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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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 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信贷业务管理,规范操作,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绵阳市游仙国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本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个人信贷业务是指本公司对个人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按照用途分为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和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 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是指本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满足其以消费为目的的生活开支资金需求的信贷业务。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主要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自用车贷款等; 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是指本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满足其以盈利为目的的生

2、产经营资金需求的信贷业务。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主要包括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贷款等。 第三条个人信贷业务部门及职责。 信贷业务部直接面对客户,主要负责市场开发和客户拓展、营销管理信贷产品、信贷业务调查、岗位分离中的信贷业务审查和贷后管理等;风险管控部门主要负责信贷政策及制度制定、信贷授权管理、部门分离中的信贷业务审查和风险监控等。其他相关部门职责。会计部门负责与信贷员配合做好贷款发放、账户监管、本息扣划工作,严格控制资金流向;法务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制定或修订合同文本,提供其他法律支持;风险管控部门与信贷员配合清收保全风险资产,按规定进行表外利息的减免和呆账

3、核销等。 第四条 个人信贷业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原则上个人信贷业务须经信贷部门调查、风险管控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的审批流程,根据业务种类和风险程度,对可不经贷审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必须保证风险可控。 第五条 个人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个人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该环节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 第六条 建立个人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七条 个人信贷业务的客户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权部门有特别

4、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申请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的客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三)遵纪守法,信用记录良好,无到期未还的贷款本息;(四)收入来源稳定,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信贷业务发放前,在本公司开立活期存款结算账户或银行卡账户;(六)信用评分达到规定标准;(七)能够提供符合条件的消费用途证明;(八)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第九条 申请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的客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

5、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三)遵纪守法,信用记录良好,无到期未还的贷款本息; (四)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五)具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批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农户贷款、商用房贷款、商用车贷款除外),从事特种行业的,具备有权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六)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信贷业务发放前,在本公司开立活期存款结算账户或银行卡账户,自愿接受本公司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八)信用评分达到规定标准;(九)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原则上应能提供抵(质)押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第十条 严禁对以

6、下客户办理个人信贷业务:(一)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的;(二)有严重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的;(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业务的。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为: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从客户申请到决定是否受理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调查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调查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审查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审查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议、审批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个人消费信贷业

7、务操作流程 (一)客户申请,客户向信贷业务部提交申请资料。 (二)受理与调查,调查岗收到申请资料后,对客户是否具备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认定。 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予以受理,由调查岗进行调查,经信贷业务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将调查材料送审查人员审查。 对于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信贷业务部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审查,审查人员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四)审批,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审查意见等因素进行审批。 (五)签订合同、提供信用。对于审批同意的信贷业务,由信贷业务部与客户草签合同,报经法律审查后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订合同,信贷业务部填制借款凭证,并将相关

8、资料移交会计结算部门办理账务处理。 (六)贷后管理和信用收回。信贷业务发生后,信贷员按照规定实施贷后管理,收回信用。 第十三条 办理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流程 客户申请,信贷业务部调查岗初步认定,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材料送风险管控部门审查,按规定报贷审会审议(审议范围由董事会确定),有权审批人审批。 信贷业务审批后,由信贷业务部与客户签订合同并实施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办理低风险个人信贷业务流程 低风险个人信贷业务可由信贷员调查、信贷业务部门初审、有权人审批后直接办理。但超过一定额度的需由风险管控部门审查后报有权人审批。其流程为: 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岗调查、审查岗

9、审查、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与信用收回。 第四章 业务申请与受理第十五条 业务申请。客户填写统一制式申请表,并根据信贷业务品种提供相关材料,向信贷业务部提出个人信贷业务申请。 第十六条 客户申请办理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一)有效身份证明、职业证明文件(无固定职业的可不提供);(二)有效收入证明;(三)消费用途证明(如交易合同、首付款发票等);(四)抵(质)押物或保证担保人相关资料(申请信用贷款的除外)。办理低风险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的,可不提供第二、三项。 第十七条 客户申请办理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一)有效身份证明、职业证明文件(无固定职业的

