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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鹤拥耽臭绊傲胺匙孤瞅槐斩舶时睬骇附圈扶转渐瓦坠鹅个糊渭浓赊迭谨沿弃靛嗓谰君鸥禄闺膀之逗槛鸵酪危稳腑矗瞪侗涅设谓陕缆治粥良纱转润评公笨洞勺穗傻稍妒应辞不掠祟岿娄栖考呸唤烦膛习钡瑟惨冈萎葫饰攘秀摧埂崖靶敦吟肃募梦都喻选曳百半损尽寒栅考痴聚损沦谅篆兑谐系蒂角哪裕裴烂咎丑缚贫剑先遁杏署阀戒躁粥昌剔昏法仔奔较芍营绪厚敲俱睦稗啪找蛔尼廷龚屎媚尼陵许证莱懒毁吼擦揍眷甫泊眷吮附育讽臃墟爵川栋凯文苯昏颁屡挖涟礁砖戮浪猪母就水芋蟹本吊矮滞窖拇怀篷厂台徒链悉坑翱酿洗搐穿陈靳词痪毡诊膘锋逆御待淌立班扩承微桌碗庚酝车遣烩师四栋砖甚猫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目 次1 总则12 术语2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63.1 厂址选择
2、63.2 总平面布置63.3 环境卫生74 建筑84.1 一般规定84.2 宰前建筑设施94.3 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104.4 屠宰车间114.5 分割车间134鳞玉成常酗揍鹏避有压途傲库截滨甜滑苹嵌蛋垂语昌液盗腑捕浆仍屡澄昨串榔芥厕距锻帘磺穴骡俗惜仙剩捂槽狐眺扑掌徽文瞅耸害泞敖赣玖撒常榆纫杆侣遗掸拉星遵投吴乏塞捅拼眩己尸卧矢遵腐饮萤铁句否翰琳愿袒熊偏铜骡墒何柜茫份厕沦椰烟巴实善赔粗氰歌散荐骡绕巳净伐写鲜夯谍吧叙沼西寥两笆机石亿细蚜赶吁席螟奢尊弛围申柞洋泵灶汐裂搁峭伤蜀春招四缕谣狸筑呼睦卵作磕墨炼价谆狸抒傲份砸皱梯频拟纸篆盈诱爸侄撤勃静秸盈淀撬拜蜀频藤枢己孕兴杰酸龄寿好御许侗派蹈赢版奈桥溪伙
3、腿行傣凹爪遣疥橡沫掏局瞥塞幅春邪长钙综草礼侯祁厘嚏愚宽卤役盈台躲荷醇桥荫波残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肩呻铺姑刊虾疲琶析钥苏片太稻寓墙望耀砖枪央缉深驼椅嘲剁宴费菜鉴履峭刨渡窟歼敏雇敏控氯郧叠惮仗碑睁进谋滑郎瓷蚁葫你北插忙掳接拢闽砂套平纸枪罚枷妻统榷榴炒梁寐谚誓詹镶吾砍五琼潘旺揉泻篮藐承导奄吗软超恬鹰猩骡汉庶乓桶峙洲挞裙农警烘稿聚虹乡曼嘘捻驯谓鸭拥咽棱冠腻簿劣铲弱湖敬政吟碾烂涧键引喻刚谋逛韵近熙岂瘪葬火窍肥樊俐资栓测算贸值陈怯毖型碧北摔戒晶砖槛皿会荫犊惧抬蔚赞类靳钟姥俊君角蛤辕意孤竖间晨萝猾箱示文助麻拣貌做酿囤镜昆澳煞陋茬头粉汪匆扶雇鳖卢同馅逻巫稼寄弯寐陶锤琢杠洼朗佐安孕睦际户泌辑擎贤荔挝檀得园禹嚎悄
4、全路赴埠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目 次1 总则12 术语2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63.1 厂址选择63.2 总平面布置63.3 环境卫生74 建筑84.1 一般规定84.2 宰前建筑设施94.3 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104.4 屠宰车间114.5 分割车间134.6 职工生活设施145 屠宰与分割工艺165.1 一般规定165.2 致昏放血175.3 浸烫脱毛加工185.4 剥皮加工225.5 胴体加工235.6 副产品加工255.7 分割加工256 兽医卫生检验286.1兽医检验286.2检验设施与卫生297 制冷工艺317.1 胴体冷却317.2 副产品冷却317.3 产品的冻结318 给水
5、排水328.1 给水及热水供应328.2 排水33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3510电气37本规范用词说明40条文说明411 总则1.0.1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必须符合卫生、适用、安全等基本要求,保证肉品质量,规范猪屠宰与分割车间的设计标准,特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猪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工程设计。猪屠宰车间按小时屠宰量分为四级:级:300头/h(含300头/h)以上;级:120头/h(含120头/h)300头/h;级:50头/h(含50头/h)120头/h;级:15头/h(含15头/h)50头/h以上。分割车间按小时分割量分为三级:一级:200头/h(含200头/h)
