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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管理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主要涉及到以下三问题:国有股权代表的来源;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方式;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机构。(壹)国有股权代表的来源国有股权代表壹般有四个来源:壹是原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厂长(经理)及党委书记等,副职也于内;二是企业职工代表,包括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工会代表,这俩类代表相当于国外股份制企业中董事会中的内部董事;三是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国有持股单位等从本部门派遣的代表;四是有能力的、离退休的厂长(经理)及党委书记,以及专家、社会贤达等等,仍有机构投资者(如各种投资公司)的代表。这俩类代表相当国外股份制企业董事会中的外部董事。国有权
2、代表将主要从原企业领导班子中产生。根据中国现实情况见,至少于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初期,情况将是如此。首先,股权代表的其他三类来源均仍供给不足:政府机构内部不可能派出大量干部充任国有股权代表,已经派出作为股权代表的人也均是兼职,而且以本职工作为主,股权代表工作为辅有能力的离退休者、社会贤达仍没有被专门组织起来,仍没有形成人才库;机构投资者本身仍很不成熟,更没有建立起真正的投资机制;至于职工代表,即使成为国有股权代表,也是少数。其次,应保证把最优秀的企业家选派为国有股权代表。他们懂业务、善管理,熟悉企业情况,始终于第壹线工作,人际关系密切,运营成绩显著,遇到问题有办法,是国有股权代表的最佳人选。
3、从股份制试点企业的情况见也是如此。个案调查显示,某股份制企业由原来的9户国有企业组成,其董事会成员就由这9户企业的领导组成。另壹家股份制企业的董事长由其原上级单位(行业总公司)的副总经理担任,副董事长由原企业党委书记担任,监事会主席由原企业总经理担任。成均市某股份制企业的董事会由9人组成,其中国有股权代表7人。这7人中,1人来自国有资产管理局,另1人来自原企业的主管局,其余5人来自原企业领导班子。成均市另壹家股份制企业的董事会共有31名董事,其中国有股权代表7人,但真正代表国家股的只有国有资产管理局的1人(实派2人),董事长则由经委副主任兼任,其余24人均为法人股代表。再和美国的情况做壹比较。
4、美国股份制企业中的董事部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据美国70年代统计,美国100家最大公司共有1475名董事,其中内部董事占44%,外部董事则分别由前任经理(6%),财务代表(8%),家族代表(13%),和公司有业务联系的其他企业的代表(11%),慈善事业、民事或教育界代表(5%),以及其他代表(13%)等组成。另据美国公司秘书协会(AACS)的数字,于1000个大企业的大董事会中,80%是以外部董事为主体。之上比较表明:中国股份制企业内部董事所占比重大于美国的相应比重。于中国的4家样板企业中(市的1家企业除外),内部董事的比重均占到80%之上,而美国的相应比重只有44%。这壹特点说明,中国国有
5、企业至少于股份制改造初期,国有股持股机构将主要从原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派遣国有股权代表。(二)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方式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方式涉及三个内容:壹是国有股持股单位所委派的代表以何种身份进入股份制企业;二是进入何种类型的股份制企业;三是由此导致股权代表于股份制企业中所起的作用有何不同。1国有股权代表的身份。国有股权代表的身份分为三种:壹是参加企业股东大会的代表。这种代表仍不是董事,如果成为董事,仍要按照股份公司章程,经股东会提名和选举。国有股权代表如未能当选董事,则只能履行普通股东代表的职能。二是被推荐作为董事的候选人。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成为董事,由董事会再选择董事长。董事候选人如未
6、当选董事,则只能履行普通股东代表的职能。三是直接委派董事。这种方式只适用于不设立股东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但国外法律适用范围较广,如美国公司法规定:公司首批董事由公司的设立人指定,或于章程中任命,不只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董事由股东委派,但要成为董事长,仍要经过选举。董事如未当选为董事长,则只能履行普通董事的职能。2所有权进企业问题。国有股权代表以不同的身份进入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也就实现了所有权进企业的原则。但由此也就产生了壹个问题,即国有股权代表将如何介入企业运营问题。这壹问题的实质,于于如何处理企业内部所有权和运营权的关系。由于国有股于股份制企业中壹般均占有控股地位,国有股权代
7、表往往直接成为股份制企业的董事或董事长,因此就以国有股权代表直接作为董事长这类情况来考虑。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股份公司的运营权不于总经理手中,而于董事会手中,董事会是公司的运营者。例如,于实行双层结构的德国、芬兰等国,股份公司的运营权、监督权、所有权是由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分别行使的;于实行单层结构的英、美等国,运营权和所有权分别由董事会股东会行使。于股份制法规和公司章程上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拥有运营权。唯有如此,才能实现股东所有权和企业运营权(即法人财产权)的俩权分离。至于总经理,只是董事会的意定代表人,只能于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行壹部分运营权。中国股份XX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法规
8、中也有同样的规定,即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从中国股份制企业试点情况见,很多企业中董事长和总经理之间的权责利关系没有界定清楚,原因于于俩点:其壹,有些企业尽管已经改组为股份制企业,但产权机制且未真正转变,原来负责运营的厂长(经理)仍于照样行使权力,且认为董事会(长)只代表所有权,不代表运营权,董事会乃至董事长壹职形同虚设;其二,于具体管理工作中和实际决策控制中,董事会和总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是很难划分清楚的。壹般而言,董事会负责大方针,总经理负责日常决策和建议。但实践中这二者的界限且不容易分清。例如,英、美、加拿大等国法律且不直接规定董事会和总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遇有
