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金融市场学chap13金融监管体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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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金融市场学,第十三章 金融监管体制,目录,总述,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体系和基本制度的总称。它涉及金融监管当局、中央银行以及金融监管对象等多个要素。金融监管体制的模式受一国社会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结构、政治结构和具体组织结构等多种因素制约。本章重点讨论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以及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演变。,第一节 金融监管体制模式,一、金融监管体制模式,一元多头式,全国的金融机构的监管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独立的权力,在中央一级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共同负责的监管模式,德国、日本、法国均属于这种模式,这反映这些国家权力集中的特性和权力制衡的需要。一元多头

2、金融监管体制的优点是,有利于金融体系的集中统一和监管效率的提高,但需要各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合作和配合。从德国、日本、法国的实践来看,人们习惯和赞成各权力机构相互制约和平衡,金融管理部门之间配合是默契的,富有成效的。然而,在一个不善于合作与法制不健全的国家里,这种体制难以有效运行。,一、金融监管体制模式,二元多头式,中央和地方都对银行有监管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来行使监管的职能。联邦制国家因地方的权力较大往往采用这种组织机构,如美国和加拿大。实行二元多头监管体制的国家情况也不完全相同。如美国的二元多头监管体制形成对某一家银行(不管是国民银行还是州银行)的多头的、重复的检查管理;而加拿

3、大的二元多头体制却是各自监管特定的金融机构,并不重复,尤其是对联邦特许银行商业银行和外因银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还是单一的。二元多头监管体制适用于地域辽阔、金融机构多而且情况差别大或政治经济结构比较分散的联邦制国家。实行这种体制的优点表现为:能较好地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防止金融权力过分集中,有利于金融监管专业化。但是,这种监管体制也存在监管机构交叉重叠,容易造成重复检查,影响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开展,金融法规不统一等缺点。,一、金融监管体制模式,集中单一式,二、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一)20世纪30年代以前,(二)1929-1933年大危机至20世纪70年代,1929-1933年,西方世界发生了次严重

4、的经济危机,这次由于证券市场大崩溃引起的经济危机,对西方的银行业和证券业是一个毁灭性的打击,使得银行业与证券业合业经营的弊端暴露出来。美国国会经过调查后认为,这次经济危机是以大量银行倒闭为特征的金融危机,旧银行倒闭的重要原因是因为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证券业务。因此,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该法案确立了银行与证券、银行与非银行机构分业经营的制度,成为一部划时代的金融立法,对全球金融经营体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该法案规定任何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商业银行,除了可以进行投资或代理、经营指定的政府债券、用自有资本有限地买卖股票债券外,不能同时经营证券投资等长期性投资业务;同样证券公

5、司也不能从事吸收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这是美国证券业和银行业分业经营的重要标志。为了加强对证券业的监管,1933年美国颁布了证券法,1934年颁布了证券交易法,1939年颁布了信托契约法,1940年颁布了证券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1939年设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金融监管的加强对维护金融业的稳健经营、增强公众信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家纷纷参照美国建立了分业监管的模式,如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然而,与此同时,以德国为代表的部分欧洲大陆国家仍然维持混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模式。因此在这一阶段,世界金融监管体制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

6、另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混业经营、混业监管体制。,(三)20世纪70年代以来,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商业银行业不断加剧的竞争以及国际资本流动的日趋活跃,推动了金融创新的发展。这些不断涌现的金融创新模糊了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银行、证券和保险的产品日益趋同。各国金融管理当局在内外压力的推动下,纷纷对本国金融体制实行了重大改革,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打破商业银行与证券业之间的界限,出现了银行业与证券业融合的趋势。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允许金融持股公司下属子公司对银行、证券、保险兼业经营,证券和保险公司也可通过上述方式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美国金融业重新进入混业经营时代。英

