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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标号: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一期工程2 X600MW机组脱硫岛工程B 标段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二OO六年十二月第一章 建筑安装施工协议书与山西省电力公司本协议由山西鲁 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项目 法人”) 电力建设四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 )2006 年 12 月 24 日商定并签署。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一期2 X600MW 脱硫岛A标段工程于2006年12月28日开工,2007 年 11 月 30 日通过 168 小时试运行。 通过 2006 年 12 月 23 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承包商 为工程施工、竣工和保修所做的投标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2、1.1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1.2 本合同按发包人最终审定有效的施工图预算的 87%(即下浮 13% 的费率)+ 设备代保管 费(Y 32.0万元)进行结算,为固定不变费率和价格;1.3 单项变更: 指对某一分部工程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的总和,包括工程量增减、设备型号变更、材质变更等,包含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返工拆除费。工程变更只调整较大费用的设计变更,即单项变更包干费5 万元以内(含 5 万元)的费用不调整(总价降 13% 后的):(1)单项变更工程费:即一份设计变更单,引起单项工程建安工程费 (不含设备费)增减在 5 万元以下(含 5
3、 万元)的设计变更视为一般变更不作调整; (2)但每个 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现场签证、优化设计、设计标准变化等凡需调整费用的,统视为单项设计 变更)造成工程费增减在 5 万元以上(不含 5 万元)的可进行调整(如增减额总计 6 万元,则应 先减去 5 万元,实际仅增减 1 万元)。( 3)承包人采购自供材料价格变动、材料代管及材料设备 的二次倒运不调整; ( 4 )设备的暂时脱供导致短期( 30 天内)停窝工不调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执行工程变更。1.4 本工程投标报价包括工程设计的全部施工图部分。 设计施工图部分投标报价指: 按招标人按有关规定审定最终有效的施工图预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
4、【执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2002 年 2月 21 日发布的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和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其中:临 时设施费按 2%计取,含单项变更包干费 5 万元以内(含 5 万元) 的费用】,建筑材料三大材价格执 行合同发生年的中国建材价格网中太原的信息价,地方建筑材料执行定额价格而不予调整。1.5 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所确定的合同价格应为本标段工程的施工和维护而发生的各项应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机械、劳务、材料、管理、竣工图资料提供、利润、税金、合同条款 规定的保险、 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报价中应包含单项变更包干费5 万元以内(含5 万元)的费用 、责任等。1.6
5、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a)本合同协议书(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b)中标通知书;(c)合同条件及附件;(d)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遗书,如果有) ;(e)投标文件 (含承包商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 文件等。如果有) 。1.7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1.8 考虑到项目法人将按下条的规定付给承包商各项款额,承包商特此立约,向项目法人保证 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竣工、保修。1.9 考虑到承包商将进行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项目法人特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 方式和时间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格和合同规
6、定的其他应支付的款项。1.10本协议书在承包商提供履约保函后,以及保修期满由业主发给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11本协议正本二份、副本十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 致时,以正本为准。承包商代表(签名)项目法人代表(签名)日期:年 月 日项目法人(公章):日期:年 月 日承包商(公章)地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帐号: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地址:忻州市河曲县文笔镇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工行山西河曲县支行帐号:0512042809022108133电话:0350 7272301传真:0350 7272047邮政编码:03650第二卷通用条款一、定义和解释1.1定义
7、 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或术语,除文中另有要求或说明外,应具有本条所指的含义:(a)(1)项目法人指 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 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承包 商同意外)。(2)承包商:指其投标已为项目法人所接受,并与项目法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3)分包商:指承包商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项目法人批准已分包了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或合同中指名作为分包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分包商应是与承包商无隶属关系且在经济上是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
