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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石场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 全 管 理 制 度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XX采石场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日目 录第一章 安全办公会制度3第二章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4第三章 安全检查制度5第四章 消防管理制度6第五章 库区安全保卫制度7第六章 定员定量制度8第七章 装卸管理制度9第八章 库房管理制度11第九章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2第十章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13第十一章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14第十二章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16第十三章 废品销毁制度19第十四章 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检查制度22第十五章 案(事)件管理制度23第十六章 值班制度2428第一章 安全办公会制度一、公司每月定期召开
2、安全办公会,办公会是解决重大安全事项,确定安全生产目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的重要制度,公司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专职安全员、民爆器材库主任及各矿区的负责人应参加会议,重大事项应通知公司总经理参加。二、公司各部门应如实汇报安全生产状况,分析安全生产隐患,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三、公司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科传达相关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及公司有关安全的重要文件精神。四、办公会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应结合公司发展实际,提出的目标切实可行,实行目标考核制。五、办公会确定的安全生产措施应按照人员、资金、时间、目标“四落实”的原则进行。六、参加安全办公会的人员,必须准时出席会议,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特殊情况
3、请假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七、安全科负责做好安全办公会会议记录。第二章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公司全员纳入安全教育培训对象,安全科负责组织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二、安全教育培训根据从业人员岗位不同,制定不同的培训考核目标和培训内容。三、公司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民爆器材库从业人员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2009、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规范GB50089-2007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培训学习,
4、制定考核办法,未经考核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四、民爆物品库负责人应对民爆库所有人员组织日常教育培训。五、上岗培训、日常教育培训均应留有记录,记录应注明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内容、培训人员姓名、授课老师、培训效果等内容。第三章 安全检查制度一、安全检查是安全管理的重要形式,必须坚持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经常性检查与抽查、上级检查与内部检查相结合等方式。 二、公司每月组织全面检查一次,节假日安全检查由公司安全科负责组织。公司分管负责人应参加全面检查。三、公司各部门、民爆库负责人负责安排定期检查任务,并负责本部门的突击检查。四、公司安全科经常对保管员和值班守护人员等开展以防盗(抢)、
5、防丢失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教育,并有培训记录。五、安全科负责组织公司分管负责人、民爆库保管员、值守人员、与民爆器材接触的公司所有人员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上级部门相关文件,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和技术素养。六、安全科为公司的安全检查组织机构,统一组织和规范安全检查活动,制定安全检查奖惩办法和隐患处理办法。 七、安全检查要侧重检查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设备质量状况及安全措施执行情况、职工持证上岗和标准化操作情况,爆破器材使用及管理和现场各种隐患的整改情况、反“三违”和事故追查情况。 第四章 消防管理制度一、安全科负责公司消防管理工作,制定公司消防器材购置、
6、更新计划,建立消防器材台账,定期检查消防器材配置和使用情况。二、消防器材的配置应参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储存库区内单个储存库应配备至少两个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干粉灭火器应成双配置,干粉灭火器不得露天暴晒,不得直接置于地面上,应设置在灭火器箱中或悬挂于墙壁上,高度不得超过1.5m。四、消防水池应确保水量符合要求,不足时应及时补充。消防水泵、水带等消防器材应妥善保管,确保良好。每周对消防泵、消火栓、消防水带、备用电源启动检查一次。五、民爆物品库指定专人负责库区消防器材的维护和保管,建立消防器材检查记录,每周检查记录一次。六、加强人员培训,从业人员应熟知应急救援措施和各项消防
7、器材的使用方法。七、民爆库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演练过程留有记录。八、储存库门口8m范围内不应有枯草等易燃物,储存库区内以及围墙外15m范围内不应有针叶树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储存库区内不应堆放易燃物和种植高棵植物。应随时清除库区内外的杂草和易燃物。九、建立管理责任承包制,确保避雷、消防设施完整,做到“二会”会保管、会使用,“三定”定人、定位、定期(管理、挂置、换药),“四不”不丢失、不损坏、不锈蚀、不霉烂变质。第五章 库区安全保卫制度一、严格遵守仓库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对公司负责,认真做好仓库的安全工作,严禁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工作期间不定时认真巡查库房情况及库区周围情况,严禁
8、无关人员进入库区,重点检查库房门窗、锁、消防、防雷等设施,发现隐患立即向仓库负责人报告。 三、熟练操作与治安防范及安全保卫有关的装备器具;接到报警信号后,能及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并按规定报警。 四、对治安防范设施开展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有检查、整改记录。 五、建立健全盗(抢)、火灾、爆炸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值守人员应2人一组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视,巡视时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并如实登记形成台账。值守人员履行值班、检查等岗位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七、视频监控人员应盯守监控器,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公司领导和公安部门报警。入侵报警、周界报警和视屏监控发生故障应在1小时内保公司
