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运动型“严打”.doc

上传人:文库蛋蛋多 文档编号:4184512 上传时间:2023-04-09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2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探析运动型“严打”.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探析运动型“严打”.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探析运动型“严打”.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探析运动型“严打”.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探析运动型“严打”.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探析运动型“严打”.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探析运动型“严打”.doc(1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探析运动型“严打”论 文 摘 要“严打”是严厉打击的简称,在公安机关与犯罪分子的较量中是一个使用极频繁的字眼。同时严打是国家通过刑事政策调整打击犯罪的方向和力度,确定把某些犯罪为特定时期的打击重点,以实现有效惩治犯罪,维护法律秩序的目的。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开展种种“严打”运动与我们常抓不懈的依法惩治犯罪,打击犯罪,依法治国,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的总体工作目标相比,它体现出了不和谐的音符。我主要从以下几点阐述一下: 各种“严打”运动与我国的法治精神有冲突;“严打”运动与我国的刑法原则相悖现象(1) “严打”方针中的从重处理与量刑原则.(2) “严打”方针中的从快处理与诉讼程序、期限;“严打

2、”运动在司法实践中带来的不良影响 (1)司法机关侦破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2)在执法上搞“严打”运动不能保证长治久安,持久稳定执法;加大司法打击力度,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关键词:打击犯罪 法律秩序 保护人民“严打”是严厉打击的简称,是指在特定时期内,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对特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予以重点打击和防范的一种刑事司法和社会综合治理活动。他在公安机关与犯罪分子的较量中是极频繁的字眼,它是国家通过刑事政策调整打击犯罪的方向和力度,确定把某些犯罪作为特定时期的打击重点,以实现有效惩治犯罪,维护法律秩序的目的。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开展种种“严打”运动与我们常抓不懈的依法惩治犯罪,打击犯罪,依法治国,保

3、护人民,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的总体工作目标相比,它体现出了不和谐的音符。 一、各种“严打“运动与我国的法制精神有冲突。 一个法律素质水准不高的民族决不可能建成一个良好的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法律素质的核心和关键是法律意识,而法律意识的首要内容是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是指尊崇法律、维护法律的勇气和毅力。“假定人人都有这种勇气和毅力,经过相当时间,便可形成一种风气。风行即久,便会变成习惯。这种习惯一日不形成,法治之实现便一日靠不住,真正的法治是把这种习惯作为条件的”然而,法治精神是推动法治化进程的原动力,是一种可以沉积的民族文化。中国有着几千年的专制传统,却没有民主法治的文化遗产,法治精神就无从谈起,法制

4、国家有难以实现。因此,提高全民族的法律素质,培育法治精神是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工程。我国如今提倡的是“依法治国”,即凡事都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就是公安、法院、检察等执法机关同样不能例外。而运动型”严打“不管怎样解释始终是一种“人治”的行为,是与依法治国有冲突。 对于那些在“严打”成绩突出的公安机关,政府会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在物质利益和虚荣心的双重驱使下,有的公安机关就会为了“严打”而“严打”,为了“政绩”而“严打”。我们来看2001年中新社关于“严打”的一组数据 ():河南郑州市经过多天备战,共破案251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800余起,逮捕890余人,摧毁黑恶势力、犯罪团伙1

5、42个;南宁月份摧毁黑社会性质恶势力团伙188个,摧毁86个毒品犯罪团伙,破获各类刑事案件7100多件;广东月到月共破获刑事案件万余起,与严打前个月相比增加22.4,逮捕犯罪嫌疑人25000余人;浙江月到月破获刑事、经济犯罪案件3115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9876人。从这些不完全统计的数据上我们不难看出,在严打期间各地的公安机关都是江山一片红,战绩突出。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平时破案率不高,但在这“严打”期间破案率是直线飚升,有些沉积了好几年的旧案也破获了,其间是否有“猫腻”就不得而知了。任何一种运动都有其积极的一面,但消极的一面同样不可避免的存在,“严打”自然也不例外。在轰轰烈烈的“严打”行动

6、中取得成绩固然令人精神振奋,但深究一下,又有不少的疑问:、在各级公安机关都在喊警力缺乏,人手不够,破案力量不足,破案工作难以开展的情况下,为何在“严打”这段短时间内就能破获如此多的治安刑事案件?平时那些公安机关又在做些什么呢?、如此多的犯罪活动以前是如何在公安机关的眼皮底下存在,又是如何在“严打”中被发现的?、某些拖了几年的陈年积案又是如何在“严打”期间被破获的?在“严打”以前难道就找不到一点线索吗?、短时间内如此大量的治安、刑事案件时采用何种手段破获的?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为此,我认为,这种运动型的“严打”活动本意是好,但是实践并不可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一定时间内能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但

