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对我国境内外资银行的监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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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对我国境内外资银行的监管 外资银行在我国经营带来了一系列风险,而目前我国在外资银行监管上又存在不足,因此有必要强化对我国境内外资银行的监管。 1、出台并完善专门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最紧缺的就是一部完备的规范外资银行经营行为的外资银行法。因此,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的第一步就是出台一部与国际银行监管规则(如巴塞尔协议)内容相符的外资银行法,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开业条件、业务范围、内控制度、信息披露、违法处理等方面做出既有定性更有定量的详尽的规定。在立法时还要注重对我国监管体系和制度做出具体规定。要明确监管的主体、监管内容、监管的方式以及监管的权威性。同时还要注意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

2、。在完整的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可考虑对已有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和补充,制定一系列配套的管理监督细则和处罚条例,使之系统化具体化,增强权威性和可操作性。2、专设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机构,培训高素质的监管人才(1)专设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机构。外资银行以混业经营为主,而目前我国的银行绝大部分仍以分业经营为主。经营方式的不同以及监管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等因素决定了在目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内外资银行不能采取同样的监管方式,仍需将二者分开监管。因此,人民银行应设立对外资银行的专门监管机构,并应在相关法律中赋予其特定权力。可以现有的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为基础,合并外汇管理局和

3、稽核司中从事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的人员,组建一个新的隶属于人民银行的外资金融机构专管部门,作为我国负责外资银行监管的最高机构。对一些外资银行较为集中的城市如深圳、上海,可在当地人民银行设立一个隶属于专管机构的外资银行管理办事处,对外资银行进行监管。专门监管外资银行的机构,还应下设与其他各国监管部门的协调机构,负责对主要的外资银行的母国的经济状况进行研究分析,负责与其母国的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掌握其母行的经营状况、资金实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的情况。(2)注重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监管人才。监管人员水平不高,是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不力的原因之一。所以对监管人员的培训也是迫切需要的。可由人民银行的相关部门负责对监

4、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采取到国外银行监管当局进修或到商业银行跟班操作等形式。通过培训,使监管人员既具备较强的金融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又了解与经济金融相关的宏观经济、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知识,当然还要有相当高的外语水平。除培训外,还要注意从各商业银行选拔一批熟悉业务和法律,掌握国际金融、外语、统计、外汇会计、计算机等知识与技能的高素质人才充实到监管队伍中来。3、完善具体的监管措施(1)开业监管。对外资银行的开业监管,除了从法律上对申请者的总行资信、资金实力、资产质量、经营管理水平、经营业绩、守法程度等做具体规定外,人民银行还要对外资银行的国别分布和数量进行筛选。在审批外资银行申请时,对不同组织

5、形式的银行要区别对待。现在占我国外资银行主导地位的外资银行分行实际上对国内金融业带来的风险是很大的。因为分行不仅可以经营东道国所允许的包括存放款业务、信托业务在内的各种银行业务,而且分行是外国法人,其业务被列在其总行的资产负债中,受东道国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督最少,无法加以控制。相对而言,中外合资银行则易于监管,且对我国金融业发展帮助最大,所以审批时要注意对合资银行的优先考虑。(2)市场运作监管。应对外资银行的机构数量、业务种类提出具体要求,要对存款准备金、存放款的利率标准做出具体规定。对资产运营及风险管理要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信贷集中度等指标制定具体标准。为防止国内资本外逃,对外资银行所有权管

6、理也要制订具体标准,如确定其持有我国资本的最高上限占其国内资产的百分比等。市场运作监管的具体措施如下: 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随着业务范围的放开,监管方式也要多样化,要建立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多种监管方式相结合的监管制度,并以法律保证检查的权威性。要以已颁布的加强外资银行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为基础,充分发挥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外部监管审计作用,以保证外资银行报送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另外还要注意对监管人员进行专业化分工,提高监管的深度。实行分级监管策略。主要根据外资银行的资信状况,以及平日检查分析的结果,将外资银行分成若干等级,其业务范围随等级的程度而定。对流动性指标、贷款集中度指标等重要指标也可制定

7、具体分级标准,最后将各个标准综合起来评定出外资银行的等级。这样既可以降低央行的监管压力,又可对外资银行加强内部控制起到督促作用。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银行可能大量使用金融衍生物,监管当局应督促外资银行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使其及时向外进行信息、市场、衍生工具等风险的信息披露。还要借助协调机构,加强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当局的沟通和合作,及时了解其母行的信息,并与各国监管机构建立长期联系,交换信息,联手抵御国际金融风险。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对外资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是监管中的重中之重。监管当局必须监督外资银行制定并保持审慎的信贷政策、贷款审批和管理程序,明确“单一借款人”及“关

8、联方”的涵义,突出对外资银行贷款集中度的审查,防止滥用放款权力。规定对某一行业的贷款集中比例、对10家最大贷款客户的比例限制以及报告备案制度等来降低外资银行的信贷风险。运用现代化的监管手段。要实现监管手段的现代化,突出电子技术在监管中的作用,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针对性和快速反应能力。还可借助网络技术,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系统,实现信息在各地监管机构间的及时传递。市场退出监管。应赋予人民银行作为外资银行破产申请人的资格,因为人行比一般债权人更了解外资银行的经营状况,可以代表所有相关各方的利益。在外资银行的经营出现问题时,人行应先根据问题的轻重对其进行劝告,督促改进。若情况恶化,监管当局应对银行的经

9、营活动施加一定限制,如限制银行的业务范围或要求停止某项业务活动等。已存在非常严重的风险时,监管当局有权从所有者手中暂时取得接管权,使之处于受监护状态,并视具体情况采取合并、重组、或出售的方式解决。如果外资银行经营难以继续,或继续下去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带来更大风险,监管当局可会同其母国监管当局妥善处理有关债权债务问题后,将其关闭,使其退出市场。4、督促外资银行建立行业自律机制。银行的内控和自律是建立有效监管体系的关键,也是有效监管的基础。因此必须把外部监管和银行内部自律有机结合起来。外资银行是纯商业性机构,业务行为较为规范,具备行业自律的基础。人民银行要督促外资银行尽快建立内控机制,必要时可以与

10、其母国的监管机构沟通,借助其来促使这些银行尽快建立内控机制。要着手促使外资银行按行政区域或经济区域组建外资银行同业协会。协会中应有金融问题研究专家、银行管理人员和监管当局代表。协会应以行业自律、协调和自我管理方式行使职权,以业务指导和信息交流为主要内容,制定同业市场规划,解决银行同业之间的自律问题。 其他参考文献:1.赵慧芝.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几点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0(12).2.付林,李冬叶.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监管机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11).3.江轶.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若干问题探析J.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4.李红宇.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有效性探究J.财会通讯综合(中),2009(1).5.石勉.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和审计的探讨J.经济师,2010(10).6.林大静.构建高校科研经费内部审计机制的思考J.审计月刊,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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