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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加关怀倍至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重要提示】 本公司确认本商品条款内容已符合保险法律的规定。本公司业务员将主动出示保险单条款,耐心引导您理解条款主要内容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使您理解商品特点并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当商品,在购买本商品前您仍应详细并认真阅读保险单条款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您在阅读本商品条款时,可由条款前的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在条款最后的索引中轻易的找到想进一步了解的条款内容,另外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体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务必详细阅读。阅读以下内容可以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保险责任一、住院日额保险金 二、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三、紧急医疗转送保险金 四
2、、住院前后门急诊补贴保险金 五、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免除事项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书上告知并经本公司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七、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为摘除捐献器官而住院的;八、矫形、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九、美容、牙齿镶补治疗、牙齿手术、牙科保健或非意外事故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牙齿手术,不在此限;十、疗养、
3、康复治疗或一般健康检查;十一、怀孕、分娩(含难产)、剖腹产、流产、堕胎及其并发症或产前产后检查、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十二、被保险人饮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十三、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十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十七、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十八、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
4、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十九、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保险金给付总额限制 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累积给付的金额总和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日额的一千五百倍为限。犹豫期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并再次确认您已选择了合适的保险商品,在您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如果认为本附加合同确实不适合您,您可以在犹豫期内撤销本附加合同,并取回全部已交的保险费。退保的损失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很有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条款目录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第三条保险责任 第四条责任免除 第五条保险合同的撤销 第六条保险
5、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七条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处理 第八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给付第十二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第十三条受益人 第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第十五条批注 第十六条释义 索引 条款内容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关怀倍至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主合同的构成文件及其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6、但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若前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即主合同的投保人。二、被保险人:即主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释一或疾病释二,经医院释三医师诊断,必须住院释四治疗或经医院医师诊断确定初次罹患重大疾病释五时,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住院日额保险金 本公司按住院保险金日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释十二,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 住院保险金日额为:基本日额 *1+5% *(保
7、单年度-1),但最高以基本日额的两倍为限。基本日额为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释十三期间,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的实际住院日数,最高以九十日为限。 二、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的,除住院日额保险金外,本公司另按住院保险金日额乘以实际住进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额外给付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期间,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给付的实际住进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最高以四十五日为限。三、紧急医疗转送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伤害所需,而以救护车紧急医疗转送后,于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住院保险金日额的两倍,给付紧急医疗转送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同
8、一次住院期间,以给付一次为限。 四、住院前后门急诊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期间的入院当日起算的前十五天内,及出院当日起算的后十五天内,因治疗同一疾病或伤害,或因此引起的并发症为直接目的于医院门诊部或急诊部接受门诊或急诊治疗的,本公司按住院保险金日额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实际接受门诊或急诊治疗的日数(被保险人同一日的门诊或急诊次数为一次以上的,仍以一日计算),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补贴保险金。但同一次住院期间,住院前后门急诊补贴保险金给付的实际门诊或急诊治疗日数,最高以四日为限。 五、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或自复效日起,经诊断确定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住院保险
9、金日额的一百五十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罹患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时,本公司仅给付一种重大疾病保险金。第四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所导致的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而有治疗的必要或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因醉酒释十四或受酒精、管制药物释十五的影响而导致的;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书上告知并经本公司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遗传性疾病释十六、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
10、十七。七、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为摘除捐献器官而住院的;八、矫形、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 九、美容、牙齿镶补治疗、牙齿手术、牙科保健或非意外事故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牙齿手术,不在此限;十、疗养、康复治疗或一般健康检查; 十一、怀孕、分娩(含难产)、剖腹产、流产、堕胎及其并发症或产前产后检查、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 十二、被保险人饮酒后驾驶释十八、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三、被保险人因妊娠释十九、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事故释二十导致的伤害; 十四、被保险人感
11、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释二十一; 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十七、被保险人进行潜水释二十二、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释二十三或探险活动释二十四; 十八、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释二十五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十九、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前述责任免除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虽未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但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本公司将按日数比例计算退还当期已交的本附加合同未满期保险费释二十
12、六。第五条保险合同的撤销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合同亲自或挂号邮寄向本公司提出撤销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申请。本公司不接受单独撤销本附加合同的申请。 投保人依前款规定行使保险合同撤销权利的,撤销的效力自本公司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保险合同(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本公司应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收到本附加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的,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保险合同撤销权利。第六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的生效日一致。投保人已交付首期保险费
13、且经本公司同意承保后至保险单签发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保险费同时交付。第七条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同时解除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本公司不接受单独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申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解除合同申请书; 、保险合同; 、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本公司接到解除保险合同申请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将于收齐前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按日数比例计算退还当期已交的本附加合同未满期保险费。第八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
14、的,其效力即行终止:1、投保人或本公司解除主合同的;2、主合同的效力已经终止;3、本附加合同的各项保险金累积给付的金额总和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日额的一千五百倍; 4、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若由于延误时间而导致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公司由此增加的勘查、调查、检验等费用亦由其承担。但因不可抗力释二十八导致的延误除外。若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在规定的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十日内通知本
15、公司。 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受益人申请本附加合同的各项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附加合同;、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申请住院日额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或住院证明;5、 申请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或住院证明(须载明进、出重症监护病房日期); 6、 申请紧急医疗转送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或住院证明(须附上救护车紧急医疗转送的证明文件); 7、 申请住院前后门急诊补贴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医疗诊
16、断书或住院证明(须载明接受门诊或急诊治疗的日期);8、 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及相关检验或病理切片报告。但被保险人本人为专科医生的,其所开具的不可以作为诊断证明; 9、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10、本公司认为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及加速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经受益人同意的。 受益人提供的前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不齐全的,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补齐。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收到受益人提供第十条约定的完整的保险金申请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保险事故不需要调查的 1