7、是对整个执法、审判体系及他们的工作规律的破坏也是显而易见的。在“严打”过程中极易形成只求数量不求质量,为了政治利益而“严打”,捞取政治资本的不正之风,同时这种运动型的“严打”活动也是“刑讯逼供”滋生的温床,人治思想极为严重。所以“严打”既有悖于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也难以维持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 二、“严打”运动与我国的刑法原则相悖现象 、“严打”方针中的从重处理与量刑原则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刑相适应,而刑罚相适性原则源自刑法三大基本原则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谓刑罚相适性原则,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所判处的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匹配、相对应,与行为人所应承担

8、的刑事责任呈一种正比例关系。简言之,即重罪重刑,轻罪轻刑;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刑罚相适性原则的实质是要求刑罚的设定和适用必须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保持一种合理的对称关系,以满足预防犯罪的目的需要。刑罚学之父贝卡里亚提出的设立罪刑阶梯的观点鲜明地体现了这一原则。他认为,所有的犯罪,从最严重的犯罪,到最轻微的犯罪,都可以根据社会危害性大小排成一个由高到低的阶梯,而刑罚也应当由重到轻,作相应的阶梯排列。他是从刑罚制定的角度来论证刑罚相适性原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司法是立法的延伸和实现,不言而喻,司法上更应贯彻和执行刑罚相适性原则。刑罚相适应原则是预防犯罪的必然要求。“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

9、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费尔巴哈基于人的避苦求乐的本能而提出的心理强制说,虽然重在强调刑罚的威吓作用,但在某种程度上也蕴含着欠缺的刑罚量不足抑制犯罪欲念,难以预防犯罪的思想。一般来说,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越重要,犯罪人通过犯罪活动所获得的满足感就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动机、力量就越强,阻止这种犯罪欲念的阻力也应当越大,即刑罚应当越重。过轻或过重的刑罚都有害于刑罚目的的实现。而现实中的严打运动在进行某一专项打击工作的同时,对犯罪分子除了加大打击力的同时,司法机关常常会出现程序简化,甚至有些犯罪证据并不是十分扎实,从而

10、给罪犯判处了较重的刑罚,如不是存在这样的现象,前文所提出的公安机关是如何在短期的严打中出现的如此突出的战绩呢?但是如今是法制的社会,我们的刑罚轻重应当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符合预防犯罪的需要。 我国“严打”的宗旨是严厉打击,召开各种各样的公捕公判大会,对在“严打期间破获的各类案件一律从重、从快处理。针对现在的社会发展公捕公判大会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也是必须的;首先公捕公判对于震慑犯罪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对于广大群众起到了教育的作用;其次,公捕公判对于打算犯罪及预谋犯罪的人们起到了警告及警示的作用,使那些人们看到罪犯受到的惩罚后从此停止犯罪改邪归正;最后,公捕公判大会增强鼓舞了广大人民群

11、众打击犯罪的信心和决心,使群众看到罪犯受到的惩罚后有一种大快人心的感受。但是公捕公判虽然表面上体现出了从快这一点,但是在公捕公判的同时罪犯的人格及人权受到了损害这是同我国的法律保障人权相悖的,人权保障正随着时代潮流义无反顾地在各领域昂首迈进,各地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推进执法的人道方面;虽然宣判的同时罪犯得到了法律给予的应有的惩罚,但在公开审理公开判决的时候针对不同年龄不同身份不同罪名的罪犯得到了公众的议论使其名誉和人格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公捕公判后使罪犯心灵蒙受了阴影,但是这些在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下基本上遭到抹杀。因此为改变这一点公捕公判可以适当的换一种方式从而僻开侵犯人权

12、这一弊端;公捕是应当取消的,但公判大会可以不带犯罪进入会场而使用播放录像(经过处理录像不显示罪犯面貌)的方式或者带入会场但遮盖罪犯面部进行宣判等等。虽然无庸置疑,从我国当前司法状况来看,对一些犯罪尤其是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重罪轻罚、罚不当罪、查处不力等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上述案件的发案率一再攀升,犯罪行为实施者的气焰非常嚣张,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危及社会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大。“严打”提出对这些犯罪予以从重打击,是纠正对其惩治不力、罚不当罪的现象的必要举措,将极大地

