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及关系转移接续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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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及关系转移接续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及关系 转移接续(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管理”)工作,深入推 进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进一步提高参保质量,保 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家医 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 33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 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 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 6号)等法律、

2、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工作目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管理,坚持以实现覆 盖全民、依法参保、统一规范、跨市通办为目标,以完善关系管 理政策为重点,以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为手段,着眼保基本,针对 重点人群精准施策,大力提升参保质量,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做 好跨市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切实维护参保人 权益,稳步做实全民参保计划。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 保险关系管理工作。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基 本医疗保险关系管理政策,统筹协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管理工 作。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具体 经办操

3、作指引,参保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关系转移接续、待遇 核发、医疗保险费退还等经办服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负责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职工医疗保险费全责征收、居民医疗保 险费征收,医疗保险费退费申请受理、核验及职工医疗保险参保 人补缴业务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对医保基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区、镇(街道)财政部门确保在规定 时间内将财政补助资金及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缴纳的医疗保险 费全额上划市级医保基金统筹专户。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学校做好大中专学生(含研究生,下同) 中参保人员的统计、参保资金筹集工作以及办理参保手续。市民政局、残联、退

4、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 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统称“医疗救助对象”)、重度 残疾人(持一级、二级残疾证人员)、退役军人、因工致残被鉴 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以及失业人员的身份认定等工 作。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负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管理有关工作。第五条【部门协作】市医疗保障局牵头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 险参保关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关系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按照“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充 分利用相关信息系统,完善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5、、 市场监管、税务、教育、司法、残联等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机制, 加强人员信息比对和共享,核实断保、停保、重复参保情况,精 准锁定未参保人群,形成本地全民参保计划库,不断提升参保管 理服务水平和参保数据质量。第六条【宣传引导】进一步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创新宣传方 式,拓展宣传渠道,对未参保人实行精准推送式宣传,使群众全 面了解医疗保险政策和参保意义,切实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七条【参保扩面】根据本市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就业人 口、城镇化率等指标,科学合理确定年度参保扩面目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以本市劳动就业人口为参 保扩面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

6、称“居民医保”) 以本市非就业居民为参保扩面对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落实持居 住证参保政策。第八条【职工参保范围】下列单位及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医 保:(一)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二)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 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包括保留劳动关系和办理伤残退 休手续的人员,下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 制从业人员、依托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 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灵活就业 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第九条【居民参保范围】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医保:(一)未参加职工

7、医保的本市户籍非就业人员;(二)在本市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大中专学生、中小学校学生、 幼儿园以及托儿所的学生;(三)在本市就业且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的异地务工人员 未成年子女。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 .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2 .父母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并连续参加职工医保满一年且 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四)已办理港澳台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非就业人员;(五)本市户籍基本医疗险参保人员的父母,且未参加基本 医疗保险的;(六)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保居民医保的人员。第十条【中途参保】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后,下列符合 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在6个月内中途参保。(一)新生儿、新迁

8、入本市户籍人员;(二)医疗救助对象;(S)重度残疾人;(四)退役军人;(五)刑满释放人员;(六)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人员;(七)中途转入本市就读的学生。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计算6个月。新迁入本市户籍人员自户 籍迁入之日起计算6个月。退役军人自退出现役之日起计算6个 月。刑满释放人员自释放之日起计算6个月。已办理职工医保中 止手续的人员自办理停保次月起计算6个月。中途转入本市就读 学生自转学就读之日起计算6个月。第十一条【职工医保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 负责申请办理缴费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税务部门 申请办理职工医保缴费登记,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

9、理 参保手续。用人单位缴费登记信息变更或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 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 注销缴费登记。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单 位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增减员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向注册登记地或就业地税务部门办理职工医 保缴费登记。经办机构根据税务部门的缴费登记信息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第十二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参加居民医保分为依申请和 无需申请两种方式。医疗救助对象和重度残疾人无需提出申请, 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办理缴费登记、参保信息变更、 参保登记。其他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由个人向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进