9、企业内部责权纠纷案件时,为了避免陷入无休止的商务纠纷和由此产生的过高的诉讼成本,法庭对企业实行企业判定原则,即由企业自己决定。这样做是为了保证(企业)日常决策的灵活、有效(美国于实践中形成了壹种做法,即80%90%的公司中,董事长和总经理(CED)是壹肩挑的)。当然,董事会于聘任总经理时,他们互相必然要签订合同,但合同内容壹般均比较笼统,远不像股份公司法规和章程那样详尽具体。至于每个股份制企业中,究竟是董事长仍是总经理于实施实际控制权,实权于谁手中,是依各公司内部的人员构成、人际关系、能力对比等诸多因素而定,不能壹概而论。(三)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机构正确选择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机构,既是股份制企
10、业正常发展所必需,也是从宏观上理顺产权关系、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1国有股权代表的专职委派机构。国有股权代表职责神圣,其委派关系重大,应该由哪里委派呢?国有股权代表应该向谁负责呢?是像传统的国有企业厂长、书记那样,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以及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仍是只向壹个政府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均不得干预?这就需要壹个客观的判断标准,而不能从现有的既成事态或权力结构来见问题。客观标准包括俩个方面:壹是股份制企业中产权结构的实现形式,即宪法赋予所有者以资产所有权,资产所有权又变为股权,股东授董事会先例企业法人财产权(即运营权),等等。于权力的上述传递过程中,第壹环节均应该是壹个人对壹个机构负
11、责。因此,国有股权代表只能向股东负责,而不能向婆婆负责,只有能真正行使所有者职工的机构,才是委派国有股权代表的机构。二是从股份制企业法人资产运营的客观要求来见,股份制企业法人资产是所有权和运营权分离条件下的企业运营资产,企业成为独立法人,对法人资产具有独立于股东的资产支配权;股东只能依公司法规及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力。这就是说,股东作为所有者,其所有权是受到法律、章程限制的权力,而不再是绝对的、任意的权力,更不是像婆婆管儿媳的那种权力。由此可见,从适应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股权管理的需要出发,政府主管部门是不宜作为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机构的。必须实行国有股权代表委派机构的专职化。于股份制试
12、点工作开始之前,国家即以政府法规的形式对此做了规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的政府专职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国有股权的管理职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能够委托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经济实体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能够按法定程序向有国家股的企业委派股权代表。国有股持有单位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考核。2国有股权代表委派机构的目前情况。目前,中国已有几千家国有企业改组成股份制企业,但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机构很不规范,政出门。这种情况从下表中可见壹斑: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机构股份制企业国有股代表人数委派机构As市Si省Dy市Cq市某企业某企业某企业某企业某企业3人1人市
13、府派2人,市委派1人资产局和组织部共同派遣市委、市经委、资产局联合派遣资产局委托主管局委派职代会认为应由职代会委派国有股权代表委派机构不规范,没有形成专职的发派机构,给股份制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多不利后果。据国家体改委、国务院总理证券委、国家经贸委的联合调查,、四川等12家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比重平均下降了16.7%,下滑速度令人吃惊。究其原因,壹是国有股每次均放弃了公司的配股权利;二是部分上市公司进行了国有股的转让,但转让所得资金大部分被地方财政抽走,这是国有股权代表机构非专职化的明显结果。现行的国有股权代表委派机构且不是按照股份制法规的要求设置的,而是从现有行政权力格局出发,像过去计划体制下任
14、命厂长、书记那样委派国有股权代表。由此赞成国有资产管理代表的先天不足:其壹,国有股权代表的身份不明。很多国有股权代表的身份均没有和其原来的身份明确区别,他们不是政府官员,就是原来的厂长(或书记),其他股东以及社会各人士,搞不清这种股权代表到底代表的是谁。其二,国有股权代表职责不清。按照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必须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股权代表责任制。但于目前情况下,很多地方均只委派了国有股权代表,但未明确其工作内容及目标责任。以致有些外部董事只是每年参加俩次股东会(或董事会),既不发言(因不了解企业情况),也不投票(负不起责任),实际是形同虚设。另外有些内部董事,仍像过去当厂长、
15、书记那样来作国有股权代表,于对政府、企业以及职工的态度及工作方式上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实际上是换汤不换药。3建立规范化的国有股权代表发派制度。目前国有股权代表委派关系没有理顺,责任不于代表本人。很难设想,当下的国有股权代表于兼任多重角色的情况下,同时仍能专心致志地履行代表的特定的职责。造成这壹矛盾的原因于于现行干部管理体制和股份制企业权力结构的客观要求不符。因此,首先要转变政府职能,设置国有股权代表的专职委派机构。事实证明,没有壹个专职化的国有股权代表委派机构,就不能保证股分制企业的正常发展,也就不能保证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的保值增值问题。而是理顺产权关系、保障股份制企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其次,要制定统壹的管理制度,包括股权代表的选派、任免程序,且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轨道,做到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名正言顺、权责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