9、安全科。 八、熟记与当地公安机关和派出所的通讯联络方法,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报告。第六章 定员定量制度一、储存库实行24h专人值守,每班值班守护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值守报警值班室。二、储存库区应至少配备2条(含)以上大型看护犬。三、储存库的最大储存量不应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或设计储存药量,且最大不得超过工业炸药及制品5000kg、工业导爆索50000m(计算药量600kg)、工业雷管20000发(计算药量20kg)、塑料导爆管100000m。 四、工业雷管的发放间内最多允许暂存1000发雷管;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的发放间最多允许暂存计算药量50kg的产品。 五、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一人一
10、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雷管5000发、拆箱(袋)运搬炸药20 kg、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磨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六、在特殊情况下,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起爆器材与炸药可以同车装运,但其数量不应超过;炸药1000kg,雷管1000发,导爆索2000m。雷管应装在专用的保险箱里,箱子内壁应衬有软垫,箱子应紧固于运输工具的前部炸药箱(袋)不应放在装雷管的保险箱上。七、炸药库、雷管库定员2人,同时进库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八、库房外墙上应由明确的储存品种名称、危险等级、定员、定量标志,
11、严禁储存库不应超量储存。第七章 装卸管理制度一、装卸前的安全检查1、装卸人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质和安全知识,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抛掷、拖拽爆破器材或在包装箱上践踏跨跃。2、装卸人员应严格按要求的品种、规格和数量搬运,作业前要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完好,清除运输工具和车辆内的一切杂物。3、车辆应熄火、制动,不应在装卸现场添加燃料和维修车辆。4、押运员应在现场监装,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靠近,运输车辆离库门不应小于2.5m。5、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场所要划定安全警戒范围,并设专人监督,严防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6、装卸作业的场所严禁明火,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应有带电的设备。二、装卸作业过程 7、轻拿轻放,严禁拖
12、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危险品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要分清品种、规格,核准数量。当有怀疑时,及时向负责人员反映,并暂停作业,待问题弄清楚后,继续装卸。在搬运、装卸过程中,不得随意打开包装,遇有包装损坏,不准在库内或装卸过程中处理。 8、同一作业场所不准装卸两种民用爆破器材,装卸人员在作业时不应穿戴化纤衣物或穿带钉子的鞋、高跟鞋,不准携带火种,不准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 9、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同库存放规定,不应超高、超宽、超载。10、民用爆炸物品的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11、遇雷雨、暴风等恶劣天气,禁止进行装卸作业。路面有冰雪时,应采取防滑措施。12、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同时同地进行
13、装卸,不宜在夜间装卸、搬运。对不满箱的爆破器材,应用柔软的材料将箱内的空隙填满,避免在运输时受震动和碰撞。对于回库和收缴的民爆物品入库,应仔细检查,防止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混杂其间。 13、来源不清和性质不明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应入库或装车;回收的各种危险品严禁入库与正常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同库存放。14、机动车不应直接进入爆炸物品库房内作业,爆破器材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15、如包装破损需要更换包装时必须经技术人员鉴定后在指定安全地点操作。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民用爆破器材不准发运和入库。三、装卸完成后的安全检查16、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场所必须清理干净,不能遗留民用爆破器材。 17、装卸作业结束后,
14、作业场所应清理干净,防止遗留民用爆炸物品,并与库管员做好交接。18、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第八章 库房管理制度一、库房外墙上应有明确的储存品种名称、危险等级、定员、定量标志,严禁储存库超量储存。二、进库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和防静电鞋,触摸导静电杆后方能进入雷管库和发放间。严禁携带任何火种、手机、钥匙扣等易产生火花、静电的物品进入库区。三、储存库内应放置温度和湿度计,并每天记录。四、储存库内民用爆炸物品应堆放稳固整齐。储存库内应有标记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标识牌。同库储存多品种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分别堆放,并有明显标志。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清点民用爆炸物品的通道,
15、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6m,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2m。各种民用爆炸物品整箱堆放高度,工业雷管、黑火药不应超过1.6m,炸药、索类不应超过1.8m。宜在地面画定置线,宜在墙面画定高线。爆破器材包装箱下,应垫有大于0.1m 高度的垫木。五、储存库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小动物进入和防止阳光直射措施。六、储存库内不应存放无关的工具和杂物。七、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允许在储存库内以最小包装单元分发。拆箱后的工业雷管应在专门的发放间发放;黑火药应以原包装发放。进入雷管发放间的作业人员,应经泄放静电后才能进行操作。当发放间与库房联建时,发放间应有密实墙与库房隔开。工业雷管的发放间内最多允许暂存
16、1000发雷管,严禁将零散雷管放在地面上。发放间雷管宜挂在架上或存放在防爆箱内。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的发放间最多允许暂存计算药量50kg的产品。暂存产品应标识清楚。民用爆炸物品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八、严禁在储存库、发放间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加工作业。九、来源不清和性质不明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应入库或装车;回收的各种危险品严禁入库与正常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同库存放。第九章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一、公司为民爆物品储存库的从业人员配备防静电鞋、防静电工作服,从业人员上班在岗必须穿戴整齐,未穿戴整齐,不得进入库区。二、劳动防护用品应向具备生产资质的单位进行采购,购买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应标
