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4931892 上传时间:2023-05-24 格式:DOCX 页数:25 大小:31.0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2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使用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依法举债

2、取得的建设资金;(四)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第二条本辖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科学民主,公开透明;(二)注重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三)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四)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五)集中资金、确保重点;(六)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第三条区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区财政局、住建、生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综执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项目谋划和投资计划第四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上级部门工作安排,

3、提出五年内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录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区发改局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并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依托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编制区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核实有关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林指标、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及时反馈区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区发改、财政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报送的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共同拟订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区发

4、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程序下达。各项目主管部门、实施部门在报送项目资料的同时报送项目融资方案和债务偿还计划,及时履行项目决策评估程序。第五条已履行决策评估程序,但前期工作深度达不到有关要求的,可作为预备项目,待条件成熟后按程序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预备项目年度投资占比不得超过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10%o第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严重自然灾害、应急抢险、重大安全隐患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项目审批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阶段依次是:项目决策评估、项目建议书审批(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评审、施工招标(采购)、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项

5、目综合验收、转入区政府固定资产。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由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评估论证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决策。未通过决策评估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立项,不得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决策评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城市建设规划以及相关行业规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标准;(四)经区政府专题会批准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五)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第九条区发改局依据项目评估论证意见、区级及以上政府会议纪要履行审查义务后进

6、行立项。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出现与评估论证的建设方案调整比例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资金估算浮动超过10%及以上、财政出资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等重大变化的,应按权限重新履行决策评估程序。项目单位取得立项批复后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申报、环评审批、水土保持、节能评估等手续。第十条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外,对不涉及主体结构改变、无新增用地、无新增建筑物和构筑物、无需办理规划国土等手续的项目无需办理立项批复。在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内的政府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向区财政局申请后实施。未纳入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项目,经区政府投融资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

7、关规定向区财政局申请进行政府采购(含代建制项目)。对总投资在60万(不含6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区本级预算支出单位结合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自主把关审核,按照项目建设程序自行组织实施,并对资金使用和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环境影响、节能、投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编制深度。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向区发改局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S)可行性研究报告;(四)选址意见书;

8、(五)用地预审意见;(六)环评审查意见;(七)节能审查意见(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A)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适用于重大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网上办事大厅自主申报,获得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赋码。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改局在受理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可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参加,但不得委托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机构。编制单位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区发改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招标核

9、准进行批复。项目可研批复前置手续暂时无法办理的,经区委区政府或区投融资专题会研究同意,项目建设单位出具手续后补承诺后,区发改局可先行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招标核准进行批复。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审批手续。及时根据批复的招标基本情况表开展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工作。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程序委托具有工程设计证书和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报区发改局审批。申报初步设计批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审批初步设计的请示;(二)具有相

10、应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经济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资料、图纸完整,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项目建设相关的规划、土地、环保、节能等审批或审查意见,地质勘察报告;(四)根据项目类型所需的其他材料,如消防、人防、移民、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等审批或审查意见,供电、供水协议,建设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等;(五)招标初步方案的审批或核准文件,审批或核准文件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招标确定的应当提供中标通知书;(六)项目建设单位对初步设计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项目初步设计由区发改局受理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或者组织专家审查。

11、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标准,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和国家相关规定。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区发改局,区发改局根据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方案对项目概算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论作出批复。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概算实施,对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原则上必须组织专家开展充分的论证,并按程序报区政府同意后,由项目概算原审核、审批单位履行相应的审核、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对部分改扩建、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原则上总投资小于IOOO万元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向区投融资专题会申请立项时一并申请用实施方案代替可研及初步设计批复,区投

