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制度规范体系(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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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务公开制度规范体系(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重大决策预公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公众参与、政民互动、政府信息管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监督考核、公开事项目录规范动态管理等制度规范,结合我市政务公开工作实际,人民政府办公室特制订政务公开制度规范体系(试行),体系包含政府信息发布管理制度、重大政策文件解读回应工作制度、政务公开回应关切制度、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工

2、作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政务公开政民互动工作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制度、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制度、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政府信息发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提高信息发布质量促进政府行政行为公开透明,增强政府公信力,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

3、单位)。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发布管理是指各单位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具体的政府信息规范发布管理的工作制度。第二章信息管理第四条各单位应对政府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调整,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第五条加强政府信息资源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全面优化、科学设置政府网站栏目,确保所有主动公开事项都有相应栏目进行公开,所有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市直各工作部门都有专门的公开页面,同时要开设统一的互动交流和政务服务在线办事入口,便利企业和群众。第六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其中任何一个单位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

4、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不同单位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应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主体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解决。第七条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主体单位向涉及该政府信息的其他单位提出协调确认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他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即时答复。第八条完善政府网站高级检索服务功能,可按照“标题、正文、公文种类、年份、发文号、栏目”等方式进行搜索,方便公众查找获取相关信息。第九条强化信息公开审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第三章信息发布第十条坚持以市政府门户网站为第一公开平台的功能定位,推进政务

5、微博、微信与政府网站联动互补,要综合利用惠企利民政策“明白卡”、广播、电视、政府公报、公开专栏、政务大厅、1.ED电子显示屏、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扩大政府信息传播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影响力。第十一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保公众第一时间知晓。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信息发布要按要求分类存放,字体、字号统一规范。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大政策文件解读回应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重大政策文件解读质量,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

6、认同与支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重大政策文件解读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重大政策文件解读回应的主体包括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二章解读的范围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重大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政府规章。(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S)各单位以自己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四)各单位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较强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意见等。(五

7、)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第三章解读的形式第四条解读方案应对解读工作的组织实施作出细化安排,一般包括解读材料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方案比较简单的可不单独成文,一并在解读材料中说明解读形式、渠道和时间即可。第五条解读材料的起草要坚决杜绝把“政策解读”变成“文件要点摘抄”“文件压缩”等简单化、表面化做法。解读材料通常应包含以下要素:(一)政策文件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拟达成的主要目标,部署的重点任务。(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悉、执行、配合的内容,要说明具体做法、制定依据;涉及惠民利民的举措,要讲清楚惠及范围、执行途径和操

8、作方法。(S)对政策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和社会公众可能误解质疑的内容进行诠释。(四)涉及具体办理事项的,需提供办事指南,列明受理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办理条件、资料、程序、时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五)涉及行政执法事项的,要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六)属于对原有政策进行修订的,要说明修订的理由、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属于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要说明本级政策措施有何特点和创新点。第六条政策解读可通过撰稿、图片、图表、图解、漫画、音频、视频等方便公众理解和互联网渠道传播的方式进行,或者通过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

9、。第四章解读的程序第七条解读工作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文件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应当与政策文件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一)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或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重大政策文件时,必须同步谋划组织起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二)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作为拟制发文的附件,一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规定和程序,及时将政策文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呈送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审签。对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需一并提请会议

10、审议。重大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发布前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四)审定后的解读材料,各单位应于文件公开之日起同步将解读材料提交市大数据中心公开发布。若因特殊情况需对解读材料进行完善的,最晚应在政策文件正式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解读材料。第五章解读的职责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政策解读工作,并负责解读专栏开设、解读内容更新、解读机制完善等工作,协调、督促各单位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负责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重大政策“第一解读人和第一责任人”,对政策出台背景、意见采纳、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

11、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后续工作考虑等进行深入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避免误解误读。第六章回应关切第十条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一经发布引起社会关切的,政策解读主体即转为回应主体,应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引导社会舆论。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舆情,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其他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第七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政务公开回应关切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应对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增强政府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12、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县级行政机关)。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回应关切工作制度是指县级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对人民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难点、痛点堵点问题以及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言论采取积极回应的制度。第四条回应公众关切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语、

13、不被动,牢牢抓住信息发布主动权。(二)分级负责原则。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有责、负责、尽责。(三)科学有效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舆情发展规律,把握好时、度、效以及管理能力和引导能力。(四)双向互动原则。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渠道、建立网上群众工作路线,快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及时公开热点、难点、敏感话题真实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第二章回应主体第五条涉及市政府出台的重大政策、重大决策方面的政务舆情,市政府是第一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是回应第一责任人,由市政府办会同宣传部

14、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第六条涉及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财政预决算、安全生产、税收管理、征地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环境保护、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扶贫、救灾、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综合执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户籍管理、涉农补贴、教育、医疗卫生、市政服务等26个领域方面的政务舆情,相关职能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回应第一责任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宣传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第七条涉及政策文件和政策解读方面的政务舆情,起草解读单位是第一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回应第一责任人,由相关单位会同宣传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第三章公开回应第

15、八条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开设的门户网站、政务微信、政务微博、热线电话等方面的日常监测工作,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全天候”的舆情监测体系。第九条推动完善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综合防控体系,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将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相结合,规范舆情反映问题的受理、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建立舆情研判标准,根据舆情内容、公众反应、媒体介入程度等,完善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准确判断回应价值。对重大敏感政务舆情,各单位要对事件的性质、舆情走势、可能出现的风险等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提出预控处置意见,按程序报审后进行处置。第十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工作机制,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

16、置、回应关切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推进政务微博、微信与政府门户网站联动互补,发挥新媒体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等方面的作用,通过网上信息发布、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回应,正面引导舆论。第十一条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舆情,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其他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将政务舆情办理、处置、回应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年度目标考核。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第十三

