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避税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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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国公司避税案例分析,讨论与分析,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有一集团公司的4个分公司分别分布在甲乙丙丁四个国家。这4个国家公司所得税税率70%,60%,40%和30%,甲国的分公司为乙国的提供加工原料。甲国分公司以1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100吨原料,按20%的利润计算,应该以12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乙国分公司,然后再由乙国分公司加工后以50万元的价格制成品出售。,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此时甲国分公司应纳税额为(12-10)70%=1.4(万美元)乙国分公司应纳税额为(50-12)60%=22.8(万美元)该集团公司税负总额为 1.4+22.8=24.2(万美元),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如果甲国公司不直接向乙国分公司

2、供货,而是以11万元的低价出售给丁国的分公司,丁公司又按30元的价格转售给丙公司,再由丙国的分公司以45元的价格转给乙国分公司,最后乙国分公司仍以5 0元价格在市场上出售产品。,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此时,甲国分公司应纳税额为(11-10)70%=0.7(万美元)丁公司应纳的税额为(3011)30%=5.7(万美元)丙公司应纳税额为(45-30)40%=6(万美元)乙公司的纳税额为(50-45)60%=3(万美元)该集团的税负总额为 0.7+5.7+6+3=15.4(万美元),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可见通过转让定价,使得集团的总税负减少8.8万美元,比原来节省了税收27.5%。公司集团与低税国从中受益

3、,高税国蒙受损失。跨国公司在开展业务前,综合考虑比较各国的税率、税收计算程序和缴纳方法。开展业务之时,便可灵活选择交易对象,通过转让定价将部分应税所得在不同税负水平的内部成员之间、母子公司之间进行转移,最终可以从整体上降低集团公司的应税所得。,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甲国的A公司是乙国的B公司的母公司,B从当年的盈利中向甲支付1000万美元的股息,乙国的预提税税率为30%,应纳预提税300万美元。为了避免这笔预提税,B不是向A直接支付股息,而是将一批价值400万美元的配件仅以300美元的价格卖给A,以低价供货来代替支付股息。,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各国对外国公司在本国取得的投资收入:股息,租金,利息和特

4、许权使用费等,往往征预提所得税,通过转让定价可以减轻预提税。,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美国蔓特芙公司在中国、日本分别设立津岗、庆怡两家分公司,美国、中国和日本企业所得税率分别为35%、30%、30%。美国允许采取分国抵免法进行税收抵免,但不得超过同期按美国税率计算的纳税额。假定该年度蔓特芙公司在美国实现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万美元,津岗公司在中国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美元,庆怡公司在日本亏损100万美元。为减轻税负,蔓特芙公司采取了以下做法:降低对庆怡公司的材料售价,使庆怡公司在日本的应税所得由0变为100万美元。试分析该公司总体税负的变化。,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津岗分公司在中国已

5、纳税额 50030%=150万美元该收入在美国的抵免限额为 50035%=175万美元在日本亏损,因此没有纳税,也不用抵免总公司在美国实际缴纳税款(2400+500)35%150=865万美元,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津岗公司的不变,抵免额为150万美元 日本分公司已缴纳的所得税额 10030%=30万美元 在美国的抵免限额为 10035%=35万美元 美国降低售价出售,此本身收入会减少200,现在总收入为2200万美元 总公司在美国实际缴纳税款(2200+500+100)35%15030=800万美元,转让定价,美国A公司为了利用香港(避税港)对外国企业少征所得税、免征财

6、产税以及不征资本利得税等特殊优惠,在香港设立了一子公司,现A公司把成本为1000万美元,原应按1400万美元作价的一批货物,压低按1100万美元作价,销售给香港子公司,香港子公司最后以1500万美元的市价售出这批货物。我们可以比较以下A公司及其子公司原应负担的税款同它压低转让定价所实际负担的税款。,转让定价,A公司原应承担的所得税款(美国公司税税率为34):(14001000)34136万美元香港子公司所应负担的税款(香港公司所得税率为16.5):(15001400)16.516.5万美元美国A公司及其香港子公司的总税款为:136+16.5152.5万美元。,转让定价,采用内部定价后A公司实际

7、负担的税款:(11001000)3434万美元;香港子公司实际负担的税款:(15001100)16.566万美元A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总税负为:34+66100万美元。A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利用转让定价,总税负减少了52.5万美元,中介控股公司,乙公司是香港甲公司直接在美国设立的一家子公司,按照甲公司的持股比例,乙公司当年需向甲公司汇出股息1000万元,该股息在美国需按3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如果甲公司选择避税地荷兰设立一家控股公司丙公司,再由丙公司在美国设立子公司乙公司,乙公司按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当年应向丙公司汇出股息1000万元,依照美国与荷兰签订的税收协定,从美国汇往荷兰的股息只征收5的预提所

8、得税.,中介控股公司,设立控股公司之前,汇回香港的股息:1000100030700(万元)设立中介控股公司后,汇回的股息:100010005950(万元),美国奥利特公司拥有一项专利权,研制费用为20万美元,有效年限为20年。该公司将此项专利转让给中国的亚联公司,因为美国和中国市场均无同类专利可比价格,双方将转让价格定为6万美元,转让期为10年。中国亚联公司又在本国市场上以10万美元的价格将此项专利转让出去。美国和中国的所得税率分别为15%和30%,毛利率20%,成本分摊率为60%。试分析这项专利权的转让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情况。,由于该项专利没可比价格,可按照 组成市场价格=成本分摊率毛利率)转让年限/有限后限,确定其价格为4.8万美元,美国公司应纳所得税 4.815%=0.72万美元中国亚联公司应纳所得税(10-4.8)30%=1.56万美元共应纳税:7200+15600=22800美元,而实际上美国公司收取了6万美元的转让费,则所得税为 615%=0.9万美元亚联公司应纳所得税(10-6)30%=1.2万美元总税负为0.9+1.2=2.1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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