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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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2012年8月,第一部分 营改增基础知识介绍,一、什么是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优势 三、“营改增”试点工作安排 四、“营改增”试点的范围 五、“营改增”的积极意义,一、什么是增值税,1、增值税定义 增值税,照字面理解,增值税就是对增值部分征税。,一、什么是增值税,可以简单理解:一件商品或服务,投入了100元,最终向客户收取了120元,商品或服务在本环节的增值是20元,对之征税,就是增值税。,一、什么是增值税,2、举例 服务业例子:广告业企业做广告工程,要购进设备,仪器,做广告的材料,要用广告设计软件,公司有日常办公用品、水电费等支出,公司

2、业务来不及做,也可能委托其他单位做个设计等等。那么在我收取的广告费中,抵减了这部分耗用的部分,再对差额征税,就是增值税。,一、什么是增值税,2、增值税举例 交通运输业例子:物流业需要购进运输设备,消耗油、气能源,运输工具要修理等等,装卸搬运、港口服务等物流辅助项目也可以抵扣等。,二、增值税的优势,1、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它“道道征收”,但“税不重征”,前道的税负通过价格浮动和“价外税”的形式得以转嫁到下一环节,形成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直至最终由消费者来承担。,二、增值税的优势,举例:以前开一张100万的服务业发票,接受服务的单位就计入相关费用科目100万,试点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价约94万,税6万,合计100万,计入费用94万,6万可以抵减增值税。,二、增值税的优势,2、现行营业税制度就明显存在“全额征收,重复征税”、“两税差异,抵扣中断”、“区别对待,政策歧视”等制度性缺陷。,二、增值税的优势,3、增值税“前道征,后道抵”、“税不重征”的优势,所以增值税是目前国际上最通行的流转税制度,有170多个国家推行了增值税制度。可见,增值税是一个历史趋势,“营改增”是一个必须的过程。按照我国的规划,“十二五”期间,应该要完成“营改增”的整个过程。,三、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安排,2011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交通运输

4、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文件(以下简称“营改增”),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对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7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省市。明年会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三、“营改增”试点工作安排,四、“营改增”试点的范围,1、试点应税服务范围 本轮列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范围简称为“1+

5、6”“1”就是指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税率 11%“6”就是指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除有形动产租赁税率6%有形动产租赁税率17%。,四、“营改增”试点的范围,2、几个特别规定 一是非营业活动中的服务业,是不征收增值税的。“非营业活动”是指:(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特别注意: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

6、提供的服务不征税应仅限于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职务性服务,员工向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与工作(职务)无关的服务凡属于应税服务征收范围的应当征收增值税。例如某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为本单位运输货物收取运费等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四、“营改增”试点的范围,2、几个特别规定 二是境外提供的服务,也是不征收增值税的。(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营改增”试点的范围,2、几个特别规定 三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

7、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该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四、“营改增”试点的范围,2、几个特别规定 四是有一些特殊的试点过渡期政策,特别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如按照规定,从10月1日起,有形动产租赁业就应该缴纳增值税,但过渡期政策明确,试点纳税人在税制转换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之日前继续按现行营业税政策缴纳营业税。,五、“营改增”的积极意义,一是从我们现代服务业企业自身的税收情况看,一般认为,税改后税收负担会较普遍降低。而对纳入试点的现代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增值税,其实际税负比原营业税税负下降了41.

8、75%。,五、“营改增”的积极意义,二是对接受服务的生产经营企业来讲,“营改增”后,生产流通企业购买的服务可以抵扣,整体税负降低。,五、“营改增”的积极意义,三是从区域税源角度来讲,先行试点,会形成南通的“区位优势”。,上海试点的情况,截至6月底,上海共有13.9万户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与原实行营业税税制相比,仅今年上半年,上海“营改增”改革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收负担约44.5亿元,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相应减少税收收入、增加财政支出。“营改增”明显加速了企业的设备更新与改造。交通运输业、物流辅助服务企业的设备采购额分别增长了10.8%和171.3%;试点企业市场拓展加快

9、,特别是服务贸易出口国际竞争力提升,上半年试点企业本市客户数同比增长7.2%,外省市客户数同比增长11.6%,境外客户数同比增长3.4%,境外合同金额同比增长30.2%;试点企业吸纳就业人数同比增长8.9%。“营改增”的意义,并不能只看涉及“营改增”企业的税负增减,它的意义更多体现在增值税整个链条的税负减少和税制的完善,从而带来的综合效应。,试点过程部分企业税负的增长,如何应对部分企业的税负增加,主动地去适应政策,把政策转型期变成自己的经营策略调整和结构优化期,从而争取自身经营业务活动的主动性。税务部门也将加强行业相关情况的研究,及时反映企业的合理诉求。企业对承包、挂靠、业务外包等问题,一定要

10、注意规范操作,规避风险。相关政策及时沟通,进一步明确执行口径。,江海南通 阳光国税,第二部分 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一、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二、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三、试点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其他规定,一、纳税人的分类管理,2、试点纳税人的分类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1、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具体规定:财税2011111号试点实施方案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辅导材料p-99),一、纳税人的分类管理,3、年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如何确定?(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目前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

