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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由法国梧桐1990贡献 ppt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发展与僵化: 发展与僵化: 宋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宋代的法律制度 一、法律指导思想及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立国之初, 立国之初,强化中央集权 北宋中期, 北宋中期,强调法制建设达到摆脱政 经济危机, 讳言财利” 治、经济危机,由“讳言财利”转向 利义均重” 利义相辅” “利义均重”、“利义相辅”。 南宋, 南宋,确立程朱理学在政治思想中的 统治地位,要求“存天理,灭人欲” 统治地位,要求“存天理,灭人欲”。 (二)法律的制定 1.宋建隆详定刑统 宋建隆详定刑统 仿唐宣
2、宗大中刑律统类 后唐 仿唐宣宗大中刑律统类,后唐同 光刑律统类 后周显德刑律统类 光刑律统类,后周显德刑律统类, 分为“ 后附以敕令格式。 分为“门”,后附以敕令格式。是我国 历史上第一部刊板印行的法典. 历史上第一部刊板印行的法典. 2.敕,编敕 敕 3.例,编例 例 4.条法事类 庆元条法事类) 条法事类( 条法事类 庆元条法事类 以事类为标准分门的法规 二、刑事法律制度 (一)加重惩治盗贼,立“盗贼重法” 加重惩治盗贼, 盗贼重法” 宋仁宗嘉佑年间, 1.宋仁宗嘉佑年间 , 制定了 “ 重法地 宋仁宗嘉佑年间 制定了“ 法 ” 。 即将京师开封及附近诸县划为 重法地。 规定, 重法地 。
3、 规定 , 凡在重法地内犯盗贼 罪者加重惩处。 2. 盗贼重法 : 宋神宗熙宁四年制定了 盗贼重法” “ 盗贼重法 ” , 其内容是重惩劫盗犯 及其家属。 及其家属。 (二)立“折杖法” 折杖法” “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 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 笞杖得减决数”。 笞杖得减决数” 笞杖刑 徒刑 流刑 加役流刑 臀杖(20-13)、(10-7) 、 臀杖 脊杖,杖后释放 脊杖,杖后释放(20-13) 脊杖后, 脊杖后,本地配役一年 脊杖二十, 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 (三)施用“刺配之法” 施用“刺配之法” 刺配之法始于五代, 刺配之法始于五代 ,宋太祖时以宽 宥死罪为借口, 推行“
4、 刺配之法, 宥死罪为借口 , 推行 “ 刺配之法 , ” 即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 而处以决杖、 即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 , 而处以决杖 、 流配、刺面三刑合一的代用刑。 流配、刺面三刑合一的代用刑。 刺配是指将杖刑、刺面、 刺配是指将杖刑 、 刺面、 流配三种 刑罚合为一体施用, 使一人之身, 刑罚合为一体施用 , 使一人之身 , 一 事之犯而兼受三刑的折磨。 事之犯而兼受三刑的折磨。 宋代刺配之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杂 犯死罪被宽贷减死之人; 犯死罪被宽贷减死之人 ; 犯强盗窃盗 之罪者;被称为凶恶之人的累犯等。 之罪者;被称为凶恶之人的累犯等。 (四)凌迟刑的施用 凌迟之刑始于五代, 仁宗时开
5、 凌迟之刑始于五代 , 始施用, 南宋 庆元条法事类 始施用 , 南宋 庆元条法事类 中列为死刑法定刑。 中列为死刑法定刑。 凌迟, 凌迟 , 即碎而割之的极端残酷 的死刑, 为元、 清所继承, 的死刑 , 为元 、 明 、 清所继承 , 直至清末才被废除。 直至清末才被废除。 凌迟 三、宋代民事法律制度 1、所有权 (1)对土地所有权的若干限制 ) 1)限田 2)公田法 (2)所有权的凭证:“红契” )所有权的凭证: 红契” (3)族产的出现 ) (4)永佃权 ) 2、契约制度 (1)买卖契约 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成立要件: 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成立要件: 1)先问亲邻 ) 凡典卖物业,先问房亲;不
6、买, “凡典卖物业,先问房亲;不买,次问四 其邻以东、南为上, 北次之, 邻。其邻以东、南为上,西、北次之,上 邻不买,递问次邻。四邻不买, 邻不买,递问次邻。四邻不买,乃外招钱 主。” 2)“输钱印契” ) 输钱印契” 3)“过割赋税” ) 过割赋税” 4)“原主离业” ) 原主离业” (2)典当契约 1)典当契约的形式 ) 典卖是活卖,卖主将田产以较低的价格出典于人, 典卖是活卖,卖主将田产以较低的价格出典于人, 在约定的期限内可以备价赎回 过期不赎, 备价赎回, 在约定的期限内可以备价赎回,过期不赎,则视 绝卖。 为绝卖。 2)业主的权利 ) 得到钱主给付的典价; 得到钱主给付的典价;约
