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新版.9.26.doc第三章 合同条款.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施工合同新版.9.26.doc第三章 合同条款.doc(13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第三章 合同条款广州市市政建设(供排水部分)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番禺区南村镇污水管网二期(新造片区)工程-B标段(暨南大学)施工总承包工程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 发 包 人: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承 包 人: 51目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61. 一般约定61.1 词语定义61.2 语言文字81.3 法律8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81.5 合同协议书9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91.7 联络101.8 转让101.9 严禁贿赂101.10 化石、文物101.11 专利技术10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 发包人义务112.1 遵守法律112.2
2、 发出开工通知112.3 提供施工场地11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112.5 组织设计交底112.6 支付合同价款112.7 组织竣工验收112.8 其他义务113. 监理人11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123.2 总监理工程师123.3 监理人员123.4 监理人的指示123.5 商定或确定134. 承包人13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34.2 履约担保144.3 分包144.4 联合体154.5 承包人项目经理15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16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16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16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17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174.11
3、 不利物质条件175. 材料和工程设备17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7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8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18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8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9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9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9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19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197. 交通运输19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197.2 场内施工道路197.3 场外交通20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20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207.6 水路和航空运输208. 测量放线208
4、.1 施工控制网208.2 施工测量21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21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21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21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21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219.3 治安保卫229.4 环境保护239.5 事故处理2310. 进度计划2310.1 合同进度计划23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2411. 开工和竣工2411.1 开工2411.2 竣工24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24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25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2511.6 工期提前2512. 暂停施工25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25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2
5、5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25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26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2613. 工程质量2613.1 工程质量要求26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27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27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27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27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2814. 试验和检验28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2814.2 现场材料试验2914.3 现场工艺试验2915. 变更29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2915.2 变更权2915.3 变更程序30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31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3115.6 暂列金额3115.7
6、 计日工3115.8 暂估价3216. 价格调整32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32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3417. 计量与支付3417.1 计量3417.2 预付款3517.3 工程进度付款3617.4 质量保证金3717.5 竣工结算3717.6 最终结清3818. 竣工验收38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38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3918.3 验收3918.4 单位工程验收4018.5 施工期运行4018.6 试运行4018.7 竣工清场41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41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41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4119.2 缺陷责任4119.3 缺陷责任期
7、的延长42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42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42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4219.7 保修责任4220. 保险4220.1 工程保险42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43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4320.4 第三者责任险4320.5 其他保险43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4321. 不可抗力44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44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44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4522. 违约4522.1 承包人违约4522.2 发包人违约47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4823. 索赔48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48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4923.3 承包
8、人提出索赔的期限4923.4 发包人的索赔4924. 争议的解决50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5024.2 友好解决5024.3 争议评审50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521. 一般约定521.1词语定义521.1.3工程和设备521.1.6其他531.3法律53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531.5合同协议书54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541.7联络552. 发包人义务562.3提供施工场地562.5组织设计交底562.8其他义务563. 监理人57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573.2总监理工程师573.3监理人员583.4监理人的指示583.6监理人的宽恕584. 承包人58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584
9、.1.8为他人提供方便594.1.10其他义务604.2履约担保624.2.1履约担保的形式和金额:624.2.1.1 履约保证金624.2.3 履约担保的退还634.3分包644.5承包人项目经理65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65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66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664.11不利物质条件665. 材料和工程设备66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75.1.5工程量清单所述之永久工程必须使用全新材料。67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7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8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8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86.4施
10、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87. 交通运输68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687.2场内施工道路68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698. 测量放线698.1施工控制网69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69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699.3治安保卫709.4环境保护7010. 进度计划7110.1合同进度计划71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7111. 开工和竣工72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72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2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7211.6工期提前7312. 暂停施工73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7312.4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74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7413. 工
11、程质量74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74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75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75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7513.7质量争议7514. 试验和检验75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7515. 变更76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7615.2变更权7715.3变更程序7815.4变更的估价原则78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8015.8暂估价(本工程无)80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8017. 计量与支付8117.1计量8117.2预付款8117.3工程进度付款8117.4质量保证金8317.5竣工(完工)结算8317.6最终结清8418. 竣工验收8418.2竣
12、工验收申请报告8418.3验收8418.5施工期运行8518.6试运行8518.7竣工清场8518.8施工队伍的撤离8518.9中间验收85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8619.7保修责任8620. 保险8620.1工程保险8620.4第三者责任险8620.5其他保险87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8720.6.1保险凭证8721.不可抗力8721.1不可抗力的确认87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87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8724.争议的解决8724.1争议的解决方式87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格式89附件一: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89附件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90
13、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本工程不采用此附件)91附件四:履约担保格式93附件五:质量保修书格式96附件六:廉政责任书格式99附件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格式102附件八:工程变更报审表格式107附件九:财政投资评审结算送审资料列表108附件十:工程结算送审资料要求109附件十一:穗建筑2006411号文111附件十二: 番建发【2006】41号文114附件十三:中标通知书115附件十四:施工管理及处罚条例116附件十五:通信联系方式格式121附件十六:工程技术标准121附件十七: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124附件十八:本工程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情况表127附件十九:遵守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总责
14、承诺书的承诺书128附件二十: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129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承包人(全称): (中标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发包人为建设番禺区南村镇污水管网二期(新造片区)工程-B标段(暨南大学)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番禺区南村镇污水管
15、网二期(新造片区)工程-B标段(暨南大学)施工总承包工程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二十)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番发改【2010】189 号 资金来源: 财政定额补贴及企业收取的污水处理费 二、工程承包范围、技术标准和管理目标1、承包范围: 。相关行政部门明确规定由发包人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方进行的检测项目,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支付,但承包人应无偿配合检测方的检测工作。2、技术标准:详见合同附件十六“工程技术标准”。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杜绝一般等级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人数为零。4、环境管理目标: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16、(穗建质200893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081008号)。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工程中的关键节点工期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关键节点工期的调整,不得延误,并不得要求另行增加费用。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本工程所有项目均应按国家有关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执行,要求一次通过验收,且在保修期内污水管道及井内无渗漏、破裂、错位、下沉等现象,道路修复等工程无破裂、下沉等现象。 五、合同形式本合同采用 按
17、招标图纸固定总价承包合同形式。六、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中标价) 元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元。七、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 ; 职称: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1、本协议书及附件;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及总说明等);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要求;7、施工设计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投标文件(含投标函、投标函附录);10、其他合
18、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十二、发包人对承包人项目机构人员的管理要求1、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通信地址等信息作为合同附件。2、在本合同有
19、效期内,承包人更换本工程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除按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在更换后7日内将新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提交给发包人。十三、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捌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发包人肆份,承包人壹份,其余两份作工程报建用;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正、副本所表述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十四、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十五、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0、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盖章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城路119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 授权委托代理人: 项目经理签名: 项目经理签名: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
21、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22、: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
23、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
24、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
25、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
26、间为当天24:00。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27、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
28、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
29、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3 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
30、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
31、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专利技术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
32、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 发包人义务
33、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
34、竣工验收。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
35、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
36、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
37、理。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
38、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
39、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
40、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