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系统论文:关于农村信用社超时效贷款管理的再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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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系统论文:关于农村信用社超时效贷款管理的再思考当前农村信用社超诉讼时效贷款问题普遍存在,已经形成严重的信贷风险,直接对信用社信贷资金安全造成重大威胁。不仅增加了清收不良贷款的难度,而且给信用社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为有效防范和化解超时效贷款带来的信贷风险,结合实际工作,首先对农村信用社贷款超诉讼时效的成因,从客观和主观两个大的方面进行了深入剖析,其次从相关法律对时效计算的规定、诉讼时效的管理、有针对性地保全债权、争取延续诉讼时效有效签证确认三个大的方面试论了防止贷款超诉讼时效和保全贷款诉讼时效的对策。 一、加强超时效贷款管理的意义 贷款超诉讼时效,债权人将失去胜诉权,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债权

2、方丧失了债权。超诉讼时效贷款的大量存在,不仅增加了信用社对不良贷款的清收难度,而且给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产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严重的会出现支付危机,威胁到信用社的生存,应引起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 二、农村信用社贷款超诉讼时效的成因 超时效贷款成因多种多样,但主要从两个方面分析: (一)从客观方面分析:(1)借款单位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倒闭,借款人外逃、失踪、死亡、绝户;(2)个别借款人信用观念淡薄,采取能拖则拖,能逃则逃的态度,千方百计逃废金融债务,并利用拖、躲、赖等手段,拒绝在“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3)法律环境欠佳,司法制度不健全,整个社会尚未形成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环境,不能对

3、企业逃废债务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和制裁,使信用社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4)司法行为不规范,由于个别司法干部腐败,致使司法在公正、公平和中立等方面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导致诉讼贷款的胜诉率高,而执行率却严重偏低。加之依法收贷所收取的诉讼等费用名目繁多,且越来越高。以上问题的存在使农信社偿到了“赢了官司,输了钱”的苦头,不是万不得以主观上一般不愿采取法律手段,从而导致贷款超诉讼时效问题时有发生;(5)农村信用社立足于“三农”,贷款面向千家万户,发放的贷款具有覆盖面广、贷款户数多、单笔金额小的特点,加之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较多,而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严重不足,致使贷款催收工作难度较大。 (二)从主观方

4、面分析: 1、对诉讼时效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由于农村信用社基层社主要负责人以及信贷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贷款超诉讼时效的严重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对超时效贷款期间界定和接续时效有效手段和方式等相关概念一知半解、模糊不清,疏于管理。个别信用社对贷款超诉讼时效的原因均强调外部客观因素,没有从内部管理上寻找问题的根源,对已经超诉讼时效的贷款,没有认真研究补救措施和其它保全措施,放任自流形成超时效贷款。 2、内控制度执行不严格。主要表现在:一是贷款合同的签订不规范,不严密。如有的借款人签章与本人实际姓名不符,造成严重的诉讼风险;二是贷款手续不完备,造成相关要素或材料不齐全而无法起诉。如:有的信用社贷款

5、合同、借据漏盖的公章和法人章,造成原办理的借款合同在法律上失效,从而不能诉至法院;三是个别信用社存在不良贷款轻管理的思想,特别是新官不理旧帐思想严重,认为贷款不是我发放,责任不在我,对到期、逾期贷款未按规定及时发出贷款到期、逾期催收通知书,致使贷款极易造成诉讼失效;四是违规违纪贷款发放形成超时效贷款问题突出。部分基层社主任对信贷资金随意处置,随意发放顶名、冒名、以息树本等违规违纪贷款,造成贷款时效不能接续,且不能依法清收。 3、贷款责任追究有名无实。我们虽制定了贷款责任追究制度,但制度执行上却存在很大偏差,主要表现在,对超诉讼时效贷款没有及时落实责任人,有的虽落实了责任人,但对有关责任人没有追