8、单位) 。(4) 监理工程师:指项目法人为本合同目的委托的或指定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或 个人。(5)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指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第2.2 条”规定,指派常驻现场的授权代表(简称:总监代表) 。(6) 项目经理:指由承包商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本合同和管理合同工程的代表。(7) 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商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 负责人。(b )合同:指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投标书、投标书附录、中 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本合同工程的技术规范和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部
9、颁规范、规程; 标准,或由承包商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对技术规范的修改或补充。图纸:指监理工程师按本合同规定向承包商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和可能附有的计算书和有关 技术资料,以及由监理工程师签署、项目法人批准的变更设计图纸,或由承包商提交并经监理工 程师批准的施工工艺图、计算书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投标书附录:指直接附在投标书(函)之后并构成投标书组成部分的附录。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生的、编号的补充或修改 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c) (1) 开工日期:指承包商接到根据“第 38.1 条”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但下述要求为开工 的先决条件:开工已获项目
10、法人批准。(2) 竣工日期:指实质上完成本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3) 分部试运:分部试运指从中压厂用母线受电开始至整套启动试运开始为止。包括单机试运和分 系统试运两部分,单机试运是指单台辅机的试运,分系统试运是指按系统对其动力、电气、热控 等所有设备进行空载和带负荷的调整试运。(4) 整套启动试运即整套启动调试:指从烟气引入脱硫系统开始,到完成168 移交生产为止。(d) 合同价格: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 的修复应得到的支付价款总额。预付款:由项目法人根据合同规定预先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中期支付证书:除最后支付证书
11、之外的,由监理工程师审核、项目法人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最终支付证书:按“第 57.11条”签发的支付证书。质保金:指项目法人根据“第 57.7条”扣留的款项。(e) 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下文所指的设备)。临时工程:指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 包括下文所指的承包商装备) 。合同工程或“合同段工程” :指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以及诸如此类的设备。承包商装备:指属承包商所有(或租赁)的,为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 机械、器具或物品。永久占地:
12、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 地。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生产(办公) 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临时管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等。(f)天:指日历日 “年”、“月”、“日”按公历计算。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书面:指手书、打字或印刷的通信函电,包括传真、电报。1.2 标题和边注:本合同条件中标题和边注不应视为本合同条件的一部分,在合同条件或合同本 身的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边注。1.3 书面通知:除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中所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或予 以批准、确认、认证,或表示同
13、意、否定,或作出决定、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是书面 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1.4 通讯地址1.4.1 项目法人的通讯地址是: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1.4.2 监理工程师的通讯地址是:济南市华龙路 1665 号1.4.3 承包商的通讯地址是:二、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 2.0 (a)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b)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以下规定的职权之前,应先取得项目法人的专门批准:(1)根据“第 4.1 条”,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和非重要单位工程部分;( 2 )根据“第 38 ”条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3)决定“第 41
14、条”项下的工程延期;(4)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5)确定“第 50.5 条”项下的索赔额;(6 )根据“第 55.2 条)审查分包商。(7)组织设计图纸会审,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底,对于需要审定施工图预算的应及时予以审定。(c)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 取行动,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未征得项目法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 包商应予执行。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 “第 61.3 条”规定, 确定因上述指令产生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 报项目法人批准后通知承包商。(d)除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