12、融资专题会同意后由区发改局按程序办理,无需再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实施方案需包含项目基本情况、招投标、经第三方机构评审过的概算等内容,编制深度需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单位必须依据区发展改革局对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法人报批的初步设计工程总概算不得突破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程总投资估算,超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工程总投资估算10%及以上的,项目法人必须重新编制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单位必须根据批复的项目概算进行限额设计、优化设计,在项目实施阶段等后续工作中,原则上不能突破已经审定的工程概算。第十七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13、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照区发展改革局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指标,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认真组织实施,严禁未经报批突破工程概算现象的发生。项目法人应杜绝在基础资料、各类数据缺乏的情况下仓促开展具体设计工作,要根据项目性质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工程结构、施工方法、运行调度、投资等因素,对设计方案进行比选和技术经济论证,确保设计方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坚决杜绝勘探设计中“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边补报概算”情况的发生。第四章工程招投标管理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在施工图审查完成、招标(采购)清单确定后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编制拦标价,编制单位和人员对其编制拦标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依法承担责任。

14、单项施工合同估价在400万以上的,招标人应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对已编制的拦标价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后,报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会对拦标价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作为招标控制价进行公开招标。单项施工合同估价在60万-400万之间的,招标人可以不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预算审核,直接报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作为采购控制价,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公开采购。单项施工合同估价在6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把关。工程项目未完成概算审批,不得开展工程项目预算审核工作。工程项目未完成预算审核,不得开展招标挂网和政府采购工作。施工图预算审查结果作为工程招标或者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施工图预

15、算不得超过批准概算的工程部分造价。第十九条根据招投标相关文件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IOO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第二十条建筑工程招标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办理招标手续:(一)勘察、设计招标:项

16、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勘察、设计所需的有关资料收集完成,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意见和建设用地手续已经办妥;(二)监理招标: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手续已经办妥,施工阶段监理招标的,还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S)施工招标:初步设计方案(含概算)已经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取得,具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初步满足进场施工条件;(四)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设计工作已经完成,设备、材料的技术性能和相关参数已经确定。(五)工程总承包招标: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其中,

1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依法招标的中标结果,作为政府投资计划、资金拨付的依据之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投标、采购文件以及中标结果,与中标单位及时签订合同。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须经监督部门审查并作为后期合同签订的依据。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合同内容价款约定后,合同双方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

18、立与招投标文件或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承诺以下六条核心内容:(1)预算外增加的投资如无区政府会议纪要或批复就施工的,其投资自行承担;(2)隐蔽部分工程必须有足够的资料支撑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3)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赔付;(4)工程结算以区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结果为付款依据;(5)经评审后的工程决(结)算核减额超过送审总价10%以上的,其超过部分的委托评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6)施工单位应对项目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并承诺结算评审过程中不漏报、不补报。如因工作失误确需补报的,建设单位需提请区政府专题会研究同意后方可补报。第五章项目实施第二

19、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负总责。严格落实招标投标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项目招投标工作,并将强制性安全质量标准等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落实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落实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要依法订立合同,并明确安全质量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完善档案资料(包括隐蔽工程影像资料及原始地形地貌影像资料及测绘数据);(二)按照规定向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

20、门和统计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S)督促监理单位严把工程质量、计量计价关;(四)对施工单位报审的相关资料要严格审核把关;(五)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之日起15日内,完成项目竣工总结算,报财政、审计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完整资料之日起,单项工程在60日内、项目竣工总结算在30日内审查完毕。审计机关在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审计实施之日起90日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确需延长的,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择优选定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合同、监理

21、合同,以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为主要内容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结算送审金额把关,经评审后的工程结算核减额超过经监理审核后送审工程总价15%以上的,建设单位按照超过部分的评审费用金额作为罚款从监理费用中扣减。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管理。建设单位未经审批部门同意,自行修改设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等,引起工程造价增加的,一律不予认可。第二十七条工程变更按以下权限报批:(一)区级审批项目工程单项或累计变更造价6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现场主体组织研究后按程序实施,同时报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备案;(二)区级审批项目工程

22、单项或累计变更造价增减60万元(含)以上至4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会(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将论证结果报区政府专题会审定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报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备案。(三)区级审批项目工程单项或累计变更造价400万元(含)以上的,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会(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将论证结果报区政府投融资专题会或者区政府常务会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报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备案。第二十八条工程变更需提供的资料:(一)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及设计变更图;(二)有相应资质的预算编制单位编制预算书;(三)专家及相关部门对技术变更方案进行论证相关资料;