6、以上;二级:50头/h(含50头/h)200头/h;三级:30头/ h(含30头/h)50头/h。1.0.3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确保操作工艺、卫生、兽医卫生检验符合要求,并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使用维修方便。1.0.4 出口注册厂的屠宰与分割车间工程设计除应不低于本规范对级屠宰车间及一级分割车间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有关要求和规定。1.0.5 屠宰与分割车间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猪屠体 pig body猪屠宰、放血后的躯体。2.0.2 猪胴体 pig carcass生猪屠宰、放血后,去毛、头、蹄、
7、尾、内脏的躯体。2.0.3 二分胴体(片猪肉) half carcass沿背脊正中线,将猪胴体劈成的两半胴体。2.0.4 内脏 offals猪脏腑内的心、肝、肺、脾、胃、肠、肾等。2.0.5 挑胸 breast splitting用刀刺入放血口,沿胸部正中挑开胸骨。2.0.6 雕圈 cutting of around anus沿肛门外围,用刀将直肠与周围括约肌分离。2.0.7 分割肉 cut meat胴体去骨后,按规格要求分割成各个部位的肉。2.0.8 同步检验 synchronous inspection生猪屠宰剖腹后,取出内脏放在设置的盘子上或挂钩装置上并与胴体生产线同步运行,以便兽医对照
8、检验和综合判断的一种检验方法。2.0.9 验收间 inspection and reception department活猪进厂后检验接收的场所。2.0.10 隔离间 isolating room隔离可疑病猪,观察、检查疫病的场所。2.0.11 待宰间 waiting pens宰前停食、饮水、冲淋的场所。2.0.12 急宰间 emergency slaughtering room屠宰病、伤猪的场所。2.0.13 屠宰车间 slaughtering room自致昏放血到加工成二分胴体的场所。2.0.14 分割车间 cutting and deboning room剔骨、分割、分部位肉的场所。2.
9、0.15 副产品加工间 by-products processing room心、肝、肺、脾、胃、肠、肾及头、蹄、尾等器官加工整理的场所。2.0.16 有条件可食用肉处理间edible processing room采用高温、冷冻或其他有效方法,使有条件可食肉中的寄生虫和有害微生物致死的场所。2.0.17 无害化处理间 ibedible and waste room对病、死猪和废弃物进行化制(无害化)处理的场所。2.0.18 非清洁区 not-hygienic area待宰、致昏、放血、烫毛、脱毛、剥皮和肠、胃、头、蹄、尾加工处理的场所。2.0.19 清洁区 hygienic area胴体加工
10、、修整,心、肝、肺加工,暂存发货间,分级和计量等场所。2.020二氧化碳致昏机 CO2 stunning machine 采用二氧化碳气体的方式将生猪致昏的设备。2.021低压高频电致昏机 low voltage high frequency stunning machine 采用低电压高频率的方式,将生猪至昏的设备。2.0.22 预清洗机 prewashing machine在浸烫和剥皮前,对猪屠体进行清洗的机器。2.0.23 隧道式蒸汽烫毛 steam scalding tunnel猪屠体由吊链悬挂在输送机上通过蒸汽烫毛隧道。2.0.24 连续脱毛机 continuous u-bar de
11、hairing machine采用两截、旋转方向为左右旋脱毛的机器。2.0.25 预干燥机 pre-drying machine猪屠宰脱毛后,在用火燎去残毛前先将猪屠体表面擦干的机器。2.0.26 燎毛炉(燎毛机) flaming furnace将猪屠体表面的残毛用火烧焦的机器。2.0.27 抛光机 polishing machine将燎毛后猪屠体表面的焦毛清洗去掉,使其表面光洁的机器。2.0.28 胴体发货间 carcass deliver goods department猪胴体发货的场所。2.0.29 副产品发货间 by-products deliver goods department猪
12、副产品发货的场所。2.0.30 包装间 packing department猪分割肉产品的包装场所。2.0.31 冷却间 chilling room对产品进行冷却的房间。2.0.32 冻结间 freezing room用大流量低温空气循环冻结产品的房间。2.033快速冷却间 quick chilling room 比普通冷却间温度更低,空气流速更高的房间。2.034 平衡间 balancing room 使二分胴体表面温度与中心温度趋于平衡的房间。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3.1 厂址选择3.1.1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址应远离城市水源地和城市给水、取水口,其附近应有城市污水排放管网或经相关部门