15、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代表2.1 总监理工程师为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的全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责委托其他监 理工程师执行。2.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总监代表履 行和行使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2.3 ”委托给他的职责与职权。总监理工程师权限的委托2.3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委托总监代表履行和行使合同授予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职权,但应按GB50319 规定范围进行委托,并可以随时撤回此委托。这种委托和撤回委托必须写成书面文件, 得到项目法人批准且在向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各送一份副本后才生效。总监代表根据上述的委托向承包商发出
16、的任何函电等,都与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同等有效。但:(a)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出纠正指令;(b) 如果承包商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可以向总监理工程师询问,总监理工 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监理人员的任命2.4 监理机构调协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可任命总监代表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并为其配备 一定数量的测量与试验人员、旁站监理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应将上述 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和权限范围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可在其职权 范围内,按合同规定履行质量监理、进度监理、安全监理与费用控制职
17、责。书面指令2.5 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是书面的。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承包商必须执行此口头指令,但事后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果承包商在监理工程师 发出口头指令的 3 天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上述书面确认,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工程 师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书面要求后的3 天之内没有以书面形式驳回上述确认,则该口头指令应认为已被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监理工程师行为公正2.6 监理工程师在按本合同要求作出决定、同意、或批准、或确定价值(作价)、或处理涉及项目法人和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时,应该根据合同条件规定,考虑各方情况,公正行使其
18、权力。 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三、转让和分包合同的转让3.1 承包商不得将本合同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否则将按“第59.1 条、承包商违约处理。分包4.1 承包商在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同意后可将本合同工程中部分项目分包给其他法人,主体 工程和重要系统不得分包。四、合同文件法律5.1 本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为根据。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5.2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 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a) 本合同协议书(含合同谈
19、判中澄清文件) :(b) 中标通知书 ;(c) 合同文件及附件 ;(d) 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遗书,如果有) ;(e) 投标文件 (含承包商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 文件等 ),如果有;技术文件、规范、图纸保管和提供6.1 技术文件、规范、图纸应使用中文 项目法人提供图纸日期:根据施工网络进度,按施工顺序提供。 项目法人免费提供工程的施工图纸的份数: 4 份,设备技术文件 1 套。工程的施工图纸若不 能满足承包商的需要,可提出要求增加的份数,可由项目法人统一委托设计院印制,收费按设计 院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由承包商自付。保密要求:承包商不能在未得到监理工程师
20、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工程进度受影响6.2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收到施工所需要的详细或补充的图纸或由于不适 合的图纸或指示,因此可能影响了工程计划而延误工期时,承包商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并 抄送项目法人,提出所必需的详图或补充、更正图纸或指示,需要的时间和理由,以及说明由于 上述图纸或指示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图纸延期和图纸延期所产生的费用6.3 在任何情况下, 如因监理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给承包商根据 “第 6.2 条”发出 的通知中所要求的任何图纸或指令,致使承包商蒙受延误进度和(或)招致费用的增加,则监理 工程师在与项目法人及承包商
21、协商后,应决定:(a) 任何据“经 41 条”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延期,及;(b) 应增加到合同价中该项费用的金额,按“第 49 条”进行调整,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和抄报 项目法人;(c) 由于承包商未按合同“第 7.2 条”要求提交图纸、规范或其他文件,监理工程师将在作出 有关上述的决定时应将承包商的失误考虑在内。临时工程图纸6.4 当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商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 2 份,供监理工程师批准或备 查。补充图纸和指示7.1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商发出为满足本合同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 补充图纸和有关指示,承包商应予执行,并受其约束。由承包商设计的永久性工程7.
