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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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浅谈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 浅谈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青少年法制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普法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的重要基础。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承担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如何,直接关系到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意义十分重大。一、青少年法制教育刻不容缓目前,青少年犯罪正是当今世界各国不愿面对而又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呈逐步上升趋势,数量多、蔓延快、危害大。就我们建邺区近几年犯罪情况来看,20xx年青少年

2、犯罪人数137名,占涉案总人数693名的20;20xx年179名,占涉案总数463名的39;20xx年19月137名,占涉案总数392名的42。青少年犯罪已逐渐成为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当前,青少年犯罪在年龄、类型、手段、方式、对象等方面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是犯罪年龄低龄化,1418岁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比重较大;二是犯罪类型多元化,主要有盗窃、抢劫、伤害、敲诈,此外,杀人、强奸、绑架等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三是犯罪手段成人化,十几岁的孩子作案前能够做到精心策划,作案后伪造现场,一些从报刊影视上学到的反侦查手段被频频使用;四是犯罪方式团伙化,团伙作案,纠集多人,相互利用;五是犯罪对

3、象上,在校生犯罪突出,社会闲散青少年、聋哑等特殊群体青少年犯罪较多。究其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学校、家庭等客观方面的原因,又有青少年自身的主观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家庭教育的失调。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是人生的第一课堂。近年来,离婚率直线上升,单亲家庭增多,家庭结构残缺,使孩子的成长环境先天不良,缺乏父爱母爱,相当一部分对子女失去管教或管教不严,使他们浪迹社会,到社会上寻求温暖,而被犯罪分子所用,也有一些家长自身素质差,行为不检点,涉足“黄、赌、毒”等,不良人格潜移默化地影响了孩子,有的家长对子女过分溺爱或简单粗暴,使家庭教

4、育功能弱化甚至丧失,导致子女自私、偏激、冷漠、自卑,思想和行为易走向极端。形成反社会人格,家庭教育不当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直接原因。二是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充斥色情、凶杀、暴力的书刊、音像制品,“黄、赌、毒”以及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想,腐败现象等不正之风,直接侵害到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三厅一吧”(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网吧)等文化市场经营不规范,管理不到位,成为诱发青少年犯罪的温床。三是现行的教育体制存在弊端。目前,教育体制改革没有完全摆脱应试教育的模式,片面追求升学率,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依然存在,有些学校对后进生和差生缺乏耐心、关怀和帮助,批评多、

5、鼓励少,导致部分学生自暴自弃,甚至厌学、逃学、辍学,有的甚至视为包袱,竟令其退学或开除,将其过早地推向社会,致使他们走向犯罪。四是青少年自我约束能力低。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判,青少年身体生理发育出现早熟现象,而其心理成熟滞后,缺乏独立自理、自我约束、辨别是非能力,极易受社会不良现象的影响而误入歧途。青少年犯罪问题已向家庭、学校、社会敲响警钟,成为全社会所关注的波及社会发展的一个现实的社会问题。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犯罪,牵涉到千家万户的社会各界,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更是关系到国家存亡、民族兴衰的大事,加强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已刻不容缓。二、目前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尽

6、管提了很长时间,但目前在对青少年法制教育中依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对青少年法制教育认识不到位。多年来,在应试教育体制下,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始终受制于社会、家长及政府职能部门对学校的评价标准,升学率上去了,可“一好遮百丑”,学校就是“先进学校”,不愁生源,雨后春笋般的“特色学校”,“改制学校”,“名校”,都来自升学率。在这种背景下,学校能把德育真正放在首位?法制教育谈何重视也无从谈起,心理教育更是滞后甚至空白。也有的学校认为我们学校一直是重点学校,有问题的学生只是个别,或者事情不是发生在本校内,因而认为法制教育只要说一说就行了。有的家长也有一些不正确的观点,认为

