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乡政府综合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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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本制度是指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责任追究与改进工

2、作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政务公开工作统筹推进不力、流于形式,不认真履责的;(二)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或公开信息有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四)不及时受理群众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五)不提出公开意见,未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六)公开主体不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七)未落实

3、办文办会公开要求的;(八)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追究:(-)承办人直接责任1 .公开的政府信息未经保密审查或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承办人直接公开发布造成后果的;2 .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带来负面影响的;3 .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不按规定办理的;4 .未落实办文办会公开要求的;5 .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或公开信息有误,造成不良影响的;6 .不及时受理群众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的;7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领导直接责任1 .政务公开工作统筹推进不

4、力、流于形式,不认真履责的;2 .未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3 .对承办人提出的公开意见审查把关不严,产生后果的;4 .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应公开的信息而不予公开的,不予公开的信息而予以公开的;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5 .公开主体不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6 .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7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批评或约谈,

5、并责令改正;(二)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个人给予全镇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很大的,对相关责任人实行纪律处分;(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复议机关撤销或法院判决败诉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三章附则第八条政务公开工作实行责任追究信息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村社区、镇政府工作部门和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整改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镇纪检监察机关和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九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6、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政务公开政民互动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力,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峰岩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政民互动是指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坚持以“听民意、聚民智、解民忧、惠民生”的工作制度。第二章互动渠道第四条县政府门户网站乡镇专栏应设置政民互动专栏,建立

7、信箱直通交流平台,保证政民互动渠道畅通。第五条推进政务微博、微信与政府网站联动互补,发挥新媒体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等方面的优势作用,通过网上信息发布、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答记者问等多种形式拓宽互动渠道。第六条推动完善网上网下相结合的互动体系,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将政务互动和事件处置相结合,建立政民互动的受理、办理或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提高政民互动工作实效。第三章办理时限第七第网上咨询和留言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确因情况复杂需延长办理时限的,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回复办理时限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办结。第八条将政民互动工作

8、纳入政务公开年度目标考核,对因工作重视不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问责。第九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工作,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确保信息发布的统一性和准确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是指各村社区、各部门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

9、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需要协调发布信息的制度。第二章协调内容及范围第四条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与不公开的统一性;(二)政府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三)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第五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社区、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村社区、部门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不同村社区、部门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应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主体村社区、部门报请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第六条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主体村社区、部门向涉及该政府信息的

10、其他村社区、部门提出协调确认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他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即时答复。第七条各村社区、各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报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八条各村社区、各部门公开政府信息,应注意上下级或其他村社区、部门之间政府信息内容的相互衔接,并对相同的内容作统一表述。第九条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权限和程序执行。第三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11、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是指镇级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社会公众或组织的重大切身利益或者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之前,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后再作出决定的制度。第四第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

12、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民主讨论、科学决策为原则。第二章公众参与的范围和方式第五条公众参与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众代表或利益相关方代表。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实行公众参与制度:(-)涉及我镇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三)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四)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公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五)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六)其他应当实行公众参与的事项。第七条公众参与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通过电视、报刊、新闻媒体

13、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三)通过公开征求见意箱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四)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五)邀请公众代表或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的方式进行。(六)其他便于公众参与的渠道。第三章时限和规定第八条公众参与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若因情况紧急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九条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决策承办部门包办公众意见,或者只取赞成的意见,漏报、瞒报公众意见。第十条决策承办

14、部门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一并提交镇人民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镇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应当公开听取但未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重大行政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决策。第十一条决策承办部门在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科学合理论证。第十二条决策作出后,承办部门应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收集到的意见情况、意见采纳的情况和不预采纳的理由,并与政策文件、政策解读同步公开。第十三条禁止公众参与涉及XX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个人隐私和商

15、业秘密的事项。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五公开”融入办文办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将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融入到办文办会程序中,提高办文办会质量,进一步规范政务行为,促进政务公开常态化、透明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第二章办文办会公开内容和程序第三条将“五公开”落实到办文公开程序。(-)公文起草。拟制公文时,必须在公文拟稿单上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

16、不予公开”等属性,随送审稿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公文,应当依法依规说明理由。部门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按审核规定,要求其补充说明公开属性,对不按规定说明的,予以退文。(二)公开审核。公文公开属性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规章制度及工作实际进行确定。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凡是定为“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文件,由办文机构负责做好登记建档工作,并注明理由。(三

17、)公文公开。制发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说明“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二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要积极主动做好对外公开工作,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公文,按照依申请公开的规定进行办理答复。(四)政策解读。制定政策文件时,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文件应同步组织、同步起草、同步审签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政策文件应与解读材料同步公开。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重大政策第一解读人和第一责任人”职责,运用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简明问答、图表图解、案例说明等方式,深入解读政策背景、意见采纳、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

18、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后续工作考虑等,运用生动实例,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把政策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主动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第四条将“五公开”落实到办会公开程序。(-)公开范围。涉及重大民生事项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镇长办公会、党委会、政府全体会议、政府专题会议,政府部门涉及重大民生事项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专题会议。(二)方案确定。要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相关人员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各单位在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

19、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三)公开方式。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会议,应当通过电视、网站、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新闻报道等方式予以公开。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或其他可以广泛公开的重要会议,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站和新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第三章附则第五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办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监督,确保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促进政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保