22、2 凡合同中明确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应由承包商设计时,承包商应将下列文件提交监理工程师 批准:(a) 为使监理工程师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所必需的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 料;(b) 详细的操作及维修手册及竣工后永久工程的图纸,以使项目法人能操作、维修、拆除、组装及 调整所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在这类使用和维护手册连同竣工图纸未被监理工程师批准之前,该工 程不能被认为已可按“第 46 条”移交。以上资料提交给项目法人的份数均为 4 份。批准不影响责任7.3 监理工程师根据“第 7.2 条”规定作出的批准,不应解除承包商对合同所负的责任。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的错误7.4 项目法人应对其监
23、理工程师提供的图纸、资料或详图负责。如果上述图纸、资料或详图不正 确,并且需要对工程修改,修改费用按“第 49 条”规定执行。五、一般义务承包商的一般责任8.1 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商应负责做好合同规定的施工图设计(如有),精心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商应按合同规定提供所需的全部 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承包商应为本合同的施工建立强有力的质保体系和质检系统,按质量体系文件要求开展全面 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对此,承包商应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法规与文件,服从项目法人质 量管理要求。承包商应加强质量管理,具体做到:(a) 建
24、立质量责任制。经理部、工区(工段)设专职质量员,班级设兼职质量员,明确各级责 任。开工前报监理工程师备案。分项施工的现场应实行标示牌管理,写明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 要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根据合同的规定切实作好隐蔽工 程的检查工作。(b) 对现场施工人员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教育,严 格执行规范,严格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按合同要求执行先试验(如需要)再铺开的程 序,开工前必须按技术规范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方法、施工准备、质保措 施等)、作业指导书等及必要的试验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能铺开施工。(c
25、) 要加强质量监控, 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 抽检频率, 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 准确、 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d) 必须完备检验手段,要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 保其精度,要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要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 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e) 要建立质量奖罚制度,对质量事故要严肃处理,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不 分清责任不放过,没有改进措施不放过。(f) 本工程进度计划管理采用项目管理软件。承包商必须承诺在进度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由项 目法人批准颁发的进度管理体系文件
26、, 并按照项目法人或受项目法人委托的现场工程师所要求的数据 内容、数据格式,在规定时间输入、更新、报送数据,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g) 承包商应负担由于施工措施不当(或欠考虑)而造成的全部损失,承包商应采取有效措施 使得其施工作业不至于损害承包商及他人的人身、设备、设施等,承包商对由此引起的事件负有 全部责任。保障项目法人免于承担由承包商负责事项所导致的诉讼、行政处罚或一切索赔、罚款。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8.2 承包商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承包 商对于不是由他负责的永久工程的设计和技术规范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规定局部永久工 程由承包商做施工图
27、设计,则尽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承包商仍应对该永久工程负责。现场已安装设备的保护承包商应对整个现场已安装的设备做好防护措施,承包商要及时更换在施工阶段因施工或保护不善而损坏的已安装或未安装的设备并承担由此带来的费用及责任。因不及时更换而影响工期 进度、设备调试时,项目法人工程专业人员有权根据安全文明、进度、质量等管理办法对承包商 进行考核。合同文件中的差错8.3 当承包商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 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接到该通 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商,抄送项目法人。合同协议书9
28、.1 承包商应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按照招标文件所附格式,必要时可作修改。制备 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将约束 双方。履约担保10.1 承包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履约担保,同时通 知监理工程师。履约担保采用履约银行保函的形式,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所附的或项目法人事先 同意的格式,由承包商从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开具,并保证其有效。保函的正本由项目法人保存。 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履约保函的金额为: 100 万元。履约担保的释放期10.2 在预付款扣完后,履约保函退还给承包商,但不免除
29、承包商未履行合同的赔偿责任。 在任何情况下,项目法人按照履约担保提出索赔之前,皆应书面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性 质和原因。参考资料10.3 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承包商则应对他自己就资料的解 释或推论负责。现场考察11.1 应认为,承包商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在考察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已经查明以下方面:(a) 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包括地表以下的情况;(b) 水文和气候条件;(c) 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d) 取土场、弃土场位置与状况;
30、(e) 进场道路和水、电、住宿供应条件;(f) 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还应认为,承包商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的必要资料;因此认为,承包商的投标文件是以项目法人所提供资料和他自己察看和核查为依据的。投标文件的完备性12.1 应该认为,承包商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报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 备的。双方同意合同总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 备、服务的义务) ,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12.2 在施工期间,除不可抗力外,承包商对于合同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可预
31、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 条件无论承包商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商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合同报价 中计入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工作符合合同要求13.1 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使工程质量、安全、进 度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预期要求。承包商应该严格遵守与执行监理工程师就有关本工程实施的任 何事项所作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写明。施工组织总设计的提交14.1 在合同签字后 10 天内,承包商应向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提交下述文件:1、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包括:a 综合的和详细的进度计划。该进度计划应符合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一级或二级网 络进度