7、自己的孩子不可能违法犯罪,对他们经常讲什么“违法、犯罪”有些小题大做,也有的家长认为只要孩子学习好了,就一切都好,更有的认为违法犯罪与自己的孩子无关,让其长大自然通,有问题再解决也不迟,等等,这些认识上的偏见和误区,给青少年法制教育蒙上了阴影。(二)、青少年法制教育实效不明显。现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普遍存在着重形式轻内容,重口头轻举动,重灌输轻实效,重教书轻育人等现象,存在着上面重视下面忽视的情况,有的学校按照上级要求,开设了法制课,但被“挪为他用”的现象时常发生,更有学校还没有开设法制课,有的学校自己有了兼职老师,但兼职而不问,徒有虚名。有的职能部门为了应付上级的要求,搭班子、建组织、图形式

8、、走过场,实效不明显。(三)、施教者学法不够。扎实推进普法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基础,经过前三个五年普法教育,公民的法制意识有了明显增强,但由于受到基础、文化等方面的限制,再加之新的法律不断颁布,普法的任务仍然艰巨,普法的广度和深度都有待进一步深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密切相关的两部专门法律,他们分别施行也近11年和3年,但扪心自问,包括家长、老师在内的施教者对这两部法律知之多少,可以说,绝大多数人知之甚少。要人知需自先知,自不知何以教人知,更怎能教人懂法、守法、护法。(四)、青少年法制教育经费缺乏,也很大程度影响了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三、深入开

9、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一)、提高认识,齐抓共管,高度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青少年违法犯罪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结合反映。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全社会和各级党政组织高度重视,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各级党政组织要制定本地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总体规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要成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并责成专人负责对青少年普法工作的领导,要把青少年法制教育作为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把加强社区教育、家庭教育、法制教育、德育教育纳入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议程,定期研究,狠抓落实。社会、学校、家庭要努力形成三结合的教育网络。社会

10、要宣传积极健康的内容,加强优秀精神产品的生产和基地文化设施的建设,要弘扬法纪,倡导正气,努力向青少年灌输各种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念,淡化青少年脑中存在的金钱至上、贪图享乐的思想。学校应当一改重视应试教育而忽视素质教育的现象,切实关心每一个在校生的健康成长,一方面抓好导向教育,帮助学生辨别是非,正确选择人生之路;另一方面抓好差生教育,促进差生转化,引导差生健康成长,真正做到即教书又育人。作为家长,要为子女创造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用科学的方法管教子女,要关心孩子的品德表现、学习状况和交友状况,要善于发现孩子违法犯罪的早期征兆,注重培养子女自我保洁意识和保护意识,重视子女的心理健康和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的

11、养成,还要加强自身的法制学习、道德修养,以身作则作垂范,以增强子女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各极政法部门、工青妇等组织,应充分发挥各自的自身优势和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做好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和预防违法犯罪工作。(二)、广泛动员,积极参与,大力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队伍建设和阵地建设队伍建设和阵地建设是做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基础环节。在队伍建设方面,一是要充分发挥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政法部门作用,聘请具有一定法制教育经验、思想品德优秀的政法中层干部和业务骨干为学校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对法制学习校长的法制辅导员要明确责职,制定考核制度,每学期必须为学生上两次以上的法制课(报告),组织在学生中开展法

12、制知识竞赛和与法律有关的社会实践活动,注意了解学生的动态和与社会交往活动情况,有责任配合学校、家庭发现和帮教有问题的学生,治理周边环境,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二是组织离退休的干部、教育和法律工作者在社区中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聘请他们为学校的校外辅导员;三是各极团组织要更加广泛地动员青年志愿者参与到青少年法制教育中来,组建青年志愿者法律讲师团和法律服务站,定期为青少年做好法律宣传和法律咨询;四是要在学校教师队伍中注重培养素质较高的专、兼职法制教育教师,开好法制课堂。在阵地建设方面,要在各大中城市广泛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特别是要联合青少年法庭、少管所、戒毒所,建设一批青少年法制实践教育阵地;要在