13、震慑住一大批犯罪分子。但这里的从重打击不是过重打击,不是对犯罪人施加的刑罚越重越好,而是应以刑罚相适性原则为指导,根据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具体情节,在法定范围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 2、“严打”方针中的从快处理与诉讼程序、期限 “从快”是严打斗争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也是严打的基本要求之一。所谓“从快”,是指在遵循法定诉讼程序的前提下,尽快推进侦查、起诉、审判等各种程序运行,缩短办案时间,提高诉讼效率。它要求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快速立案,快速破案,快速审理,快速裁判和快速执行,以最快的速度促使刑罚在罪犯身上获得实现,发挥其威慑效力。这一要求的要旨有三点:一是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

14、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坚决杜绝超期办案;二是应当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加快工作节奏,力求缩短诉讼时间,尽量防止拖延;三是注意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不能任意侵犯、剥夺和限制。 我国的刑罚适用原则还包括刑罚及时性原则,所谓刑罚及时性原则,是指刑罚的裁断、执行与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之间的时间间隔应当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刑罚不仅有预防犯罪的功能价值,更有实现社会正义的目的价值。刑罚及时性的公正意义在于,它能够尽快使恶行得到惩治,满足恶有恶报的社会公众普通的正义观念;他能够抚慰被害人受伤的心灵,避免私人复仇行为的发生;它能够尽早结束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判决前的监禁状态以及解除由此

15、带来的对自己的命运捉摸不定而产生的精神折磨;它能够使守法公民受到教育和鼓舞,进一步强化和巩固其守法意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领导为满足自己的虚荣心,为了精神上、物质上达到各自的目的,一谓追求数字,不看过程,不管办案人员采取什么手段,只要数字上去就是成绩突出,他们并没有以我们的法律为准绳。 高效率的诉讼活动要求司法人员通过最佳的方式,以最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程度地满足人们对正义、自由和秩序的需求。诉讼效率既体现了法律对诉讼活动各个阶段的实现要求,更折射出社会公众对及时裁判的渴望。高效的诉讼活动时公正司法的前提和基础,公正的司法是高效的诉讼活动的结果和体现。正是诉讼效率的要求

16、,及时地刑罚能够强化犯罪与刑罚之间的联系,有效地抑制人们的犯罪动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3)这种观点已为科学所证明;并在严打中的恶性案件的合法办案中得到了体现。但这些的前提是要示我们必须做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 三、“严打”运动在司法实践中带来的不良影响 1、司法机关侦破率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 “严打”的基本要求除了从重打击和从快打击,还应具有从严打击这一基本要求,“从严”是指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高破案率,降低特定犯

17、罪的黑数,使刑罚成为犯罪的必然后果。亦即要严密刑事法网,使一切触网之鱼不管如何挣扎,绝无脱网的希望和可能。“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从某种意义上说,“从严”打击犯罪对已然犯罪分子和潜在犯罪人更具有威震力,更能从分发挥刑罚的功能。它要求充分发挥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侦查水平和破案能力。 从严要求是贯彻刑罚必定性能够原则的必然结果。刑罚必定性原则,是指有罪必罚,无罪不罚,使刑罚成为犯罪确定不移的必然后果,从而在刑罚与犯罪之间建立一种天然的伴生关系。要建立刑罚与犯罪之间天然的伴生关系,以下两点必须做到:首先是要周密立法,严格遵循“严而不历”的刑罚设置原则,严指刑事法网严密,刑事责任严格;厉主要指刑

18、罚苛厉,刑罚过重。严而不厉,是指扩大犯罪圈,增加刑罚规模,降低刑罚强度。(4)完善的立法应不给狡猾的犯罪分子留下逃避惩罚和规避法律的空隙,使其没有法律的漏洞和空子可钻。其次,要严格司法,提高破案率,降低犯罪黑数,尽量使一切已然的犯罪行为都受到揭露和惩罚。列宁曾指出:“惩罚的防范作用决不在于刑罚的残酷,而在于有罪必究。”“惩罚的警示作用决不是看其惩罚严厉与否,而是看有没有人漏网。重要的不是惩罚罪行,而是使所有的罪案都真相大白。”(5)据研究,罪案的总数被揭露到50%时,犯罪者就会住手观望,不敢随便下手作案;犯罪被揭露到50%时,胆小的犯罪者就得改业,另谋出路;犯罪者的犯罪,如被揭露到80%以上时