7、国、日本等国家也都在20世纪80、90年代先后完成了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为了在混业经营的体制下更有效地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许多国家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建立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机制,或是将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机构作为改革的目标。,三、各国(地区)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分析,三、各国(地区)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分析,表13.1 主要国家和地区金融业经营及监管体制,三、各国(地区)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分析,表13.2 各国(地区)银行监管机构,三、各国(地区)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分析,表13.3 各国(地区)金融监管体制结构概况,三、各国(地区)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分析,三、各国(地区)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分

8、析,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大多数情况下(123个国家(地区)中的81个)是中央银行。同时,多数国家(地区)(123个中的70个)负责监管银行的机构并不监管其他金融机构,只有荷兰、新加坡和乌拉圭实行由中央银行负责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的三业监管。,在更广泛意义上考虑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时,73个国家(地区)中的35个对银行、证券和保险实行由特定机构分业监管,保险公司是由指定的机构监管。但是,自1996年以后,有指定专业监管机构的国家越来越少。智利和斯洛伐克等实行银行业单独监管,证券和保险由同一机构监管。有9个国家实行银行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由单独机构监管。有13个国家实行银行和保险由同一机构统一监管,

9、证券单独监管。,三、各国(地区)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分析,实行统一监管的国家有奥地利、挪威、丹麦、马耳他、瑞典、澳大利亚、冰岛、日本、韩国和英国等10个国家。这些国家建立的统一监管机构,其内部组织结构也大有不同,可归纳为以下三种模式。,第二节 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一、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变迁,自1782年美国出现第一家银行北美银行一直实行自由银行制度,没有统一的调节银行行为规范的法规,而是由各州自行制定,从而造成银行券过度发行,且各银行的信用能力差异较大,有的银行倒闭后因银行券的无法兑现,给社会带来混乱。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国会于1863年通过了国民银行法,对银行券的发行和

10、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等进行了规范。但由于当时没有统一的货币发行和监管机关,造成货币供应混乱,使得美国每隔数年就要发生一次信用危机。因此美国政府认为必须建立中央银行以解决集中发行货币和银行管理的问题。1908年国会成立了全国货市委员会,调查各国的货币制度,研究制定中央银行法。并于1913年12月23日,国会通过了美国第一部中央银行法联邦储备法。根据这一法案,全国划分12个联邦储备区,设立了12个联邦储备银行,并将首都华盛顿的联邦储备局(后改为联邦储备委员会)作为联邦储备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协调12个联邦储备银行的活动,从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联邦储备系统,即美国的中央银行系统,这是美同最重要的金融监管机

11、构。1929年夏天开始的世界性经济衰退最终演变成了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经济、金融危机。银行大量倒闭、美国公众丧失了对银行的信心、金融恐慌弥漫了30年代初期的美国。许多监管者和立法者认为国民银行法和联邦储备法没有涉及30年代出现的严重问题从而导致公众对银行体系丧失信心。在这种情况下,1933年国会通过了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美国金融业逐步形成了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体制,银行、证券和保险单业分别由不同的机构实施监管。,一、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美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一、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联邦储备银行(FRB)、财政部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储蓄性金融机构监管局(OTS)以

12、及州银行局(SBD)共同负责银行业的监管。财政部货币监理署负责监管在联邦政府注册的国民银行和外国银行分支行;州政府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州一级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参加联邦储备体系的银行由联邦储备银行理事会进行监管;为参加联邦储备体系但参加了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的银行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监管;银行控股公司由联邦储备银行理事会负责监管;按照联邦法批准设立的储蓄性金融机构由储蓄性金融机构监管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监管;经州法律批准成立的、并参加存款保险的储蓄性金融机构受储蓄性金融机构监管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州银行局三方监管;经州法律批准成立的但没有参加存款保险的储蓄性金融机构只接受储蓄性金融机构监