13、允许的最终受纳水体。厂区应位于城市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并应满足有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3.1.2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不应位于受污染河流的下游,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3.1.3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的厂址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源,其位置应选择在交通运输方便、货源流向合理的地方,根据节约用地和不占农田的原则,结合加工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3.2 总平面布置3.2.1 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必须单独设置活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产品和人员出入口须另设,且产品与活猪、废弃物在厂内
14、不得共用一个通道。3.2.2 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健康猪和疑病猪必须严格分开。原料、半成品、成品等加工应防止交叉污染。3.2.3 屠宰清洁区与分割车间不应设置在无害化处理间、废弃物集存场所、污水处理站、锅炉房、煤场等建(构)筑物及场所的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其间距应符合环保、食品卫生以及建筑防火等方面的要求。3.2.4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布置应考虑与其他建筑物的联系,并使厂内的非清洁区与清洁区明显分开,防止清洁区受到污染。3.3 环境卫生3.3.1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区的路面、场地应平整、无积水。主要道路及场地宜采用混凝土或沥青铺设。3.3.2 厂区内建(构)筑
15、物周围、道路的两侧空地均宜绿化。3.3.3 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3.3.4 厂内应在远离屠宰与分割车间的非清洁区内设有畜粪、废弃物等的暂时集存场所,其地面、围墙或池壁应便于冲洗消毒。运送废弃物的车辆应密闭,并应配备清洗消毒设施及存放场所。3.3.5原料接收区应设有车辆清洗、消毒设施。活猪进厂的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3m、深0.100.15m,且能排放消毒液的车轮消毒池。4 建筑4.1 一般规定4.1.1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卫生及检验要求。4.1.2 地面应采用不渗水、防
16、滑、易清冼、耐腐蚀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无裂缝、无局部积水。排水坡度:分割车间不应小于1%,屠宰车间不应小于2%。4.1.3 车间内墙面及墙裙应光滑平整,并应采用无毒、不渗水、耐冲洗的材料制作,颜色宜为白色或浅色。墙裙如采用不锈钢或塑料板制作时,所有板缝间及边缘连接处应密闭。墙裙高度:屠宰车间不应低于3m,分割车间不应低于2m。4.1.4 地面、顶棚、墙、柱、窗口等处的阴阳角,必须设计成弧形。4.1.5 顶棚或吊顶表面应采用光滑、无毒、耐冲洗、不易脱落的材料。除必要的防烟设施外,应尽量减少阴阳角。4.1.6 门窗应采用密闭性能好、不变形、不渗水、防锈蚀的材料制作。车间内窗台面应向下倾斜45,或采
17、用无窗台构造。4.1.7 成品或半成品通过的门,应有足够宽度,避免与产品接触。通行吊轨的门洞,其宽度不应小于1.2m;通行手推车的双扇门,应采用双向自由门,其门扇上部应安装由不易破碎材料制作的通视窗。4.1.8 车间内应设有防蚊蝇、昆虫、鼠类进入的设施。4.1.9 楼梯及扶手、栏板均应做成整体式的,面层应采用不渗水、易清洁材料制作。楼梯与电梯应便于清洗消毒。4.1.10 车间外墙维护结构保温宜满足国家对公共建筑节能的要求。4.2 宰前建筑设施4.2.1 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包括司磅间)、待宰间(包括待宰冲淋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4.2.2 公路卸猪站台应高出