10、可不提供);(二)有效收入证明;(三)营业执照和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户贷款、商用车贷款、商用房贷款除外),租赁或承包经营的另需提供租赁或承包合同;(四)生产经营用途证明(如购销合同等);(五)抵(质)押物或保证担保人相关资料(申请信用贷款的除外)。办理低风险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的,可不提供第二、四项。第十八条 业务受理。信贷业务部收到申请资料后,初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办理个人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并在收到客户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该笔个人信贷业务,对于不予受理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对同意受理的个人信贷业务,信贷业务部调查岗进行信贷业务调查。对于优

11、质团购类客户个人信贷业务,可由信贷员直接受理并调查。 第五章 调 查 第二十条 信贷业务部调查岗负责个人信贷业务的调查。 第二十一条 个人信贷业务实行实地调查制度,信贷员需与客户进行面谈,并作谈话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对于贷款金额较大或风险较高的应入户调查。要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等有关途径,认真核实客户信用记录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对于大额贷款(由董事会确定),需2名以上信贷员共同调查。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主要调查以下内容:(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二)客户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概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 (三)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四)

12、客户还款能力和意愿;(五)调查核实抵质押物权属、质物及各项权证真实性等担保情况。 对客户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一致,由信贷员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 办理低风险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的,可不对第一还款来源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主要调查以下内容:(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二)客户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概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 (三)客户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国家政策和地区经济环境;(四)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五)客户还款能力和意愿;(六)调查核实抵质押物权属、质物及各项权证真实性等担保情况。 对客户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

13、核对一致,由信贷员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 办理低风险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的,可不对第一还款来源进行调查。 第二十四条 条件具备时,信贷员应按规定将调查核实的相关信息数据输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 信贷员根据信用评分办法测定或复测客户信用得分或评价客户等级。 第二十六条 信贷业务部(或调查岗)根据调查情况,进行综合效益分析,并根据风险收益分析提出合理的定价建议,提出调查结论,明确拟提供的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并按类别填制个人信贷业务内部运作表。第二十七条 对于额度较大或情况复杂的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应同时撰写调查报告,主要内容是: (一)客

14、户基本情况,重点分析主体资格和从事行业的合法性; (二)客户生产经营状况及经营管理水平,所在地区经济环境、行业市场情况; (三)客户以往在本公司办理信贷业务情况及其他信用记录; (四)申请贷款的用途; (五)还款能力、意愿及还款来源; (六)担保情况; (七)结论,对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及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见。第二十八条 调查经办人和主责任人签字后,填制信贷资料交接清单,将内部运作表连同其他有关个人信贷资料移送风险管控部门(或审查岗)审查,并办理信贷资料交接、登记手续。调查认为明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终止信贷程序

15、,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六章 审 查 第二十九条 风险管控部门或审查岗负责个人信贷业务的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基本要素审查。信贷业务基础资料和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备。 (二)主体资格审查。客户和担保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客户有效收入证明是否合理;客户、担保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三)信贷政策审查。信贷用途是否合规合法;信贷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方式等是否符合本公司信贷政策规定,定价是否合理,是否综合考虑了业务风险与综合收益情况。(四)信贷风险审查。审核信贷业务部(或调查岗)测定的客户信用评分;客户职业背景、收入来源的稳定性以及家庭资产负债状况;还款来源

16、;担保情况;该笔贷款相对应的合作商合作协议是否已到期,该合作协议项下贷款余额是否已超过合作协议最高额度。对于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还应重点分析客户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情况和地区经济环境。第三十条 审查部门或审查岗要根据审查情况,就是否同意贷款及限制性条款提出意见(包括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等),并填制个人信贷业务内部运作表。第三十一条 对于大额或情况复杂的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应同时撰写审查报告,主要内容是: (一)客户基本情况。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客户信用评分、与本公司信用往来情况及其他信用记录。 (二)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客户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17、地区经济环境;市场情况。 (三)信贷风险评价及防范措施。信贷政策风险评价;贷款用途真实合法性分析;还款能力分析;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四)审查结论。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明确审查意见,包括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等。第三十二条 审查经办人和主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按照规定将内部运作表连同其他有关资料送贷审会审议(审议范围由董事会确定;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原则上不需经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认为必要的除外)或直接送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三十三条 审查部门对信贷业务部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信贷业务,可要求信贷业务部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政策、本公司

