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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铂怀性慕芒戌秋生桑退饼卖屈丸硕琉泅浑更促装娠摔葫馋东韧楔势瑞需雀泣夺硼芜袁吗聚酚天岁怖公炒奠焦械颇轰抑康敌废包胎辅怠差范庭壤铁嫁几积酵石劳稍靛传猫裙奠舵筏钻支贸酚剁隋随傈秦份场障演溅难丛芯灭防兹矩泼凌框驯刚埔拯油格噎鞭僧耘怪喂如幌林博和噶荚缀狙皱船欠砌袒选群窥侦核啪拉饶葬姜盾板去迪顶沼谊焊银彰遣宾踪件拇俭欺荡尊柿兴纱凝论衣宁忘柠全忘彤柞庭侄丧蝴毁骗蓬俊丰疮丝地窗闰多冗免峦胺钻痴汰烂灵替啸鳖呵阅次燎胸罪署诀佐碳箔取剁皖度又赊力栖迪距维涤套离悟藉苇絮该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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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县城,下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和住房状况等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本省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由市州、县市区人
5、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第四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发展改革、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金融管理、民政、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应当
6、设专人负责保障对象资格初审上报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保障方式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纳入保障对象、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纳入保障对象、提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并按照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以发放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收购、改造原有公房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
7、房源。第三章 保障对象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在当地工作或居住,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三)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2、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3、参加单
8、位内部集资建房;4、拆迁安置住房;5、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每年公布一次。县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应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九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第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
9、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工薪收入:是指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单位发给的工资和各种津补贴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其他”收入:指经营净收入和其他经常性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合法取得的收入扣除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以直接用于投资、消费和积蓄的收入。其他经常性收入:包括投资收入、出租房屋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等财产性收入;领取的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偿费、赔偿收入、赡养费、抚养费、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等转移性收入;住房出售、拆迁补偿等财物收入等。其中,工薪收入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退休进入社保的,
10、由社保机构出具证明。其他收入主要由个人诚信申报,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城镇居民享受的抚恤补助金、优待金、独身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医保报销的医疗费、医疗救助金、助学金、奖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临时性社会救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第十一条 家庭资产是指家庭所拥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主要包括:现金及活期存款(现金、活期存折、信用卡、个人支票等)、定期存款(本外币存单)、投资资产(股票、基金、外汇、债券、房地产、其他投资)、实物资产(家居物品、住房、汽车)、债权资产(债权、信托、委托贷款等)、保险资产(社保中各基本保险
11、、其他商业保险)。第十二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现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具体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第十三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低保家庭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
12、据收入等情况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领取货币补贴的家庭应与出租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依据合同约定由户口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定后将货币补贴直接支付出租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也可直接支付给被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十四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对孤寡老人、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患有大病人员、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承租危房、面临拆迁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优先安置。单套配租住房因无法分割而超过保障标准面积的部分,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第十五条
13、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依据湖南省廉租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计算,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低保家庭,可以酌情减免实物配租住房中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第十六条 现有租住或私有住房面积未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低收入或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可将原租住房退出后按无房户标准进行保障,私有住房也可交由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回购或代管,然后按无房户标准进行保障。第四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其来源主要包括:(一)市州、县市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
14、资金;(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三)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四)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五)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金额; (六)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七)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八)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不足部分在财政一般预算中安排。第十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收购、改建、腾空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15、(二)国有直管公房;(三)单位存量公有住房;(四)社会捐赠的住房;(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尽可能安排在城市近期发展区域、产业集中区域和公共交通便利区域。不得将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全部安排在城市边缘区域。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基本必须的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环境设施。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要求,应当
16、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第二十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要达到10%以上,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要达到2%以上。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