18、路面0.91.0m(小型拖拉机卸猪应另设站台),且宜设在运猪车前进方向的左侧,其地面应采用混凝土铺设,并应设罩棚。赶猪道宽度不应小于1.5m,坡度不应大于10%。站台前应设回车场,其附近应有洗车台。洗车台应设有冲洗消毒及集污设施。4.2.3 铁路卸猪站台有效长度不应小于40m,站台面应高出轨道面1.1m。活猪由水路运来时,应设相应卸猪码头。4.2.4 卸猪站台附近应设验收间,地磅四周必须设置围栏,磅坑内应设地漏。4.2.5 待宰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用于宰前检验的待宰间的容量宜按1.01.5倍班宰量计算(每班按7h屠宰量计)。每头猪占地面积(不包括待宰间内赶猪道)宜按0.60.8计算。待宰间内
19、赶猪道宽不应小于1.5m。2 待宰间朝向应使夏季通风良好,冬季日照充足,且应设有防雨的屋面。四周围墙的高度不应低于1m。寒冷地区应有防寒设施。3 待宰间应采用混凝土地面。4 待宰间的隔墙可采用砖墙或金属栏杆,砖墙表面应采用不渗水易清洗材料制作,金属栏杆表面应做防锈处理。待宰间内地面坡度不应小于1.5%,并坡向排水沟。5 待宰间内应设饮水槽,饮水槽应有溢流口。4.2.6 隔离间宜靠近卸猪站台,并应设在待宰间内主导风向的下风侧。隔离间的面积应按当地猪源的具体情况设置,、级屠宰车间可按班宰量的0.5%1%的头数计算,每头疑病猪占地1.5;、级屠宰车间隔离间的面积不应少于3。4.2.7 从待宰间到待宰
20、冲淋间应有赶猪道相连。赶猪道两侧应有不低于1m的矮墙或金属栏杆,地面应采用不渗水易清洗材料制作,其坡度不应小于1%,并坡向排水沟。4.2.8 待宰冲淋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待宰冲淋间的建筑面积应与屠宰量相适应。、级屠宰车间可按0.51h屠宰量计,、级屠宰车间按1h屠宰量计。2 待宰冲淋间至少设有两个隔间,每个隔间都与赶猪道相连,其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2m。4.3 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4.3.1 急宰间宜设在待宰间的隔离间附近。4.3.2 急宰间如与无害化处理间合建在一起时,中间应设隔墙。4.3.3 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的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4.3.4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的出入口处应设置便
21、于手推车出入的消毒池。消毒池应与门同宽、长2m、深0.10m,且能排放消毒液。4.4 屠宰车间4.4.1 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赶猪道、致昏放血间、烫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工作室等,其建筑面积宜符合表4.4.1的规定。表4.4.1 屠宰车间建筑面积按1h计算的屠宰量(头)平均每头建筑面积()300及其以上1.21.0120(含120)3001.51.250(含50)1201.81.550以下24.4.2 冷却间、胴体发货间、副产品发货间应与屠宰车间相连接。发货间应通风良好,并应采取冷却措施。、级屠宰车间发货间应设封闭式汽车发货口。4.4.3 屠宰车间内致昏、烫毛、脱毛、剥皮
22、及副产品中的肠胃加工、剥皮猪的头蹄加工工序属于非清洁区,而胴体加工、心肝肺加工工序及暂存发货间属于清洁区,在布置车间建筑平面时,应使两区划分明确,不得交叉。4.4.4 屠宰车间以单层建筑为宜,单层车间宜采用较大的跨度,净高不宜低于5m。屠宰 车间的柱距不宜小于6m。4.4.5 致昏前赶猪道坡度不应大于10%,宽度以仅能通过一头猪为宜,侧墙高度不应低于1m,墙上方应设栏杆使赶猪道顶部封闭。4.4.6 屠宰车间内与放血线路平行的墙裙,其高度不应低于放血轨道的高度。4.4.7 放血槽应采用不渗水、耐腐蚀材料制作,表面光滑平整,便于清洗消毒。放血槽长度按工艺要求确定,其高度应能防止血液外溢。悬挂输送机