23、(四)监理单位审核意见、建设单位审核意见;(五)区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六)建设单位不得将项目工程变更内容拆分上报。第二十九条在工程施工中涉及客观因素,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停工影响到工程质量时,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召集会议商定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根据商定的书面意见尽快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参加会议的主要单位应包括:设计、勘察、监理、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无正当理由或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调整概算。由于下列不可抗因素导致投资超概算,且工程完成投资额超过原批准概算80%以上的,报区政府批准后可以申请概算调整:(一)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二)国家或省

24、出台的重大政策调整;(S)主要建筑材料及设备的价格变动幅度超过10%;(四)因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施工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第三十一条在初步设计审批的实施方案之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等造成投资超概算的,审批部门不予调整概算。设计变更以外的现场签证,不得作为概算调整的依据。第三十二条承包合同造价不应高于批准的设计概算中工程造价。合同执行中,因施工不当或管理不善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投资超概算,应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第三十三条概算调整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工程建设其他

25、费用的基数。第三十四条使用基本预备费可以解决投资超概算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第三十五条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严格坚持先落实责任再调整概算,对合理调增(即第二十九条所列不可抗力因素)和违规超概(即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严格区分,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必须界定违规超概的责任主体、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区政府审议,坚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再调概、违规超概部分不从原渠道安排的原则。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调整概算,将设计变更方案、概算调整报告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审核,并第二十九条出具是否符合概算调整要求的审核意见,若不符合要求,则提出落实

26、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违规超概部分资金(不从原渠道安排)的审核意见。若符合要求,出具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意见后,再视调整金额大小按相关程序进行概算调整。概算调整按以下权限报批:(一)超概算金额在原批复金额的10%以下或者400万(不含)以下的区级审批项目,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区政府投融资专题会审议,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按会议决定作出批复。(二)超概算金额在原批复金额的10%及以上或者400万元(含)以上的区级审批项目,应提供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后,报区政府投融资专题会同意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按会议决定作出批复。第三十七条申请调整概算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27、:(一)申请审批概算调整的请示;(二)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报告。调整概算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概算调整编制依据和计算方法、概算调整原因分析、调整概算与批准概算的对照说明和表格等;(三)相关附件资料:包括原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设计变更及批复文件,招标及合同文件,工程主要材料设备购入时间、数量和单价明细表,项目已完工程量和未完工程量明细表,工程财务支出情况表,建设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等;(四)项目建设单位对调整概算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第三十八条在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要做好项目成本核算,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对房屋土地征收金额较大的政府

28、投资项目,为加快办理项目前置手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建安费部分先行评审和审批,用于开展前期工作。房屋土地征收费用需待征收方案确定,并与被征收户签订相关合同经评审后再进行审批。第三十九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把握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的关系。政府投资项目在调整概算时,若引起调整概算的事项已按照工程变更完成审批程序的,在对应的概算调整权限范围内,不需要重复报批,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可依据工程变更审批手续进行概算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在开展工程变更时,若工程变更的事项已在概算调整中完成审批程序的,在对应的工程变更权限范围内,不需要重复报批。第六章资金管理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年度报预算,月度计划申请,

29、具体拨付程序如下:(一)预算申请。项目单位需将下一年度需要实施的所有工程项目编制资金需求情况表提交区财政局审核,资金需求中需发改部门立项或可研批复或委托第三方编制的项目预算或上级文件资金安排匹配意见等,按审批程序将项目资金需求纳入年初预算。(二)拨付申请。项目单位须在每月10日前根据当月项目资金需求情况填报“白云区预算项目经费用款申请表”,表中需备注年初预算金额、已使用金额、剩余未使用金额、本次申拨金额等内容,同时在申请资金时须按照区财政局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四十一条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在项目资金拨付上严格做到前期工作不完善不拨款,资金滞留帐上不拨款,发现财务管理上有严重问