10、行资格审核, 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缴费登记、参保信息变更、参保登记。在校大中专学生由学校代为申请缴费登记及参保信息变更。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含村民委员会、经济联合社、经济合 作社、村民小组等)、居委会统一为本村村民、本居委会居民办 理缴费登记、参保信息变更、参保登记。参保人死亡、出国定居的,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应当及时向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注销缴费登记,终止参保关系。已参加居民医保且仍符合新医保年度居民医保参保范围,未 办理停保手续的参保人,医保信息系统默认其自动延续参加新医 保年度居民医保,经参保人确认后,无需重新办理居民医保参保 登记。第三章筹资政策第十三条【职工医保筹资渠道】职

11、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个人 按照规定共同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按规定 缴费。第十四条【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 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灵活就业人 员参加职工医保,以个人申报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本 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 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为依据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上限按照本市 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下 限按照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上限为300%,下限为60%)由市

12、医疗保障局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本市上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数据,在医保年度开始前对外公布。第十五条【职工医保缴费费率】职工医保包括统账结合和单 建统筹两种缴费方式。统账结合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组成,单 建统筹仅设立统筹基金、无个人账户。在职职工按统账结合方式 参加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按统账结合或单建统筹方式 参加职工医保。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6. 0%左 右(计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费率为2.0% (计入个人账户)。单建统筹职工医保费率与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一致。 职工医保缴费费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适时调整。第十六条【居民医保筹资渠道】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财 政补助

13、相结合。医疗救助对象、重度残疾人等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按规 定由政府给予个人缴费补助。其中,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 由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补助;其他困难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纳 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全额补助。第十七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居民医保缴费原则上以本市 上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总费率为3. 2%,其中财 政补助2.1%、个人缴费L1%。年度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 标准低于国家和省要求的,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执行。居民医保 年度参保筹资标准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同 意后公布。第四章参保征缴第十八条【职工缴费、待遇享受时间】职工医保按月缴费, 在职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

14、从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停止 缴费次月起停止职工医保待遇。失业人员自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 条件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自停止领取失业金且未重新参 加职工医保次月起停止职工医保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 期间享受相应的职工医保待遇。职工医保参保人死亡的,自死亡 次月起停止职工医保待遇。第十九条【居民缴费、待遇享受时间】居民医保原则上按年 缴费,每年10-12月集中办理下一年度参保手续,缴费次年1月 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中途参加居民医保的,从 缴费次月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中,新生儿缴 费后,自出生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相应医保待遇;医疗救助对象、 重度残疾人实行

15、先登记参保、后补助缴费,自完成参保登记、做 好身份标识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暂停或终止居民参保关系的,自暂停或终止次月起停 止享受医保待遇。居民医保参保人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居 民医保待遇。第二十条【职工补缴】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参保 手续的,补缴应缴费用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期间职 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补缴标准按照补缴时段的相 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连续参加职工医保2年(含)以上,未按时足额缴 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导致连续参保中断,在欠缴之日起3个月内 (从开始欠缴之月起连续计算至补缴上月止,下同)补缴应缴费用 的,欠缴期间职工应当享受的医保待遇可以追溯,补

16、缴时段计入 连续缴费时间。在欠缴之日起3个月后补缴应缴费用的,职工医 保待遇不予追溯,期间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补 缴时段不计入连续缴费时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补缴 标准按照补缴时段的相关规定执行。非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原因,导致未能按时足额缴费的,视为 正常缴费,参保人待遇享受不受影响。第二十一条【中途参保缴费】中途参保人员,应当在规定时 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按照医保年度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费。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缴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在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职工医保,以本市上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应当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

17、 中支付,个人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第二十三条【伤残职工缴费】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 伤残的工伤职工,在伤残津贴领取地参加职工医保,以工伤职工 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按 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至其法定退休年龄。(二)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并终 止劳动关系的除外)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 定缴纳医疗保险费至其法定退休年龄。第二十四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企业要引导和支持建立新 型用工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医疗 保险,做到应保尽保。第二十五条【大中专学生】非本市户

