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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患排查治理公示公告制度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隐患排查公示公告制度的落实,自觉接受员工群众的监督,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示的内容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出的一般隐患及重大隐患。第三条一般隐患应公示隐患检查时间、隐患内容、隐患地点、整改目标、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等。第四条重大隐患除上述公示内容外,还需公示是否停工、是否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等,并应在排查或检查发现的三日内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员工监督,及时公开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第五条隐患排查公示时限为自隐患查出之日起至整改完成全过程进行公示。第六条隐患整改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公告。第
2、七条一般隐患应公告隐患检查时间、隐患内容、隐患地点、整改目标、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是否整改完毕及整改目标落实等。第八条重大隐患除上述公示内容外,还需公示是否停工、是否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是否自行组织验收及上级是否验收等。第九条重大隐患公告期为5天,一般隐患适时进行公示。第十条一般事故隐患可以在涉及的队告知或在班前会上通报,隐患排查整改公示地点应选择在员工集中、开班前会议醒目地点,便于员工知道隐患存在的地点、类别及级别。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井口或厂区显著位置公告。第十一条隐患公布地点应使用黑板或LED屏,要求按照隐患类别、级别、存在地点、处理措施等内容逐条逐款进行填写,字迹清楚、工整。第十二条公示栏应明确隐患内容、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公布人员。第十三条公示栏填写必须如实,不允许有隐患整改记录而无隐患公布。第十四条隐患整改公示栏必须保持清洁、完整,其他人员不得无故进行抹擦、涂改或更改。第十五条一般隐患公布时间应在下一个班班前会议之前填写完毕,便于员工了解当班存在问题,接受职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