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过程安全管理21项.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4346860 上传时间:2023-04-18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35.3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施工过程安全管理21项.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施工过程安全管理21项.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施工过程安全管理21项.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施工过程安全管理21项.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施工过程安全管理21项.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施工过程安全管理21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施工过程安全管理21项.docx(1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施工过程安全管理21项目录2桩基与强夯作业23挖掘与支护34彳淡彳乍.也45脚手架作业56日寸Ij67大型设备吊装作业78高处作业79高空吊篮作业810受限空间作业911交叉作业1012拆除作业1013格栅板安装和拆除1114夜间作业1215动火作业1317在用管线碰头施工作业1418射线探伤作业1519防腐保温(冷)作业162,1修彳乍171一般规定1.1 施工作业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1身体健康,符合相应工作要求;2接受入场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3接受安全技术交底,明确施工作业过程中的风险及应急处置措施;4熟悉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接受安全管理;5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1.2 项目现场应

2、针对施工作业具体情况,编制相应专项施工方案,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必要时,方案应按规定经专家论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应符合本标准5.7规定。1.3 项目现场应针对高温、低温霜冻、雨季等特殊环境下的施工作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恶劣天气应急预案,并做好事故预防措施和紧急情况的应急准备。1.4 有作业许可要求的施工作业,应在施工作业开始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获得作业许可证,遵守本标准5.20的规定。1.5 施工过程中,应按规定配备监护人员。爆破、吊装、受限空间等高危险施工作业,应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2桩基与强夯作业2.1 从事桩基与强夯作业的单位应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

3、相符的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2.2 桩基作业应满足以下要求:1机械设备应经专业人员检验合格,操作人员应做好每日施工前检查和定期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2桩基作业前,应对受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采取防振减振措施;3桩基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沉桩过程中监测人员与桩锤保持5m以上的距4桩机行走的道路和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在软土地基上打/压较密集的群桩时,应有防止桩机倾倒的措施;5敞开的桩孔应采取灌填、加盖封闭或设置防护栏杆等措施;6人工挖孔桩作业涉及爆破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遵守本标准4和10的规定。2.3强夯作业应满足以下要求:1机械设备应经专业人员检验合格,操作人员应做好每日施工前检查

4、和定期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2施夯前,应对地下洞穴和埋设物等进行处理,对松软地基或高填土地基进行表面铺垫或辗压;3夯点应与邻近建(构)筑物及作业人员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当强夯作业所产生的振动对邻近设施可能产生有害影响时,应采取隔振或减振措施;4夯机的操作人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3挖掘与支护3.1 项目现场进行的基坑、管沟挖掘、边坡支护等作业,易发生滑坡、坍塌等安全事故,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采取作业许可、确认地下隐蔽设施、警示、搭设护栏等安全措施。3.2 作业人员应熟悉挖掘与支护作业过程中的坍塌、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机械伤害、交通事故等风险及应急处置措施。3.3 挖掘前必须确认挖掘区域下方是

5、否存在管道、电缆、通讯设施、军事设施、构筑物等隐蔽工程。如有上述情况存在,应得到主管单位批准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挖掘。挖掘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3.4 挖掘区域的放坡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挖掘区域应搭设护栏、上下通道,设置警示标识。3.5 挖掘时应采取由上至下逐层挖掘的方式。挖掘过程中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卜沉和变形,必要时宜可采取防护措施,并加强观测,防止观测物位移和沉降。3.6 当基坑挖掘范围内有地下水时,应采取降排水措施;基坑边沿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放坡挖掘时,应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基坑底四周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设排水沟和集水井,并及时

6、排除积水。3.7 支护作业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施工方案,支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人员进行定期定期检查或监测。3.8 挖掘深度超过5m时,支护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并遵守本标准10的规定。4爆破作业4.1 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还应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4.2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参加专门培训,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4.3 针对爆破作业的具体情况,识别潜在的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编制专项应急预案。4.4 根据现场情况,对爆破影响的范围进行分级管理,依据爆破级别,可采取隔离、预警、告知等控制措施。4.5 爆破作业前