7、定的期限届满后可以原 价回赎标的物。 价回赎标的物。 3)钱主的权利 ) 契约期限内的使用收益权; 契约期限内的使用收益权;在业主欲出卖该田产 时有优于其亲邻的先买权;待赎期内的转典权; 时有优于其亲邻的先买权;待赎期内的转典权; 业主不回赎标的物时, 业主不回赎标的物时,钱主取得标的物的完全处 分权。 分权。 (3)租佃契约 (4)居间契约 牙人的产生与发展 3、财产继承制度 (1)亲子的继承权 (2)继子的确定与继承权 命继子、 命继子、立继子的确定与继承权 私生子的继承权 (3)妇女的财产继承权 1)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的继承权 )在室女、归宗女、 2)寡妇的继承权 ) (4)遗嘱继承
8、 1)遗嘱不得侵害法定承分人的权益 ) 2)有效遗嘱须经官印押 ) 四、经济法律制度 1、禁榷法(专卖法) 禁榷法(专卖法) 盐、茶、酒,钒、香药、铁、石炭 香药、 )、醋等多种商品 (煤)、醋等多种商品 私自煎盐三斤、酿酒三斗、 私自煎盐三斤、酿酒三斗、造酒曲十五 炼钒十斤,均处极刑。 斤、炼钒十斤,均处极刑。 2、货币法 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 “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 立伪造(交子)罪赏如官印文书法” “立伪造(交子)罪赏如官印文书法” 通情转用并邻人不告者,皆罪之; “通情转用并邻人不告者,皆罪之;私造交 子纸者,罪以徒配” 子纸者,罪以徒配”。 凡伪造(会子)者皆处斩, “凡伪造(
9、会子)者皆处斩,告发者赏钱千 贯。” 3.市舶条法 3.市舶条法 出港管理 出港时汇报详情,发给凭证; 出港时汇报详情,发给凭证; 不得夹带违禁品、逃犯; 不得夹带违禁品、逃犯; 规定往返期限; 规定往返期限; 去回须同一港口。 去回须同一港口。 进港管理 征购香药、宝货等禁榷物品; 征购香药、宝货等禁榷物品; 抽分 市舶司官员责任 五、行政法律制度 隋唐向明清行政体制的过渡时期 (一)行政机关 1 、中央行政机构 中书门下 (平 平 平 ) 平 枢密院 枢枢枢 三司 盐盐、度度、户户 2、地方行政机构 路-经略安抚使 军政 、转运使 财赋 经略安抚使(军政 转运使(财赋 军政)、 财赋) 提
10、点刑狱使(司法 提举常平使(赈灾 司法)、 赈灾) 提点刑狱使 司法 、提举常平使 赈灾 州-府、军、监 县 (二)职官管理 1.任用 任用 科举: 糊名” 弥封” 誊录” 科举:“糊名”、“弥封”、“誊录”, 2.官、职、差遣制度 官 官只表示官阶俸禄品级,并不执掌实权; 官只表示官阶俸禄品级,并不执掌实权; 职是加官虚衔,属名誉称号; 职是加官虚衔,属名誉称号;只有差遣才 握有实权,负有实际责任。 握有实权,负有实际责任。 3.考绩 考绩 一年一小考,三年一大考,文官三年一任, 一年一小考,三年一大考,文官三年一任, 武官五年一任 4行政监察制度 中央仍设御史台,下设台、 察三院, 中央仍
11、设御史台,下设台、殿、察三院,后 又设立谏院。 又设立谏院。 六、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司法机关 中央:刑部,大理寺,审刑院, 中央:刑部,大理寺,审刑院,御史台 地方:开封府,提点刑狱司, 地方:开封府,提点刑狱司,州,县 2.诉讼审判制度 2.诉讼审判制度 皇帝躬亲狱讼 恢复死刑复奏制度 重视证据,宋慈洗冤集录 重视证据,宋慈洗冤集录(最早的 法医学著作) 法医学著作) 诉讼时限制度 务限法” 民间关于田宅、婚姻、 “务限法”:民间关于田宅、婚姻、 钱绩等纠纷必须于每年十月初一日后至正 三十日前把诉状交于官府 日前把诉状交于官府, 三十日 月三十日前把诉状交于官府,三月三十日 前官府
12、必须审理裁定完毕。 前官府必须审理裁定完毕。但侵夺财产案 虽在入务期限, 亦许官司受理” 件,虽在入务期限,“亦许官司受理”。 听狱之限” 宋太祖时规定: “听狱之限”。宋太祖时规定:在中 大理寺审结案件,大事限三十日, 央,大理寺审结案件,大事限三十日,中 事限二十日,小事限十日。刑部, 事限二十日,小事限十日。刑部,大事限 十五日,中事限十日,小事限五日。 十五日,中事限十日,小事限五日。在地 大事限四十日,中事限二十日, 方,大事限四十日,中事限二十日,小事 限十日。如超过限期则给以处罚。( 。(不同 限十日。如超过限期则给以处罚。(不同 时期有不同规定) 时期有不同规定) “翻异别勘”
13、制度 翻异别勘” 翻异别勘 宋朝在审判令要求口供前后一致, 宋朝在审判令要求口供前后一致,才能 断罪定刑。 如犯人否认其口供, 断罪定刑 。 如犯人否认其口供 , 且 “ 所翻 情节, 实碍重罪” 情节 , 实碍重罪 ” , 则这个案件就改换法 官或改换司法机关审理。 官或改换司法机关审理 。 分为原审机关内 的“移司别勘”和上级机关指定重审的 差官别推” 两种形式。 为防止犯人“ “ 差官别推 ” 两种形式 。 为防止犯人 “ 妄 行翻异” 法律限制翻异一般不过三次。 行翻异”,法律限制翻异一般不过三次。 鞫谳分司” “鞫谳分司”制度 鞫指审理,谳指判案, 鞫指审理,谳指判案,鞫谳分司就是将