13、社区、学校建立青少年法律学校和法制宣传栏;要充分发挥团校、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营地和社区青少年服务中心等青少年活动和学习场所的功能,以互联网、报刊和影视等多种媒体为依托,广泛开展青少年喜爱、便于参与的法制实践活动,帮助青少年在实践中掌握法律知识,在体验中增强法制观念。(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积极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一是形式多样。加大普法宣传活动,提高普法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要针对不同年龄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和认识能力,通过宣传板报、墙报、报告会、演讲会、座谈会、主题班会、法制课、知识竞赛、征文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宣传有关法律,引导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教育青少年自

14、觉学法、懂法、守法、护法。二是亲身体验。开展实践实地教育活动,提高法制教育的实效性。要引导青少年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进行守法实践,组织开展做“小小税务宣传员”、上“小小民警值勤岗”、当“小小交通警指挥员”等实践教育活动,要组织开展模拟法庭、法制夏令营、观看法制电影等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要组织参观看守所,与在押少年犯进行座谈,旁听法院公开审判等实地警示教育活动,通过这些活动,让广大青少年在实践中得到启迪,在警示中得到教育。三是有的放矢。开展各类法制创建活动,提高青少年的法制素质。青少年法制观念的培养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不仅需要多年法律知识的积累,更重要的是需要在法治的社会环境中耳濡目染,接受熏陶。

15、企业、社区要加强对进城务工的青年的法制教育,帮助进城务工青年掌握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预防进城务工青年违法犯罪。学校要积极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依法打击侵害青少年权益的法行为,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教育引导青少年明辨是非,依法维权。各职能部门、群团组织要积极开展创建“青年文明社区”活动,活跃社区文化,帮助青少年增强法制观念,远离诱惑,防范犯罪。(四)、净化环境,惩教结合,努力推进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深入开展社会面是青少年从事各种活动的主要空间,青少年违法犯罪也主要发生在社会上。因此净化社会环境,减少和排除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显得格外重要。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三厅一吧”等

16、文化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查禁淫秽物品,剔除精神垃圾,坚决铲除毒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社会丑恶现象;另一方面,要对易激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公共场所,通过减少治安管理漏洞,消除治安死角,形成严管态势,有效地抑制青少年违法犯罪心理,使其不敢为、不能为。同时,政法机关要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一是要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处罚,必须严格把握政策、法律界限,坚持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对罪行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以示教育他人。二是要加强预防,完善罪后帮教机制,努力减少重新犯罪,对青少年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持“教育有、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并针对其心理、生理特点和犯罪

17、情节,有针对性地开展耐心细致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三是做好刑释和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要坚持因为施教、实事求是、下面教育的原则,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规,明之以法,使之迷途知返,走自新之路。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是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责任。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项意义深远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共同努力。在社会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多样化的新形势下,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不断深入基层、深入青少年,研究当代青少年的特点和法制教育的规律,积极探索青少年法制教育的

18、有效途径,不断提高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成效。 透明化理念下之执行听证制度的架构与规范运行初探司法活动的公开透明是保证司法公正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在传统思想和旧有机制的束缚下,由于执行程序在设计方面尚不科学、规范和完善,使得人民法院的民商事执行工作与公开、透明的要求差距较大,这主要表现在对执行主体的追加和变更、案外人异议的审查、案件中止和终结等重大事项处理中的“暗箱操作”问题还相对比较严重。这一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社会公信力。本文旨在通过借鉴行政机关的听证程序,以透明化这一现代司法理念为支撑,在民商事执行工作中架构执行听证制度,并对执行听证制度的功能、执行听证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19、、执行听证制度的基本内涵及其规范运行进行初探,从而为有效解决执行重大事项处理中的“暗箱操作”问题做出尝试,以期对司法公正这一现代法治核心价值目标的实现有所裨益。执行听证制度之基本概念探讨一、听证制度概述按照法学界的通说,听证(hearing)的概念最早渊源于英国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这一古老的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辩护都应当被公平的听取;二是任何人不能成为与自己有关的案件的裁决者。根据这一原则,法官在裁决过程中必须给当事人以充分的陈述、申辩权,必须在公平、公正地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做出裁决。逐渐地听取有利害关系当事人意见的做法也就演化出了西方的听证制度。