7、,应按爆破级别确定危险区域的边界、设置明显标识,并为爆破员设置坚固的临时隐蔽体。4.6 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安全管理应符合相关法规或标准要求。4.7 每次起爆前,应发送预告信号和起爆信号,且都应以音响和视觉两种形式发出。4.8 爆破作业后,爆破员进入爆破区域的时间至少应在最后一声炮响15分钟以后。4.9 如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盲炮或疑似盲炮等现象,应立即设立警戒和警示标识,采取措施防止人员进入,并及时进行处理。5脚手架作业5.1 在高大设备、管廊、不规则建(构)筑物上用钢管扣件搭设操作平台、上下通道、临边围护等脚手架时,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采取作业许可、挂红/绿牌、配备监护人等安全措

8、施。5.2 脚手架作业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搭设用的钢管、扣件、脚手板、可调托撑及其他构件应经检查合格:2拆除时,应设置警戒区、拉设警戒线;在临近道路、通道口、防火防爆区域等设置警示标识,并设专人监护;3地基与基础应平整坚实,满足承载要求,并有排水设施。对于土质疏松、潮湿、地下有孔洞、管沟或埋设物的地面,应经过硬化处理:4在设备及钢结构管廊上搭设时,应采取措施保护设备及钢结构表面;5临近道路搭设时,外侧应有防止坠物伤人的防护措施;6搭设过程中,应遵守本标准8的规定;7搭设完毕的脚手架经检验合格后挂牌使用,并定期进行检查确认;8使用过程中,严禁对脚手架进行切割或施焊;未经批准不得拆改脚手架。如需

9、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应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监护;9脚手架的拆除应遵守本标准12的规定。6临时用电1项目现场临时用电工程的安装、使用、维修等作业,应执行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O2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3项目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V/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4埋地电缆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旦应在沿线地面上

10、设置标识牌;架空电缆应与电缆支架、挂钩、脚手架管、护栏等保持绝缘。5配电箱应采用编号管理,使用工业用防水型插头、插座,专业持证电工负责每日检查,并做好记录。6开关箱应装设过载、短路、漏电保护电器,每个开关只能控制一台用电设备。7施工现场所有的配电箱、开关箱及带电器的设备,必须装设防雨保护装置,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放置在通风干燥的地方。8在受限空间、夜间以及其他光线不足的场所施工时,必须有足够的照明。9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电器,高温、潮湿、锅炉、导电良好的地面、金属容器等特殊场所应根据具体情况选用36V/24V/12V等安全特低电压照明电器。10在存在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应根据实际

11、情况选用适宜的防爆电气设备。11临时用电工程的安装和维修应由专业持证电工完成,并定期进行检查,做好记录。7大型设备吊装作业7.1 大型设备吊装作业易发生高处坠落机械伤害、吊车倾覆等重大安全事故,应编制安全专项吊装方案,并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采取作业许可、隔离、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安全措施。7.2 大型设备吊装作业应满足以下要求:1起重机、吊装索具、运输车辆、龙门吊等吊装机械应经检验合格;现场组装的大型吊装设备应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确认合格;2吊车站位和行走场地地基处理后应做地耐力测试,并满足地面承载计算要求;3设备吊装前,应收集气象信息,了解天气情况。不得在大雨天、夜间、雾天和5级风以

12、上等恶劣条件下进行工作;4钢丝绳、吊带在与金属构件锐角、建筑物尖角接触时,应加垫保护以防损伤;5吊装区域应进行隔离,并设置警示标识,配备监护人员;6应成立吊装指挥机构,在吊装过程中,整个现场由总指挥统指挥,各岗位分指挥应正确执行总指挥的指令,做到传递信号迅速、准确;7大型设备正式吊装前,应组织有关单位根据施工方案的要求共同进行全面检查。施工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后,仍须再对本岗位进行自检。如隔日进行吊装作业,应做好现场保卫工作;8当设备吊离地面(木排垛)20Omm时,应停车检查各部位受力情况,如情况正常,方可继续起吊;9在吊装过程中,及时做好现场清理工作,清除障碍物;10吊装过程中,严禁任何人员随同

13、被吊设备或吊装机具升降;11大型设备平稳就位后,应拧紧地脚螺栓或做临时固定,未经指挥人员许可不得摘钩。8高处作业8.1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属于高处作业。在管廊、管道、大型设备等上面开展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搭设操作平台、拉设生命绳等安全措施。8.2 高处作业人员应经体检合格,身体健康,无高处作业禁忌症,正确穿戴和使用安全带。8.3 高处作业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高处作业应有牢固的操作平台四周设置防护栏并有供人员上下的通道;2高处作业面的开口处、孔洞等应设置牢固的覆盖板,临边、高层平台、通道等应设置防护栏杆,并悬挂警示牌:3作业面无法设置防护栏杆时,应拉设生命绳