14、 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 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 宋朝中央和地方都实行鞫谳分司制度。 宋朝中央和地方都实行鞫谳分司制度。 第二节 元代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1.“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参照唐宋 祖述变通” 附会汉法” 祖述变通 之制” 之制” 2.保存蒙制,民族分治 保存蒙制, 保存蒙制 (二)立法概况 扎撒 成吉思汗时期) 大扎撒(成吉思汗时期) 至元新格 内容较简) 至元新格(内容较简) 风宪宏纲 关于监察) 风宪宏纲(关于监察) 大元通制 包括条格、诏制、断例等) 大元通制(包括条格、诏制、断例等) 元典章 地方政府所编纂的
15、法律汇编, 元典章(地方政府所编纂的法律汇编, 创六部分篇体例,载五服图) 创六部分篇体例,载五服图) 至正条格 大元通制 修订版) 至正条格( 大元通制 修订版) 二、法律内容的主要特点 (一)公开肯定民族间的不平等 等是蒙古人, 等是色目 色目人 西夏、回回、 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西夏、回回、西 域人),第三等是汉人(原金统治下的北方汉人、女真、 ),第三等是汉人 域人),第三等是汉人(原金统治下的北方汉人、女真、 契丹人),第四等是南人(原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和西南 契丹人),第四等是南人( ),第四等是南人 地区各族)。 地区各族)。 官员选任,中央丞相必须是蒙古勋臣; 官员选
16、任,中央丞相必须是蒙古勋臣;大宗正府由 清一色的蒙古王公贵族执掌;刑部、 清一色的蒙古王公贵族执掌;刑部、御史台主要控制在 蒙古官吏的手中;各道提刑按察司都以蒙古人为正职。 蒙古官吏的手中;各道提刑按察司都以蒙古人为正职。 地方路、 县均设达鲁花赤, 地方路、府、州、县均设达鲁花赤,由蒙古人或色目人 垄断;汉人、南人冒充蒙古人而被委任的, 违制” 垄断;汉人、南人冒充蒙古人而被委任的,以“违制” 罪严加惩处。 罪严加惩处。 科举考试方面 蒙古、色目人为一 方面, 只考两场; 科举考试方面,蒙古、色目人为一组,只考两场; 汉人、南人为一 要考三场。同是科举出身,汉人、 汉人、南人为一组,要考三场
17、。同是科举出身,汉人、 南人要降级使用。 南人要降级使用。 严禁汉人、南人私造、私藏兵器, 严禁汉人、南人私造、私藏兵器,违者 汉人 处死,甚至不得制造一切铁制器物; 处死,甚至不得制造一切铁制器物;禁止 汉人、南人习武或聚众狩猎, 汉人、南人习武或聚众狩猎,严禁私养私 用马匹。在江南地区长期实行宵禁制度, 用马匹。在江南地区长期实行宵禁制度, 夜间禁止行人上街,居民不许燃灯, 夜间禁止行人上街,居民不许燃灯,不准 集众祠祷或聚众买卖,违者予以治罪。 集众祠祷或聚众买卖,违者予以治罪。 犯罪同罪异罚。 对不同民族犯罪同罪异罚 对不同民族犯罪同罪异罚。蒙古人犯盗 窃罪不准刺字。蒙古人殴打汉人,
18、窃罪不准刺字。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 得还手,只能告官申理。蒙古人“ 得还手,只能告官申理。蒙古人“因争及 乘醉殴死汉人者” 只需“断罚出征, 乘醉殴死汉人者”,只需“断罚出征,并 全征烧埋银 烧埋银” 而汉人殴杀蒙古人, 全征烧埋银”;而汉人殴杀蒙古人,则立 即处死。蒙古人犯罪后 犯罪后, 即处死。蒙古人犯罪后,轻罪一般不被监 必须收监者则单独关押,不受拷打, 禁,必须收监者则单独关押,不受拷打, 并由官府提供饮食。汉人、 并由官府提供饮食。汉人、南人犯罪则倍 受折磨,并由家人提供饮食。 受折磨,并由家人提供饮食 (二)极力维护僧侣的特殊地位 帝师法旨在西 地区(今西藏、青海一带) 在西土
19、帝师法旨在西土地区(今西藏、青海一带)与 皇帝诏敕并行。 皇帝诏敕并行。 严格保护僧侣财产所有权 僧侣财产所有权, 严格保护僧侣财产所有权,许多寺庙有皇帝颁 赐的“护持”诏书, 赐的“护持”诏书,僧尼凭此享有免税免役的特 权。 以“修佛事”、“作功德”为名,要求朝廷释 修佛事” 作功德”为名, 放在押重犯。“赦令历代所同,独以修佛事而释 放在押重犯。 赦令历代所同, 重囚,则惟蒙古有之。 重囚,则惟蒙古有之。” 设立宣政院 管理宗教事务,并负责审理僧侣 宣政院, 设立宣政院,管理宗教事务,并负责审理僧侣 的重大案件。后开始对僧侣加以制约, 的重大案件。后开始对僧侣加以制约,一些重大 案件,改由
20、御史台与宣政院共同审理。 案件,改由御史台与宣政院共同审理。 (三)继续保留蒙古传统旧制 继续维护奴隶制残余, 奴隶制残余 继续维护奴隶制残余,允许蒙古贵族占有和役 主奴之间的不平等关系 使大量奴隶,并强化主奴之间的不平等关系。 使大量奴隶,并强化主奴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例 俘虏、因债务无力偿还者、 如:俘虏、因债务无力偿还者、一部分罪犯及其 亲属等往往成为奴隶,奴隶的子女也永远为奴隶, 亲属等往往成为奴隶,奴隶的子女也永远为奴隶, 导致奴隶数量不断增加。 导致奴隶数量不断增加。虽然强调奴隶犯罪归官 府审断,主人不得擅杀,但因奴隶殴骂, 府审断,主人不得擅杀,但因奴隶殴骂,主人将 其殴伤致死者,