17、、对确定属于本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本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释二十九内做出理赔决定,将决定通知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并同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对确定不属于本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本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出不给付保险金的书面形式通知。 二、保险事故需要调查的,本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受 益人或被保险人,并说明可能需要的时间 1、调查后,对确定属于本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本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将决定通知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并同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调查后,对确定不属于本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本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出不给付保险金
18、的书面形式通知。 本公司收到受益人提供第十条约定的完整的保险金申请证明文件和资料后,对于保险事故需要调查的,应当于三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但调查确有困难或不属于本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的除外。逾期未给付保险金,本公司应按给付当月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计利息给付。此外,对于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本公司将针对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给付,等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十二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或按日数比例计算退还本附加合同未满期保险费的,若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释三十及利息释三十一的,本公司应先扣除前述欠款及利息后,再行给付。第十三条受益人
19、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十四条争议的处理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由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处理:一、提交仲裁。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书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通过诉讼解决。以诉讼法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第十五条批注 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形式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第十六条释义 本附加合同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一、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伤害。二、疾病:指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或复效日起所发生
20、的疾病。 三、医院:指法令规定的医院分级标准中属于二级(含)以上医院。但不包括专供康复、疗养、门诊、护理、戒酒、戒毒等的医疗机构。四、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而向医院的住院部办理正式住院手续入住正式病房进行治疗,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或家庭病床。五、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或自复效日 起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释六明确诊断。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术、严重度烧伤、严重脑损伤等情形之一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
21、、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 典型
22、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 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释七;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释八;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释九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 重大器
23、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
24、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
25、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
26、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释十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
27、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14、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15、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6、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
28、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8、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
29、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9、 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0、 严重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度,且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
30、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释十一,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23、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
31、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网织红细胞1%;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25、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6、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指患有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
32、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1升;(2)病人血氧不足必须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3)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或等于55mmHg;(4)动脉血气分析结果符合重度慢性呼吸衰竭诊断标准,静止时也感到呼吸困难。27、 肌营养不良症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临床表现包括:无感觉神经紊乱,正常脑脊液及腱反射的轻微减退;(2)典型的肌电图;(3)临床的异常表现已被肌活检确诊。28、 多发性硬化症是指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 CT 或MRI 证实存在中枢神经系统多发脱髓鞘病灶;(2)永久不可逆性的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害的症状和体征持续180 天以上;(3)有上
33、述症状体征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记录。29、 脊髓灰质炎指因脊髓灰质炎病毒的感染所造成的麻痹性疾病,合并有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肌肉无力的表征。经确诊及持续治疗三个月后仍残留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肌肉无力的表征。但未造成麻痹的案例及其他原因所造成的麻痹不包括在内。前述所称“运动功能障碍”,指经确诊被保险人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30、 严重心肌病指因原发性心肌病导致心室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31、 重度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指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并持续性依赖外源性胰
34、岛素维持180天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异常,同时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出现视网膜增殖性病变; (2)因坏疽需切除一只或以上脚趾; (3)肾透析。32、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指广泛的关节损坏,须满足下列条件:(1)手、腕、肘、颈椎、膝、踝、或足部跖趾关节中存在三个或三个以上关节的畸形;(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注:第1-25项为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规定的重大疾病种类;第26-32项为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之外本公司另增加的重大疾病种类。六、专科医生
35、: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七、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八、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
36、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九、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指下列日常生活活动: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十、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十一、美国纽约心脏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级:是指已进行治疗及饮食调节,但仍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出现心悸、呼吸困难、心绞痛等心力衰竭体症及医
37、院检查显示心功能异常的报告。 十二、实际住院日数:指被保险人于医院住院接受治疗的实际天数。实际住院日数 的计算包含住院及出院当日在内。十三、同一次住院: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因同一疾病或伤害,或 因此引起的并发症,必须住院二次以上时,如其每次出院日期与再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十四日的,其各项保险金给付的限制,均视为同一次住院办理。十四、醉酒:指被保险人经检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八十毫克。十五、管制药物: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兴奋剂。管制药物的范围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最新规定为准。十六、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
38、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十七、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十八、饮酒后驾驶:指被保险人驾驶车辆经检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二十毫克的情形。十九、妊娠:指胚胎和胎儿在母体内发育成长的过程。二十、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二十一、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39、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每份保险二十二、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二十三、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二十四、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 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等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二十五、特技
40、: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二十六、未满期保险费:指“(保险费-手续费释二十七)*1-(保单当期已经过天数/当期已交保险费对应的保险期间)”。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二十七、手续费:指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每份保 险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及佣金的总和。 二十八、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十九、工作日:指金融保险机构对外营业之日。 三十、欠交保险费:指依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人到期应交付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三十一、利息:指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日后补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按补交欠交保 险费的金额、经过天数及利率,依单利方式计算。利率以本附加合同所采用的预定利率计算。【索引】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文件第一条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第七条住院日额保险金第三条附加合同效力终止第八条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第三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九条紧急医疗转送保险金第三条保险金申请文件第十条住院前后门急诊补贴保险金第三条保险金给付第十一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条保险金受益人第十三条责任免除条款第四条保险争议处理第十四条撤销保险合同(犹豫期)第五条批注第十五条保险责任的开始第六条保险名词释义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