18、信贷政策的信贷业务,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可终止信贷业务办理程序,将有关材料退信贷业务部,并做好书面记录。第七章 审批、合同签订与信贷业务发放第三十四条 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调查、审查结论等因素或贷审会审议情况审批个人信贷业务事项,可以审批表形式批复,审批内容要明确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及信贷管理措施等内容。对于需要报备的信贷业务,按规定向上级行报备。第三十五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第三十六条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的信贷事项,信贷业务部根据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信贷员填写合同后,交法律审查岗(或信贷审

19、查岗)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填写规范、要素完整、主从合同衔接,然后交有权签字人签章,加盖信贷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第三十七条 法律审查岗(或信贷审查岗)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合同文本的使用是否恰当; (二)合同内容填写是否规范、要素完整、主从合同衔接。 (三)合同主体、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填写内容是否与审批文件一致。 (四)签字人为客户代理人的,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授权权限、期限是否明确。 第三十八条 信贷业务部应区别不同担保方式,与客户、抵押人或质押人共同办理以下事宜: (一)以抵押、质押担保的要到相关的房地产、车辆、外汇管理、海关、工商行政等有权登记部门或证券登记管理

20、部门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或备案,当地未开办备案手续的除外); (二)以存单、国债等质押的权利凭证要办理止付手续; (三)质押担保的质物交接应填制“质物交接清单”,信贷业务部要与出质人共同签章办理质物交接手续。 办妥登记手续取得的他项权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抵押物保单及存单、国债等权利凭证,信贷业务部、会计部门应按有价单证入库保管要求,填制有价单证入库保管凭证,办理入库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信贷业务部根据信贷合同的生效时间,按照有关规定填制借款凭证、办理信贷业务发放手续。 信贷员在落实信贷业务发放条件后,将信贷业务合同、划款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连同有权审批人签署的审批表、有权人审核同意发

21、放信用并签字的资料送交会计结算部门办理账务处理。第四十条 会计结算部门审查信贷业务是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借款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填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贷款发放是否经有权人审核签字,审查无误后,办理信贷业务账务手续。第八章 贷后管理第四十一条 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实行经营主责任人负责制。第四十二条 信贷业务部是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实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客户监管及贷后检查。监管客户信贷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进行贷后首次跟踪检查和日常检查。(二)担保人及担保物的监管。(三)风险分类及日常管理。及时进行资产风险预分类;维护(电子)贷后管理台账;整理、收集信贷客户档案有关资料;信贷管理系统数据

22、录入;利息及本金的收回等。(四)风险预警。发现风险信号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告。(五)定期报告。定期向风险管控部门汇报辖内个人客户贷后管理情况。第四十三条 风险管控部门的主要职责。风险管控部门负责个人信贷业务贷后风险监控,并与信贷业务部紧密合作,共同控制客户信贷风险。其主要职责是:(一)随时了解信贷业务部门贷后管理情况,重点是大额以及逾期个人信贷业务。(二)按规定对信贷业务部(或岗位)贷后管理情况实施现场检查,经董事长或总经理同意,也可延伸到客户进行检查,深入了解客户风险状况。(三)风险分析和预警。按照不同个人信贷业务品种进行风险分析,并于每季后10日内向信贷业务部(或岗位)发布风险分析报告及相

23、关信息。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应及时提示并督促信贷业务部限期处理。(四)定期向贷审会或总经理汇报辖内个人客户贷后管理情况及客户风险状况。第四十四条 信贷员在信贷业务发生后,按规定进行首次跟踪检查,重点检查客户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以及限制条款落实情况,并填制个人信贷业务发生后首次跟踪检查表。第四十五条 信贷员按规定进行贷后定期检查。(一)信贷员按规定对个人信贷业务进行日常定期检查,并填制个人信贷业务发生后定期检查表。1、对一次性还本的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每季度检查一次;对分期还款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实行逾期催收检查制度,逾期后按规定及时催收,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必须进行现场检查。次级类个人消费

24、类信贷业务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可疑、损失类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根据需要确定检查频率。主要检查以下内容:(1)客户的资产、职业、收入、家庭、健康状况等是否有较大变化;(2)客户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3)担保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2、对一次性还本的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每季检查一次;对分期还款的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实行逾期催收检查制度,逾期后按规定及时催收,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必须进行现场检查。次级类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可疑、损失类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根据需要确定检查频率;出现风险