21、法律不予追究; 其殴伤致死者,法律不予追究;主人故意杀死无 罪奴婢,仅杖八十七。相反,奴隶杀伤主人, 罪奴婢,仅杖八十七。相反,奴隶杀伤主人,则 处死刑;故意杀死主人,凌迟处死;控告主人, 处死刑;故意杀死主人,凌迟处死;控告主人, 也要处刑。奴隶与一般良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也要处刑。奴隶与一般良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良人因斗殴杀死他人奴隶,杖一百零七, 良人因斗殴杀死他人奴隶,杖一百零七,征烧埋 银五十两;因嬉戏杀死他人奴隶,杖七十七, 银五十两;因嬉戏杀死他人奴隶,杖七十七,征 烧埋银五十两;而奴隶杀死良人,一律处死。 烧埋银五十两;而奴隶杀死良人,一律处死。 维护地主
22、与佃户的不平等关系, 维护地主与佃户的不平等关系,允许地主对佃 户进行奴役。元朝法律规定杀人者死, 户进行奴役。元朝法律规定杀人者死,但杀死佃 客却不包括在内;地主殴死佃客,只杖一百零七, 客却不包括在内;地主殴死佃客,只杖一百零七, 征烧埋银五十两。法律禁止佃户私逃,但地主主 征烧埋银五十两。法律禁止佃户私逃, 却可随意撤佃,并将佃户与土地同卖; 却可随意撤佃,并将佃户与土地同卖;而且地主 犯罪,可由佃客替主人入狱服刑。 犯罪,可由佃客替主人入狱服刑。 保留原有的一些婚姻习俗。在婚姻制度方面, 保留原有的一些婚姻习俗。在婚姻制度方面, 对蒙古和汉人适用不同习俗和规定。例如: 对蒙古和汉人适用
23、不同习俗和规定。例如:法律 允许良贱之间通婚,良男与婢女所生子女为良人, 允许良贱之间通婚,良男与婢女所生子女为良人, 良女与男奴所生子女为奴隶;蒙古人父、 良女与男奴所生子女为奴隶;蒙古人父、叔、兄、 弟死后,允许子、 收继”庶母、 弟死后,允许子、侄、弟、兄“收继”庶母、婶 弟媳为妻; 母、嫂、弟媳为妻;对居丧期间或亲属之间的相 奸行为,处刑也较轻; 居父母丧, 奸行为,处刑也较轻;如“居父母丧,奸收庶母 仅杖一百零七。 者”,仅杖一百零七。 刑罚制度也受到传统习俗的影响。元朝 刑罚制度也受到传统习俗的影响 元朝 基本沿袭唐宋五刑制度, 基本沿袭唐宋五刑制度,但死刑增加了凌 并新增了劓、
24、剥皮等酷刑 酷刑; 迟,并新增了劓、黥、醢、剥皮等酷刑; 又以“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 又以“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 一下” 为由,将隋唐以来的笞杖刑改为以 一下” 为由,将隋唐以来的笞杖刑改为以 七为尾数,分为笞七至五十七共六等, 七为尾数,分为笞七至五十七共六等,杖 六十七至一百零七共五等。 六十七至一百零七共五等。元朝刑罚往往 株连亲属 重罪除本人处死外, 亲属, 株连亲属,重罪除本人处死外,妻女强行 改配他人,甚至“族灭” 改配他人,甚至“族灭”。 三、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司法机关 中央: (1)中央: 刑部,大宗正府,御史台,宣政院, 刑部,大宗正府,御史台,宣政院
25、,枢密院与 中政院, 中书省 ,中政院,道教所 大宗正府:审理蒙古宗室、 大宗正府:审理蒙古宗室、王公贵族及京师地 区蒙古、色目人犯罪或诉讼案件; 区蒙古、色目人犯罪或诉讼案件; 宣政院:审理宗教僧侣重大案件纠纷; 宣政院:审理宗教僧侣重大案件纠纷; 枢密院与中书省:审理涉及军机的重要案件; 枢密院与中书省:审理涉及军机的重要案件; 中政院:审理宫内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 中政院:审理宫内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 道教所:可兼理与道教有关案件。 道教所:可兼理与道教有关案件。 (2)地方 行省, )、府 行省,路(道)、府、州、县 江南、陕西两个行御史台, 江南、陕西两个行御史台,各道提刑按察司 肃
26、政廉访司) (肃政廉访司) 各路总管及府、 各路总管及府、州、县行政长官之上设达鲁花 有权干预或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 赤,有权干预或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 军人、军户案件由各管军官奥鲁审断; 军人、军户案件由各管军官奥鲁审断; 佛教僧侣案件,州有僧正司, 佛教僧侣案件,州有僧正司,县有都纲司或寺 院住持自行审理; 院住持自行审理; 道教案件由道观职事审理。 道教案件由道观职事审理。 2.司法实践中的半军事化特征 2.司法实践中的半军事化特征 3.诉讼部分独立成篇 3.诉讼部分独立成篇 第三节 明代法律制度 一、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1.肃正纲纪,重典治国 (重典治吏、治民 ) 肃正
