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金融监督管理体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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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法,本章重点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金融监督管理体制;商业银行的设立和业务范围。,本章难点货币政策工具;人民币发行制度;汇率制度。,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一、金融 金融,简单的说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具体地说,金融是货币流通的调节和信用活动的总称。货币是充当一切商品的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是价值的一般代表。,金融涵盖的范围:金融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货款的发放和回收,存款的吸收和支取,票据的流通,证券的发行及交易,黄金与外汇的买卖,保险的投保与承包,融资租赁,期货买卖与信托等一切与货币流通有关的活动。按融通资金的方式划分,金融分为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四大产业。,金融在现代

2、经济中的地位: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不仅产品的生产与之紧密相连,而且金融已经全面渗透到产品的交换、分配和消费各个环节。一个国家金融制度健全与否、金融市场发达与否决定着这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与安全。,我国的金融体制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改革开放前,中国人民银行仅仅是财政部下属的一个司局级单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成为直属于国务院并拥有较大独立性的中央银行;四大国有银行已从原来的行政单位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国有商业银行;固定汇率制度已经转变为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国家对银行贷款的管理从规模管理转变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

3、题的决定确立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和框架;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建立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调控体制,建立一个在中央银行领导下的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2003年,将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两大职能分开。根据十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和十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职责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成为专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专门机构;国务院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督

4、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二、金融法(一)金融法概念 金融法是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调整的对象是在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各主体之间发生的金融关系,分为金融业务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两个方面。,金融业务关系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同业资金融通关系。金融管理关系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关对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而形成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包括:中央银行因货币发行与流通而同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发生的货币管理关系;金融监督管理

5、机关引审核、等级各类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而发生的管理关系;金融监督管理机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而发生的管理关系。,(二)金融法体系 金融法体系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从属于宪法、经济法,是第三层次的部门经济法律规范。按金融业务的种类划分,金融法体系由下列法律部门组成: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和票据法。,金融法体系,银行法,调整银行管理关系和银行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金融法体系的核心。,保险法,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具有分散风险、防灾减损的功能,是一种经济补救制度;保险也具有储蓄和投资功能,视为一种金融业务。,金融法体系,证券法

6、,调整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产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信托法,调整金融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信托投资机构接收单位和个人的委托,按其要求代其经营和管理其财产并收取一定手续费的行为。,金融法体系,票据法,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行为有密切联系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是银行业务中的一种中间业务,原本功能是结算,但后来派生出融资功能,形成了一套专门的法律规范,成为金融法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保险信托票据,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商事行为,保险法 信托法票据法,涉及国家干预市场的内容较少,主要的属于私法性质,属于民商法范畴。,(三)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 一、中国人

7、民银行法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法 我国的中央银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于1995年3月经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颁布施行;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年月日修改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从内容上看,中国人民银行法主要作了三方面修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职责的变化,删除了有关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和监管金融机构的规定;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及其在宏观调控和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作用,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职能;为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必要职责,保留了对商业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等行为的检查权及对这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权。,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1、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

8、院直属的政府职能部门,它不同于商业银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而是受国务院领导,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国家机关,他不对外办理普通银行业务;,2、中国人民银行不同于一般的国务院部门,对于国务院,它具有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1)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工作报告;(2)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独立于地方政府,受总行直接领导;,(3)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仅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事项作出的决定要报国务院批准才能执行,其他事项只需备案。(4)中国人民银行拥有国家授权的资本和资产,可以办理部分

9、银行业务,因此,既具有国家机关性质,又具有“银行”性质,具有双重性。,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

10、;(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行长的人选,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四、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一)决策机构,四、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二)分支机构,中国人

11、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四、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三)货币决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五、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货币政策是国家为实现特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采取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方针政策的总称,包括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工具及其发生作用的机制和调节过程。,

12、五、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目标通常有四个:稳定币值、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条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五、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的目标而采取的措施或手段。西方国家常用的一般货币政策工具有: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五、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货币政策工具:一、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

13、款;,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五、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货币政策工具,六、人民币管理 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在中国境内具有无限清偿力,一人民币支付中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和发行。人民币不同任何一个国家货币的币值固定在一起,也不规定含金量。,六、人民币管理 人民币的发行,人民币的发行过程: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发行库把发行基金投入业务库,使货币通过业务库进入流通领域。货币