13、管局、州银行局两方监管。美国的这种双线多头监管体系,使任何家银行都同时置于两家或两家以上监管机构的监管下,这种多头监管在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制约和相互竞争的微妙关系,有利于提高监管透明度和质量。,银行业的监管,一、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证券、期货、保险业的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证券业的监管,它对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柜台交易和证券业协会等履行监管职能,混业经营后,银行所从事的证券业务也纳入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范围;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负责对期货经纪机构、期货市场信息披露、期货交易所等实施监管;美国的保险机构,由所在各州保险监管局负责。,一、美国的

14、金融监管体制,美国的主要金融监管机构,财政部货币监理署(OCC),财政部货币监理署是1863年依据国家货币法案成立的,隶属于财政部是美国银行监管机构中历史最长的一个,是唯一有权对国民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及代理机构签发执照的联邦监管机构,它还负责审批所监管银行的其他活动,同时也发布一些有关银行经营管理的法规和条例,以约束国民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及代理机构的行为。,财政部货币监管署运用的金融监管方式主要采用现场检查。这种方式主要包括银行安全与稳健检查、合规性检查以及特别检查。安全与稳健检查主要是对银行进行金融机构统一评级;合规性检查主要是对银行遵守各项法律及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作为对现场检查的补充

15、,该机构在必要时还运用其他手段来履行其监管职责,包括建议、道义劝告以及采取一系列的特别措施。,一、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FRB),美联储成立于1913年,总部设在华盛顿特区,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并实施货币政策,监控全美的信用状况;监管联邦储备银行、联储成员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监督消费者信用保护法的执行情况等。联储委员会有权颁发银行控股公司的执照,并审批联储成员的州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的合并、收购、控制权变更等申请。联储委员会也参与对外国银行在美国分行经营状况的监管。,在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美联储在监管手段上也进行了改革,提高审慎监管的灵活性,根据各银行的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承受

16、能力进行区别监管,避免简单化和模式化;对兼并形成的超大银行机构,注意在加大监管力度和避免出现“道德风险”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点。,一、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一、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二、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一)1979年银行法颁布以前的英国金融监管,(二)1979年银行法及其监管特点,自20世纪70年代后,这种君子风度式的监督方式受到挑战。特别是经历了1973年至1974年的银行危机之后,英国政府深刻认识到必须修订原有的1964年英格兰银行法。因为该法仅规定,英格兰银行可以向金融机构提出劝诫,而“劝诫”又无法律强制。于是英国1979年lO月又重新颁布了银行法。这是英国第一部完整的银行法。1979年

17、银行法规定,凡在英国经营金融业务的银行都必须受英格兰银行管辖。这部法律使英国金融业的监管向法制化、正规化的道路上迈出了一大步。,但是,从总体上讲,1979年银行法并不理想,也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英格兰银行传统的监管方式。因为在处理具体事件时,银行法赋予了典格兰银行广泛的自决权,在解释、评价和管理等方面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监管活动在很大程度上要受英格兰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观念的支配。,(三)1987年银行法及其监管特点,1984年10月发生的曾一度引起国际轰动的约翰逊马修(JMB)银行倒闭事件,又一次对银行监管产生了冲击。按照1979年银行法,英格兰银行对“获准银行”的监管更多的是依据被监管银行的内部规章

18、,双方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保留了传统的“君子协定”式的监督体制;而对“持牌照吸收存款机构”则主要依据英格兰银行的法规标准进行直接监管。而该银行是按1979年银行法批准作为“获淮银行”进行营业的。该银行的倒闭突出反映了“获准银行和有牌照的吸收存款机构”这个金融监管双轨制的弊端。JMB倒闭的主要起因是它对单个借款人的贷款数量超过了公认的限额,即银行资本的10%。但1979年银行法对此限额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英格兰银行拿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采取措施。这次事件暴露出英国银行法的缺陷。为此1987年英国修改了银行法,1987年5月颁布了1987年银行法。与1979年银行法相比,1

