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婚丧嫁娶等事宜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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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婚丧嫁娶等事宜的暂行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纠正“四风”问题,破除陈规陋习,撰弃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倡导勤俭节约,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根据国家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指干部包括学院副科级(含副科)及以上党员干部。第二条干部原则上一律不得操办除本人父母(包含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葬礼、婚礼。第三条实行婚丧事宜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党员干部的婚丧事宜需向学院纪委报告。婚嫁事宜需在事前10天、事后5天进行报告,丧葬事宜需在事

2、后15天内进行报告。婚丧事宜均需填写报告表。第四条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禁止动用公车。学院出面慰问或看望时,由工会派人陪同其分管领导前往,慰问品的管理使用范围和限额,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禁止摆设礼薄台,禁止收受礼金;严禁与本人有业务利益往来的人员或单位参加,严禁借婚丧嫁娶等事宜敛财,严禁收取下属和职权利益相关人的礼金。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在办理本人及子女婚丧嫁娶等事宜中不得大操大办,不得分批次、多地点办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占用学院公共资源,不得影响校园秩序和干扰师生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第七条党员干部办理婚丧事宜时,可以邀请亲戚、同学、朋友等参加,不得邀请学院领导、下属、非亲戚关

3、系的同事及职权利益相关者参加。第八条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项中,禁止安插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宗教干涉干预婚礼、丧礼。第九条党员干部要带头发扬中华民族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倡行文明健康的婚庆丧葬文化,提倡婚事新办、丧事简办,设宴款待的不得超过20桌。党员干部要做好表率,携弃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领导干部,一律先停职后处理,并给予公开曝光。第十一条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对婚丧嫁娶等事宜负有领导责任,要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管理,对涉及婚丧嫁娶等事宜的干部,应事前提醒,发现苗头,及时制止。第十二条学院纪委在收到实名举报后(监督举报电话),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比照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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