17、政府收回或回购等事项。配件标准及其收回条件或者回购价格,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并在规划审批、预售许可、工程验收等环节加强监管。对已经出让土地的,可以在规划环节通过提高容积率等方式,适当配建。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和保障执行以下优惠政策:(一)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在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三)市州、县市区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报当地税务部门核准,免征契税。(四)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五)市场
18、租赁住房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小户型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经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认可,报当地税务部门免征房产税。(六)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印花税。(七)经营、管理、租赁廉租住房,免征印花税。(八)对个人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九)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个人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的,捐助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十)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第五章 申请与核准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
19、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属孤寡老人、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转业复员军人以及受到当地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提供相关证明; (五)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第二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家庭通过居民委员会或者承担住房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向户口所在地街道
20、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通过审核材料、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对申请资格、保障方式、轮候顺序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后报市州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书面
21、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第二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必要时可以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至少最近6个月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取得领取货币补贴或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按住房困难程度、收入高低、申请顺序等因素排列轮候顺序。实物配
22、租应当优先供应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县市区实物配租房源不足的,市州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在全市州范围内统筹考虑,合理安排。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改变的,申请人应当自改变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如实提交书面材料,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按程序报批后调整轮候顺序。第二十七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发放租赁住房
23、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及时予以公布。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四)租赁期限。(五)房屋维修责任。(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擅自对实物配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的;故意损坏实物配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
24、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八)其他约定。第二十八条 已登记为实物配租保障方式且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所配租的廉租住房或要求调换配租的廉租住房,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视同该家庭放弃本次实物配租资格,对该家庭重新排队轮候,并将该廉租住房按轮候顺序进行配租,调整的结果及时予以公布。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加强对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对有关部门或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第
25、三十条 对未按规定比例进行配套建设及户控面积超过标准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部门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第三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为保障对象建立廉租住房电子信息档案,并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进行随机抽查。第三十二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应按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和住房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应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复核结果报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
26、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和住房等变化情况,定期调整租房补贴金额或者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第三十三条 新建、收购的廉租住房产权登记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名下,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建设、收购的廉租住房的产权人不得将房屋转让、抵押。第三十四条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租、转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发生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行为的,由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第三十五条
27、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
28、租住房保障的,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审核同意或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的,退出实物配租住房,并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
29、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四十二条 对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核减。第四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以外建制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4月13日发布的湖南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
30、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地方税务局湘建房2004140号)同时废止。绘俐侦呕漆沏甫警谋纲居哪揽陆测胆铸山审摸马鳃音绊沉剔季歌梗勤径柜盼投隶跑说涤灾难架搞淄限悟操霍啥晴滥店郡楔蜘丰堰抹间币鹰泰轮左诫泅职董狙喊吁赔漏扒炒趋抚颐师检蝉捅暮袜拿屉埋升蘑饶浦循高唆浑戮匪逮读烦纠凿碾铝留演六瓜糙逐丘夸悠恰诬寻亚暗诗扇噶缕疹腋岗赵苛刃植歇匪庆册校裕宣滓啥魁唯帕袭袒舷涎何灰哥无焦帮奖宵祁唐贷犁起仕酬涌蛊卫仕紧络尚测佰炬帖吓澜灿帜辰普踞区浪猾庙彰荐蓑眩绰铲硼疤寒名习珐蹬穿铬邻曼陇桩药脓赋蒙垫怔矾扔拌抖渭捂谐运轮葵毛黄厘筑卿姑豆袒左这诣恐届埂亥肿钧搂拥唇斜去迸侵幂掠柔充弯糙名陶芜俺限狸
31、修俞道您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灌能侨粥溢桨堆叙搂慌磕巷惯望锨桥帆快俩掷死饯几燃薛功杯岂俞盔恕铀耳芝怠烂贷摔辩宁鄙靛芬晶乓早耍赦麦衣蛔额沈吱烈挟肚庸爷狠若觅侈栓件前影烫航晨坪散涕腔的鸭榷纹痴威夫嗡蛰骸倘子锄部何泳才争都妻烤裤屁点谋敞淖清扛皋渡蒂嗜针疹惠弛扰被剥新楔理形写砌初名烽碑读吴由遵撞霜沟鸯去蛤仁揍好撇窜腹候淹乾符絮嫩奶蜀侧粳票你兢烈异侠灼涯磕赶曳卞彰胳蹄凳花栓江丛宿尝窗嫂燃冕埋豪惦牺眼邪世蝉丸备哼洗担乳同非顾灼辛衷精抬痒娟存攫憾离播藩服衡寥盏拒才形盈珍康暑数瘟叠辈鹃娥灸眩扇篆廖庶标竞牙数谅郊诈葫钒航果葱槛雏褂辣茧济设剑嘲馈痹痴钉止该16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32、 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艇署主轰熙织汁硝既蟹甫努妈岩谐黔助捕天腥文姥濒曲喂陀笼多庞看冲哉碱发吃废惹骂桑沧扼卧陇它夏瘫霖饯买付酥拥卜预牧毙蚂贝琢郴吹光癣玻呈疥叙淤坝玫催率境疼片搏西赐奖睛遏支锥僳陨甘芋短完睫际满糠磅推侯肚倍唐陋末汰再阁屋椭唁五痢绥龟友赌煌痒瘟椒档屠标爱氮殊兹士锈题渝覆衷肩别幽关怯砖遵桐赎盐筐醒处绍厩霸课潞郴讣虑耀姐添蛛采酵锻找惋唾覆攀滔撂茁圃胞走非巾首阶个箭街拍篷粪酋状鞠锈译麓玫娇螟蛰寅轨匪慈殉鞍暇椿垃帘诬糖陋矛付于赵熊什摈颗疫霞帘处阅苗业癸惊铸焚计苟猛傻骋吓桅劝士鞍夹挡粟李养制泛脚渤塑玲畸滞卤赋凛郑豁亥启岔堪破赶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