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船舶管理最新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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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2船载航行系统和设备的配备要求;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系统(LRIT)/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IMO规定:LRIT(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公约)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以下类型的船舶: 1、所有国际航行的客轮,包括高速艇 2、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3、海上移动平台 沿海海域A1操作且配备AIS系统的船舶可以免予进行设备符合性测试;近海海域A2操作且未安装Inmarsat-C GMDSS的船舶需要进行符合性测试。在A4海域且纬度70度以上的地方操作的船舶需要连同低轨道通信的非inmarsat终端一起使用。该通信服务运营商需要船旗国的ASP授权许可。该规则将于2008年12月31日之后无线

2、电首次审核中执行。或者运行在A4海域的船只不晚于2009年7月1日进行首次无线电审核。终端必须适应于在自动位置报告中配置下列信息 1、船舶身份 2、船舶位置 3、发生船位位置的时间LRIT系统概览 Long Ra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cking 即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适应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轮、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海上移动平台,必须强制实施船舶的远程识别和跟踪(SOLAS公约V章,第81届海安会-MSC 81th,06年5月)。 自“9.11”事件以后,保安问题成了国际政治的主要话题。在美国的提议下,IMO通过了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国规则并将AIS的配备提前。然

3、而,由于AIS系统受通信距离的限制只能跟踪近岸船舶,而船舶报告系统虽能覆盖全球,但因报文为人工编制可能影响跟踪精度。为解决船舶远距离的跟踪问题,美国等国提出了建立LRIT的设想。2002年12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76届会议审议并在IMO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了SOLAS公约修正案,将国际保安规则纳入SOLAS公约。在这次大会上,LRIT(Long Ra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cking of Ships)作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被提交给航行安全分委会和通信及搜救分委会(COMSAR)研究。2006年5月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

4、第81次会议通过经修订的1974年SOLAS国际公约修正案,增加了强制实施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LRIT)系统的相关内容。LRIT系统内容包括: 船舶身份 船舶位置(经度和纬度) 提供位置的日期和时间(UTC时间)LRIT系统构成LRIT系统由船载设备,通信服务提供商(CSP), 应用服务提供商(ASP) 和数据中心(DC)构成。其中船载设备自动而无人工干预的每隔6小时或以不同时间间隔向LRIT数据中心发送LRIT信息。船载设备收到轮询后亦需要发送LRIT信息;通信服务提供商(CSP)使用通信协议提供连接LRIT系统各个部分的服务,以确保各终端安全传输LRIT信息; 应用服务提供商 (ASP)

5、提供通讯服务提供者和LRIT数据中心之间的通信协议接口,提供集成交互管理系统以监控LRIT信息的数据流和路由确保以安全可靠的方式收集、保存和传送LRIT信息。LRIT船载设备符合性测试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V/19-1规定,船舶远程跟踪与识别系统(即LRIT系统,以下简称“LRIT”)于2008年1月1日生效,2008年12月31日起实施。该规定适应于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海上移动钻井装置。船东应确保船舶设备能够发送LRIT信息,包括船舶身份、船舶位置(经度、纬度)和提供位置的日期和时间。该规定要求LRIT船载设备必须要经过船旗国当局授权的测试应用服务商进行测试。

6、MSC.1/Circ.1257文件规定,LRIT船载设备符合性测试必须是船舶主管当局授权的应用服务提供商(ASP)或认可的测试应用服务提供商来进行,测试通过后测试应用服务提供商代表船舶主管当局给船舶颁发LRIT符合性测试报告。在中国,LRIT船舶主管当局是中国海事局,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是中国海事局认可的测试应用服务提供商,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提供的LRIT船载设备符合性测试完全符合LRIT测试要求。按照MSC211(81)决议关于及时建立LRIT系统,很多船旗国要求2008年12月31日前满足LRIT需求。绝大多数适应船舶已经安装了Inmarsat-C设备。然而,由于设备本身(型号旧、软件版

7、本低)、操作或技术原因,一些设备不能够满足LRIT要求,需要购买新设备或升级软件。因此船东需要尽快和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联系关于LRIT船载设备符合性测试事宜。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进行的LRIT船载设备符合性测试完全符合MSC.1/Circ.1257文件规定。内容包括:船载终端入网注册、卫星链路管理、出具测试报告、提供测试证书。测试工作从2008年10月开始。中国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有效履行我国政府的国际义务,规范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Long-ra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cking of ships,简称LRIT)的管理