19、987年银行法进一步充实了英格兰银行的法律基础。但是英格兰银行在监管方式上,仍然保留了其原有的灵活性特点。1987年银行法没有过多地就具体问题作详细、强硬的规定,而是允许英格兰银行在法律原则之内,根据每个监管对象的具体情况作出灵活的、符合实际的决定,银行法仅对监管标准做了非常原则的规定,这样,英格兰银行在决定何时对金融机构行使其干预权方面就拥有了比较广泛的自决权。,(四)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与金融监管服务局,(四)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与金融监管服务局,金融监管服务局的设立,(四)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与金融监管服务局,(四)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与金融监管服务局,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的颁布,2000年6月,

20、英国女王正式批准了200O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这是一部英国历史上议院对提案修改达2000余次创下修改最多记录的立法,也是英国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部关于金融服务的法律,它使得此前制定的一系列用于监管金融业的法律、法规都被其所取代,从而成为英国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该法明确了新成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者的权力、责任及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这一整套新的“游戏规则”为英国适应新世纪金融业的发展和监管,提供了一个空前崭新的改革框架。,(四)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与金融监管服务局,三、日本的金融监管体制,(一)二战前日本的金融监管体制,(二)二战后日本金融监管体制的变化,(三)1998

21、年以来的日本金融,(三)1998年以来的日本金融,1998年6月日本成立金融监督厅,责民间金融机构的检查与监督;大藏省仍然负责金融制度方面的宏观决策(包括金融制度、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划、提案,以及金融机构的破产处置和危机管理等)、检查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监管存款保险机构等。1998年12月成立金融重建委员会,该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负责执行金融重建法、早期健全法以及金融机构破产和危机管理等方面的立案,并负责处置日本长期信用银行等几家大型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同时,将金融监督厅归并到金融重建委员会之下,但仍继续行使其原有的检查和监督职能。大藏省继续负责金融制度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财务制度检查,而对

22、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则由以前的大藏省单独监管改为与金融重建委员会协同监管。2000年3月,明确将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权由地方政府收归中央政府,并交由金融监督厅负责。2000年7月,在金融监督厅的基础上正式成立金融厅,并将大藏省负责的金融制度决策权(包括金融制度的规划、提案,以及金融机构的破产处置和危机管理等)、企业财务制度捡查等职能转移至新成立的金融厅,大藏省仅保留与金融厅一起对存款保险机构的协同监管权,以及参与金融机构破产处置和危机管理的制度性决策(但重点放在确保决策的顺利实施方面)。,(三)1998年以来的日本金融,2001年1月,在全面推行政府机构改革时撤销了金融重建委员会,由金融厅独立地

23、全面负责金融监管业务,包括:对金融机构的检查和监督、金融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制定与民间金融机构的国际业务相关的金融制度(含金融破产处置制度和危机管理制度)、检查企业财务制度以及金融重建委员会的遗留工作等,同时,协助财务省(原大藏省)共同对存款保险机构进行监督。财务省仅保留对存款保险机构的协同监督职能,其下属地方财务局则以接受金融厅委托的形式重新对地方金融机构行使金融监管职权。,此外,日本在此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一方面,注意缩小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和范围,将其权限限定在金融制度(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对金融机构的行为合规性和风险度方面的监管等领域,不再干预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金融厅的监

24、管方式也由过去的行业监管改为职能监管,在职能监督部门之下再细分行业进行检查与监督。另一方面,努力强化市场的约束机制,规范金融机构的信息技露制度提高金融机构的透明度,完善企业会计制度准则,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在社会监管中的作用。,四、德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一)德国统一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二)德国统一后的金融监管体制,(三)近年来德国金融监管的改革,自2000年以来,德国政府冲破重重阻力,坚决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2002年4月22日德国统一金融服务监管法通过以后,在合并原来银行监管局、证券监管局、保险监管局三家机构基础上,于5月1日正式组建成为德国金融监管局(BaFin),负责统一监管