30、题不拨款。财政拨款必须有建设单位的拨款申请报告或拨款申请书,区财政局对不符合程序的申请,不予受理。(一)拨付项目前期费、监理费等资金的,申请拨款单位应提供审批单位的各类批复文件和正式合同后,根据合同及项目进度,按照程序审核拨付;(二)拨付项目工程进度款的,申请拨款单位按照财政对基本建设资金的拨付要求等相关规定提供完整的资料后,按照程序审核拨付;(三)拨付项目工程尾款的,申请拨款单位应提供有效的工程结算审核结果,按照程序审核拨付。第四十二条工程结算审核前,合同内工程进度款支付原则上不得低于80%,针对建设单位管理制度完善、投资把控合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支付合同内80%的工程价款(

31、预算外增加的投资如无政府会议纪要或批复就施工的,其投资财政不予承担)。工程费用余款必须在出具评审结论之后方能拨付。设计、地勘、监理服务费用不得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全额支付。第七章竣工验收第四十三条工程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建设、消防、安全、规划、人防等部门申请项目单项验收,同时按照行业标准自行组织开展单项环保验收,并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区发改局、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单家或联合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抽查。积极探索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

32、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第四十四条项目完工进行验收后,结算金额在6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或者60万元以下的纳入省、市、区实事项目及使用中央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结算资料报区发改局进行结算评审;60万元及以下的非民生项目,由区级预算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进行结算评审。针对代建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代建合同履行工作责任,监督检查工程建设的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督促项目代建单位及时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为申请上级财政资金而采取审批制的项目,其中未获得上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进行结算评审,其余项目由区发

33、改局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视情况进行结算评审。第八章项目结算、决算审计管理第四十五条结算评审需准备的资料:(一)项目建设单位对结算进行评审的申报函;(二)法人授权委托书、被评审单位承诺书;(三)立项申请、投融资专题会会议及区级相关会议纪要、立项批复、概算批复文件;(四)预算(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审核结论文书;(五)招标投标中标资料、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施工图纸、竣工图纸文件;(六)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隐蔽验收记录、材料检测、工序报验等资料;(七)竣工验收资料。第四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完成项目竣工决算资料编制;国家未规定时限的,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

34、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并报送至区财政局对送审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手续办理、工程造价、待摊投资、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后向区财政局报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第四十七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施工图文件;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竣工验收资料及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第九章综合竣工验收及固定资产移交管理第四十八条项目完成单项验收、工程结算

35、和竣工财务决算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初设审批部门提请项目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区发改局应在受理后组织区财政、住建、生态环境、人防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综合竣工验收,并出具综合竣工验收鉴定书。水利、交通等项目由初设审批部门组织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第四十九条项目法人在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后,依据综合竣工验收鉴定书,在30日内到不动产部门办理权属证明,根据验收确认的工程状态、数量、金额等转入固定资产账,送区财政局备案,并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要求办理产权登记。第五十条已具备综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在3个月内必须办理完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五十一条固定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国有资产部门要及时开展

36、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章项目监管第五十二条区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工程结算评审、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教育、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和行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五十三条建立项目责任人制度。项目法人单位具有项目管理专业人才及队伍,满足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工期、管理等要求,可自行管理项目建设,也可经区政府同意选择区属国有公司作为项目管理单位。对投资规模大、功能要求特殊

37、的项目,可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单位。第五十四条项目开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概算执行情况。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建设控制指标的行为,有责任和义务进行制止,并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报告。第五十五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第五十六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建立畅通快捷的信息反馈机制,为建立和完善

38、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服务。第十一章责任追究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S)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纠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39、给予处分:(一)不依法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的;(二)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三)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四)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五)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六)未按规定调整或者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七)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第五十九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单位,招标代理、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区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检查整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0、;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评估弄虚作假、依据不足、结论错误的;(二)违反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的;(S)不履行监理职责的;(四)不遵守审计、招标代理、代建规定的;(五)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的。第六十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二)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和项目总投资概算的;(S)违法下达投资计划的;(四)违法批准增加建设资金的;(五)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六)指使、授意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的;(七)不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公示的;(A)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九)对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房屋土地征收范围、规模、标准,未能有效制止违法违章建筑,致使房屋土地征收费用超出审批概算20%及以上的;(十)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十二章附则第六十一条本制度具体细则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进行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如遇中央、省、市出台新规定,则进行相应调整。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原区内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