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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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定义和术语、管理职责、检查与考核、报告与记录。本标准适用于XX市XX煤电开发有限公司(XX公司)。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定义和术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合本标准。3.1 特种作业定义:是指容易发生事故

2、,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及其他作业。3.1.1 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包括: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3.1.1.1 高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3.1.1.2 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

3、作业。3.1.1.3 防爆电气作业: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3.1.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包括: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3.1.3 1.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3.1.2.2压力焊作业: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

4、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3.1.2.3钎焊作业: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3.1.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包括:登高架设作业及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3.1.3.1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3.1.3 .2高

5、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3.1.4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3.1.5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3.1.6 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3.1.7 制冷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

6、、安装与修理的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包括: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3.1.7.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

7、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3.1.7 .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指对B7.2.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3.1.8 其它作业: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它作业。3.2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4管理职责4.1 公司领导职责4.1.1 贯彻国家、行业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标准。4.1.2 建立健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并贯彻落实。4.1.3 审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计划和定期审验计划。4.2 安全监察部职责4.2.1 安全监察部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并监督、检

8、查其贯彻执行情况。4.2.2负责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与发证工作。4.2.3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登记、建档、造册和证件的年审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每年对持证人员名单进行发布。4.3人力资源部职责4.3.1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特种作业持证情况进行普查,向公司提出培训取证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4.3.2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4. 3.3负责按规定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所需劳动保护用品满足安全工作的要求。4.4各水电厂、风电场职责4. 4.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及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负责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5. 4.2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特种作

9、业施工安全措施,保证生产现场安全条件满足工作要求。6. 4.3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所需的生产技能的培训工作。5管理活动的内容和方法6.1 本标准依据的流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流程图(附录A),6.2 管理的内容和方法5. 2.1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7. 2.1.1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普查登记。5. 2.1.2提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满足安全生产要求。5. 2.1.3发证机关审核并颁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6. 2.1.4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b)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c)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

10、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瘢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瘠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c1.)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e)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f)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5.2.2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和撤销5.2.2.1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5.2.2.2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5.2.2.3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

11、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a)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b)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c)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5.2.2.4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5.2.2.5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5. 2.2.6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a)健康体检不合格的;b)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c)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

12、行政处罚的;d)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f)具有本标准第5.2.2.8条规定情形的。5.2.2.7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标准5.2.2.6条b项、5.2.2.6条C项、5.2.2.6条d项、5.2.2.6条e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5.2.2.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a)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b)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c)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d)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e)以欺骗

13、、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5.2.2.9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本标准第5.2.2.8条d项、第5.2.2.6条e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5.2.3特种作业管理5.2.3.1凡公司送培所取得的特种作业证,均属公司所有,各水电厂、风电场人员特种作业证由各单位安全员统一保管,本部各部门人员特种作业证由公司安全监察部统一管理。5.2.3.2特种作业证管理人员负责对特种作业持证人员进行登记、建档、造册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对到审验期证件进行年审。5.2.3.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要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并仅限本人使用,不得私自转让、转借或冒用。5.2.3.4因工作

14、需要需借用“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借用登记手续,使用完毕要立即归还,借用期间要妥善保管,如有损坏、遗失由责任人自行补办,费用自理。禁止私人原因借用“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5.2.3.5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5.2.3.6因退休(职)或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特种工作岗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安全监察部统一报发证机关注销。5.2.3.7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

15、得上岗作业。5.2.3.8特种作业人员要遵章守纪,工作前要落实完善安全措施,开展“三讲一落实”,做好危险点分析与预控,做好劳动防护,安全作业。5.2.3.9重大作业应制定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包含施工场所环境、工作时间和内容、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主要内容。5.2.3.10进行特种作业工作前,工作负责人、作业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等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作业环境、安全防护设施、人员身体状况等进行检查。5.2.3.11各级管理人员应经常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行为,应立即提出整改,并按照规定进行考核。a6检查与考核6.1 安全监督人员和各级生产管理部门应做好特种作业现场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各种隐患并加以消除。6.2 未遵守本标准进行特种作业工作,尚未造成后果的,按XX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Q/CDT-BD(SG)214.002-2017)进行考核。造成事故等后果的,按XX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Q/CDT-BD(SG)214.003-2017)进行考核,并撤销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6.3因特种作业证管理人员原因造成作业证延期未审或损坏、遗失的,扣罚责任人200500丸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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