25、2700家银行、800家金融服务机构和超过 700家的保险企业。,德国金融监管局设置了三个专业部门,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三个交叉业务部门,负责专门处理交叉领域的问题。主要目标是确保整个金融产业的正常功能,保证银行、金融服务机构和保险企业的清偿能力,保护客户和投资者利益。,(三)近年来德国金融监管的改革,(三)近年来德国金融监管的改革,证券监管部门设在欧洲和德国的金融中心法兰克福,也是欧洲中央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主要所在地。依据联邦证券交易法对证券和衍生市场进行监管。证券交易法明确禁止利用内部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以增强投资者公平交易的信心。监管工作人员主要通过分析报告来识别非正常价格

26、变动和交易,防止任何形式的内部交易行为。对于违反内部交易规定的,将被处以罚款或者不高于5年的监禁。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公布任何可能引起股票市场价格异常变动的信息(特别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对于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定的,监管部门将给予行政处罚。在监管方式上,监管部门聘请外部审计师对开展证券业务的信用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进行外部审计。此外,承担了资产管理职能,负责监督管理投资公司和金融服务机构,以及外国投资公司等。保险监管部门设在波恩,依据保险监管法监督保险公司,主要目的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确保保险人在任何时候能够承担预期责任。监管部门负责给保险公司发放经营许可证,在被授权经营前,保险监管部门要进行综合

27、的法律和财务检查,比如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经营计划和自有资金证明,要求管理人员必须提供自己良好的资信情况和职业资格证明。保险监管人员检查年度会计账户是否根据会计标准正确处理,并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是否建立充足的准备,具有充足资金并进行再保险以防止非预期损失等。,(三)近年来德国金融监管的改革,为提高监管效率,金融监管局在组织结构安排上考虑了部门差异,对于金融市场跨部门的任务由专门的交叉部门独立办理。第一个交叉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处理涉及金融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集团的交叉监管问题,并观察和分析金融监管技术是否随着金融创新而改变。负责处理跨部门间的协调问题和参加国际监管论坛,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

28、员会、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等,参与到欧盟统一监管标准的修订工作。负责与其他国家监管当局签订谅解备忘录,增强国际间监管合作。第二个交叉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处理涉及到交叉领域的法律适用和立法问题,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负责反洗钱和打击违法金融交易,使得德国反洗钱和打击金融违法活动的工作更加有效。第三个部门是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水平以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负责编制金融监管局预算。目前金融监管局采取向监管对象收费方式。此外,成立了咨询委员会,包括了金融机构代表和消费者保护协会和学术团体。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作用是提供如何提供监管水平的建议等。,第三节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一、我国

29、金融监管体制的沿革,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金融监管,新中国成立后,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计划经济体制,到1978年期间,与高度集权化的计划经济相适应,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金融管理体制。这个时期中国金融业有两大突出特点:,中国金融业不存在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问题,金融监管主要以上级银行对下级银行执行统一的信贷计划、现金计划进行管理为主要方式。,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沿革,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金融监管,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沿革,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沿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制,1994年后,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体制逐步确立,与此相适应,也初步形成了分业监管体制。,1986年1月,

30、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其个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制定有关金融法规和政策,制定金融规章制度,管理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全面管理股票和债券。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证券主管机关负责证券发行、上市的审批。中国保险监管职能也一直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沿革,随着证券业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体系也逐步建立起来。1981年至1985年证券业由财政部独立管理。1986年至1992年,证券业由人民银行主管。1990年在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八个部委共同参加的国务院股票审批办公室即股票市

31、场办公会议制度,1992年6月又建立了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室,统一的证券市场领导管理体制初步形成。另外两个民间证券业自律组织建立,即中国证券协会和国债协会。由此我国证券业监管开始步入政府管理和行业自律性管理相结合的新阶段。,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沿革,1992年至1998年,证券业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主管。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证券委作为证券业的主管机构,主要负责证券市场的宏观政策制定,其主要职责包括:组织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审核申请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并配合国家计委下达证券市场的年度规模。证监会是证券委的执行

