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的1995年修正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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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的5年修正案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的5年修正案目 录第章 总则第条 定义第条 证书的内容和签证的格式第条 监督程序第条 试验的实施 第章 船长甲板部第 条附录第 条附录第条 对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第章 无线电人员第条 适用范围第条 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无线电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条附录第条 保证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无线电人员继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章第条 关于颁发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业务证书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条附录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的5年修正案第章 总则第条 定义把第()和()款的原有

2、条文改为:“()无线电操作人员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按照无线电规则规定颁发或承认的与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有关的适当证书者。”()以“本组织的建议案”代替“海协建议案”。()删去“海协”二字。()删去“海协”二字。将()至()款改为()至()款。第条 证书的内容和签证的格式将第款第行改为:“关于无线电操作人员,主管机关可:”。第条 监督程序在第款,以“无线电操作人员”代替“电报员”。增加新规定如下:“第条 试验的实施这些条款不得妨碍主管机关授权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参与试验。就本条而言,试验这词系指在一段有限的时期内实施的一项或一系列有关使用自动或综合系统的实验,以便评价执行具体任务或满足本公约规定的特

3、定安排的替代办法,这些替代办法所提供的安全和防污程度至少应与这些规则所提供者一样。授权船舶参与试验的主管机关应确信进行试验所提供的安全和防污程度至少应与这些规则所提供者一样。这些试验应按照本组织通过的指南进行。这类试验的详情应尽可能早地报告本组织,不应晚于计划开始试验之日前个月。本组织应将这些详细资料散发给所有缔约国。按照第款授权的试验的结果和主管机关对这些结果可能提出的任何建议应报告本组织,本组织应将这些结果和建议散发给所有缔约国。任何缔约国如对按本条授权的特定试验有反对意见,应尽早将这些反对意见通知本组织。本组织应将反对意见的详情散发给所有缔约国。授权进行试验的主管机关应尊重其他主管机关对

4、该试验的反对意见,指示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航行于向本组织提出反对意见的沿海国的领水时不进行试验。主管机关如根据试验做出结论:某一特定系统所提供的安全和防污程度至少与这些规定所提供者同样,可授权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长期内继续使用这种系统营运,但应符合下述要求:()在按照第款提交了试验结果后,主管机关应向本组织提供任何这类授权的详情,包括指明可能获得该授权的具体船舶,以便由本组织将这些资料散发给所有缔约国;()按照本款授权的任何操作应按照本组织可能制订的指南,在与试验期同样的应用范围内实施;()这类操作应尊重按照第款从其他主管机关收到的反对意见,只要这类反对未经撤销;和()按照本款授权的操作,

5、只有在尊重此后海上安全委员会关于本公约的修正案是否适当和如适当,这种操作在修正案生效前是否应暂停或允许继续进行作出决定才能被允许。应任一缔约国的要求,海上安全委员会应确定审议试验结果和作出适当决定的日期。”第章 船长甲板部第条 附录 对总登记吨或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发证的最低知识要求船舶操纵在原有条款中:()以“救助艇或救生艇筏”代替“救生艇或救生筏”。()以“救助艇或救生艇筏”代替“救生艇或救生筏”。船舶稳性构造和损害控制在原有条款中:()以“本组织的建议案”代替“海协的建议案”。通信以“无线电通信和视觉信号”代替小标题“通信”。原()和()款修正如下:“()无线电通信使用程序的知识和使用无

6、线电设备发送遇险、紧急、安全和航行信息的能力。()无线电规则规定的紧急遇险信号程序知识。”救生以“救生艇筏、救助艇”代替原文中的“救生艇、救生筏”。搜寻和救助删去原文中“海协”二字。表明熟习业务的方法()救生以“救生艇筏、救助艇”代替原文中的“救生艇”。第条附录 对总登记吨或以上的船舶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发证的最低知识要求无线电话和视觉信号以“无线电通信和视觉信号”代替小标题“无线电话和视觉信号”。()原有文字由下述代替:“()无线电通信使用程序的知识和使用无线电设备发送遇险、紧急、安全和航行信息的能力。”救生原有文字由下述代替:“组织弃船演习的能力和操作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及其降放设备和装置,包

7、括无线电救生设备、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救生服和保暖器具在内的设备的知识。海上求生技术的知识。”应急措施原有文字由下述代替:“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海事组织指导文件最新版的有关附录中所列项目的知识。”英语删去原有文字中“海协”二字。搜寻和救助删去原有文字中“海协”二字。第条 对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款的原有文字由下述代替:“降落伞火箭信号、手持火焰信号和可浮烟火信号的知识;”原第章由下述代替:“第章 无线电人员说明:关于无线电值班的强制性规定,已订入无线电规则和经修正的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关于无线电维修的规定,已订入经修正的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本组织通过的指南。