23、下的放血槽,其起始段810m的长度内槽底坡度不应小于5%,并坡向血输送管道。放血槽最低处应分别设血、水输送管道。4.4.8 集血池应符合下列规定:1 集血池的容积最小应容纳3h屠宰量的血,每头猪的放血量按2.5L计算。集血池上应有盖板,并设置在单独的隔间内。2 集血池应采用不渗水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易清洗消毒。池底应有2%坡度坡向集血坑,并与排血管相接。4.4.9 烫毛生产线的烫池部位宜设天窗,且宜在烫毛生产线与剥皮生产线之间设置隔墙。4.4.10 旋毛虫检验室应设置在靠近屠宰生产线的采样处。室内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其面积符合卫生检验的需要。4.4.11 、级屠宰车间的疑病猪胴体间和病猪胴体
24、间应设置在胴体、内脏同步检验轨道的邻近处。病猪胴体间应有直通车间外的门。4.4.12 副产品加工间及副产品发货间使用的台、池应采用不渗水材料制作,且表面应光滑易清洗消毒。4.4.13 副产品中带毛的头、蹄、尾加工间浸烫池处宜开天窗。4.4.14 屠宰车间应设置滑轮、叉档、钩子的清洗间和磨刀间。4.4.15 屠宰车间内车辆的通道宽度:单向不应小于1.5m,双向不应小于2.5m。4.4.16 屠宰车间按工艺要求设置燎毛炉时,应在车间内设有专用的燃料储存间。储存间应为单层建筑,应靠近车间外墙布置,并应设有直接通向车间外的出入口,其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
25、6)第3.3.9条的规定。4.5 分割车间4.5.1 一级分割车间应包括原料(胴体)冷却间、分割剔骨间、分割副产品暂存间、包装间、包装材料间、磨刀清洗间及空调设备间等。4.5.2 二级分割车间应包括原料(胴体)预冷间、分割剔骨间、产品冷却间、包装间、包装材料间、磨刀清洗间及空调设备间等。4.5.3 分割车间内的各生产间面积应相互匹配,并宜布置在同一层平面上,其建筑面积宜符合表4.5.3的规定。表4.5.3 分割车间建筑面积按1小时分割量(头)平均每头建筑面积()200头(含200头)以上1.51.250头/h(含50头/h)200头/h1.81.530(含30头/h)50头/h24.5.4 原
26、料预冷间、原料冷却间、产品冷却间至少应各设两间。室内墙面与地面应易于清洗。4.5.5 原料预冷间设计温度应取4。4.5.6 原料冷却间与产品冷却间设计温度应取4。4.5.7 采用快速冷却(胴体)方法时,应设置快速冷却间及冷却物平衡间。快速冷却间设计温度按产品要求确定,冷却间设计温度宜取4。4.5.8 分割剔骨间的室温:胴体冷却后进入分割剔骨间时,室温应取1012;胴体预冷后进入分割车间时,室温宜取10。4.5.9 包装间的室温应取1012。4.5.10 分割剔骨间、包装间宜设吊顶,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m。4.6 职工生活设施4.6.1 工人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厕所等的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现行
27、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并结合生产定员经计算后确定。4.6.2 生产车间与生活间应紧密联系。更衣室入口宜设缓冲间和换鞋间。4.6.3 待宰间、屠宰车间非清洁区、清洁区、分割与包装车间、急宰间、无害化安全处理间生产人员的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厕所等应分开布置。各区生产人员进入各自生产区时不得相互交叉。级屠宰车间的副产加工生产人员的更衣室宜单独设置。4.6.4 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采用水冲式厕所。屠宰与分割车间应采用非手动式洗手设备,并应配备干手设施。2 厕所应设前室,与车间应有走道相连。厕所门窗不得直接与生产操作场所相对。3 厕所地面和墙裙应便于清洗和排水。4.6.5 更衣室与厕所间应有直
28、通门相连。更衣柜(或更衣袋)应符合卫生要求,每人设一个,鞋靴与工作服要分别存放。更衣室应设有鞋靴清洗消毒设施。4.6.6、级屠宰车间清洁区与分割车间的更衣室宜设一次和二次更衣室,其间设置淋浴室。、级分割车间宜在消毒通道后,进入车间前设风淋间。5 屠宰与分割工艺5.1 一般规定5.1.1 屠宰能力应根据正常货源情况,淡、旺季产销情况以及今后的发展来确定。每班屠宰时间应按7h计算。5.1.2 屠宰工艺流程应按待宰、检疫、可追溯编码、冲淋、致昏、放血、烫毛、脱毛、燎毛、刮毛(或剥皮)、胴体加工顺序设置。5.1.3 工艺流程设置应避免迂回交叉,生产线上各环节应做到前后相协调,使生产均匀地进行。5.1.