27、纲纪, 重典治吏、 肃正纲纪 2.法贵简严,使人易晓 法贵简严, 法贵简严 3.明礼导民,明刑弼教 明礼导民, 明礼导民 (二)立法概况 1大明律(7篇,30卷,460条 ) 大明律( 篇 卷 条 洪武六年、二十二年 三十年制定才最终完成 年制定才最终完成。 洪武六年、二十二年、三十年制定才最终完成。 历时三十多年。开始模仿唐律, 历时三十多年。开始模仿唐律,以后体例出现比 较大的变化,改为名例、 较大的变化,改为名例、吏、户、礼、兵、刑、 工七篇。后面附上大诰中的精选内容。 工七篇。后面附上大诰中的精选内容。 2.大明令 大明令 3.明大诰(236条 ) 明大诰( 条 明大诰 御制大诰 御制
28、大诰续编 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 御制大诰三编 大诰武臣 御制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主要内容:( )案例(2)峻令 主要内容:(1)案例( ) :( (3)训戒 ) 特点:( :(1)特别刑事法规, 特点:( )特别刑事法规,法外 之法。( 。(2)新增罪名与刑罚, 之法。( )新增罪名与刑罚,十分残 。(3)百分之八十打击贪官污吏。 酷。( )百分之八十打击贪官污吏。 (4)过于严酷,为后世皇帝所不用。 )过于严酷,为后世皇帝所不用。 大诰者,太祖患民狃元习,徇私灭 大诰 太祖患民狃元习, 戾日滋,十八年,采辑官民过犯, 公,戾日滋,十八年,采辑官民过犯,条 大诰 其目十条:曰揽纳户, 为大
29、诰。其目十条:曰揽纳户,曰安 保过付,曰诡寄田粮,曰民人经该不解物, 保过付,曰诡寄田粮,曰民人经该不解物, 曰洒派抛荒田土,曰倚法为奸, 曰洒派抛荒田土,曰倚法为奸,曰空引偷 曰黥刺在逃,曰官吏长解卖囚, 军,曰黥刺在逃,曰官吏长解卖囚,曰寰 中士夫不为君用。其罪至抄劄。 中士夫不为君用。其罪至抄劄。次年复为 续编 三编 皆颁学宫以课士, 续编、三编,皆颁学宫以课士, 里置塾师教之。囚有大诰 罪减等。 里置塾师教之。囚有大诰者,罪减等。 于时,天下有讲读大诰 于时,天下有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十 九万余人,并赐钞遣还。 九万余人,并赐钞遣还。 明史 刑法志 刑法志 明史刑法志 4条例 孝宗, 弘
30、治问刑条例 孝宗,弘治问刑条例 世宗,嘉靖问刑条例 世宗, 嘉靖问刑条例 神宗, 万历问刑条例 神宗,万历问刑条例 真犯杂犯死罪条例 充军条例 真犯杂犯死罪条例,充军条例 明朝中期以后,以条例附于律后, 明朝中期以后,以条例附于律后,采取 律例合编形式。 律例合编形式。 5.明会典 明会典 孝宗,弘治, 大明会典 孝宗,弘治,大明会典 武宗,正德, 正德会典 武宗,正德,正德会典 世宗,嘉靖, 嘉靖续纂会典 世宗,嘉靖,嘉靖续纂会典 神宗,万历, 万历重修会典 神宗,万历,万历重修会典 二、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原则 1. “轻其轻罪,重其重罪” 轻其轻罪, 轻其轻罪 重其重罪” 子孙违反教
31、令; 子孙违反教令;闻父母丧不举哀 谋反,大逆;盗窃; 谋反,大逆;盗窃;欺隐田粮赋役 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 “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 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 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 唐律为重,亦可以观世变矣。 唐律为重,亦可以观世变矣。” 薛允升唐明律合编 薛允升 薛允升 唐明律合编 2.“化外人犯罪 依律拟断” 化外人犯罪, 2. 化外人犯罪,依律拟断” (二)罪名 1. 严禁奸党交结 “奸党” :“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 奸党” “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
32、谏免,暗邀人 心者,亦斩。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 心者,亦斩。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 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 门官吏不执法律,听长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 门官吏不执法律,听长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 亦如之。 亦如之。” “交结近侍官员” :“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 交结近侍官员” 凡诸衙门官吏, 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 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 而符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而符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上言大臣德政”:“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 上言大臣德政” 若有上言宰
