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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制度的必要性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对民事、行政、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就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就有关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处理决定。它是人民法院行使裁判权的集中体现,是一种具有严肃性和实效性的法律文书。然而,是不是每份裁判文书都是生效的呢?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裁判文书根据其制作机关及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不同,其效力是有区别的。例如:绝大多数一审判决书在送达时均未发生法律效力,其效力只有等二审审理后才能决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
2、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正因为上述情况,笔者认为,设立裁判文书生效通知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它对于与裁判文书有关的各方甚至社会都是有重要实用意义的。首先,对于作出它的人民法院来说,它是计算执行期间的依据。如一份一审民事判决书,如还没生效,那只能是一份效力待定的法律文书。如果已生效,当事人要申请执行时,人民法院要计算是否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如已超过则不予受理;因和解达成协议而中止执行的案件,必须掌握中止裁定的生效时间,才能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计算申请人是否在六个月内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其次,对于当事人来说,有的裁判文书不知道
3、何时生效,如一份一审判决书,不知道法院何时送达给对方,而确定该文书生效的时间只有在送达给后收到的当事人后才计算生效时间。设立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制度对于不同当事人有不同的作用:1、对于原告而言,可以准确把握申请执行时间;对于在判决书中规定义务方在判决生效后一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的,可以准确计算从何时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还可以防止原告利用没有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诈骗,如有的当事人把它当作一种信用保证而对他人实施诈骗。2、对于被告而言,可以准确计算履行期间;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只有在判决生效后才能与他人结婚,否则会构重婚罪;可以准确计算出狱时间等。最后,对于社会有关方面,只有明确裁判文书的效力,才能办理有关手续。如以房抵债的裁定,如果没有生效证明,办证部门将不知道是否可办理,甚至在没生效的情况下就错办了。还有如前文所述,会产生对他人的诈骗活动。现行的三大诉讼法及有关解释中,除对离婚案件规定了出具证明的制度,对于其他案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综上所述,裁判文书的生效办法不一样,所以只有设立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上述情况的发生。笔者建议,在裁判文书的尾部,加上本裁定(判决)书的生效时间以本院(或其他下级法院)与该裁定(判决)书相同案号的生效证明为准。进而规范诉讼行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