11、0万元以下(含)。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应为不含税销售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第一条和第三条 政策解读: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纳税人的分类管理,(2)年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

12、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a、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b、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一、纳税人的分类管理,(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计算。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计算公式=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具体规定:国家税务

13、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第一条第二款(辅导材料p-135)政策解读:我省试点开始前,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应税服务营业额103%”超过(大于)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教材p-3)(必须要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详见财税2011111号试点实施方案),二、试点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基本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具体步骤如下:,应纳税额,二、试点一般

14、纳税人的计税方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培训资料,根据计算得出的销售额*适用税率,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九条确定进项税额,销售额的确定,二、试点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基本规定:(辅导材料p104-105 财税2011111号试点实施方案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2、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销售额的确定,二、试

15、点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基本规定:3、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5、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销售额的确定,二、试点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注意事项:1、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

16、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与营业税不同,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计税依据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即以不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辅导材料p-5、6)2、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就是指提供应税服务的使用税率,销售额的确定,二、试点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特殊规定:(辅导材料p-6)1、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除折扣额。2、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高或者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17、,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销售额的确定,二、试点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销售扣除的规定:1.允许扣除的项目(差额征税)(辅导材料p-6、7)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

18、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销售额的确定,试点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销售扣除的规定:1.允许扣除的项目 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按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时,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销售扣除的规定:2.扣除凭证管理的要求(辅导材料p-7)增值税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

19、应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4条规定)是指:,销售额的确定,二、试点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销售扣除的规定:2.扣除凭证管理的要求(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外汇支付凭证、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销售额的

20、确定,二、试点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增值税差额征税:1、差额征税的办理(辅导材料p-59)差额征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前,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供流转税登记备案表(以CTAIS2.0为准)。未按规定备案的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2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不能填列。2、计税销售额的计算(辅导材料p-59)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见下表),销售额的确定,二、试点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增值税差额征税:3、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的具体规定(辅导材料p-61)

21、(1)当期发生属于规定扣除项目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除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外,可以全部计入当期允许扣除项目申报扣除。当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上期转入本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余额本期发生的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2)当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小于等于当期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当期实际扣除的价款为当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3)当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大于当期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当期实际扣除的价款为当期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可以转到下期

22、继续扣除。,销售额的确定,二、试点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增值税差额征税:4、增值税差额征税应税服务项目及允许扣除价款项目的具体规定(1)交通运输业(详见辅导教材p-62-64)(2)现代服务业(详见辅导教材p-64-67)(3)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销售额的确定,二、试

23、点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销售额的确定时间(纳税义务时间辅导材料p-105):,销项税额的确定,二、试点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销项税额的计算: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辅导材料p-8)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的处理(辅导材料p-7):1、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2、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

24、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销项税额的确定,二、试点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营业税改增值税过渡期的特殊规定(辅导材料p-8)1、我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2012年10月1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2012年10月1日(含)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2、我省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2年10月1日前已缴纳营业税,2012年10月1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3、我省试点纳税人2012年

25、10月1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进项税额的确定,二、试点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一、进项税额的计算(辅导材料p-8)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二、纳税人可以取得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1、从货物(包括机器设备)销售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26、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本条所称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进项税额的确定,二、试点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二、纳税人可以取得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4、接受交通运输服务,按照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包括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货票和中铁快运运单等铁路运输票据、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或者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数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

27、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价税合计)扣除率(7%)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自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但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而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并同时应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确定,二、试点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三、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管理规定(辅导材料p-9)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增值税纳税人必须特别注意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如扣税凭证的索取、保管、按

28、规定时限认证、抵扣等等。1、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要求及方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进项税额的确定,二、试点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三、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管理规定 2、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抵扣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运增值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的海关

29、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的确定,二、试点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三、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管理规定 3、逾期扣税凭证和未按期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处理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具有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30、,进项税额的确定,二、试点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三、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管理规定4、不得抵扣进项税(辅导材料p-10-12),三、试点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其他规定,辅导材料p-30 一、我省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二、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服务销售额和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

31、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三、试点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其他规定,(四)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对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主要采用以下控制措施:1.增值税抵扣凭证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2.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限量限额发售;3.一月内多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税款等。,第三部分 一般纳税人新的申报表,一、启用时间和纳税申报资料 二、纵览一下新的增值税申报表。三、填表说明 四、申报案例,一、启用时间和纳税申报资料

3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江苏省于2012年10月1日(所属期)启用修改后的增值税申报表。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包括:(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主表);(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简称附表一);(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简称附表二);(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简称附表三);(五)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注:根据表间数据的逻辑关系,建议纳税人按照“附表三、附表一,固定资产抵扣明细表,附表二、主表”的顺序进行填写。,二、纵览一下新的增值税申报表,新的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辅导材料p-55)注:主表第23栏、第6栏、第910栏、第22栏、第2527栏、第2933栏、第3538栏不需填报。主表只有23栏、28栏和35栏需要纳税人录入,三、填表说明 四、申报案例,附表一与附表三具体表间关系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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