17、条本制度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的主体包括市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是指涉及社会公众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之前,应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第四第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

18、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第二章预公开的范围和方式第五条结合我市实际,下列事项应实行预公开制度:(一)涉及我市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S)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四)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公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五)涉及我市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六)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七)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A)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九)涉及我市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工作人员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十)其他应当实行预公开制度

19、的事项。第六条预公开事项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通过电视、报刊、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众预公开。(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众预公开。(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预公开。(四)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预公开。(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第三章预公开时限和规定第七条预公开时间自作出向社会发布预公开决定之日起,不超过5个工作日。决策预公开后,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若因情况紧急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八条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

20、的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九条应实行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务公开工作依法、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

21、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第四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和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第二章公开属性认定第五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应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中的一种。(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策,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

22、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S)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第三章公开办理流程第六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审定该公文的公开属

23、性。市直各部门代拟公文的,由代拟部门标注公开属性,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报请上级主管单位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二)对不能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书面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S)对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公文,应进行理由说明,并进行备案登记。第七条各单位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一律退回承办或代拟单位重新审查标注公开属性,再进行办理。第八条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说明“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O第九条公文印发后,对属于

24、主动公开的公文,应通过公开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四章附则第十条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及其他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5、以下统称县级行政机关)。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是指县级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社会公众或组织的重大切身利益或者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之前,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后再作出决定的制度。第四第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民主讨论、科学决策为原则。第二章公众参与的范围和方式第五条公众参与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众代表或利益相关方代表。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实行公众参与制度:(一)涉及我市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二

26、)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S)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四)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公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五)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六)其他应当实行公众参与的事项。第七条公众参与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通过电视、报刊、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S)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设置公开征求见意箱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四)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五)邀请公众代表或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的方式进行。(六)其他便于公众参与的渠道。第三章时

27、限和规定第八条公众参与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若因情况紧急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九条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决策承办部门包办公众意见,或者只听取赞成的意见,漏报、瞒报公众意见。第十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一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应当公开听取但未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重大行政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决策。第十一条决策承办

28、部门在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科学合理论证。第十二条决策作出后,承办部门应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收集到的意见情况、意见采纳的情况和不预采纳的理由,并与政策文件、政策解读同步公开。第十三条禁止公众参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事项。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务公开政民互动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力,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

29、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县级行政机关)。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政民互动是指县级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坚持以“听民意、聚民智、解民忧、惠民生”的工作制度。第二章互动渠道第四条市政府门户网站应设置政民互动专栏,建立书记、市长信箱直通交流平台,保证政民互动渠道畅通。第五条推进政务微博、微信与政府网站联动互补,发挥新媒体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

30、等方面的优势作用,通过网上信息发布、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答记者问等多种形式拓宽互动渠道。第六条推动完善网上网下相结合的互动体系,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将政务互动和事件处置相结合,建立政民互动的受理、办理或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提高政民互动工作实效。第三章办理时限第七第网上咨询和留言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确因情况复杂需延长办理时限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回复办理时限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办结。第四章附则第八条将政民互动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年度目标考核,对因工作重视不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问责。第九条本制度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1、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公众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的政府信息

32、公开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受理。第二章依申请公开的程序、时限和要求第四条各单位应建立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对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登记台账。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该政府信息与自身利益有直接关系的实行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S)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第六条申请公开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对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七条各单位应主动建立依申请公开电

33、子邮箱,方便群众提交申请;明确来信来访单位、信件收发地址,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最大限度地为申请人提供便利。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申请,要求单位公开与自身利益有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和办理的,应当场给予答复办理;不能当场答复办理的,应按时限规定进行答复办理。对其申请人因书面形式答复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口头答复,口头答复需固定相关证据。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

34、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十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十一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

35、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第十二条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的时间)进行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答复应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S)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

36、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章申请费用第十三条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按

37、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监督方式及程序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投诉。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增

38、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本级政府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范围是:(一)教育、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二)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S)邮政、通信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39、四)其他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第三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办公室和主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级内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第五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对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一)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或依法经营范围)、办公地点

40、、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名录和工作分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二)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办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四)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五)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相关信息。(六)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七)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督电话、监督窗口、监督信箱,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A)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及对违规、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理结果。(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以及

41、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十)单位内部公开的人事、财务、基建、采购等情况。第六条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内容:(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S)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第七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事公开信息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公开办事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公共企事业单位对办事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八条公

42、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内容采取以下方式公开:(一)政府门户网站,部门或单位网站。(二)办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三)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四)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图书馆。(五)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六)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办事公开新闻发布会。(七)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监督举报电话。(A)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第九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的办事公开内容,由制作该内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公布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按国家规定统一规

43、范办事格式文本。办事公开指南应当包括内容分类、编配体系、获取方式,负责办事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事项。办事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内容索引、名称、内容简述、生成日期等内容。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注明填写方法;国家已规定统一格式文本的,应当使用。编制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属事业单位的应当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企业单位的应当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进行审查,发现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应要求原编制单位改正,原编制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第十一条除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外,公民、

4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其活动可依照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执行。第十二条政府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办事公开工作考核。考核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监管机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成立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来信来访接待、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办事公开的责任制度、审议制度、评议制度、保密制度、备案制度。建立公共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整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办

45、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办事公开申请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的培训,全面提高有关人员做好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第十三条监察机关和主管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办事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第十五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其职权及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举报、投诉,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投诉受理和监督办

46、法,包括投诉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意见箱,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第十六条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不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二)不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四)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五)违反规定向公民、

47、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办事公开费用的。(六)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办事公开内容的。(七)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A)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十七条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制度且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追究责任。第十八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金融、保险、证券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他工作人员;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及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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