33、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 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 务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 务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 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 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 2严治官吏赃罪 六赃图标于大明律 六赃图标于大明律之首 (监守赃、常人赃、窃盗罪、 监守赃、常人赃、窃盗罪、 枉法赃、不枉法赃、坐赃 ) 枉法赃、不枉法赃、 条文增多,规定更加细密全面。 条文增多,规定更加细密全面。明律中专列 “受 一卷,量刑明显重于唐宋元各律。 赃”一卷,量刑明显重于唐宋元各律。监察官赃 罪比其他官吏加重二等惩罚。 罪比其他官吏加重二等惩罚。 大诰
34、 大诰惩治贪官污吏的规定更加严厉 朱元璋还利用民众惩治贪赃官吏,允许各 地百 朱元璋还利用民众惩治贪赃官吏, 姓监督、陈告、扭送赃官,并可越级诉讼, 姓监督、陈告、扭送赃官,并可越级诉讼,直至 许民间高年有德者,民率精壮拿赴京来” 进京。(“许民间高年有德者,民率精壮拿赴京来” ) (三)刑罚 1.凌迟 凌迟 2.充军 充军 定制,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 “定制,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 附近。军有终身,有永远。 海、附近。军有终身,有永远。” 3.迁徙 迁徙 4.枷号 枷号 5.刺字 刺字 6.廷杖 廷杖 7.(五刑制度中)徒刑五等分别附加杖六 (五刑制度中) 十至一百,流刑三等分别
35、附加杖一百。 十至一百,流刑三等分别附加杖一百。 三、民事法律制度 所有权(强调先占) (一)所有权(强调先占) 1土地 凡逃弃荒田,一律归先占开垦者所有, 凡逃弃荒田,一律归先占开垦者所有,旧主即 使回归也丧失土地所有权, 使回归也丧失土地所有权,只可请求返还房屋坟 墓。 土地的鱼鳞图册 其他财产( 2其他财产(遗失物与埋藏物 ) “凡得遗失之物,限五日内送官。官物还官, 凡得遗失之物,限五日内送官。官物还官, 私物召人识认,于内一半给予得物人充赏, 私物召人识认,于内一半给予得物人充赏,一半 给还失物人。如三十日内无人识认者,全给。 给还失物人。如三十日内无人识认者,全给。” 若于官私地内
36、掘得埋藏之物者,并听收用。 “若于官私地内掘得埋藏之物者,并听收用。” (二)契约制度 1.租佃契约 租佃契约 土地租佃契约,明确租佃标的物、地租、 土地租佃契约,明确租佃标的物、地租、交租 期限与方式、承佃人其他义务、违约责任、 期限与方式、承佃人其他义务、违约责任、保人 连带责任等等。地租包括劳役地租、 连带责任等等。地租包括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 货币地租三种形式。 货币地租三种形式。 2.永佃权 永佃权 一田二主、 一田二主、一田三主 3典卖制度 一物不得两典 典期届满后,典卖人“备价取赎, 典期届满后,典卖人“备价取赎,若典主托故 不肯放赎者,笞四十” 不肯放赎者,笞四十” (三)婚姻
37、家庭制度 禁收继婚与中表婚 进一步鼓励寡妇守节 三十以前夫亡守志, “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后不改节 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 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 (四)继承制度 1.爵位继承 爵位继承无嫡长子,立嫡长孙 无嫡长子, 爵位继承 无嫡长子 2.财产继承 财产继承 奸生子继承权的上升 四、经济法律制度 (一)工商禁榷制度 明朝第一次将“盐法” 茶法”纳入律典。 明朝第一次将“盐法”、“茶法”纳入律典。 盐商、茶商必须取得“盐引” 茶引” 盐商、茶商必须取得“盐引”、“茶引”等官 方发给的专卖许可证,才能经营;否则构成私盐、 方发给的专卖许可证,才能经营;否则构成私盐、 私茶罪。凡