20、之后,随着美国宪法修正案中“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规定的出台,作为“正当法律程序”核心内容的听证制度在西方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到立法,司法和行政等领域中。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听证最早见于1996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第42条:“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数额较大的罚款等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的规定中。其后,1998年实施的价格法、20xx年颁布的立法法等法律均对听证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近些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听证制度也由行政领域逐步扩展到了立法、司法等领域内。从听证制度的渊源

21、和沿革可以看出,听证的核心内容在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由此,我们可以对听证的概念进行如下表述:听证是一定的国家机关在做出某些裁决前,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机会,就特定事项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程序。听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听证仅指行政听证,广义的听证不仅包括行政听证,还包括立法听证和司法听证。本文所探讨的对象即是隶属于司法听证中的执行听证。对于执行听证的概念,法学界的表述并不相同。但归纳起来看,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在对执行主体的追加和变更、案外人异议的审查、案件中止和终结等重大事项做出裁决前,由执行法官召集各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争议的相关事项公开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申

22、辩等的一种司法活动。其目的就是要通过充分听取意见做出正确、公正的执行裁决。目前,虽然我国现有的执行法律规范中对执行听证没有明确的规定,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执行改革的全面推进,社会和民众对于执行工作公开、透明的呼声日益高涨。在这种大背景下,笔者认为,设立执行听证制度并将之积极应用到强制执行程序中,必将会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执行听证制度之原则探讨执行听证制度的原则是指由执行听证制度的价值取向和目标模式决定的,反映执行听证本质的,对执行听证程序具有指导意义的原理和评价标准。执行听证制度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一、公开透明原则。我国的马怀德先生认为,公开是

23、“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防止用专横的方法行使权力的有力保障”1英国的一位法学家也曾说过:“一切裁判活动必须以三个原则为指导,即公开、公正和无偏私。在这三个原则中,公开原则列为第一位。”2因此,执行听证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执行听证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应当在举行听证之前发出公告,并允许社会公众旁听和记者采访报道,案卷材料、裁决的结果和理由也应当公开。二、权力分离原则。权力分离原则来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法则,主要指在听证过程中主持听证的组织及人员,不能从事与裁决和听证行为不相容的活动,以保证裁决的公平。根据这一原则,主持听证和

24、做出裁决的人,不能同时既是案件的执行者又是案件的裁决者,听证应当由非案件执行者的其他执行法官来主持。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4项即做出过类似的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主持。”三、权利平等原则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参加执行听证的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根据这一原则,在听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平等地享有申请回避、提出主张、举证和质证、申辩等诉讼权利。主持听证的法官应当对当事人不偏不倚,一视同仁,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各项权利。四、尊重当事人处分原则。民事强制执行,从性质上讲仍然属于私法的范畴。因此,还是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根据这一原则,

25、听证审查的范围应限于当事人申请的范围;申请人有权在听证中变更请求或撤回申请;听证程序的启动主要应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执行听证制度架构之探讨笔者认为执行听证制度应当包涵以下几项内容:一、执行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执行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学界同仁观点不同。例如,周明俊先生就认为“听证制度应适用于一切在执行程序中法院需做出裁决的案件。”3笔者并不赞同这一观点。诚然,执行听证与传统的执行模式相比有着诸多的优点,但执行听证并非应适用于一切在执行程序中需要做出裁决的案件中。对一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大可不必采用执行听证的程序。如果不加区别地一律适用,必然会徒增执行负担,影响执行效

26、率的提高。俗话说的好:“好钢要用在刀刃上”,应当在案情较为复杂、需要对关系到当事人的重大实体或程序权利做出裁决时适用执行听证。根据这一要求,笔者认为,适用执行听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在执行实践中较为常见,主要表现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因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是物权,其主张的成立与否,不仅关系到权利人的权利能否实现,还涉及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如果处理不当极易产生严重后果。因此,有必要规定此种情况应当进行听证。(二)是中止、终结执行案件。执行案件的中止、终结,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切身利益。如果不符合中止、终结条件的案件被违法中止、终结,必将引起权利人的极大