18、籍的大中专学生在本市 就读并参加居民医保,有原参保地的,及时终止原参保关系。在 本市参加居民医保期间就业并参加职工医保的,暂停居民医保参 保关系;毕业前返回学校就读的,恢复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第二十六条【新生儿】新生儿可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户籍地或 居住地居民医保;死亡无法办理户籍的,可凭死亡医学证明在父 亲或母亲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参保后,新生儿从出生 到参保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第二十七条【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已经参 加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 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经办机构应保证其享受新参加的医 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

19、;短期务工结束后,经办机构及时 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第二十八条【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在政府代缴医疗保险 费期间就业并参加职工医保的,经办机构应做好参保关系转移接 续,并及时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第二十九条【职工医疗保险费征收划解】用人单位应当每月 向税务部门按时足额缴纳当月职工医疗保险费,并代扣代缴个人 应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及告知职工个人缴费明细情况。灵活就 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应当每月向税务部门按时足额缴纳当月 职工医疗保险费。税务部门核定职工医保应征额后,应在每月底前完成当月的 职工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及时将已征收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划入 财政专户。第三十条【居民医疗保险

20、费征收划解】税务部门按照核定的 居民医保应征额进行征收,并按规定划入财政专户。财政补助资 金由经办机构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第五章重复参保与参保退费第三十一条【重复参保处理】重复参保,是指同一参保人重 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度内重复参保)或重复参加不 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跨制度重复参保),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 段内同一参保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 录。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最后就业地参保关系;重 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学生重复参保 的,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 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

21、。 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保留 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暂停重复的参保关系。医疗救助对象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之间切换参保关系时, 不受居民医保规定缴费时间限制,自完成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 识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经办机构应及时暂停原参保关系。参保 人在一地以一般居民身份、一地以政府资助人员身份重复参加居 民医保或两地同时以政府资助人员身份参保的,在征得参保人同 意后,确定需要保留的参保关系,由本人作出书面承诺交经办机 构留存备案。因重复参保导致重复享受待遇的,由经办机构清理重复参保 的关系、依法追回重复享受的待遇。第三十二条【退费机制】参保退费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向

22、税 务部门申请,税务部门受理核验后,由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退还。第三十三条【职工医保退费】职工多缴、错缴、重复缴纳医 疗保险费的,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终止相关职工医保参保 关系的,可申请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对停止的职工医保参 保关系,个人缴费不予退回。第三十四条【居民医保退费】参保人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后, 在相应待遇享受期开始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终止居民 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申请退费,退费的同时扣减当年涉及的各级 财政补助资金。(一)死亡;(二)重复缴费;(三)参加职工医保;(四)在其他统筹地区重复参加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参保人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个人 缴费不予退回。非

23、参保人原因,导致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可申请退费,不 受是否进入待遇享受期限制,已产生医疗报销费用的除外。其他居民医保退费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缴费年限与退休人员缴费第三十五条【缴费年限】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医 保累计缴费年限符合下列规定且本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 计满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 待遇。2023至2025年退休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为男职工25年,女职工25年。2026年退休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为男职工26年,女职工 25年。2027年退休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为男职工27年,女职工 25年。2028年退休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为男职

24、工28年,女职工 25年。2029年退休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为男职工29年,女职工 25年。2030年及以后退休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为男职工30年, 女职工25年。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 缴费年限。第三十六条【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在本市各区建立职工医 保制度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计为本市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养 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确认的结果执行。其中,原行业统筹驻粤参保人按省直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确认的结果执行;归属地方管理的,按本市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确认的结果执行。参保人

25、经主管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规定确认的本市各区 建立职工医保制度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计为本市职 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军人服现役年限计为本市职工医保视同实际缴费年限。第三十七条【退休人员延缴】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 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缴费年限,可选择按月缴费或一次 性缴费至规定年限。选择按月缴费的,以本市上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 数,按本市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按月 缴费的人员,其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职工医保待遇,不 计发个人账户。缴费达规定年限的次月1日起不再缴费,享受退 休人员医保待遇,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按月缴费期间,可申请 一次性缴费。选

26、择一次性缴费的,以办理一次性缴费时本市上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本市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和补缴年 限确定缴费金额。完成一次性缴费的人员,自缴费达规定年限的 次月起不再缴费,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按规定计发个人 账户。缴费基数由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本市上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按年度公布。第三十八条【退休人员延缴手续】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应在当月到经办机构办理按月缴费或一次性缴费确认手续,逾期 未办理的,视为选择按月延缴。第三十九条【退休人员补缴】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可用其职工 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补缴;不补缴