38、犯私盐罪者徒流,拒捕者斩。 私茶罪。凡犯私盐罪者徒流,拒捕者斩。买食私 盐者杖,买后又转卖者徒。 盐者杖,买后又转卖者徒。 (二)税收制度 土地税和人口税以黄册和鱼鳞册为征收依据。 土地税和人口税以黄册和鱼鳞册为征收依据。 合并税目,以货币计征) 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 (合并税目,以货币计征) 货币制度(律典中专列钱法和钞法) (三)货币制度(律典中专列钱法和钞法) 海外贸易(禁海政策与朝贡贸易) (四)海外贸易(禁海政策与朝贡贸易) 五、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机关 1.中央 中央 废丞相及三省制度, 废丞相及三省制度,皇帝直接掌管六部 内阁的建立,辅臣,首辅(元辅) 内阁的建立,辅臣,首辅(
39、元辅) 2.地方, 地方, 地方 省、府、县 省权分归承宣布政使司、 省权分归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与提刑按 察使司 (二)职官选任 科举制度完善,分乡试(省试)、会试( )、会试 科举制度完善,分乡试(省试)、会试(京 )、殿试 廷试)三级, 殿试( 试)、殿试(廷试)三级,考试内容为经程朱注 解的四书五经, 解的四书五经,形式为八股文 (三)监察 御史台改为都察院, 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地位与职权上升 六科给事中监察六部, 六科给事中监察六部,十三道监察御史监察地方 六、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三法司 三法司 大理寺从审判机关变成复核监督机构地位降低 都察院负
40、责监察纠举 刑部审判 2地方司法机构 三级: 地方司法机构三级:县、府、省 三级 3.军事机构司法官 军事机构司法官 各卫所的镇抚司、 各卫所的镇抚司、省都指挥使司的断事司 (二)诉讼制度 1.涉军诉讼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机构管辖 涉军诉讼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机构管辖 2.明确地域管辖原则 明确地域管辖原则 原告就被告,轻囚就重囚,少囚就多囚, 原告就被告,轻囚就重囚,少囚就多囚,后发 就先发 3.调解息讼 调解息讼 明朝各地基层乡里组织设有“申明亭” 明朝各地基层乡里组织设有“申明亭”,由本 乡 人推举三五名正直公允的老人主持, 人推举三五名正直公允的老人主持,负责调处民 间纠纷争讼。经调解后不愿和
41、解者, 间纠纷争讼。经调解后不愿和解者,也可向官府 起诉。 起诉。 特务司法( 司法) (三)特务司法( “厂”、“卫”司法) 厂卫包括内廷的东厂、西厂和内行厂, 厂卫包括内廷的东厂、西厂和内行厂,外廷的 锦衣卫,是受皇帝指使的法外司法机关, 锦衣卫,是受皇帝指使的法外司法机关,具有独 (四)会审制度 廷审是由皇帝亲自审讯犯人的一种特别审判 是由皇帝亲自审讯犯人的一种特别审判。 廷审是由皇帝亲自审讯犯人的一种特别审判。 三司会审源于唐朝的 三司推事” 是由刑部、 源于唐朝的“ 三司会审源于唐朝的“三司推事”,是由刑部、大理 都察院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 寺、 都察院三法司长官共同审
42、理重大案件的制度。 九卿圆审是对特别重大案件或二次翻供不服案件 是对特别重大案件或二次翻供不服案件, 九卿圆审是对特别重大案件或二次翻供不服案件,由 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及通政使 三法司长官会同吏、 等九家重要官员共同审理的制度。 等九家重要官员共同审理的制度。 朝审即由三法司长官与公 即由三法司长官与公、 伯等爵高位重者, 朝审即由三法司长官与公、侯、伯等爵高位重者,在 每年霜降后共同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 每年霜降后共同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它直接影响到清 朝的朝审制度。 朝的朝审制度。 大审是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共同审录罪囚 大审是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共同
43、审录罪囚 每五年一 是明朝独有的宦官参与会审的制度。 ,每五年一次,是明朝独有的宦官参与会审的制度。 热审是由司礼监传旨刑部会同都察院 是由司礼监传旨刑部会同都察院、 热审是由司礼监传旨刑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于小满 后十余天暑热季节进行的会审制度。 的是清理牢狱。 后十余天暑热季节进行的会审制度。目的是清理牢狱。 第四节 清代法律制度 一、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1. “参汉酌金” ( 1644年以前 ) 参汉酌金” 年以前 参汉酌金 2. “详译明律、参与国制” (入关后) 详译明律、 详译明律 参与国制” 入关后) 3. “正人心、厚风俗” 正人心、 正人心 厚风俗” (二)立