27、不满,进而可能引发上访等其他问题。因此,有必要规定此种情况应当进行听证。(三)是变更、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主体。我国民诉法第213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81条均对在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了规定,但却没有为当事人不服变更、追加裁定提供必要的救济方式,这显然是剥夺了第三人的申辩权利。在此情况下,就更有必要通过听证程序来给第三人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从而保证裁决的公正和权威。(四)是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等重大强制措施。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于一些重大的、涉及被执行人人身权利裁决的做出,应当十分慎重,如果被执行人对这些重大执行措施提出

28、异议,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及时举行听证。(五)是其他需要进行听证的情况。如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对多个债权人参与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的异议、当事人请求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当对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等情况时,人民法院如认为有必要也可以组织进行听证。二、执行听证的主持者由于执行听证所涉及的内容均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密切相关,且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对于执行裁决当事人没有上诉权,执行裁决为最终结果。因此对于执行裁决的做出应当格外慎重,故而有必要以合议庭作为执行听证的主持者,通过发挥集体智慧,最大限度地保护裁决程序和结果公正。但是按照权力分离的原则,原执行人员当然不能成为听证合议庭的成员,而专设

29、独立的执行裁决合议庭主持案件的听证。三、听证当事人的范围及其权利义务“听证当事人是与举行听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参与人”4主要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证人以及评估、鉴定、翻译等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享有申请回避权、申请不公开听证权、申请听证和放弃听证权、陈述、申辩和质证权、和解权等权利,并承担按时出庭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举证证明自己主张、履行听证裁决内容等义务。四、执行听证的具体形式。关于执行听证的具体形式,学界主要有二种意见:一种认为执行听证并非法定的程序,具有随意性,按照日常的表述习惯,称为“听证会”即可。另一意见认为,“执行听证虽不同于审判程序中的开庭审理,但它毕竟是司法机关

30、(人民法院)组织的,在法官的主持下在法庭中进行的,属诉讼程序的一种,它不同于行政程序,故应叫听证庭。”5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认为“听证庭”的形式更能反应出执行听证作为一种司法程序的特质,而且将执行听证的形式表述为“听证庭”也能明显与行政程序中的“听证会”加以区分,不会造成概念上的混淆。听证庭的运行程序规范之探讨对于执行听证庭运行程序的重要性,贺强兴先生和俞旭明先生早有极为精辟的论述:“听证的程序内容是听证制度的核心内容,该程序如何设立,将对听证效果、听证结论的作出、执行措施的能否实施产生决定性的影响。”6下面,笔者就借鉴行政听证程序,重点突出一个“听”字,将执行听证庭的运行程序分为四部分:一、

31、听证的提起笔者认为,对于听证的提起应当遵循当事人、案外人申请为普遍,法院依职权提起为例外的原则。对于案外人的异议、追加和变更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等情况应严格遵循“非当事人申请不予介入”的原则,如案外人、当事人在接到法院的通知或得知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执行法院可立即做出裁决。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请求的,经审查该申请符合规定,依法受理后应启动听证程序。二、听证庭的准备听证庭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是按照权力分离和回避标准确定听证庭的主持者并同时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二)是依照(一)确定的内容在听证庭开庭五天前发出

32、公告并通知参加听证的当事人。三、听证庭的听证程序笔者认为,虽然听证的主要模式在于“听”,但与诉讼程序有的庭审相比还是有不少类似之处,两者可以相互借鉴。整个听证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运行:(一)是在听证庭开始前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是由合议庭宣布听证会开始并告知各方权利义务(三)是听证主持人就听证事项进行说明。(四)是各方在合议庭的主持下陈述已方观点。(五)是进行庭审调查。由各方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举证并质证。合议庭可以按照一证一质一认证、分类认证或者综合认证的不同方式当庭进行认证,对一些暂时无法当庭认证的证据,可以在合议庭评议时再研究决定。(六)是进行法庭辩论。由听证各方就争议的事项进行辩论。(

33、七)是听证各方进行最后陈述。(八)是进行听证小结。由听证主持人对整个听证情况进行小结。(九)是合议并做出裁决。合议应以听证笔录为依据,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并最终做出裁决,形成的裁决文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法院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裁决主文和对裁决不服的处理方法等。 浅谈推进价格诚信建设的思考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目标,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的要求。其核心就是“以诚实守信为重”,建设诚信社会。价格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