8、,有效利用LRIT信息,保证我国船舶信息的安全,服务海上航运与国际海上保安,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V/19-1条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及用户、应用服务提供商(Application Services Provider,简称“ASP”)、通信服务提供商(Communications Service Providers,简称“CSP”)等我国LRIT系统相关各方,以及以下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和我国有权请求LRIT信息的外国籍船舶:(一)客船,包括高速客船;(二)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三)移动式

9、近海钻井装置。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主管LRIT系统履约工作,具体执行公约第V/19-1条的相关条款规定,负责中国LRIT数据分配计划(LRIT Data Distribution Plan,简称“DDP”)的编制、修改和更新,以及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的管理。第二章 LRIT系统相关机构的组成和职责第一节 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第四条 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由中国海事局设立,并依照中国海事局的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 协助中国海事局负责LRIT在我国的实施、国际国内协调以及LRIT信息的管理和应用。(二) 负责组织研究LRIT技术规范和相关政策,跟踪

10、分析有关LRIT的国际动态,协助中国海事局参与国际海事组织有关LRIT事务。(三) 协助我国LRIT国家联络人履行职责。(四) 协助中国海事局负责我国数据分配计划(DDP)的制定和管理。(五) 制定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与通信服务提供商(CSP)、应用服务提供商(ASP)之间的业务办理程序。(六) 明确LRIT系统对船舶、船公司的要求,负责LRIT适用船舶的动态监管工作。(七) 按照规定负责向国内相关部门提供LRIT信息,并和其他国家交换LRIT信息。(八) 制定和执行LRIT系统维护计划,负责做好LRIT系统管理和维护。(九) 协助中国海事局制定和执行搜救服务信息请求程序。(十) 负责协调

11、LRIT协调人对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的审核。(十一) 根据授权进行LRIT数据交换的计费结算。(十二) 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并接受主管机关的审核。第五条 根据公约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中国LRIT系统数据备份中心,负责数据的实时备份。第二节 应用服务提供商第六条 中国海事局根据公约及有关决议的规定,确定应用服务提供商(ASP),并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应用服务提供商(ASP)的名单、详细联系方式和相关认可条件。第七条 应用服务提供商(ASP)应依照公约及有关决议的要求,确保LRIT信息的收集、处理、存储和传输安全及可靠性。第八条 应用服务提供商(ASP)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数据通信

12、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每年接受中国海事局的审核。第三节通信服务提供商第九条 通信服务提供商(CSP)由应用服务提供商(ASP)指定,并经中国海事局同意。第十条 通信服务提供商(CSP)应依照公约及有关决议案的要求,根据相关技术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通信服务,确保LRIT信息在系统内安全传输。第四节 测试应用服务提供商第十一条 中国海事局根据公约及有关决议的规定,确定中国籍船舶LRIT船载设备测试应用服务提供商。第十二条 测试应用服务提供商应符合公约有关决议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船舶LRIT船载设备进行符合性测试,并签发测试报告。第十三条 中国海事局对测试应用服务提供商对船舶的测试情况进行监督,并每

13、年对其审核。第五节 系统应用终端第十四条 系统应用终端是LRIT系统用户获得LRIT信息的数据接口,根据业务的应用要求和应用节点的网络条件,采用不同的调用模式并设置不同的用户权限。第十五条 系统应用终端的LRIT用户权限由中国海事局确定,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根据中国海事局的授权为不同的系统应用终端指定用户名和信息适用权限。第三章 LRIT船载设备的配备、测试及运行第十六条 符合第二条要求的下列船舶应配备自动传送LRIT信息的船载设备:(一)2008 年12 月3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二)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建造并核准在A1 和A2 海区,或 A1、A2 和A3 海区作业的船

14、舶,不迟于2008 年12 月31 日以后的第一次无线电设备检验;(三)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建造并核准在A1、A2、A3 和A4 海区作业的船舶,不迟于2009年7 月1 日以后的第一次无线电设备检验。但是,这些船舶在A1、A2 和A3 海区内作业时应满足上述(二)的规定。第十七条 无论何时建造,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并专门在A1海区内作业的船舶,不要求符合第十六条的规定。第十八条 按公约要求配备LRIT船载设备的船舶,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LRIT船载设备符合性测试,并取得符合性测试报告。第十九条 符合性测试报告应随船保存,并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如发生下述情况,符合性