14、,便于作业人员在水平移动时系挂安全带;4梯子使用前应经检查合格,使用时应有他人帮扶和防滑、防倾倒措施;5高处作业区域下方的通道应搭设防护棚,垂直交叉作业上下层之间应搭设安全防护层;6高处作业区域下方四周应采取隔离措施设置警示标识并安排监护人员;7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坚固的结构物上作业。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钢结构桁架的上弦、支撑、挑梁、砌体、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8六级及以上大风、浓雾、沙尘、雷电、大雨或大雪天气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9高空吊篮作业9.1 使用高空吊篮作业的区域下方应设置警戒和安全警示标识,配备监护人。9.2 使用前,应仔细检查吊篮起重机械的制动器、控制器、限

15、位器、离合器、钢丝绳、滑轮组以及配电等,并做好记录。9.3 遇大风、暴雨、暴雪、大雾、雷电等恶劣天气应停止作业。9.4 使用高空吊篮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高空吊篮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2安全绳应单独设置,并配有防坠落自锁装置,安全带应系挂在防坠落自锁装置上,不得系挂在高空吊篮的护栏上;3不得在吊篮内部进行焊割作业;4在使用过程中,应使用溜绳控制好吊篮;5吊篮上应明确标识额定载荷及限载人数。严禁超载使用,作业人数以两人一组为宜。9.5 使用自制吊笼,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进行设计和计算,并出具有效的计算书。制作好的吊篮应经过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10受限空间作业10.

16、1 进入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或场所进行的施工作业,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采取作业许可、强制通风、气体检测/监测、警示、配备监护人和通讯器材等安全措施。10.2 作业人员应明确工作安全分析内容及作业许可证的要求,明确作业过程中的风险及发生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措施。10.3 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清空、清扫、空气置换。10.4 必要时,对系统上游进行可靠的隔离,实施上锁挂牌,防止系统介质的进入。10.5 配备经过培训的、合格的监护人员并采取可靠的联络方式。该监护人员不得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仅负责对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进行全过

17、程监护。10.6 按要求配备应急救援设施。10.7 使用合格的检测仪进行气体检测,确保受限空间内作业环境满足安全要求。必要时,应对受限空间采取强制通风,并经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如强制通风后作业环境仍无法满足安全要求,应配备相应的呼吸装备。10.8 应加强对作业过程中气体的定期检测或连续监测。必要时作业人员应当佩戴个体报警装置。10.9电动机具、通风设施、照明设施、通讯设施、报警设施、救援设施等应经专业人员检验确认合格。10.10 电焊机、变压器、气瓶应放置在受限空间外,电缆、气带应保持完好。10.11 受限空间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和电动机具应满足绝缘、防爆要求:照明设备应使用安全电压。1

18、0.12 作业人员进出时应登记签名,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10.13 在受限空间进出门及醒目处应设置警戒区、警戒线、警示牌,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10.14 安全管理人员应随时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10.15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脚手架搭设、高处作业、动火作业等应遵守本标准5、8和15的规定。11交叉作业11.1 垂直交叉作业,应遵循“错时错位硬隔离”原则。11.2 承包商内部存在交叉作业时,应由承包商自行协调并采取安全措施。11.3 不同承包商之间存在交叉作业时,由工程监理单位或项目管理方负责协调,可通过签订安全协议的方式明确各方安全责任和义务。11.4 在改扩建项目及己

19、投产的装置区进行施工、保运及检修时,由建设单位负责安全协调和管理。12拆除作业12.1 对设备、管道、建(构)筑物、脚手架等实施拆除时,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采取作业许可、隔离、配备监护人等安全措施。12.2 针对拆除作业的具体情况,识别潜在的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编制专项应急预案。12.3 拆除作业前应办理作业许可证。存在其他作业风险时,还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12.4 拆除前应划定危险区域,设警戒线和安全标识,并安排监护人昼夜监管。必要时,应先切断有可能涉及或影响的水、电、气(汽)源。12.5 拆除石油化工设备、管道等设施时,必须满足如下要求:1遵循“先加固后拆除,自上而下,上下不同时作