14、从发行库进入业务库的过程叫出库,即货币发行;货币从业务库回到发行库的过程叫入库,即货币回笼。,六、人民币管理 发行库 业务库 发行基金,发行库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发行基金的金库,是办理货币发行的具体机构。分总库、分库、中心之库和支库。业务库是各商业银行为办理日常现金收付而设置的金库。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的待发行的货币准备金。,六、人民币管理 人民币发行原则,人民币发行必须坚持经济发行的原则,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来增加货币发行量使市场上的货币流通与商品流通量相适应,保障币值的稳定。杜绝财政发行,禁止用发行人民币的方法来弥补财政赤字或用来缓解财政紧张。,六、人民币管理 现金管

15、理,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依法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以外,其他一律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一个单位在几个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个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加银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六、人民币管理 人民币法律保护,人民币的防伪禁止发行和使用变相货币禁止人民币进出国境金银和外汇管制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政策;94年1月1日起,取消任何形式的境内外币计价结算,禁止外币流通和指定金融机构以外的外汇买卖残缺人民币的兑换,七、金融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

16、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三十二条):(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七、金融监督管理,(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七、金融监督管理,八、法律责任,(一)对破坏国家货币行为的处罚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

17、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八、法律责任,(一)对破坏国家货币行为的处罚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八、法律责任,(二)对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处罚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八、法律责任,(三)对发行变相货币的处罚 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

18、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八、法律责任,(四)对违反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罚 违反有关规定,有处罚规定的,依规定给予处罚;无处罚规定的,由人民银行区别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对人民银行违法提供贷款和担保的处罚 违法向政府、政府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向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

19、,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政府、政府部门、团体和个人强令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贷款或担保的,亦给予同样处罚。,八、法律责任,第三节 银行业监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 2003年12月27日颁布,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一、立法宗旨 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二、金融监督机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

20、会”),自2003年4月28日挂牌成立,自即日起正式履行职责。“银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派出机构在“银监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一)银监会职能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是指:境内的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境内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二)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

21、行业竞争能力。,(三)银监会职责1、制定并发布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2、审查批准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3、申请设立金融机构,或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4、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审查批准或者备案。5、对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6、银监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8、对银

22、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9、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10、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11、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12、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13、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14、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15、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16、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

23、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第四节 商业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年月日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立法宗旨,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二、适用范围 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城市信用合作社、

24、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经“银监会”批准。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三、设立条件(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四、接管和终止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

25、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银监会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终止:(一)期限届满;(二)期限届满前,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三)期限届满前,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五、商业银行的终止 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银监会批准后解散。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银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第五节 外汇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经1996年

26、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1月日发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1980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其配套的细则同时废止。,外汇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各种信用工具和支付手段。,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五)其他外汇资产。,适用范围 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汇率亦称汇价,是指两国

27、货币之间的兑换比率或比价。,有关基本概念 外汇市场是经营外汇买卖的市场。我国的外汇市场是指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是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主体。,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种贷款、证券投资等。,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外汇管理机构批准,领取许可证。,第六节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

28、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并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一、立法宗旨 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二、适用范围 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三、证券的概念 证券是发行人为了证明或者设定财产权利,依照法定程序,以书面形式或电子记账的形式交付给权利人的凭证。持券人可以通过证券兑付或转让

29、(变现)形式实现自己的财产权利。,四、证券的种类 无价证券不能使持权人取得一定收入的证券;有价证券有一定票面金额,证明持权人有按期取得一定收入的所有权或债券证书。分货币证券(汇票、支票和本票等)和资本证券,五、证券法意义上的证券证券法意义上的证券是指资本证券代表对一定资本所有权和一定利益分配请求权的凭证。在我国包括股票和债券两种。,六、证券特征证券是一种权益凭证;证券是一种占有凭证;证券具有流通性;证券是一种面额凭证。,七、证券的监管制度 证券监管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CSRC)对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证监会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

30、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八、禁止的交易行为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禁止任何人违反本法操纵证券市场: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第七节 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

3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一、立法宗旨 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二、适用范围 实用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三、保险业监管机构“国务院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四、保险概念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

32、、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 业保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第三条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第八节 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

33、过,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自年月日起施行。,一、立法宗旨 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二、票据概念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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