15、测试报告将不再有效:(一) 船载LRIT设备发生变更;(二) 船舶国籍变更。第二十条 如船舶LRIT船载设备发生变更,须重新申请符合性测试并取得测试报告。第二十一条 外国籍船舶改变国籍申请加入中国国籍,须在取得中国国籍后申请符合性测试并取得测试报告。第二十二条 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船舶检验时,应检查其符合性测试报告,并在相关证书上做记载。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船舶可关闭LRIT船载设备或停止发送LRIT信息:(一) 国际协议、规则或标准规定要保护航行信息时;或(二) 船长认为发送LRIT信息有损船舶安全或保安时。如发生本条(二)所述情况,需要关闭或停止发送LRIT信息时,船长应及时通知中国LR

16、IT国家数据中心,并将设备关闭的理由及时间记录在航海日志中。第二十四条 船舶应加强对LRIT船载设备维护,确保LRIT船载设备处于正常可用状态。船公司应制定相关的规定,确保LRIT船载设备得到有效的维护,督促船舶严格遵守LRIT船载设备运行要求。第二十五条 船舶因为设备故障不能发送LRIT信息时,船舶应及时通知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并将故障情况、暂停时间等记入航海日志,船舶和船公司有责任尽快安排并完成设备的维修。为避免船舶因不能发送LRIT信息而被滞留,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可视情向有关缔约国主管机关通报。第二十六条 为了确保LRIT数据中心运行稳定,由于暂停营运或长时间修理等原因在中国

17、沿海港口水域内拟停航七天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船舶或所属船公司应向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递交暂停发送LRIT信息申请。船舶恢复正常营运后,及时向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申请恢复LRIT信息发送。第四章 LRIT信息第一节 LRIT信息的发送、接收、收集和处理第二十七条 船舶必须确保LRIT船载设备处于通电且正常运行状态,以保证每六小时一次发送船舶LRIT信息。第二十八条 中国籍船舶发送的LRIT信息经通信服务提供商(CSP)、应用服务提供商(ASP)发送到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对接收的LRIT信息进行处理,实现对船舶的远距离识别和跟踪,并由LRIT数据备份中心对数据

18、进行实时备份。第二十九条 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根据我国提交的DDP,从其它国家数据中心、区域性数据中心获取外国籍船舶的LRIT信息,实现对进入我国相关水域的外国籍船舶的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第三十条 如中国籍船舶不明原因中断发送LRIT信息达24小时以上,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值班人员应联系船舶所属公司,并视情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船籍港主管机关通报。第三十一条 非机械动力的船舶,包括海上移动平台,应配备LRIT船载设备符合性测试报告,航行时需按中国海事局的要求发送LRIT信息。第二节 LRIT信息的使用第三十二条 请求使用船舶LRIT信息须经中国海事局同意。第三十三条 船舶LRIT信息用于海

19、上搜救用途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 我国海上搜救机构对外请求船舶LRIT信息用于海上搜救,应通过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对外发布请求,对请求获得的信息应保留日志记录。(二) 国外其他数据中心请求我国船舶LRIT信息用于搜救时,由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提供并保留日志记录。第三十四条 用于海上保安、科研或其他方面的船舶LRIT信息请求:(一) 信息请求应由请求信息的部门向中国海事局提出申请。(二) 经中国海事局同意,相关的信息请求由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提供LRIT信息并保留日志记录。 第三十五条 对LRIT信息的请求使用,需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计费结算。第五章 其 他第三十六条 在船舶

20、安全检查中,以下情况可作为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的明显依据:船舶符合性测试报告丢失或失效、LRIT船载设备未处于正常可用状态。第三十七条 船舶LRIT信息的传输、使用不应对国家安全、公民或法人的权益形成危害。第三十八条 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的LRIT信息的所有权归属中国海事局,任何使用LRIT信息的行为须经过中国海事局的授权,并仅可用于申请的用途。未经授权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获取、修改、泄露船舶LRIT信息。第三十九条 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应确保在LRIT系统内进行信息交换的任何参与方,在进行数据交换之前都应当进行身份鉴定,并采取相关的措施,确保LRIT系统在信息交换和信息传输过程中的准确和

21、完整,防止信息在LRIT系统的传输过程中被非授权用户获取。第四十条 为满足保安或其他需要,中国海事局有权决定是否向其他缔约国政府提供中国籍船舶的LRIT信息,并向国际海事组织通报。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是指船舶通过海事通讯卫星将船舶LRIT信息经卫星地面站、通信服务提供商、应用服务提供商发送到船旗国LRIT数据中心,实现对国际航行船舶进行全球识别和跟踪的系统。(二)“LRIT信息”主要包括:船舶IMO编号、船舶位置、提供位置的日期和时间。(三)“LRIT船载设备”是指船舶所配备的、能满足公约及有关技术规范文件要求自动发送LRIT信息