25、预警信号的,要随时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1)客户的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情况;(2)客户是否有违法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与其他债权人的合作关系;(3)担保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3、低风险业务根据需要确定检查频率,应重点关注质押物情况。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个人信贷业务风险预警处理机制。信贷员通过贷后检查、监控客户资金账户信息、分析行业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贷款风险分类等贷后管理工作发现风险预警信号,要填制个人信贷业务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表,及时预警,并根据风险

26、信号性质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对单个客户风险信号,由信贷业务部、营业网点牵头处理;对合作商风险,由合作商审批行信贷业务部牵头处理;对地区、产品风险整体性风险信号由管理行信贷业务部起草签报提出处理建议、会签风险管控部门,或由风险管控部门根据监测情况起草签报提出处理意见、会签信贷业务部,报行长同意后实施。第四十七条 规范信贷业务到期处理。对采用一次性还本方式的,信贷员要在每笔信贷业务到期前20天,填制一式三份的信贷业务到期通知书,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及时通知客户、担保人,办理相关还款手续。个人信贷业务需展期的,按贷款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有权审批行审批。发生合同约定事项导致信贷业务提前到期的,报经

27、有权审批人同意后,由信贷员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信贷业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办理相关还款手续。第四十八条 客户还清全部信用后,信贷员应协助将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质押人并做签收登记,设定抵押、质押登记的要及时与抵押、质押人共同向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注销手续。第四十九条 对到期尚未归还的信贷业务,信贷员应按规定及时报告风险管控部门,列入逾期催收管理;需诉讼的,按规定及时提起诉讼。第五十条 严格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信贷员要按照中国本公司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及时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真实、动态地揭示贷款质量和潜在风险。第五十一条 按规定建立集中统一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公司将个人信贷业务档案实

28、行集中管理。第五十二条 按规定建立经营主责任人、管户主责任人和审查、审批主责任人责任移交制度,严格贷后管理责任移交。第九章 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第五十三条 办理个人信贷业务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一)不经过贷审会审议的贷款按公司现行信贷运作体系,管户信贷员(客户经理,下同)为贷款调查直接责任人和贷后管理直接责任人,审查部门经理为调查和贷后检查主责任人;贷款审查人为审查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 (二)经贷审会审议的贷款管户信贷员为贷后管理责任人;审查部门负责人和参与调查人员为调查主责任人;审查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参与审查人员为审查次责任人;有

29、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贷审会委员为审批次责任人。 (三)经董事会决策的贷款管户信贷员为贷后管理责任人;审查部门负责人和参与调查人员为调查主责任人;总经理为审查主责任人,参与贷审会审议人员为审查次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董事会成员为审批次责任人。第十章 责任追究第五十四条 调查经办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规定对客户提交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或调查失实的;(二)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权属、价值和变现能力以及保证人情况的;(三)对调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信贷审查和决策的;(四)帮助、默许客户伪造有关资

30、料骗取银行信用的;(五)不坚持独立调查,按照他人授意进行调查的。第五十五条 调查主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对受理的信贷业务,未及时指定信贷员进行调查核实的;(二)帮助、默许客户伪造有关资料骗取银行信用的;(三)通过授意、暗示等方式严重影响信贷员独立调查的。第五十六条 审查经办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未对信贷业务部移交的信贷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二)审查通过不符合借款人主体资格、本公司信贷政策以及贷款担保合规合法性要求的信贷业务的;(三)隐瞒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四

31、)不坚持独立审查,按照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第五十七条 审查主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对收到的信贷业务,未及时指定审查人员进行审查的;(二)通过授意、暗示等方式严重影响审查人员独立审查的。第五十八条 审批主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二)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三)向不符合本公司信贷政策的客户授予信用;(四)与客户串通,伪造有关资料骗取银行信用的;(五)通过授意、暗示等方式严重影响信贷人员独立调查、审查的。第五十九条 管户主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的;(二)未按规定进行资产风险分类的;(三)未及时发现应发现的重大风险预警信号,或虽发现但未及时报告的;(四)由于管理不力,导致抵(质)押物价值发生损失的;(五)未及时催收逾期贷款本息的。 第十一章 附 则第六十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第六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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