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doc

上传人:文库蛋蛋多 文档编号:4473776 上传时间:2023-04-24 格式:DOC 页数:107 大小:57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7页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7页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7页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7页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doc(10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共279项)序号事项名称类别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备 注1企业核准登记(含企业集团核准和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合伙企业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行政许可县工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条修订)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 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3、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

4、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5、。个体工商户核准登记委托基层工商所办理2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县工商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3项、户外广告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3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县工商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9项、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工商总局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的权限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4对销售未经核准注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

6、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5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将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使用为未注册商标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

7、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6对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标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7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8、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法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

9、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8对未在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9对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

10、政处罚县工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第八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有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为的,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商标局;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三条: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

1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一)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的;(四)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10对商标代理人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局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十四条: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

12、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11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亚运会标志权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局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第十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十一条: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

13、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十四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侵犯亚运会标志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侵犯亚运会标志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12对违反特殊标志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

14、局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五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13对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四条:

15、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4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

16、注册、使用与管理、变更、许可使用和转让中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

17、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5对虚假广告及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对包含法律禁止情形的广告行为的处罚县工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 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

18、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十四条:广告代理收费标准为广告费的15%;第二十一条: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

19、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十四条;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2号)第十五条;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二十一条17对表述不清楚明白、不真实准确等引人误解的广告行为、以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的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8对发布不

20、具有可识别性的广告行为以及新闻记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9对未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

21、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2号)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十三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六)项规定的,依

22、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20对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23、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5号)第十七条:违反本标准规定发布的广告,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违反本标准规定发布的广告,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处罚;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2号)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

24、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二十一条21对利用公共媒体发布烟草广告、或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二十三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烟草广

25、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第十一条22对允许发布的烟草广告中的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局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新法条实施后的新职权23对其他违反烟草广告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局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26、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4对应经审查而未经审查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5号)第二十四条: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以及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7、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广告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9年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十二条;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28、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发布)第三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三十七条25对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第十九条: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

29、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证26对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发布广告,未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或提交不完整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局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二十四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负连带责任;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十二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或者广告证明出具者出具非法、虚假

30、证明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2号)第十五条27对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未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局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二十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28对未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而承办或代理广告业务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局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31、第18号)第二十五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29对在禁止的场所设置、张贴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局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78号)第十八条:广告经营审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广告经营许可变更手续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湖南省实施中华

32、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三十三条30对未将广告收费标准向有关机关备案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局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31对化妆品广告出现法律禁止内容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局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十三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六)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违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

33、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第二十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32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局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

34、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33对发布违规医疗器械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35、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十七条:违反本标准规定发布的广告,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标准第三条、第四条等规定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处罚。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34对发布违规药品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

36、工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违反本标准规定发布的广告,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处罚35对未办理或者未重新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而擅自发布户外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第十八条: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第二十条: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

38、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拆除单位应当给予广告发布者适当补偿36对未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资格统计、检查材料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局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十四条: 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经营资格检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限期补报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广

39、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报;逾期仍未补报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37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局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十五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对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截止日期前未参加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实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接受检查的,其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第十六条: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 广告监

40、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38对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局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

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十七条: 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39对语言文字不规范、不标准,表述不清晰、不准确、不完整以及容易引起误导的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局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4号)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40对发布违规印刷品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局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42、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41对印刷品广告的印制企业未遵守有关规定,印制含有违法内容的印刷品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局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

43、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42对违规食品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局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2号)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43对未载明规定事项或者含有引诱、欺骗或者误导信息的房地产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局房地产广

44、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44对无照经营广告业务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局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十九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无证照经营广告业务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

45、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条45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广告经营许可证,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广

46、告经营许可证,未按规定放置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局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条: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以及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广告经营变更登记申请表、广告经营注销登记申请表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46对无照经营文物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文秘知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