27、的,经办机构应保留其职工医保 缴费年限记录。参保人中途仍可在本市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 规定年限,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第七章关系转移接续第四十条【转移接续范围】参保人因跨市就业、户籍或常住 地变动,按本细则规定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已享受职工医保 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的参保人,不再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转出地是指参保人转移接续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第四十一条【转移接续要求】参保人跨市流动,不得重复参 保,不重复享受待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参保人在 市外其他地市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互认,并合并计算为本市 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一)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外市就业人员流动

28、到本市 就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手续。(二)居民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外市非就业人员参加居民 医保后,流动到本市且未就业的,原则上当年度在本市不再办理 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可按本细则规定参加本市下一年度 居民医保。(S)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 人流动到本市但未重新就业,按本细则规定参加本市居民医保, 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居民医保参保人流动到本市就业的,按细则规定参加本市职 工医保,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第四十二条【转移接续人员退休】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时,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并选择本市作为职工医保退

29、 体待遇享受地的,缴费年限确定及退休人员缴费适用本细则第三 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 定。第四十三条【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参保人办理本市退休人员 职工医保待遇不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职工医保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医保最后参保地 在本市的参保人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在本市享受退休 人员职工医保待遇;不符合规定的,可选择在本市缴费至规定年 限后,在本市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不符合规定且不选择在本市缴费至规定年限,按照广东省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项及第三 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到其他曾参保地或户籍所在地办 理职工医保

30、退休。第四十四条【职工医保关系转移待遇衔接】职工医保参保人 关系转移接续到本市的,在转出地最后一次缴费的次月,仍享受 转出地的职工医保待遇。在转移接续前连续缴费未中断的,参保 人在本市参加职工医保后,自缴费次月起享受本市职工医保待遇, 按照关系转移接续前后连续缴费时间和本市政策规定确定待遇 标准。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由个人按补 缴时段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缴费标准补缴,中断补缴时段计入连续 缴费时间,缴费当月即可在本市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中断期间 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重新 计算连续缴费时间。第四十五条【跨制度关

31、系转移待遇衔接】参保人已连续2年 (含)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 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办理跨制度关系转移接续到本市 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规 定办理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其中,外市居民医保参保人流动到 本市参加职工医保的,由个人按补缴时段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的缴 费标准补缴。外市职工医保参保人流动到本市参加居民医保的, 按本细则规定的居民医保范围及相应缴费标准补缴。参保人补缴后,中断补缴时段计入连续缴费时间,缴费当月 即可在本市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 但不得重复享受。(二)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

32、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重新计算连续缴费时间。第四十六条【军人转移】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到本市并参加基 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当月即可按本市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到本市,3个月内就业并参加职工医保的, 可由个人按补缴时段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的缴费标准补缴,补缴当 月即可按本市规定享受医保待遇,未就业期间的医保待遇可按规 定追溯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3个月后就业并参加职工医保的, 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第四十七条【个人账户转移】参保人省内跨市转移职工医保 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跨市使用,不划转、不提现。参保人跨省 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随其划转,特殊情况 无法转移时可以

33、划入本人银行账户。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 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市外转移】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到 本市的,按本细则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由本市转出省内外市 的,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 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 6号)规定执行;转出外省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全责征收】全责征收,包括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缴 费登记、申报、核定、征收和划解、入库、追欠、查处、记账等 环节。第五十一条【非全日制从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指 以小时计酬为主

34、,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从业人员。第五十二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 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的劳动者,包括与平台企业或加盟、代 理、外包平台业务的合作企业、劳务派遣企业(以下统称“新业 态企业“)形成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就业人员;依托平台完 成工作和接受新业态企业劳动管理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 情形的灵活就业人员;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或自主从事劳 务、咨询等自由职业活动,与新业态企业形成平等民事关系的就 业人员。第五十三条【医保年度】医保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 月31日止。第五十四条【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本细则由市医疗保障局 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22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 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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