22、的设备,如船上已有设备(或经功能扩展后)能满足此要求则不必增加新的设备,如不能,则应重新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LRIT船载设备必须通过符合性测试并取得测试报告。(四)“LRIT数据分配计划”是由缔约国根据公约及有关技术规范文件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包括各缔约国有权请求LRIT信息的地理信息区域,国家联络人信息,港口设施清单,以及搜救机构信息等信息。(五)“LRIT国家联系人”是指缔约国政府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供的,用于LRIT国际间联系的联络人。(六)“LRIT协调人”是由国际海事组织指定,对LRIT系统的性能标准进行审议,对LRIT系统各部分进行审核的组织机构。(七)“应用服务提供商”是指负责LRI

23、T信息的收集、处理、存储和传输,为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有关区域或协作LRIT数据中心和国际LRIT数据中心提供服务的机构。(八)“通信服务提供商”是指提供通信基础设施和服务,利用通信协议将LRIT系统的各部分联系起来,以确保LRIT信息在系统内进行安全传递服务的机构。(九)“测试应用服务提供商”是指经主管机关确定,为本国籍船舶的LRIT船载设备提供测试服务,并为通过测试的船舶签发符合性测试报告的机构。第四十二条 周边国家或地区可通过相关协议加入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并签署服务协议。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LRIT)系统研究加强海上保安已成为国际航运界当

24、务之急。为此,2002年12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76届会议审议并在IMO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了SOLAS公约修正案,将国际保安规则(ISPS规则)纳入SOLAS公约。在这次大会上,LRIT(Long Ra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cking of Ships)作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被提交给航行安全分委会和通信及搜救分委会(COMSAR)研究。在2006年3月召开的COMSAR第10次会议上,LRIT性能标准草案获得通过。5月在伦敦召开的MSC第81次大会采纳了“LRIT 性能标准及功能要求”。被纳入SOLAS第五章,规定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轮、300

25、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海上移动平台,都必须强制实施船舶的远程识别和跟踪,并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LRIT系统由船载终端设备、通信服务提供商(CSP)、应用服务提供商(ASP)、数据中心等组成。其基本原理是航行船舶通过卫星通信把LRIT信息发送到陆地地球站,地球站再通过ASP和LRIT分配网络转发到经IMO授权的用户终端IMO缔约国政府,后者就可以实现对航行船舶进行全球性识别和跟踪。LRIT系统还可以把LRIT信息(预先设定发送时间的船位报告、被要求发送的船位报告和事件报告)发送给其他经授权的用户。 LRIT概念提出已有几年了,但还有一些非技术性和技术性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下面就此进行探讨。

26、船舶识别和跟踪系统若干问题研究1.LRIT系统船舶信息索取权限问题根据IMO规定,船旗国、港口国、沿岸国政府可向国际海事移动卫星组织付费索取船舶信息。船旗国政府可在全球范围索取该国船舶船位信息,港口国可以索取申请进入该国港口外籍船舶信息,沿岸国可以索取航经其海域船舶信息。但IMO各成员国在港口国和沿岸国对什么距离内的船舶有权索取信息的问题上存在很大分歧。 在2005年MSC第八十次大会上,美国以需要时间对船舶进行判断为由,按船速20节96小时约等于2000海里计算,提出沿海国有权索取距岸2000海里以内船舶信息的议案。根据该提案,美国和日本联合可以覆盖几乎整个北太平洋,与英国联合可以覆盖北大西

27、洋。该议案使人怀疑美国不仅仅是出于反恐的目的,有损害他国主权之嫌,因而遭到不少国家反对。 允许本国船舶信息被他国查询,对船舶安全和商业秘密都会带来极大威胁。我国与大多数周边国家之间距离均为200400海里,如果参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作为沿岸国索取信息的范围权限,对我国相对有利。考虑到其他国家,以400海里或以海上搜救区距离设定权限更合适。 2.LRIT系统船载通信终端设备问题 LRIT系统船载终端设备把船位报告通过CSP发送给相应数据中心。根据IMO宗旨,LRIT系统将不会增加船员工作负担及船东通信费用,并要求船载设备在无人干预下能发送船位报告,同时要求设备满足下列要求:

