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4651258 上传时间:2023-05-03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3.9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docx(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区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全县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以及医院、学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依据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到一个或多个单位时,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公开责任单位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公开责任单位的,应当与其他公开义务人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第四条两个以上公开责任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署名、盖章的公开责任单位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公开义务人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第五条政府信息

2、涉及两个以上公开责任单位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单位应在最后公开期限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责任单位的意见。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责任单位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责任单位的意见。第六条拟公开责任单位向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责任单位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二)拟公开责任单位的意见和依据。第七条被征求意见的公开责任单位在收到拟公开责任单位的征求意见文(函)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责任单位书面函复意见。第八条被征求意见公开责任单位在收到拟公开责任单位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后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第九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公开责任单位并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依法决定。第十条公开责任单位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接其职责的单位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公开责任单位的职责不再由其他单位承接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公开。第十一条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