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住房加按揭贷款管理暂行规定.doc

上传人:文库蛋蛋多 文档编号:4187975 上传时间:2023-04-09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银行个人住房加按揭贷款管理暂行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银行个人住房加按揭贷款管理暂行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银行个人住房加按揭贷款管理暂行规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银行个人住房加按揭贷款管理暂行规定.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银行个人住房加按揭贷款管理暂行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个人住房加按揭贷款管理暂行规定.doc(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 银行个人住房加按揭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展我行住房信贷业务,增强我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人住房加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加按”)是指对我行现有个人住房贷款客户发放的以原贷款抵押物为担保的用于购买住房及家居消费的贷款。加按一般应由原贷款经办行办理。 第三条 加按应遵循稳定优质客户、防范贷款风险和增加贷款收益的原则叙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行所有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机构。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加按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

2、我行贷款已超过1年的个人住房贷款客户; (二)原贷款无连续两次(含)以上违约记录; (三)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四)抵押物必须为现房,并且借款人应对抵押房产具有合法、完全的产权; (五)符合我行对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调查与审批 第六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加按时,应填写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原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三)抵押物抵押期超过5年的或贷款人认为需进行重新评估的,借款人需提供由贷款人或其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该房屋进行评估的证明文件; (四)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3、 贷款调查。调查人员收妥上述资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完成对申请资料的调查、核实与分析。调查人员应核查原贷款资料,并通过个人住房贷款子系统对原贷款还款记录进行查询。同时约见贷款申请人,对加按的原因和真实性、客户的还款能力等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合理确定其贷款期限和额度,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将资料一并转交审批人。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二)贷款成数和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三)借款人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是否稳定; (四)抵押物需评估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估; (五)抵押物共有人是否出具了同意抵押的书面授权文件; (六)抵押物的权属是否明晰,是否涉及其他

4、债务纠纷。 第八条 贷款审批。审批人在接到贷款调查人转来的申请审批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后,应在规定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批。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退还材料,不予受理;对同意加按的借款人通知其办理借款手续。第四章 贷款合同的签定与发放 第九条 由经办入通知借款人正式签订中国银行房屋担保借款合同,并在抵押条款中约定以原抵押物作为贷款担保,设立第二顺序抵押权。同时,经办人应在个人住房贷款子系统中录入新的合同相关信息。 第十条 产权共有或有配偶的借款人,产权共有人或夫妻双方应在借款合同上共同签字,并在抵押物清单上签字。如确系不能共同签字的,应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授权文件。 第十一条 经办人协助借款人到所

5、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相关文件交贷款人收押保管。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办理相关保险,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执管。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 (一)在办妥相关手续后,贷款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根据借款人书面委托,将贷款划入借款人指定帐户中。 (二)根据贷款用途在相应的个人住房贷款二级科目中进行核算。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 借款人加按额度加上原贷款余额之和不超过原住房购置金额或评估价值的70,商用房不超过50。 第十五条 加按期限按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加按用于购买住房的,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加按用于其他家居消费用途的,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利率执行。 第六章 还款方式和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 借款人可选择等额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递减还款法、递增还款法等还款方式。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委托贷款行每月从指定的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需提前还款,应按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加按的贷后管理按照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住房信贷部)备案。各行已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他范文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