28、1)定时自动发送LRIT 信息:船舶离缔约国岸线300海里及以上至少每4小时、300海里以内至少每1小时发送一次;2)发送方式能保证信息不会泄露、被恶意篡改;3)与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直接接口,或者具有内置定位功能。 目前,IMO还没有对船舶使用何种终端设备做具体规定,现有船上终端设备中能自动发送船位报告的有INMARSAT-C、Mini-C、INMARSAT-D+船站以及船舶保安报警系统(SSAS)等。虽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也能自动发送船位报告,但它是通过VHF频道发送信息,不满足远程覆盖要求;而且AIS是以广播方式发送,不满足信息保密要求,显然不适合于LRIT系统。须对上面提

29、到的船载终端进行分析。 INMARSAT-C:是小型、低价的全球数据通信系统,除提供电传、数据、文字传输外,还有增强群呼安全网、船队管理网、数据报告、寻呼、E-mail等业务。船载终端可与GPS综合在一起,通过编程实现定时位置报告功能。该系统还提供询呼功能,即船站接收到岸站指令后会自动将船舶当前位置信息回送到陆地用户。 MINI-C:是INMARSAT-C第四代产品。其特点是将主机、天线、电源集成,总重轻,成本低,能耗小,保持了INMARSAT-C安全可靠、灵敏度高的特点,同时具有双向短信、监控和跟踪、接收电子海图等功能。 INMARSAT-D+:是一个在全球范围内提供双向短信息业务的卫星通信

30、系统。该通信终端尺寸小巧、便于隐藏、通信成本低,能有效地将船舶位置等信息自动发送到相关部门,并能进行双向信息传输,尤其适合非A3海区船舶。很多船舶保安报警系统(SSAS)设备由INMARSAT-D+改造而成。船舶保安报警系统(SSAS):是SOLAS公约及国际保安规则规定国际航运船舶必须配备的船载设备。主要功能是在船舶受到威胁或遭受攻击时及时向主管当局和营运部门发出警报,包括船舶标识、船位等信息。 可见,以上4种设备基本或经改造后能满足LRIT对船载通信终端的要求。船公司为了减少成本,可以通过对现有设备适当改造满足LRIT系统要求。笔者认为,把SSAS和LRIT通信终端集成是最优化选择,因为很

31、多船舶保安报警系统(SSAS)的核心设备是INMARSAT-D+。 3.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系统数据库方案研究 LRIT数据安全和可靠性非常重要。到目前为止,IMO还没有确定LRIT系统数据库结构。各国专家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是采用分布式数据库还是采用集中式数据库上。 分布式数据库系统中数据是分散存放在计算机不同计算机中,每一机都有独立处理能力并能完成局部应用;也参与全局应用程序的执行,全局应用程序可访问系统中多个计算机的数据。如果采用分布式系统数据库模式,就是在某些缔约国设置区域性数据库,数据库之间可进行数据交换。经过加密的数据可以直接从ASP传输到用户终端,减少了数据被恶意攻击的可能性。它还具

32、有体系结构灵活、经济性优越、可扩展性好等优点。 集中式数据库结构模式是指系统中有一个数据库存放系统所有数据。美国曾提出采用集中式数据库模式,并建议把数据中心放在美国,但遭到了不少国家反对。除了政治原因以外,从技术和费用来说,集中式数据库系统缺陷表现在:数据已在各个国家数据中心分散存储,再采用集中式处理,势必造成通信开销大;把全球船舶数据都集中在一个数据库中,遭受恶意攻击可能性大大增加,导致系统非常脆弱。另外,还存在系统规模和配置不够灵活、可扩充性差、容易导致带宽瓶颈等缺点。 由以上分析可知, 根据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系统涉及各国政治经济利益的特点,采用分布式数据库系统应该是更好选择。 LRIT系

33、统还可以应用于很多其他领域。比如,与海上搜救中心联网提供船舶信息;便于各缔约国政府对本国旗船舶跟踪管理;重点对油轮及危险化学品船进行监控等。目前国际上对于LRIT系统在这些领域的应用研究才刚刚开始,可以预见,一旦该系统建成,将会引起各国政府重视,它的功能和应用也会得到很大扩展。2.24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

34、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二)船舶试航、试车;(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五)船舶悬挂彩灯;(六)船舶校正磁罗经;(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

35、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

36、航行的区域说明。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船舶整改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第六条船舶在所报备的作业开始前未收到海事管理机构不同意见或提出整改要求的,即可按原报备计划实施作业。期间所报备的作业内容如有变动应重新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第七条船舶所报备的港内安全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除有关安全隐患,并通过VHF或其它通讯设备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第三章港内安全作业要求第八条在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或其它可能影响港内安全作业的情况下,船舶不得进行或及时停止有关港内安全作业,并于重新