32、计划要求。b 拟用于该工程的施工机具清单。c 现场管理组织和关系人员安排。d 劳动力和管理人员需求计划。e 施工和吊装方案。2、质量保证大纲或质量手册 。3、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文件。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施工组织总设计后的 14 天内组织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工程进度计划的修订14.2 承包商应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 按照项目法人使用的管理软件和实行的运行管理办法的 要求及时编制执行网络(二级及以下)进度计划,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施工 过程中,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或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按“第 14.1 条”已同意的进度计 划,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商在短时间内提交执行网络(二
33、级及以下)进度修订计划,以确保工 程在预定工期内竣工。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应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的 14 天内将修订后的执行网络(二级及 以下)进度计划提交给监理工程师。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规定的 工期内完成。月度施工计划的提交14.3 承包商应在每月底前,根据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下达的一级网络进度计划,向监理工程师提交 2 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规定的下一月度的施工计划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月度 估计完成的和下一月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合同用款计划的提交14.4 承包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必要进行分割付
34、款的各单位工程分阶段的付 款分割单,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项目法人审批,最后的付款计划按此执行。未解除承包商的义务或责任14.5 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上述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或月度施工计划,或合同用款计划,并 取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商对合同工程的管理15.1 在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承包商应按投标书附表所报名单委派项 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合同工程的管理,并保持其岗位 的相对稳定。如果需要更换投标书附表所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名单,应提前 2 个月与监 理工程师协商并取得项目法人
35、的同意。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已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经项目法人同意而需要撤换时,承包商应在接到通知后,14 天内撤回原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委派一名经项目法人与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新的项目 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否则将按“第 59.1 条”视为承包商违约。承包商的施工机械15.2 承包商应使合同文件中投标书附表表 3 所列的施工机械按时到达现场, 不得拖延、 缺短或任 意更换,否则将按“第 59.1 ”视为承包商违约。承包商的职工16.1 承包商应向现场提供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而需要的各类人员:(a)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质检安监人员和
36、管理人员。 这些人员一旦到位未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这些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更换,需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用同等 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b) 其他满足本合同工程施工需要的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各类专业人员、质检安 监人员、管理人员和有能力进行施工管理、并指导作业的工长;以及(c) 适应本工程需要的各类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和普通工。 尽管承包商已派遗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监理工程师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 需要并不能保证工程案例、质量、进度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继续增派或更新这类人员, 并书面通知承包商和抄送项目法人。 承包商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
37、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示, 不得无故拖延。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16.2 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撤换由其派遗或雇用的那些工作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工作不 负责任的人员。上述撤换的人员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合同工程工作。施工定线与放样17.1 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通知书 7 天之前, 向承包商提供原始基准点、 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 书面资料,并负责对承包商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承包商则应:(a) 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 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线形的正确性负责;以及(b) 负责提供放样所必需的仪器、机具和劳
38、务。 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包商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 是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监理工程师除及时指令纠正外,应根据“第49条”规定,在与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协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并通知承包商,抄送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对放样、线形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商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承包商 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直到工程交工验收结束。钻孔和勘探性开挖18.1 在工程施工期间,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进行钻孔或勘探性的开挖工作,除非在投标文