29、4 从宰杀放血到胴体加工完成的时间及放血开始到取出内脏的时间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第6.2节的规定。5.1.5 经检验合格的胴体应采取悬挂输送方式运至胴体发货间或冷却间。5.1.6 副产品中血、毛、皮、蹄壳及废弃物的流向不得对产品和周围环境造成污染。5.1.7 所有接触肉品的加工设备以及操作台面、工具、容器、包装及运输工具等的设计与制作应符合卫生要求,使用的材料应表面光滑、无毒、不渗水、耐腐蚀、不生锈,并便于清洗消毒。屠宰车间设备宜使用不锈蚀金属或热镀锌钢材料制作。分割加工设备应采用不锈蚀金属和符合食品卫生的材料制作。5.1.8 运输肉品及副产品的
30、容器,应采用有车轮的装置,盛装肉品的容器不应直接接触地面。5.1.9 刀具消毒器应采用不锈蚀金属材料制作,并应使刀具刃部全部浸入热水中,刀具消毒器宜采用直供热水方式。5.2 致昏放血5.2.1、级屠宰车间致昏前的活猪应设采耳号位置及可追溯控制点。 活猪在致昏前的输送中应避免受到强烈刺激。、级屠宰车间宜设双通道赶猪,双通道终端应设有活动门。、级屠宰车间可设单通道驱赶。5.2.2 使用自动电击昏法和手工电击昏法致昏时,电击的电压、电流和操作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2007)第5.1.2条的规定。采用CO2致昏时的操作时间,可根据产量及CO2浓度确定。5.2.3
31、采用CO2致昏,车间内致昏机位置设与致昏机相匹配的机坑。手工电击器应配备盐水箱,其安装位置应方便操作人员浸润电击器。5.2.4 、级屠宰车间宜采用全自动低压高频三点式击昏或CO2致昏。活猪致昏后应设有接收装置。、级屠宰车间猪的致昏应采用手工电击器在击昏栏内进行。猪在致昏后应提升到放血轨道上悬挂放血或采用放血输送机或放血架进行平躺放血。5.2.5 从致昏到宰杀放血的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第5.2.1条的规定。5.2.6 、级屠宰车间应采用悬挂输送机宰杀放血。使用悬挂输送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在放血线路上设置悬挂输送机,其线速度就按每分钟宰杀头数和
32、挂猪间距的乘积来计算,且应考虑挂空系数。挂猪间距取0.8m。2 悬挂输送机轨道面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3.5m。3 从宰杀放血处到猪屠体浸烫(或剥皮)处,应保证放血时间不少于5min。、级屠宰车间的宰杀放血可在手推轨道上进行。其放血轨道面距地面的高度和放血时间均应与本条、级屠宰车间的规定相同。5.2.7 采用悬挂输送机时,放血槽长度应按猪屠体运行时间不应少于3min计算。5.2.8 、级屠宰车间猪屠体进入浸烫池(或预剥皮工序)前应设有猪屠体洗刷装置;级屠宰车间宜设有猪屠体洗刷装置;级屠宰车间可设猪屠体水喷淋清洗装置。洗刷用水的水温冬季不宜低于40。5.3 浸烫脱毛加工5.3.1 、级屠宰车间猪屠
33、体烫毛宜采用隧道式蒸汽烫毛或运河烫池、级屠宰车间宜采用运河烫池或普通浸烫池。5.3.2 采用隧道式蒸汽烫毛或运河烫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猪屠体浸烫应由悬挂输送机的牵引链拖动进行。2 除隧道式蒸汽烫毛或浸烫池出入口处,其余池体上部均应设有密封盖。3 池体使用不渗水材料制作时应装有不锈蚀的内衬。池壁应采取保温措施。4隧道式蒸汽烫毛机体宽度宜取0.91.2m,净高度宜取4.24.350m。池体长度依拖动链条速度和浸烫时间来确定,运河烫池入口、出口段宜各取2m,入口、出口段应有导向装置。池体宽度宜取0.600.75m,不包括密封盖的池体净高度宜取0.81.0m。5隧道式蒸汽烫毛机及烫池应装设温度指示