37、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九条船舶在进行港内安全作业期间,应按有关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并保持VHF守听。第十条船舶试航、试车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船舶试航应尽可能选择在白天能见度、海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二)船舶试航应避开航道、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产养殖、重点捕捞区。(三)船舶试车时,应注意船尾部的周围环境,冬季应注意海冰的影响,应不危及其它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四)船舶在试航、试车时应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第十一条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应注意以下事项:(一)不得随意施放救生或求生信号。(二)船舶不得将救生艇用于交通及其它目的。第十二条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38、:(一)承接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船舶修理从业资格。(二)从事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明。(三)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的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336-92第三条的有关要求。(四)明火作业场所需要进行测爆检查的,必须清除舱内油、气,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明,并在报备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船明火作业,还应遵守其它有关的特别规定。(五)测瀑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必要时,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第十三条船舶悬挂彩灯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做好有效遮蔽,

39、不得影响船舶自身应悬挂号灯的发光效能。(二)船舶悬挂彩灯不得与附近的助导航设施的发光效能相同或相近,以免影响其它船舶的航行安全。第十四条船舶校正磁罗经时应注意:(一)不得在锚地、通航密集区、水产养殖区、重点捕捞区进行。(二)对中国籍船舶的磁罗经校正,应由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人员进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对报备的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加强船舶作业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作业船舶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应及时责令船方纠正;对拒绝纠正或未达到规定要求严重影响安全的,现场监督执法人员应责令船舶立即停止作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船舶

40、不按规定报备港内安全作业、作业中不遵守有关规定、不按要求进行纠正或不按要求停止作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26.4 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 年第 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2月27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八年五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员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船员注册,是指海事管

41、理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员注册条件的予以登记,签发船员服务簿,准许申请人从事船员职业的行为。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注册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全国船员注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注册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船员注册的申请和受理第四条船员注册申请可以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船员注册申请可以由申请人本人提出,也可以由船员服务机构、船员用人单位代为提出。第五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

42、0周岁;(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三)经过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专业外语考试。第六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船员注册申请;(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船员体格检查表;(四)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五)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申请注册国际航线船舶船员的,还应当提交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在提交居民身份证、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以及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等复印件时,应当同时向海事管理机

43、构出示原件。第七条船员注册的申请和受理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第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给予船员注册,并签发船员服务簿。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员赋予唯一的注册编号。业经注册的船员不得重复申请船员注册。第三章船员注册的变更和注销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员应当在6个月内向管理本人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注册变更手续:(一)船员服务簿中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二)相貌发生显著变化。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变更情况在船员服务簿中作相应

44、记载或者换发新船员服务簿。第十一条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船员注册,并予以公告:(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依法被吊销船员服务簿的;(四)本人申请注销注册的。船员在劳动合同期间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船员服务机构或者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海事管理机构核实后依法予以注销。海事管理机构吊销船员服务簿的决定,应当向管理该船员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通报。第十二条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第四章船员服务簿管理第十三条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任何单位或者个

45、人不得冒用、出租、出借、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携带船员服务簿。第十四条船员服务簿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员服务簿中记载船员的安全记录、累计记分情况和违法情况。第十五条船员上船任职后和离船解职前,应当主动将船员服务簿提交船长办理船员任职、解职签注。船长应当为本船船员办理船员任职、解职签注,并在船员服务簿中及时、如实记载其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船长的任职签注由离任船长负责签注,船长的解职签注由接任船长负责签注。因船舶新投入运行、报废等特殊情况无离任或者接任船长时,船长的任职、解职,在境内由船舶靠泊地海事管

46、理机构签注;在境外由船长本人签注。第十六条船员服务簿记载页满或者损坏的,应当到管理本人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船员服务簿换发申请;(二)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三)记载页满或者损坏的船员服务簿。第十七条船员服务簿遗失的,应当到管理本人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船员服务簿补发申请;(二)相应证明文件;(三)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注册数据库和设立船员注册记录簿,记载船员的基本信息。第十九条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船员档案,记录船员的个人基本资料、服务资历、培训纪录、安全纪录、健康状况、任解职情况等信息,保持记录内容的真实、连续和完整,并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员任职、解职情况。第二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核查:(一)持有并携带船员服务簿;(二)船员服务簿的真实性和符合性;(三)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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