34、领域,价格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在价格、诚信方面存在许多发人深省的现象,市场上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失信的方法、手段层出不穷,某些产业出现整体性的诚信危机。建立健全价格诚信体系,既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营造良好价格环境,保障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必然要求。一、价格诚信缺失的种种表现市场的运行需要统一、开放、竞争和有序,而有序是保证。有序就是要有一定的规则来维持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这种规则既包括法律、法规,也包括正式、非正式的行业规范、国际惯例和商业诚信等。诚信是市场秩序的支柱,是市场繁荣的基石。在现实中,商家不讲信用的现象普遍存在,其中

35、尤以缺失价格信用为最。缺失价格信用,就是在经营活动中搞价格欺诈。时下在市场运行中,价格缺失的形式多种多样,其主要表现有:从生产到消费环节看,存在商品质量、计量失信;从追求市场经济和广告效应来看,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从市场价格行为规范程度上看,存在商品销售与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失信;从企业与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经营过程中看,存在经济合同承诺失信;从一些行业职业道德上看,存在经营者见钱眼开,不讲信誉、不守信用、职业道德失信。等等。二、价格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在目前,不讲诚信,像“病毒”一样侵蚀着社会健康的肌体,像“沙尘暴”一样吞噬着信用的“绿洲”,严重扰乱了市场公开、公正、公

36、平有序的竞争秩序,使整个社会的信用状况和道德水准有所下降。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1、社会诚信意识淡薄,对诚信建设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在思想认识上主要存在三种误区:其一“赚钱论”,认为讲不讲诚信无关紧要,片面理解市场经济只讲赚钱,不问手段,奉行“赚钱是好汉,没钱玩不转”的信条。殊不知,“业无诚信不兴,市无诚信则乱”,失信必然损害市场,丧失市场。其二“吃亏论”,认为诚信是一种理想化的美德,现实生活中,老老实实做生意的“诚信者”吃亏,靠坑蒙拐骗做买卖的“耍滑者”得利。其三“环境论”,认为我想讲诚信,但别人不讲,我也只好不讲了,把不讲诚信的行为,归结于社会环境所造成的。2、企业内部价格信用缺乏管理

37、制度,价格信用信息不透明。拥有定价自主权的企业和经营者,在制定价格时,违背价格形成的基本准则和“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一方面,由于企业内部缺乏自主定价、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的信用制度,在企业中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价格诚信评价标准、运作程序、管理方式和考核体系。另一方面,市场价格信息严重不对称,价格信用信息还未完全开放。还未形成一套有效的机制来保证价格信用信息的公正、公开和有效传递,这就使得市场交易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给价格失信提供可能。3、政府的价格诚信倡导和培育者作用发挥不够。从建设诚信社会的主体看,主要有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主体,个人信用是基础、企业信用是重点、而政府信用是关键。各级政

38、府尤其是各级物价部门担负营造诚信环境的重大使命。培育市场信誉,履行价格承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培育和发展市场的主要举措。当前我国的价格诚信还处在市场诚信经营的起步阶段,强化政府监管更显重要。但政府用于价格诚信监督的资源是有限的。目前政府的主要集中力在于经济增长和社会的稳定,介于当前的人力和物力,物价主管部门在价格监督检查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如人手少、素质参差不齐、知识结构不合理、对价格监督检查的方法和手段不够科学,对价格缺失很难做到及时有效的监督与查处。4、价格法规体系还不完善,价格失信惩罚措施不力。法规的不健全、不完善使得价格失信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管和治理。价格法颁布实施,基本上确立了价