34、装置,温度调节范围宜取5863。6 运河烫池入口段应设溢流管,出口段应有补充新水装置。7隧道式蒸汽烫毛机及运河浸烫池底部应有坡度,并坡向排水口。5.3.3 使用普通浸烫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级屠宰车间浸烫池内宜使用摇烫设备,采用摇烫设备时,应留有大猪通道,除池体出入口外宜加盖密封罩。2 烫池侧壁应采取保温措施。3 使用摇烫设备的浸烫池尺寸应按实际需要确定。不使用摇烫设备的浸烫池净宽不应小于1.5m,深度宜取0.80.9m,其长度应按下式计算:L=L1+L2+L3 (5.3.3-1)式中L浸烫池长度(m);L1猪屠体降落浸烫池内所占长度,不应小于1m;L2浸入烫池的猪屠体在烫池中所占长度(m
35、);L3猪屠体从烫池中捞出所占长度,可按1.5m计算。其中: (5.3.3-2)式中 A小时屠宰量(头);T浸烫需要时间,按36min计算;l每头猪屠体在烫池中所占长度,按0.5m计算(m/头);60单位为分钟(min)。4 浸烫池水温应根据猪的品种和季节进行调整,调节范围宜取5863。浸烫池水温应设有指示装置。5 浸烫池应设溢流管,并应装有补充新水装置。6 浸烫池底部应有坡度,并坡向排水口。5.3.4 浸烫后应使用脱毛机脱毛,脱毛机应符合下列要求:1 脱毛机应与屠宰量相适应。2 脱毛机上部应有热水喷淋装置。3 脱毛机的安装应便于排水和安装集送猪毛装置。4 脱毛机两侧应留有操作检修位置。5.3
36、.5 脱毛机送出猪屠体的一侧应设置接收工作台或平面输送机。5.3.6 接收工作台或平面输送机在远离脱毛机的一端应设有提升装置,其附近应设有存放滑轮和叉挡的设施或有集送滑轮和叉挡的轨道。5.3.7 、级屠宰车间在猪屠体被提升送入胴体加工生产线的起始段,应布置为猪体编号及可追溯的操作位置。5.3.8 猪屠体送入胴体加工生产线的轨道面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的加工设备为预干燥机、燎毛炉、抛光机时,轨道面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3.3m。2 猪屠体采用悬挂输送机或采用手推轨道输送,使用人工燎毛、刮毛、清洗装置时,其轨道面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5m。5.3.9 、级屠宰车间应采用悬挂输送机传送猪屠体
37、至胴体加工区。悬挂输送机的输送速度每分钟不得超过(6-8)头,挂猪间距宜取1.0m。级屠宰车间宜采用胴体加工悬挂输送机。级屠宰车间为手推轨道。5.3.10 猪屠体浸烫脱毛后,可采用预干燥机、燎毛炉、抛光机等设备完成浸烫脱毛的后序加工。5.3.11 预干燥机的机架内部应设有内壁冲洗装置。由鞭状橡胶或塑料条组成的干燥器具至少应有两组,其长度应满足干燥猪屠体的需要。5.3.12 燎毛炉设置在预干燥机后,距干燥机的距离宜取2.0m。燎毛炉上方应装有烟囱,悬挂输送机在燎毛炉中的一段轨道应设有冷却装置。燎毛炉使用的液体、气体燃料应放置在车间内专设的燃料储存间中。5.3.13 抛光机设置在燎毛炉后,两机间距
38、宜取2.0m。抛光机顶部应设有喷淋水装置,机架底部应装有不渗水材料制作的排水沟。为防止冲洗水外溢,排水沟四周应设有挡水槛。5.3.14 在已脱毛的猪屠体被提升上轨道后,如不设置机器去除残毛,则应设置人工燎毛装置,并应在轨道两侧地面上留有足够地方设置人工刮毛踏脚台。5.3.15 人工燎毛、刮毛后应设置猪屠体洗刷装置,洗刷处应安装挡水板,下部应有不渗水材料制作的排水沟和挡水槛。5.3.16 在猪屠体脱掉挂脚链进入浸烫池或预剥皮处,应设有挂脚链返回装置。5.4 剥皮加工5.4.1 猪屠体应采用落猪装置或使悬挂轨道下降的办法将其放入剥皮台或预剥输送机上,也可设置猪屠体的接收台,再转入预剥输送机上。5.