20、业”的基本原则;2作业人员应穿戴劳动防护用品;3设备、管道内有压力时,应先泄压;4应排尽、吹扫、置换干净待拆除设备、管道内的物料,经分析合格后方可拆除;5接受生产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12.6 应收集和处理拆除作业中可能产生的残留物料,避免污染环境。13格栅板安装和拆除13.1 在格栅板的安装和拆除过程中,存在高处坠落等风险,应采取作业许可、警示隔离、配备监护人等安全措施。13.2 格栅板安装和拆除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存在其他作业风险时,还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13.3 格栅板安装和拆除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采取拉设生命绳、挂设安全网等安全防护措施;2每块格栅板安装后应及时固定;3不得随意

21、拆除或改动已安装好的格栅板。如需拆除,应办理作业许可证,并在待拆格栅板四周搭设防护栏、设置警示标识后,方可拆除;4作业人员应系挂好安全带;5作业可能影响的区域应设置警戒区,悬挂警示牌,配备监护人;6作业完毕后,应立即恢复临时拆除的格栅板。14夜间作业14.1 夜间作业时,应办理作业许可证,配备管理人员对现场施工作业过程实施监督。14.2 夜间作业时,应安排两人及以上为一组,作业人员应穿反光背心。施工完毕离开现场前,作业负责人应清点作业人数。14.3 夜间作业场所、道路、楼梯、通道的照度应满足要求,人员集中区域应设置高塔照明,必要时设置应急照明灯。14.4 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可能影响飞行安全时,

22、应设置航空警示灯。在影响行人及车辆通行安全的地方设置警示灯。14.5 夜间不宜安排垂直交叉作业、脚手架、吊装、电缆敷设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在大风、大雨、浓雾、大雪、沙尘等恶劣天气时,不应安排夜间作业。15动火作业15.1 在进行焊接、切割、打磨、热处理等有明火产生的作业时,应采取作业许可、配备监护人、接火盘等安全措施。15.2 动火前应清理动火区域周边及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15.3 动火作业应配备监护人和足够的消防器材。15.4 在含有易燃易爆的气体或液体管道、设备上动火,还应执行上锁挂牌相关规定。15.5 在设备、管道、地沟等受限空间内动火,应遵守本标准10规定。15.6 在易燃易爆区域动火

23、时,必须按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后,向生产单位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确认满足动火条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动火。15.7 高处动火作业应使用接火盘,防止火花溅落。15.8 动火作业完成后,应检查现场,熄灭残余火星、切断电源,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16水上作业11水上作业船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所有船舶(施工、交通、运输船舶等)应具备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岗位合格船员。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等应持有有效的资格证书;2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应确保安全有效;3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人员上下船舶通道和舱面作业人员上下通道应挂设安全网,跳板必须固定。12针对水

24、上作业的具体情况,识别潜在的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编制专项应急预案。13水上作业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作业前必须取得水上施工作业许可证,向业主及有关部门申请设置禁航区。己建和在建工程夜间悬挂规定信号,己建平台上还应设置规定的灯标;2项目现场上游和下游必须按规定距离设置通航警示标识,施工区域航道两侧应设置水上交通作业安全须知牌;3水上作业平台应满铺脚手板,四周应安装符合标准的栏杆和安全网,并采取防滑措施。作业平台上应设置多条安全通道,确保紧急情况时人员能迅速疏散。施工平台设施、桥桩、水底管线等应有安全警戒保护措施,确保作业区内人、船、物的安全;4作业平台上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25、并配备足够的固定式防水灯,保证夜间足够的照明;5施工期间应按海事主管机关要求配备警戒船,日夜维持安全作业区的水上交通安全,必要时向主管机关申请派出巡逻艇,加强施工区域的现场交通指挥,维持航行秩序;6及时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并做好记录和及时预警;7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大雾或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暂停施工作业,船舶停止运行,到指定处锚泊。14水上作业环境保护措施:1船舶上应配备垃圾储集容器,将垃圾进行分类袋装,不得投入水中;2生活污水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运到指定地点排放;3采取措施防止船舶漏油污染水域。17在用管线碰头施工作业17.1 在用管线碰头施工作业涉及到管线系统内的已有介质,作业过程

26、中易发生火灾、爆炸、灼烫、中毒等安全事故,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采取作业许可、警示隔离、配备监护人等安全措施。17.2 碰头施工作业前,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应接受生产单位的培训和交底,按生产单位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办理作业许可证。存在其他作业风险时,还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17.3 碰头施工作业前应将需碰头管线与相关的在用管线系统、设备进行隔离,对管线中物料应采用排尽、冲洗、置换、吹扫等方法除尽,并经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碰头施工。17.4 作业区域应设置隔离带、防护栏杆、警示牌等,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监护人。17.5 碰头施工作业时,应有生产单位人员在现场指导、监督和管理。1