17、准,有合格证明。三、劳动防护用品应建立领用台账,制定定期发放管理办法。四、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丢失、损坏均应及时向公司报告,进行补充、更换。第十章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一、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从生产、销售和购买、运输以及爆破作业等环节,对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监控作了具体规定。公司严格按照条例及当地公安部门的要求,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进出库数量、流向和储存数量进行严格管理,并向公安部门及时报告。二、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向具备合法山资质的生产企业进行采购,认真检查生产厂的雷管编码打号,检查民爆物品的包装、标识标志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三、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必须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
18、物进行交易。四、公司应当将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以及购买、销售单位的情况向公安部门备案。五、民爆物品入库前库管员应按照装卸管理制度的要求仔细检查,如实记载送货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姓名、民爆物品的编号、数量、规格、准运证号、生产厂家等相关信息。六、发放民爆物品时详细登记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发放时间等相关信息。七、发放民爆物品必须向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资质证的人员,并有公司领导审批意见。八、领取、发放的原始记录留存2年备查。九、仓库内设置民爆物品动态标识牌,对储存的品种、数量、型号、时间进行登记,动态标识牌的数量应与公司进出库流向登记台账的数量一致。储
19、存库内账物相符、日清月结。十、库管员严格按照国家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及时上报民爆物品进出库品种、数量,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十一、根据本地互联网发展水平,逐步建立计算机流向登记、建档、申报信息系统。第十一章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一、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为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炸药、雷管的临界量为10吨。二、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应委托具有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安全
20、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并客观公正,建议措施具体可行。三、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1、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制定并及时完善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2、应针对重大危险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处置应急演练;3、应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从业人员进行应急管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4、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及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5、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6、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保
21、证安全监控系统或监控设施有效运行,并落实监控责任;7、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的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检测、监控系统的定期检测维护等,并做好检测、检验记录;8、应对重大危险源、有重大危险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9、公司主要负责人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所需资金的投入;四、登记建档、备案、核销1、应当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包括:(1)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2)重大危险源种类及基本特征;(3)重大危险源相关图纸和图片;(4)检测及监控措施;(5)事故应急预案;(6)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22、(7)其他重大危险源相关情况等。2、备案将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报公安部门备案。3、核销对库区储存量发生变化,已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公司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提出核销申请;公安部门组织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第十二章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一、事故分类与管理1、事故按性质分类可分为生产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交通事故以及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环保事故、伤亡事故。生产事故,指生产操作过程中,因违反工艺流程、岗位操作法、误操作或控制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设备事故,指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及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坏、损失或流产的事故。质量事故
23、,指生产过程中因违反国家和企业规定的有关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出现原料、中间体、成品使用差错以及混淆、混药、异物混入或变质等问题,使该物料不符合既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物料损失或整批退货的事故。交通事故,指在企业生产活动区域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火灾事故,指发生着火,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爆炸事故,指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环保事故,指发生生产或“三废”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使周围职工、居民和行人受到危害或影响周围农业生产的事故。伤亡事故,指企业员工(包括在厂内施工作业的外来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