19、,罪犯只有自首投案或潜伏他乡逃避。(6)可见,犯罪案件被司法机关侦破的概率越高,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就越大;相反,如果案件不破不立、久攻不破,罪犯逃避刑罚惩罚的侥幸心理就会激增,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天然联系的观念在其心中就会被大大弱化,实施犯罪的欲念和冲动不断得到强化。因此,在严打整治斗争中,必须抓住破案率这一关节点,贯彻落实刑罚必然性原则,充分发挥刑罚对犯罪者和潜在犯罪者的威慑效应。 2、在执法上搞“严打”运动不能保证长治久安、持久稳定执法。 “严打”期间,普遍实行的加重刑罚,与平常的打击犯罪分子的刑罚意识不同,导致量刑不均衡,造成适用法律事实上的不平等。一九八三年“严打”期间,为了体现从重从快原

20、则,不少案件量刑过重,又将上诉期限缩短到三天。在轰轰烈烈的“严打”运动过后又出现了大批减刑的浪潮。上诉期限的随意缩短,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上诉权利,这本身就是对法律的践踏,使法律失去应有的严肃性。“严打”一般来说时间都不长,在“严打”期间犯罪分子畏法蛰伏,待严打风潮过后又卷土重来,使“严打”过后的一段时间变成犯罪活动的高发期。因此,笔者认为只有持久稳定执法,才能保证长治久安,在执法上不能搞运动。 四、加大司法打击力度,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在打击犯罪进行审判中要坚持稳、准、狠。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依法判决;但是由于地域的不同,社会环境的不同,人文环境的不同针对

21、同一犯罪行为它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是或轻或重。因此对同一犯罪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针对不同的危害程度判处不同的刑罚。针对某一专项行动的“严打”中所讲的从重 处罚通常是由于这一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因此这一从重处罚的必要的。. 加大打击力度,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与执行刑事政策的高效结合,对于严重刑事犯罪,对于重点打击 对象,该从重的要坚持从重,决不手软,但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 政策,对于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严格依法从宽处理,这不仅不会消弱和影响打击犯罪的社会效果,反而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达到惩治和预防犯罪的目的,也有助于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加

22、大打击力度,必须坚持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有机结合,要坚持正确理解“两个基本”的办案原则,一直强调“两个基本”即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这是落实“依法从重从快”方针的重要措施,“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不等于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实充分,更不能理解为只要掌握了一定的事实和证据就可以对被告人定罪判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才能作出有罪判决,“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惩处,必须坚持做到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准确、犯罪证据确凿”这是对“两个基本”办案原则的科学诠释,充分体现了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有机结合。 在打击犯罪的过程

23、中,必须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开展严打整治斗争,既要注重法律效果,也要注重社会效果,只有在取得严打法律效果的同时才能取得严打最佳的社会效果,损害法律的社会效果,实际上是经不起历史检验的,也是不会得到人民群众的真正拥护和支持的。 然而由于社会的发展不管怎样解释,“严打”终是一种“人治”行为,是与依法治国又冲突的。稍有闪失,“严打”就是对法制的破坏,对人权的侵犯,是一种胡乱的非科学的行政行为。因此,我们在看到其短期效应的同时,更应当冷静地看到它的负面作用。严打只是企图消除一时的结果,它并没有针对真正的原因,治标不治本,“严打”也许短时间内能有成效,但总体看来社会治安并未好转,寻根

24、究源,我认为“严打”的原因还是在于吏治败坏,司法无能,主要是公安机关失职,渎职,更有甚者是警匪勾结,贿赂公行,贪赃枉法,司法活动本应一以贯之、常抓不懈,绝不能如同毛所说的“文革”那样,再过十年搞那么一次的群众运动。如果我们平时的工作有所懈怠,形成这样的所谓“严打”习惯和思维定势,那么,“严打”一过,必然会出现“少打”、“不打”等无数恶果,而且在实际中这种现象已经开始存在了。因此对于打击犯罪我们必须常抓不懈而不能仅靠各项“严打”来工作。 “严打”是长期的,要把严打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严打要发动群众,走群众路线。要解决好“严打”和综合治理的关系,总结“严打”的经验,使之上升为自觉的

25、行动。同时,“严打”要讲政策,纳入规范的轨道。 实践证明,通过采取一定规模的集中统一行动,对于有力震慑犯罪,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但这种作用是短期的,暂时的,是不能夸大的。因为,打击犯罪决不可能在一定时期内就能毕其功于一役。希望“严打”一词早日寿终正寝,尽快结束它的历史使命,并在我们的媒体和日常词汇中永远消失。注释: (1) (2)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页。 (3)贝卡里亚著、黄风译 :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6页。 (4)储槐植:严而不历:为刑法修订设计政策思想,载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6页。 (5)列宁全集地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56页。 (6)公安部安全研究所编著:你感觉安全吗?公众安全感基本理论及调查方法,群众出版社1991年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他范文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