6、究相应的责任,致使个别信贷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对贷款超诉讼时效问题袖手旁观;特别是由于贷款管理松懈,信贷员工作变动不能正常办理交接或无交接,贷款管理时间段混淆,造成超时效贷款责任无法界定。 4、“三差”问题突出,“三查”制度流于形式,贷款管理松懈。部分基层信用社主任、信贷人员存在业务水平差、工作能力差、责任心差等“三差”问题,加之信用社对贷款“三查”制度落实不到位,执行不严格,重放轻收,重贷轻管,甚至存在人情干预贷款管理的现象,直接造成超时效贷款的激增。 如:贷款一旦采取诉讼方式,贷款时效即为中断,但由于种种原因,信用社不将诉讼进行到底,不采取依法执行的手段,而是半途撤诉,造成诉讼时效在撤诉的当

7、天起重新计算,而信用社认为已经起诉,时效永远不会失去。而只有进入执行阶段,诉讼时效才不会丢失,此类现象普遍存在,风险突出。又如:保全债权应从借保双方偿还能力考虑,由于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保证担保时效丧失,甚至部分信贷人员只催收借款人,不追究保证人责任,致使保证担保合同形同虚设,间接的降低直至丧失了贷款收回的可能性。 三、法律规定超时效贷款的界定和权利主张期限 (一)相关法律对贷款时效的计算 关于超时效贷款的界定,九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下: 1、主合同时效自合同到期次日起计算两年之内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

8、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3、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责任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4、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

9、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5、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不清时为止等类似的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6、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7、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的,债权人应当在保证责任期限届满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8、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但在

10、保证责任期限内,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主张权利而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9、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中断; 10、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11、抵押贷款合同适用于上述司法解释。 (二)、权利主张的期间范围: 1、保证担保贷款: 按照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保证担保贷款中主合同的权利主张期限为贷款到期后的两年之内,从合同(保

11、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限,保证责任追索权期限为贷款到期后的半年以内。 2、抵押担保贷款: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抵押担保贷款中主合同的权利主张期限为贷款到期后的两年之内,从合同(抵押合同)可在主合同超时效之日算起,两年之内主张担保物权,也就是说,即便主合同逾期超过两年(超时效),也可在超时效之日起,两年之内向人民法院主张追索担保物权利。 3、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之内主张债权、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加强超时效贷款管理和时效接续的对策 贷款接续时效和管理工作有很强的艺术性,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保全农村信用社依法诉讼清收的权利。 (一)重视和加强对贷款超诉讼时效的管理 1、提高对诉讼时效

12、的认识,加强债权管理。要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贷款超诉讼时效问题,认真分析研究防止贷款超诉讼时效的对策,并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因管理不善和人为因素造成贷款超诉讼时效,牢牢把握债权的主动权。 2、强化责任意识,提高依法办贷水平。一方面要严格落实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内部管理原因和人为因素造成贷款超诉讼时效的,要坚决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以增强信贷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信贷人员的法律、法规教育和业务培训,强化信贷人员依法放贷、依法管贷、依法收贷的责任心意识,切实提高依法办贷水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严格执行信贷管理规定。一是要认真落实贷款“三查”制度

13、,防止“三查”制度流于形式,对逾期贷款要加强清收,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对合法的债权要及时行使,防止合法的借贷关系因超诉讼时效而归于消灭;二是要建立不良贷款贷款监测台帐,对逾期和呆滞贷款要重点跟踪监测,对贷款时效问题指定专人负责,发现异常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坚决防止信贷资产遭受无谓的损失;三是加强贷款借据、借款合同的管理,贷款合同、借据的填写一定要规范、严密,坚决杜绝因漏填、错填有关项目等人为因素,导致贷款超诉讼时效。 (二)区分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保全措施 要认真分析研究新形势下贷款超诉讼时效的规律,有针对性地采取保全信贷资产的有效措施。一是对到期贷款能收回的尽量收回,不能收回地应通过多

14、种方式先保诉讼时效和债权;二是对信誉好、又能通过协商承诺归还贷款的,可考虑尽可能收回部分贷款本息,对剩余部分采取重签合同方式转贷;三是对债务人放弃债权,低价转让财产的,要及时向法院申请行使代位权或撤消权;四是对贷款数额较大的贷款办理贷款公证手续,一方面可以减少贷款诉讼环节,缩短贷款收回时间,若贷款发生逾期后,信用社可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把握执行的最佳时机和清收的主动权,防止借款人转移、隐匿财产,同时可以节约人力、物力,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开支。 (三)争取借款人的有效签证确认,延续贷款诉讼时效 对已经超诉讼时效的贷款,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取得借款人有效签证确认的难易程度,在认真分

