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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工作的建议目前,*区计划生育工作执行的是2014年5月30日颁布实施的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其中规定对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可以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相较与目前正在实施的其他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此项奖励费明显较低,为此,针对这项政策的实际存在意义进行了调研,主要情况如下:一、目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用过低造成的问题(一)起不到鼓励计划生育的作用。山东省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自1979年4月开始实施每人每月2.5元的父母奖励费,1996年10月后调整为每人每月5元的父母奖励费。在上世纪80年代老百姓的生活条件比较
2、低,相对于当时的职工家庭月收入和物价水平来说,每月5元的保健费用,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一笔不少的奖励,确实给生活带来了改善,因而,有很多家庭在这一利益导向政策的引导下主动实行了计划生育,在一定时期内确实减缓了人口增长的速度、缓解了资源环境的压力,也促进了经济发展,为建设小康社会作出了贡献。现行的独生子女父母每月5元的奖励费,相对于当前的经济生活消费水平而言,基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对鼓励计划生育起不到有效的作用。为此,很多的年轻夫妇认为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手续复杂,同时为了规避以后申请二胎时还需要退还的麻烦,所以出现不办证的很多。(二)与“单独二孩”政策衔接不到位。从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全
3、面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以来,我区大量符合政策的育龄夫妇申请生育二孩,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规定,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自申请批准再生育当月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从发放生育证之月起停发当事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人要退还自2014年7月至发放生育证时间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于城镇无业、失业、个体私营者等特殊群体,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落实城镇失业(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意见的通知(威政办发200538号)规定,
4、他们的独生子女费由市、区、镇三级财政共同承担,符合“单独二孩”的夫妇,在申请资格时,镇级计生部门会根据育龄妇女WIS数据继续核实,一般不需要开具相关证明。根据山东省关于办理生育证需要提交的材料规定,除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外,仍需要出具申请人双方的生育子女证明,有的育龄妇女管理地和户籍地不在同一省份,对出具证明有一定的难度,给育龄夫妇造成极大地困扰,特别是当前全国进行简政放权的大环境下,对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三)对失独家庭的扶助不到位。目前,全区共有215户失独家庭,且大部分已失去生育能力,这部分家庭造成很大的伤害。我市自2014年1月1日起,加大了对失独家庭的经济扶助,将女方年满49周岁
5、的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比国家的每月340元标准提高了60元。在养老保障方面对女方年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政府按照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第一档次标准为其代缴养老和医疗保险。虽然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区失独家庭特别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可相对我区的人均收入和失独家庭面临的实际苦难而言,我区各级财政投入依然偏少,扶助标准依然偏低。失独家庭在生活中往往会面临诸多正常家庭无法想象的困难,而现行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限定“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失独家庭才能获得扶助,这就导致不少49周岁以下的失独家庭距离获得特别扶助还
6、有一段很长的“真空期”,在他们最孤立无助时感受不到政府的关怀。同时,70%80%的失独夫妇存在精神创伤或心理障碍,导致很多女性49周岁之前就无法实现再生育了,所以以年满49周岁为限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差距。二、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政策的建议一是进一步强化落实。在目前实际情况来说,独生子女父母每月5元奖励费的导向作用着实有所弱化,但是从人口计生工作控制人口总量的长远目的分析,当前人口总量仍呈现持续增加的态势,只是增速有些放缓,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考虑到子女的赡养负担、独生子女家庭的抵抗风险的能力等因素,育龄夫妇的生育意愿也日渐强烈,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人口总量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还是比较大。因此,鼓励少生优生的政策还必须继续坚持实施,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政策作为其中一项,有需要也有必要加大力度贯彻执行,最大限度地调动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良好的人口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