39、格管理的法规体系。但由于其中的有些条款规定还不够细,针对性不强,所以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处理难以及时、到位。这是价格诚信难以确立的一个原因。另一个重要原因,信用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虽然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中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这些法律法规没有形成系统性的信用法律体系,普遍存在着操作性不强、适用范围有限、地方法规之间相互冲突等问题,造成价格缺失惩罚不力。总之,法制的不健全、政府监督力度不够,又使得价格失信者难以受到应有的惩罚,或即便受到惩罚,失信者的代价远低于价格失信带来的收益。这就使得价格失信从可能转化为现实。三、开展建设价格诚信体系的对策为有效遏制价格诚信缺失现

40、象的发生,维护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必须加快价格诚信体系建设,一手抓教育引导,一手抓法制建设,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作为政府经济管理的主要部门物价局,就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为建诚信南京城,做诚实建邺人做出应有的贡献。为此,应着做好以下几个方面:1、加大价格诚信宣传教育力度,努力提高价格信用意识。抓好诚信宣传教育,提高价格诚信意识,是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首先,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价格法制的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通过开办专栏、举办专题讲座、设立宣传橱窗、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规范明码标价月”活动、“价格法宣传月”活动、送法律政策进企业社区以及发表文章等生动有效的宣

41、传方式,广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广造价格诚信声势,提高全民价格诚信意识。其次,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价格法律、法规培训,对企事业单位和各行业进行普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价格守法意识。通过大力开展“价格、质量、计量信得过,优质服务、优美环境、优良管理”活动,进一步扩大“三信三优”评选的行业和范围,引导经营者加强自我价格约束,使企业强化自律意识,内强管理,外树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引导正当竞争,规范市场行为。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观念,营造“诚信者受尊重,不诚信者遭鄙视”的社会氛围。2、建立企业价格信用管理制度,完善监督职能。当前重要的是:一要建立一整套企业价格信用制度和法规

42、,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如在企事业单位内部建立物价员制度、价格定调价制度、产品质量保证制度、商品与服务明码标价制度、生产经营监督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员工权益保障制度、行业形象管理制度、客户服务制度等等,强化企业明确自身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使命。二要建立企业“价格诚信信誉证”制度。对价格诚信的企业颁发“价格诚信信誉证”,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示,以扩大企业在百姓和社会中的影响。对“价格诚信信誉证”的颁发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企业的价格制定、价格标示、价格履行等情况进行全面跟踪,并同企业签订“价格诚信承诺书”,建立“承诺卡”。“信誉证”制度不搞终身制,若企业出现缺失诚信的不良行为,那么就吊销“信

43、誉证”,将“吊证”企业给予公示,同时,建立价格失信企业档案,以便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3、切实规范政府行为,维护价格信用秩序。政府既是信用规则的制定者,又是惩罚失信的执行者。将“诚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和学习型政府”作为新的政府理念,各级政府要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首问负责制和过错追究制,逐步实施公务员信用承诺制度,提高政府公信力,从而解决失信于企业、失信于民的问题。以政府的诚信建设带动全社会诚信建设,真正把诚信原则贯穿到履行管理、监督和服务的职责中,讲信誉、重效率,为全社会的诚信建设做出表率。4、健全价格诚信法律体系,惩罚价格失信行为。市场经济归根结底是法制经济,市场的一切行为要法制来规

44、范。建立价格诚信体系同样要靠法制。失信行为之所以普遍存在,与我国目前信用法制不健全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抓紧建立一部规范统一、综合的以“诚信建设”为核心的信用法律体系。在现阶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行法律法规,加大对价格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使价格守信者不断发展壮大,失信者受到惩处,加大失信者的违规成本。当前,一是要结合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人为本,始终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医药、房地产、物业管理、教育、中介服务机构收费以及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突出问题,加大执法与处罚力度。二是加强同监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的联系与配合,改变过

45、去“条块分割”的现象,建立联动机制,完善价格信用监管执法体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严格依法治价,让失信者破产出局,保护广大守信者的合法权益。还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及时严厉查处价格失信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整个社会的价格诚信水平,无论从道德层还是从制度层面上,都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绝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通过正确的教育导向、舆论导向、制度导向、利益导向的推动,形成共铸诚信人人有责、人人有利、个个出力、个个受惠氛围,使全社会的诚信水平不断跃上新台阶,达到新高度,取得新成效。 21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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