44、法概况 1.大清律及附例 大清律及附例 (1)世祖顺治大清律集解附例 )世祖顺治大清律集解附例 (2)圣祖康熙现行则例 )圣祖康熙现行则例 (3)世宗雍正大清律集解 )世宗雍正大清律集解 (4)高宗乾隆大清律例 )高宗乾隆大清律例 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 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 工律七篇, 卷 工律七篇, 47卷,436条 条 附例 内容:诏令、法令、成例、 内容:诏令、法令、成例、明朝的例 地位: 既有定例,则有例不用律” 地位:“既有定例,则有例不用律”,以例代 律成为定制 乾隆十一年确定: 所附)条例五年一小修, 乾隆十一年确定:“(所附)条例五年一小
45、修, 十年一大修” 后成定制。 十年一大修”,后成定制。 2.各院部则例 各院部则例 工六部及都察院、 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及都察院、理藩 八旗、国子监、 院、八旗、国子监、内务府等各个重要机构或部 门都分别制定有各自的则例 3大清会典 康熙、雍正、乾隆、嘉庆、 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 体例:以官统事、以事隶官 体例:以官统事、 4.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法律制度 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法律制度 (1)蒙古地区的立法 ) 蒙古律例 理藩院则例 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 (2)青海地区的立法 ) 西宁番子治罪条例 西宁番子治罪条例 禁约青海十二事 禁约青海十二事 (3)新疆地区的立法
46、 ) 回疆则例 回疆则例 (4)西藏地区的立法 ) 钦定西藏章程 钦定西藏章程 (5)台湾地区的立法 ) 台湾善后事宜 台湾善后事宜 二、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制度 1. 清朝律例将笞杖刑的刑具改为竹板。对满人、 清朝律例将笞杖刑的刑具改为竹板。对满人、 旗人往往适用鞭刑。 旗人往往适用鞭刑。 2.清朝律例将明条例的“充军”定为重于流刑的 清朝律例将明条例的“ 清朝律例将明条例的 充军” 刑罚种类,分为附近、近边、边远、极边、 刑罚种类,分为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 五等。但罪犯充军至某地后往往并不编为军户。 五等。但罪犯充军至某地后往往并不编为军户。 3.清朝特别创立的刑罚有“发遣”。
47、发遣是将罪 清朝特别创立的刑罚有“ 清朝特别创立的刑罚有 发遣” 犯发配至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的刑 发遣为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罚。发遣为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4.清律例将死罪 指“真犯死罪”)按是否秋后处 清律例将死罪(指 真犯死罪” 按是否秋后处 清律例将死罪 决分为绞监候、斩监候、绞立决、斩立决四种, 决分为绞监候、斩监候、绞立决、斩立决四种, 分别在律文之后注明。 分别在律文之后注明。 5.在附加刑方面,清朝律例大大扩大了刺宇刑的 在附加刑方面, 在附加刑方面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受刺宇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必须充当 巡警之役”三年。 “巡警之役”三年。 (二)推行重刑高压政策 1.
48、清律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及株连范围。 清律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及株连范围。 清律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及株连范围 上书言事不当或犯忌讳,常按大逆重罪处罚; 上书言事不当或犯忌讳,常按大逆重罪处罚; 倡立邪教” 编造邪说” “倡立邪教”、“编造邪说”者,比照反逆及谋 叛定罪;异姓人歃血订盟,结为异姓兄弟,也比 叛定罪;异姓人歃血订盟,结为异姓兄弟, 照谋叛定罪。 照谋叛定罪。 2.以“文字狱”的形式惩罚异端思想,推行文化 以 文字狱”的形式惩罚异端思想, 专制政策. 专制政策 三、 民事法律制度 人身依附关系不断减弱 佃户;雇工,雇工人 匠户;贱民; 雇工人; 佃户;雇工 雇工人;匠户;贱民;奴婢 四、经济法律制度 1赋役立法 摊丁入亩” 康熙五十一年( “摊丁入亩”: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下 年 诏宣布,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为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