附買回交易之主要參與者 中央政府、中央銀行、公共事業機構。 銀行、證券公司。 風險權數為20%之其他金融機構(如保險公司)。 監理機關認可應計提資本或依規定倍數操作之合格共同基金。 監理機關認可之合格退休基金。 監理機關認可之清算機構。 與監理機關認可之市場主要參與者操作附買回交易,所徵取之擔保品符合下述條件者得不折價(即:零折價):- 交易標的為現金或依標準法風險權數為0之政府或公共事業機構所發行之債券。- 幣別一致。- 為隔夜交易或日結盈虧,並追補保證金差額。- 交易標的於當地交割系統交割。- 未依約追補差額、追提擔保品,交易
41、即失效及銀行得即刻清算擔保品。- 在四個營業日內清算擔保品。- 使用當地制式交易契約。 實例:甲銀行(風險權數為50%)與乙銀行(風險權數為20%)以10年期AAA政府公債,面額1000對現金950作附買回交易銀行別甲銀行乙銀行交易型態附買回反向付買回未沖抵部位金額E*E(1He)C(1HcHfx)1000(10)1000(100)1040100040E*E(1He)C(1HcHfx)950(10 )1000/(10.040)9509600(10,超額沖抵,視為0)風險資產4020%8050%0資本計提88%0.6408%05.4表內抵銷 銀行符合下述原則者得僅就表內抵銷後之淨額,計提適足資本
42、: 具備完整之法律條件,於交易對手違約或破產時,得執行抵銷。 得隨時自主決定是否執行抵銷權。 隨時監管抵銷合約到期及擔保品未續約之風險。 以淨額基礎監控風險部位。 適足資本計提得比照一般信用風險沖抵計提公式。 雙方訂有抵銷主契約(Master Netting Agreement)者,適足資本計提所依據未抵銷金額之計算公式如下:5.5保證及信用衍生性商品銀行以徵取符合最低條件第三者之保證或信用衍生性商品沖抵信用風險,得憑以減少適足資本之計提。 合格保證及信用衍生性商品最低條件為: 健全風險管理作業、直接求償性、明確性、不可撤銷、無先決條件。 具備法律確定性。 債務人違約未依約付款時,銀行應定期向
43、保證人追償,並在其代償後,移轉債權予保證人。 保證人保證責任明確書面化。 保證人保證責任及於債權本息及其他相關費用。 合格保證人或信用衍生性商品保障提供者之條件:- 保證人之風險權數需較交易對手為低,且最少需為20%,如政府、中央銀行、公共事業機構、銀行(包括國際多邊開發銀行,MDB)、證券商等。- 評等在A以上之其他機構,包括信用評等較優之母公司、子公司或關係企業。- BIS、IMF、ECB及EU。 合格信用衍生性商品之條件:- 標的信用違約事件應明確規定,包括:違約時間及情事之認定、重整後授信條件之修正。- 信用衍生性契約到期日不得早於標的信用到期日。- 標的物交割或轉讓不得有任何妨礙門檻。- 應明確訂定標的信用違約之認定權,該認定權不得歸賣方。- 標的信用與參考信用(用於決定交割價值或交付義務,或用於決定違約事件成立)不同時,標的信用之順位不得低於參考信用,且必須屬同一債務人,並具備交叉違約或加速條款。- 目前僅認可:信用違約交換(Credit Default Swap)及收益全額交換(Total Return Swap)兩類信用衍生性商品。- 監理機關未來對新種信用衍生性商品之認定,應以風險是否確實移轉為要件。5.5.1合格保證或信用衍生性商品保障之風險權數 保證部份依保證人或信用衍生性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