15、析研究的基础上,采取灵活机动的战略战术,延续和保全贷款诉讼时效。 1、让借款人、保证人制定还款计划或还款协议。有些贷款在诉讼时效内清收到位不现实,让其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也有一定困难,但如能与借款人、保证人推心置腹地倾诉信用社及职工的苦衷,对债务人说服教育,纠正其认识上的偏见,在寻求同情和理解的基础上,让其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还款计划,往往容易接受,只要还款计划或还款协议上有借款人的签章,就可延续追讨贷款的权利。 2、通过邮政特快传递送达“催收贷款通知书”。请邮政特快传递送达“催收贷款通知书”,借款人收到后,让其在专门印制的印有“签收即表明x年x月x日的贷款重新确认”字样的回执上签字容易做到,只要借

16、款人在回执上签字,即可起到对贷款重新确认,延续贷款诉讼时效,保全金融债权的目的。 3、通过公安局经济侦察大队协助清收。对拒不认帐,拒绝在“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的借款人,可通过经济侦察大队协助上门催收,全面记录催收贷款的时间、地点、人员等情况,容易取得借款人在催收记录上的有效签证确认,起到延续贷款诉讼时效的效果。 4、主动制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各种条件。信用社对逾期贷款要及时催收,每次催收的时间要环环相扣,形成一个首位呼应的链条;对拒不在“催收通知书”上签章的,可在满足公证催收三个条件的同时,采取公证送达方式中断贷款诉讼时效;或采用录音、录像等行之有效、法律认可的证据,保全诉讼时效;对恶意逃

17、废债务的赖帐户、钉子户,要及时向法院起诉中止贷款诉讼时效,使信用社对逾期贷款的诉讼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5、规范填写催收单证,确保时效有效接续。 (1)催收单填写一式5联(可复写),催收单催收日期、金额等要素必须填写齐全,借款人、保证人签字认可,如未能找到借款人、保证人可由其直系亲友代签,需签代签人真实姓名。催收单因涉及保证人担保时效,应每半年签发一次。 (2)还款协议一式三联,借款人、保证人、债权人各执一份,还款协议一旦签订,视同借款合同重新签订履行,因此必须由借款人、保证人本人与债权人签订认可,填写必须工整,不得涂改,签订日期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计划还款栏中要注明还款计划,不得出现空白内

18、容还款协议。空白还款协议虽然是证据,但因无内容而不被法律所认可,即便是后补填写上内容,也被视为虚假证据而视为无效。因此,必须规范填写内容,以防后患。还款协议一旦签订,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相同于借款合同。 注:还款计划的制定,不要存在随意性,要根据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制定一次还清的还款计划,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人欠款50000元,制定还款计划如下: 年8月31日还款 15000元 年12月31日还款 20000元 年10月31日还款 15000元 从以上制定的还款计划来看,原本5万元贷款为1笔所贷,经过三方签订的还款协议,造成贷款被分为3部分,第一笔1.5万元偿债履行约定期限为2005年8月31日

19、,如债务人未能在2005年8月31日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在约定期限逾期两年之内依法诉讼,追究借款人、保证人责任,但只能起诉第一笔贷款,因第二笔、第三笔贷款未到履行期限,因此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且造成信贷人员贷款管理上的繁琐和复杂化。 (3)已经形成不良贷款的借款人在还款、还息时,必须要求其在还款凭证、结息单背面签字,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五、加强贷后管理,正视贷款超时效问题,从源头上防范问题的出现。 即便贷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也仅仅是失去了胜诉权,债权并未丢失,因此,信贷人员必须正视贷款超时效问题。端正态度、转变作风,严格执行贷后管理制度,加强贷后管理,从源头上防止超时效贷款问题的出现。超时效贷款纠改和管理工作有很大的艺术性,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掌握灵活的工作方法,不能一味的教条和生搬硬套,应围绕如何能取得催收贷款、主张权利法律认可的证据来开展工作,在考虑成本的同时,采取多种多样方式去取得合法的证据,来延续贷款时效。相信我们只要有正视问题、解决问题的态度,认真对待、积极谋划,祛除畏难、怵头等消极情绪,超时效贷款管理工作一定会取得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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