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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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凯里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21)9号)文件精神,结合凯里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结合项目周边现有教育资源情况,坚持“应配尽配,应建尽建“和“实物配建为主,以资代建为辅”原则,足额依标配建与居住区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的教育配套设施,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教育需求。第三条市教育和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幼儿园、中小学校空间布局专项规划,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

2、审批,并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规划批准后,由教育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完成现有幼儿园、中小学用地手续办理;对规划的幼儿园、中小学用地勘界定标,划定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因发展需要或特殊原因确需更改的,应遵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确保教育资源不减少;涉及合并、置换、搬迁、扩建教育设施的,按照“先建后拆”原则进行。第四条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修建性详细规划(划设计方案)要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文件和规划条件的规定,相关规定指标不一致的,按最高指标执行;自然资源部门在审定居住区规划方案阶段应征求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意见,坚持

3、科学安全选址,合理进行空间布局,严格建设标准,体现学校特色和文化。对新建改建居住区规划,教育配套设施应当有属地教育部门签署的意见,并将教育部门意见列入规划审查要件。第五条教育配套设施委托以资代建资金,由土地成本用、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征收费用、建安费用、二次装修费用、设施设备费用等五部分构成,纳入土地开发成本,按幼儿园5万元/学位、小学5.5万元/学位、初中6万元/学位计收(需市住建局、市教育和科技局等按程序核定)。以资代建资金收取标准原则上采取三年一核定方式,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调整、颁布新的建设标准、计价定额调整等因素,可适当提前核定时间。第六条教育配套设施委托以资代建资金由市教育和科技局局根据审

4、查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测算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应配套的幼儿园、小学、初中学位数,核定应缴纳的以资代建金额;以资代建费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前缴纳40%,在项目开工基础验收前(分期建设的项目在一期基础验收前)缴纳40%,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缴纳20%,并作为规划设计方案批复、施工许可、基础验收、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市教育部门按照国家、地方相关财经制度管理规定统收统支统管,全部用于公共教育设施规划建设,收取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实行专户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抵扣、挪用专项资金,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居住区项目工程竣工验备案时,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

5、出验收备案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配(代)建协议建设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组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到配套项目现场就配(代)建协议和移交标准约定建设内容进行核验,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进行验收备案,并责令限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开展竣工验收备案。第八条黔东南州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公布实施以前,挂牌出让开发宗地的教育育配套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按原审查备案的宗地规划相关指标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执行;规划设计方案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或已审查通过现需调整规划设计方案的,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其教育配套规模;其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的公共资产须无偿移交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使用。黔东南州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公布实施以后,挂牌出让宗地开发的教育配套设施建设严格执行黔东南州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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