39、件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一个支付细目或列入专项暂定金额,否则此项要求应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第 48 条”发出指令。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19.1 安全健康管理 承包商安全健康管理应遵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电力建设文明施工管理与 考核办法、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消防等国家和 行业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承包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强化施工安全健康文明管理,提高安全健康与文明施工 水平,确定严格的安全施工秩序以保证施工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承包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项目法人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 定及各自行业安全工作规程。
40、施工监理和项目法人对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施全面监督、考核。 承包商的各级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必须亲自抓安全。建立严格严密的二 级安全监察网络和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必须设立独立安全监察机构,并按施工人员的 3% 配备具有资质证书的专职安全员。随时注意气象部门的预报,做好防风、防雨、防塌垮、防署降温、防冻等季节性气候变化的 相应措施,以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承包商必须按规定参加由施工监理和项目法人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和召开的安全会议。 承包商所有安全设施、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并 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特种设
41、备(电梯、升降机、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防 爆电气设备等)应取得地方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使用证件方可使用。承包商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焊工、车船驾驶员、爆破工、潜水工等)要经专 业培训,并持有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承包商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 DL5009.1-2002 )文明施工的规定 .并制定 相应的实施细则认真执行。承包商应依据业主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承包项目的具体实施办法;为确 保工程安全有序的进行本工程实施施工现场定置化、模块化管理。本工程实施安全健康和环境风险预控管理,承包商应依据工程项目风险的大小,编制作业过 程的危险源分析和控
42、制手册。积极推行科学先进的 NOSA 等安全管理理念。19.2 环境保护管理承包商应熟悉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并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 面的要求和规定。承包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大气污染综合排放 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止噪声、固体废 物、大气污染的措施。19.3 对需进入承包工地的相关人员,承包商应:(a) 负责保护这些人员的安全(b) 保持工地良好的秩序,防止对上述人员的伤害。根据“第 26 条”,如果项目法人
43、在工地上雇用了其他的承包商,项目法人应要求他们负有同 样责任,保证安全和避免伤害。项目法人的责任20.1 项目法人应按照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合同条件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a.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 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b .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合同条件约定地点。c.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d 协助承包商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工程交、跨铁路、公路、
44、通讯线路需要的协议。e.按照合同及“一级网络进度计划”确定的时间为非本标段承包商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条件。f .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承包商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项目法人应在适当的时候,提供所有发运设备及承包商装备进入现场的场地。准予承包商进 驻现场,并要求承包商服从项目法人的统一管理。任何由项目法人提供的在现场的建筑物、 结构、 基础或工具, 应按进度计划规定的时间提供。 项目法人应按时取得或给予工程需要的,包括允许工作、道路通行及确认的许可。项目法人应考虑发运及工程完工时间,在合理时间取得设备的任何部分或工程需要的进口许可证。工程的照管与维护21.1 从开工之日起, 承包商应全面
45、负责照管与维护本合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 材料、设备,直到本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此后的照管与维护责任即交给项目法人, 而且:承包商应对他在保修期内承担的未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该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 与维护负责,直到根据“第 47 条”规定和未完工程完工为止。弥补损失或损害的责任21.2 在承包商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组成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第 21.4 条”规定的风险除外 ),承包商均应自费弥补,达到合同要求。承包商还应负责按“第47 条和 48 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商造成
46、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于项目法人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21.3 由于本文第 “21.4 条” 规定的属于项目法人的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按“第 49 条” 执行。项目法人的风险21.4 属于项目法人的风险包括:(a) 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单项工程未经办理手续被项目法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但合同中另有规定者除外 ;(b) 属于本工程设计引起的损失或损害,但由承包商设计的部分除外。(c) 项目法人提供的设备和材料质量不合格引起的损害和损失。承包商的风险21.5 承包的风险是指除“第 21.4 条”所列项目法人的风险以外的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合理预 见的所有风险。承包商装备的
47、保险21.6 承包商应给已经运抵现场的承包商装备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足以现场重置。此项保险的一 切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并支付,并已包括在所报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承包商的义务和责任不因本条办理投保而受约束。人身和财产的损害21.7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缺陷修复过程中,项目法人对承包商的人身死亡 或伤残,或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项目法人也不对承包商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等费用和其他开支承担责任。承包商员工的人身保险21.8 承包商应在整个施工期间对其为本合同工程工作的人员进行人身意外保险,并应要求其分包商也进行此项保险,保险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商 (或分包商 )承担并支付。文物22.1 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的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 币或物品,均应属于国家财产。承包商一旦发现这类物品时,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抄 报项目法人,并执行监理工程师关于处理此事的指令。如果由于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