8、第条 适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在经修正的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的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中工作的船上无线电人员。符合年月日前实施中的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的船舶无线电人员在年月日前应符合在年月日前实施中的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的规定。第条 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无线电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在船上负责或执行无线电通信职责的每个无线电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主管机关按无线电规则的规定颁发或承认的一种或几种适当的证书。此外,经修正的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配备无线电设备的船舶的无线操作人员应:()年龄不小于岁;()符合主管机关对体检的要求,特别是视力、听力和说话能力;()符合本条附录的要求。

9、要求每个证书应试者必须通过一种或几种考试,并使主管机关满意。发证所要求的知识水平,应使无线电操作人员足以安全和有效地执行其无线电通信职责。取得无线电规则中规定的每种证书所需知识应符合该规则。此外,对无线电规则规定的各种证书,所要求的知识和培训应包括本条附录所列科目。在确定适当的知识水平和培训时,主管机关也应考虑本组织有关的建议案。第条附录 无线电人员最低附加知识和培训要求除符合无线电规则颁发证书的要求外,无线电操作人员应该具有下述方面的知识和包括实际训练在内的培训:()提供包括下述在内的紧急情况下的无线电业务:()弃船;()船舶失火;()无线电装置局部或全部损坏。()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及其设备,

10、特别是无线电救生装置的操作;()海上求生;()急救;()防火和灭火,特别是无线电装置的防火和灭火;()与船舶和人员安全有关的无线电设备的危害的预防措施,包括电的、放射性的、化学的和机械的危害;()商船搜寻和救助手册()的使用,特别是有关无线电通信部分;()船位报告系统和程序;()国际信号规则和标准航海用语的使用;()无线电医疗系统和程序。主管机关可视情况改变第款为向按照第、和章规定颁发证书者颁发无线电操作人员证书所要求的知识和培训,但主管机关应确信为颁发证书所要求的培训标准或知识水平是适当的。第条 保证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无线电人员继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知识的强制性最低要求要求每个持有主管机关颁

11、发或承认的一种或几种证书的无线电操作人员,为了继续具备海上服务资格,在下述方面应使主管机关满意:()每隔不超过年的时间内,提供证明:身体健康,特别是视力、听力和说话能力;以及()专业能力,以下述方式表明:()在海船上从事无线电业务,一次中断不得超过年;或()履行过与该级别证书相应任务的有关职责,这些职责至少被视为等同于第()()条中要求的海上服务;或()按照经修正的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无线电规则,通过了经认可的考核或成功地完成了经认可的海上或岸上的培训课程,课程应包括与海上人命安全直接有关并适用于该人所持有的证书的内容。当新的方式、设备或做法在有权悬挂某一缔约国国旗的船舶上成为强制性要求时

12、,该主管机关可以要求无线电操作人员通过经认可的考核或成功地完成适当的海上或岸上的培训课程,特别是对于与安全有关的任务。每个无线电操作人员为了继续具备资格在需有国际规定的特别培训要求的特定种类的船舶上从事海上服务,必须成功地完成经认可的有关培训或考试,这些培训和考试应该考虑有关的国际规则和建议案。主管机关必须保证向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提供有关无线电通信和海上人命安全的国际规则中的最新修改的文本。鼓励主管机关与有关方面协商,视情为现职的,特别是为重返海上服务的无线电操作人员制定或促使制定一套完整的自愿或强制性的,海上或岸上的复习和进修课程。课程应包括与无线电工作直接有关的内容、海上无线电通信技术和有关

13、的国际规则以及有关海上人命安全的建议案的变化。”第章第条现有标题由下述代替:“关于颁发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业务证书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原有()至()项、()项和()项由下代替:“()说出救生艇筏和救助艇所标的额定乘员数;()对降放和登乘救生艇筏和救助艇、驶离大船、操纵和离开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作出所要求的正确指挥;()准备并将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安全降放入水,迅速驶离大船船边;()使用信号设备,包括降落伞火箭信号、手持火焰信号和可浮烟火信号;()使用无线电救生装置;()穿上和使用救生服;使用保暖器具。”第条附录原有()和()改为:“()当应召至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处时应采取的行动;()在救生艇筏或救助艇上应采取的行动。”原有的第至第款改为:“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构造和装备及其各项设备。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特性和设备。用于降放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各种装置。将救生艇筏和救助艇放到大浪海面的方法。”原有第款改为:“在恶劣天气下操纵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原有第至款改为:“装在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上的无线电救生设备,包括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低温影响和防护;防护复盖物及防护服的使用,包括救生服和保暖器具的使用。启动和操纵救生艇筏或救助艇发动机及附件的方法和所配灭火机的使用。使用救助艇和救生艇以集结救生筏和救助生还者与落海人员。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抢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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