20、障群众投诉举报权利,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第三条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违纪必究,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开主体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向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举报。第二章受理范围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开主体在履行政务公开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制度进行投诉:(-)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的;(二)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内容的;(三)政务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的;(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以其他有偿服务方式变相收取费用的;(五)对违反政务公开规

21、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责任而不追究的;(六)公开的信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七)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章办理时限第六条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第七条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实行主管部门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第八条政务公开投诉实行限时办结制,应按下列要求办理:(-)对一般性投诉,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二)对比较复杂疑难投诉,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并告知办理期限。第四章办理流程第九条政务公开投诉工作由“受理、转办、承办、反馈、存档”

22、五个部分组成。(-)受理。对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投诉举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及时受理,并填写蜂岩镇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登记表做好登记,内容包括:投诉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时间、方式,被投诉举报对象和主要事项等。(二)转办。完成登记后,按投诉内容涉及的单位,填写峰岩镇政务公开投诉举报转办单,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相关单位办理。(三)承办。相关部门收到政务公开投诉举报转办单后,报分管领导确定承办科(股)室及具体承办人进行办理,实行专人负责。承办人根据所反映的问题,按照依法、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解决办法,形成回复意见,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四)

23、反馈。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各单位的回复意见后,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给投诉举报人。经投诉举报人同意,也可由相关单位采取当面回复或电话回复等形式直接回复办理结果。当面回复的应由当事人签字并注明满意度;电话回复的由经办人作好电话记录,并注明当事人的满意度。对群众投诉较多的共性问题,有关单位应研究改进措施和办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五)归档。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落实专人将办结的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办理材料定期归档,以备查询。第五章附则第十条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对于在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办理工作中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村社区、

24、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报请有关单位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的主体包括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是指涉及社会公众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之前,应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

25、决定。第四第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第二章预公开的范围和方式第五条结合镇县实际,下列事项应实行预公开制度:(-)涉及我县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三)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四)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公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五)涉及我镇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六)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七)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八)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九)涉及我镇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工作人员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十

26、)其他应当实行预公开制度的事项。第六条预公开事项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通过电视、报刊、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众预公开;(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众预公开;(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预公开;(四)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预公开;(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第三章预公开时限和规定第七条预公开时间自作出向社会发布预公开决定之日起,不超过5个工作日。决策预公开后,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若因情况紧急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八条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27、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的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九条应实行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强化行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精准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事

28、项清单动态管理是指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在管理社会事务、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履行政审批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其单位职能依法建立主动公开事项清单和非公开事项清单,并进行实时调整、动态管理发布的工作制度。第四条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的建立、管理、调整和发布,应坚持下列原则:(-)依法建立原则;(二)主动公开原则;(三)注重实效原则;(四)实时调整原则。第二章事项清单管理第五条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主动梳理公开事项清单,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逐项细化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咨询和公开对象等要素,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六条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应依法

29、依规进行动态管理、实时调整更新,并报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查备案发布。第七条政务公开事项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调整更新:(-)法律法规新立、修订或废止,公开事项清单需新增、变更或删除的;(二)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咨询和公开对象等要素发生变化的;(三)单位职能调整、职权发生变化的;(四)其他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形。第三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大政策文件解读回应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重大政策文件解读质量,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认同与支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重大

30、政策文件解读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重大政策文件解读回应的主体包括XX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第二章解读的范围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重大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型:(-)镇政府规章;(二)以镇政府或镇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XX发);(四)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较强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意见等;(五)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第三章解读的形式第四条解读方案应对解读工作的组织实施作出细化安排,一般包括解读材料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方案比较简单的可不单独成文,

31、一并在解读材料中说明解读形式、渠道和时间即可。第五条解读材料的起草要坚决杜绝把“政策解读”变成“文件要点摘抄”“文件压缩”等简单化、表面化做法。解读材料通常应包含以下要素:(一)政策文件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拟达成的主要目标,部署的重点任务;(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悉、执行、配合的内容,要说明具体做法、制定依据;涉及惠民利民的举措,要讲清楚惠及范围、执行途径和操作方法;(三)对政策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和社会公众可能误解质疑的内容进行诠释;(四)涉及具体办理事项的,需提供办事指南,列明受理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办理条件、资料、程序、时

32、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五)涉及行政执法事项的,要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六)属于对原有政策进行修订的,要说明修订的理由、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属于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要说明本级政策措施有何特点和创新点。第六条政策解读可通过撰稿、图片、图表、图解、漫画、音频、视频等方便公众理解和互联网渠道传播的方式进行,或者通过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第四章解读的程序第七条解读工作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文件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应当与政策文件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镇人民政府、镇人

33、民政府办公室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或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以镇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重大政策文件时,必须同步谋划组织起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二)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经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作为拟制发文的附件,一并报送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三)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规定和程序,及时将政策文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呈送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审签。对需提请镇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需一并提请会议审议。重大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发布前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四)审定后的解读材料,各村社区、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应于文件公开之日起同步将解读材料提交县大数据中心公开发布。若因特殊情况需

34、对解读材料进行完善的,最晚应在政策文件正式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解读材料。第五章解读的职责第八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政策解读工作,并负责解读专栏开设、解读内容更新、解读机制完善等工作,协调、督促各单位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第九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负责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重大政策“第一解读人和第一责任人”,对政策出台背景、意见采纳、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后续工作考虑等进行深入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避免误解误读。第六章回应关切第十条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一经发布引起社会关切的,政策解读主体即转为回应主体,应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引导社会舆论。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舆情,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其他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第七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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