27、7.6 涉及盲板抽堵作业时,应执行盲板抽堵作业相关规定。18射线探伤作业18.1 射线探伤检测单位应具有辐射安全许可证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许可证。18.2 射线探伤检测人员应持有与从事的检测作业相对应的执业资格证书。18.3 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设备档案,包括设备清单、使用说明书、设备维修记录、放射源回收证明等。18.4 同位素射线装置应存放在专用地点,贮存于具有屏蔽设施的容器内或地下窖井中加盖锁闭。入口处及周围应设置规定的放射性危险标识。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做到帐物相符。18.5 射线探伤作业前,应由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射线探伤

28、专项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核批准后实施。18.6 针对射线探伤作业的具体情况,评估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专项应急预案。18.7 射线探伤作业前应办理作业许可证,经批准的作业许可证应进行公告。存在其他作业风险时,还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18.8 检测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控制个人受辐射剂量。18.9 射线探伤作业应避免与其他专业的作业时间交叉,以安排在夜间作业为宜并遵守本标准14的规定。检测人员之间应减少交叉作业,如无法避免时,应相互协调,可采用时间、距离、屏蔽防护三原则进行安全防护。18.10 射线探伤检测作业应采用醒目的警示带设立控制区和监督区,警示带

29、上应有辐射标识牌,在检测区域出入口等明显位置设置警示牌,通道、路口处设专人监护。夜间作业还应在防护区四周设置警示灯。19防腐保温(冷)作业19.1 从事防腐保温(冷)作业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19.2 防腐保温(冷)作业中,涉及到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以及在运行中的设备、容器、管道上作业等,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19.3 防腐保温(冷)作业区域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对其周边的动火作业进行严格控制。19.4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使用与其工作内容及环境相适应的个人防护用品。19.5 涉及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遵守本标准8和10的规定。20试压作业20.1 试压作业主要包括液压试验和

30、气压试验。20.2 试压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实施。必要时,针对可能会发生的爆炸、物体打击等风险,编制专项应急预案。20.3 试压作业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试压作业区域应设置警戒围护,配备监护人,遵守本标准5.22安全隔离的规定,试压影响区域不得有无关人员停留;2夜间试压时,应遵守本标准14的规定;3同一试压系统内,压力表的数量、安装位置、精度等级和量程应符合相关要求,且在有效检定期内;4试压过程中,应加强对安全设施和薄弱位置的观察监视;试压过程中,发现泄漏,不得带压处理;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试压,迅速撤离;5在试压过程中如需关闭的阀门应执行上锁挂牌相关规定;6

31、升压及保压过程中,整个管路不得从事电焊作业,且不得锤击管路;7试压液体和气体的排放应满足环保要求。21检维修作业21.1 检维修作业涉及运行装置及系统,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采取作业许可、安全隔离、上锁挂牌、配备监护人等安全措施。21.2 针对检维修作业的具体情况,识别潜在的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编制专项应急预案。21.3 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安全管理人员监督。交底必须具体明确、有针对性,有书面记录和交底人与被交底人、监督人签字。21.4 检维修作业前应按照生产单位的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申请办理相关的作业许可证。21.5 检维修作业前应对检维修

32、的装置系统进行清洗、置换处理,并做好以下工作:1切断电源和联锁,清除油污,物料按规定退出装置区。检修现场不得存放易燃可燃物料,停车时排出的易燃、可燃物料装桶后,应及时运到安全地点;2.装置内的地沟、电缆沟、工业排水沟、容井、地漏等应有效封闭;3应根据检维修作业特点备好安全带、防毒面具、检测仪表及灭火器材零检修易燃易爆装置盹应使用铜制工具不得使用铁制工具;4对输送储存有毒、可燃、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进行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后加堵盲板,使其与相关系统隔绝;5盲板拆装应有专人负责,将拆装时间、部位、数量、拆装人员姓名记入盲板拆装记录,并绘制盲板图以备检查,禁止带压带物料拆装盲板;6在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出入门或与系统连接处的盲板处应挂警示牌。21.6 检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安全隔离、上锁挂牌相关规定。21.7 涉及受限空间作业、夜间作业、在用管线碰头作业时,应遵守本标准10、12和17的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