24、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2、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容易发生的事故主要是火灾、爆炸和人身伤亡事故。安全科负责事故的综合统计工作。二、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与救护1、公司制订民爆物品储存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防范。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根据预案的要求进行抢救,妥善处理,切忌盲目涉险,以防事故的蔓延扩大。2、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3、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领导要直接指挥,各相关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疏散、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
25、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需要转移民爆物品时,必须设置专人负责监控。4、可能发生爆炸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置警戒线,抢险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1、对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事故报告单位。2、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公司要
26、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在半小时内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动态。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当地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企业各部门和员工要积极配合当地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调查,提供完整的资料和真实的情况,不得隐瞒和虚构。4、伤亡人员确定。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1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补报。四、安全生产责任划分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经理、科长、仓库主任、班组长负责制。上级分配的工作,下级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下级负主要
27、责任。下级向上级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造成后果的,由上级负主要责任。2、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的,由安全科长和分管经理负责。管理部门已指定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3、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负直接责任。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负直接责任,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4、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三违”现象严重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5、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未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以及未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五、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
28、处理1、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经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2、轻伤、重伤事故,由各部门领导负责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要积极组织有关人员配合市公安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4、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发生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5、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
29、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应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0、。8、对防范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9、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贡献突出、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三章 废品销毁制度一、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或再加工。乡镇管辖的小型矿场、采石场或小型爆破企业,对不合格的爆破器材,不应自行销毁或自行加工利用,应退回原发放单位按规定进行销毁或再加工。二、销毁爆破器材时,应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及时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三、销毁工作应根据单位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的书面批示进行。销毁工作不应单人进行,操作人员应是专
31、职人员并经专门培训。销毁后应有二名以上销毁人员签名,并建立台帐及档案。四、销毁爆破器材,不应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进行。五、不能继续使用的剩余包装材料(箱、袋、盒和纸张),经检查确认没有雷管和残药后,可用焚烧法销毁。包装过硝化甘油类炸药有渗油痕迹的药箱(袋、盒),应予销毁。六、销毁爆破器材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残存爆破器材,应收集起来,进行销毁。七、不应在阳光下曝晒爆破器材。八、销毁场地应选在安全偏僻地带,距周围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距铁路、公路不应小于90m。九、销毁爆破器材,可采用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1)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清除销
32、毁场地周围半径50 m范围内的易燃物、杂草和碎石。(2)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有坚固的掩蔽体,掩蔽体到爆破器材销毁场地的距离由设计确定。(3)在没有人工或自然掩体的情况下,起爆前或点燃后,参加销毁的人员应远离危险区,此距离由设计确定。(4)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引爆前或点火前应发出声响警告信号。在野外销毁时还应在销毁场地四周安排警戒人员,控制所有可能进人的通道,不准非操作人员和车辆进人。(5)只有确认雷管、导爆索、继爆管、起爆药柱、射孔弹、爆炸筒和炸药能完全爆炸时,才允许用爆炸法销毁。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分段爆破,单次销毁量不应超过20kg并应避免彼此间发生殉爆。(6