32、机构,它对证券业、证券市场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1992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已不再是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但仍然负责审批金融机构,其中包括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商,还负责管理债券交易投资基金。在这一证券监管体制下,我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股票发行和上市试点,证券市场逐步成为全国性市场,证券业的监管也由分散监管走向集中监管。从1998年至今,证券业由证监会主管。1998午国务院决定撤销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其工作改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并决定其对地方证管部门具有垂直领导权,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机构的审批监管权也划给中国证监会,这就形成了以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为主和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系。,一

33、、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沿革,中国保险业发展较慢,尽管1949年10月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难以形成市场。1980年我国开始恢复停办20年之久的国内保险业务。198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从此结束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保险业的局面。此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相继成立。1992年l0月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成为第一个在中国开业的外国保险公司。1996年7月人保公司又改建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实行分业经营,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中国再保险有限公司。同年,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华

34、泰财险、华安财险四家股份制保险公司获准成立。中国保险业真正进人了竞争和开放时代。,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沿革,中国保险业监管过去一直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中国人民银行下设保险司,具体负责保险监管工作,保险司有六大处,分别为财产险管理处、寿险管理处、再保险管理处、中介机构管理处、业务检查处和混业处。另外,关于外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中介人公司的审查批准,及有关对外资保险和中介入机构的政策方针和有关规则办法的制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负责。而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业的现场检查,则由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司负责。,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使保险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体系中独立出来。中

35、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有利于培育和完善我国保险市场;有利于统一保险监管职能,理顺保险监管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保险监管体系;有利于加强保险业的监管工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我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保险业的国际交往与合作,不断提高保险业监管水平。,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沿革,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成立,由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银监会的成立,改变了近50年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和银行监管合一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增强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使其有更多的时间和空

36、间履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从而有助于不断提升货币政策水平,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同时,银监会的成立,明晰了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监管的框架,使银行业的监管力度得到了大大加强,监管方式、技术、理念、制度走向专业化,并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从而不断提升中国银行业的监管水平,进一步增强了中国银行业国际竞争力。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从法律上确立了分业监管的体制。,二、我国

37、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二、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二、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进一步改革,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过渡期的结束,金融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深,与世界的融合既意味着更直接地参与广泛竞争,同时又便于更好地借鉴他国经验,弥补自身不足,更好地把握时代发展潮流,提高自身实力。随着国际大型金融控股公司的大规模进入,必将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和金融监管提出严峻的挑战。绝对的分业经营会削弱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面对着全球不可逆转的金融业混业发展趋势,我国的银行与证券的分业经营模式只是基于现实的一种阶段性选择,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渐成熟,我国金融市场与

38、世界金融市场的接轨与融合将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我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将是一个未来的发展方向。我们应当把握主动权,在努力提高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整体素质、健全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同时,分步骤地向金融混业监管体制过渡。,本章小结,金融监管体制模式在不同的国家(地区)有不同特点,概括来讲,可将其分为:一元多头式,即全国的金融机构的监管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独立的权力,在中央一级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共同负责的监管模式;二元多头式,即中央和地方都对银行有监管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来行使监管的职能。联邦制国家因地方的权力较大往往采用这种组织机构;集中单一式,即由一家金融机构集中进行监管。金融监

39、管体制随着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变化而相应发生变化,随着金融业经营模式从分业向混业转变,金融监管体制也逐步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都根据其金融经营模式的变化,改革其金融监管体制。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监管,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的完善。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过渡期的结束,我国金融市场与世界金融市场的接轨与融合将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我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将是一个未来的发展方向,金融监管体制也应分步骤地向混业监管体制过渡。,关键术语,金融监管体制,一元多头式,二元多头式,集中单一式,分业监管,混业监管,案例分析中航油事件,案例分析中航油事件,案例分析中航油事件,案例分析中航油事件,案例分析中航油事件,案例分析中航油事件,案例分析中航油事件,案例分析中航油事件,THE END,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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