33、)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应按销毁设计书进行,设计书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7)如果把全部要销毁的爆破器材一次运到销毁场地,而又分批进行销毁,则应将待销毁的爆破器材放置在销毁场地上风向的掩体后面,其距离由设计确定。(8)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应采用电雷管、导爆索或导爆管系统起爆。雷管和继爆管应包装好再埋人土中销毁。(9)用爆炸法销毁爆炸筒、射孔弹、起爆药柱和有爆炸危险的废弹壳,应在深2m以上的坑(或废巷道)内进行,并应在其上面覆盖一层松土。(10)销毁爆破器材的起爆药包应用合格的爆破器材制作。(11)销毁传爆性能不好的炸药,可用增加起爆能的方法起爆。(12)燃烧不会引起爆炸的爆
34、破器材,可用焚烧法销毁。焚烧前,应仔细检查,严防其中混有雷管和其他起爆材料。不应用焚烧法销毁雷管、继爆管、起爆药柱、射孔弹和爆炸筒。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不应一起焚烧。(13)应将待焚烧的爆破器材放在燃料堆上,每个燃料堆允许烧毁的爆破器材不应多于10kg,药卷在燃料堆上应排列成行,互不接触。不应成箱成堆进行焚烧。待焚烧的有烟或无烟火药,应散放成长条状。其厚度不应大于10c m,条间距离不应小于5m ,各条宽度不应大于0.3 m。同时点燃的条数不应多于3条。焚烧火药,应防静电、电击引起火药意外燃烧。(14)不应将爆破器材装在容器内焚烧。(15)燃料堆应具有足够的燃料,在焚烧过程中不准添加燃料。(16
35、)只有确认燃料堆已完全熄灭,才准走进焚烧场地检查;发现未完全燃烧的爆破器材,应从中取出,另行焚烧。焚烧场地完全冷却后,才准开始焚烧下一批爆破器材。焚烧场地可用水冷却或用土掩埋,在确认无再燃烧的可能性时,才允许撤离场地。(17)不抗水的硝铁类炸药和黑火药可用溶解法销毁。在容器中溶解销毁爆破器材时,对不溶解的残渣应收集在一起,再用焚烧法或爆炸法销毁。不应直接将爆破器材直接丢人河塘江湖及下水道中溶解销毁,以防造成污染。第十四章 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检查制度一、必须严格遵守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 二、认真把好领用关,管理人员必须按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的使用数量进行发放,领用时超过当天
36、当班使用量,仓库管理员有权拒绝发放爆破器材。三、认真做好领用和清退登记工作,做到领用、清退帐目清楚,货物相符。 四、爆破器材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五、爆破人员不得进入民爆库内,雷管发放必须在发放间进行,炸药整箱发放,由库管员在库室外发放。 六、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个检查包装情况和检验合格证情况;对变质的、过期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按数量交仓库做册登记,并交仓库保管,同时认真做好收缴工作。七、来源不清和性质不明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应入库;回收的各种危险品严禁入库与正常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同库存放。八、严禁不按规定多领少用,严禁转借、转卖、赠送和私藏民爆物品。 九、严禁单人领取雷管
37、、炸药,严禁未经培训人员领取爆破器材,领用人员必须在领用单上签字。 十、对违章违法的行为人和事,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查处。第十五章 案(事)件管理制度一、民爆物品发生丢失、被盗、爆炸和其它事故的均属于案件,发生未遂事故的属于事件。二、民爆物品发生案件(事件)均应立即上报公司领导和公安部门。民用爆炸物品发生丢失、被盗、爆炸等事故不如实上报或隐瞒不报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安全科建立案件(事件)档案,记录详细的案件(事件)发生事件、地点、过程、报告、侦破结果、处置结果等内容。四、公司建立案件(事件)分析会制度,认真分析案件(事件)发生的原
38、因、防范措施、处理意见,做到举一反三,防患于未然。第十六章 值班制度一、值守人员应年满18岁,不超过55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值守人员应由公安部门出具无刑事犯罪、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强制戒毒记录的证明。并经本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上岗证应张挂在值班室。二、值守人员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按照预案处置突发事件,能熟练操作与治安防范及安全保卫有关的装备器材。三、值守人员接到报警信号后,能及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并按规定报警。四、公司设置安全科,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对治安防范设施开展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有检查、整改记录。五、治安保卫机构应当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明
39、确其职责及人员组成,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备案。六、经常对保管员和值班守护人员等开展以防盗(抢)、防丢失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教育,并有培训记录。七、民爆物品储存库实行24h专人值守,每班值班守护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值守报警值班室。值守人员应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视,巡视时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并如实登记形成台账。值守人员履行值班、检查等岗位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八、值班守护人员熟记与当地公安机关和派出所的通讯联络方法,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报告。九、值守人员应严格遵守定时巡检制度,巡检人员应随手关门,提高警惕,互相协防。视频监控人员应紧盯监控录像,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第十七章 库区动火动焊管
40、理制度一、仓库区域内不准随便使用明火,库区内严禁吸烟,并有禁止吸烟的明显标志。 二、操作及检查人员,严禁把火种、火源带入库房,不准穿带铁钉的鞋进入库房,做到防火、防盗、防电、防潮。 三、库房区域内严禁住人,不准设置火炉、煤油炉、电炉等用火用电设备;库房要用安全的防爆手电筒进行照明或采用投射照明,开关设在室外。 四、保证库区清洁,在库房内不得堆放任何杂物及废品;爆炸物品储存库围墙外15m范围内,不得种植竹和针叶树,所有干枝枯叶或其它易燃物品应及时清理。 五、储存库必须装设避雷装置,防止雷电引起库房燃烧、爆炸。 六、储存库不得动火动焊,若确实需要,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指定安全负责人现场指挥,安排专职安全员监督后,方可进行。 七、五级以上大风天气,禁火区内禁止一切生产、生活用火,并加强巡视。 八、发现火患按属地原则立即处理;发现火警报公司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处理;发现火灾事故现场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根据火势情况组织报警,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险情应请示上级领导,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