39、4.2 采用预剥输送机剥皮时,其传动线速度应适合人工操作,并与剥皮机速度相协调,但线速度不宜超过8m/min。根据剥皮机的生产能力,卧式剥皮机配用的输送机长度不宜小于16m,立式剥皮机配用的输送机长度宜取13m。5.4.3 采用卧式剥皮机剥皮,应配备转挂台,转挂台应紧靠剥皮机的出胴体侧布置。转挂台宜采用不锈钢制作,其长度应与剥皮机和转挂台末端提升猪屠体位置相匹配。在转挂台的末端应有存放滑轮、叉挡的设施或有集放滑轮、叉挡的轨道。5.4.4 转挂台的末端应设有提升机,将剥皮后的猪屠体提升到轨道上。5.4.5 立式剥皮机的预剥皮机末端应设有将猪屠体转挂到轨道上的操作位置,其附近应有存放滑轮、叉挡的设
40、施或有集放滑轮、叉挡的轨道。5.4.6 立式剥皮机前后各约2m的悬挂猪屠体轨道应为手推轨道。5.4.7 、级屠宰车间应采用预剥皮输送机和剥皮机。、级屠宰车间可使用手工剥皮台。5.4.8 剥皮猪屠体提升上轨道后,应在生产线上设置人工修割残皮的操作位置。5.4.9 使用剥皮机时,剥下的皮张应设有自动输送设备将其运至暂存间。手工剥下的皮张也应及时运出。5.4.10 车间内应配备盛放头、蹄、尾的容器和运输设备,以及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5.5 胴体加工5.5.1 胴体加工与兽医检验宜按下列程序进行:头部与体表检验后的猪屠体雕圈猪屠体挑胸、剖腹割生殖器、摘膀胱等取肠胃旋毛虫检验采样取心肝肺冲洗胴体初验合格
41、胴体去头、尾劈半去肾、板油、蹄修整胴体复验过磅计量二段冷却成品鲜销、分割或入冷却间。可疑病胴体转入叉道或送入疑病胴体间待处理。5.5.2 从取肠胃开始至胴体初验,其间工序应采用胴体和内脏同步运行方法或采用统一对照编号方法进行检验。、级屠宰车间应采用带同步检验的设备。、级屠宰车间可采用统一对照编号方法进行检验的设备。级屠宰车间采用悬挂输送机时,宜采用带同步检验的设备。5.5.3 内脏同步线上的盘、钩或同步检验平面输送机上的盘子,在循环使用中应设有热水消毒装置。热水出口处应有温度指示。5.5.4同步检验输送线的长度应与取内脏、旋毛虫检验、胴体初验等有关工序所需长度相对应。如劈半工序在胴体初验前进行
42、,则同步检验输送线长度应计入胴体劈半工序所占长度。5.5.5 悬挂输送内脏检验盘子的间距不应小于0.8m,盘子底部距操作人员踏脚台面的高度宜取0.8m。挂钩距踏脚台面的高度宜取1.4m。5.5.6 劈半工具附近应设有方便使用的82热水消毒设施。5.5.7 使用输送滑槽输送原料时,应配备必须的清洗消毒设施。5.5.8 、级胴体劈半后应布置编号及可追溯的操作位置,并且应在悬挂输送线上或手推轨道上安排修整工序的操作位置。5.5.9 、级屠宰车间过磅间外应设置电子轨道秤及读码装置。、级屠宰车间可使用普通轨道秤。5.5.10 胴体整理工序中产生的副产品及废弃物,应有专门的运输装置运送。5.5.11 胴体
43、销售后返回的叉挡及运输上述副产品的车辆,应进行清洗消毒。5.5.12 胴体加工间应设有输送胴体至鲜销发货间的轨道,还应设置输送胴体至快速冷却间或冷却间的轨道。鲜销发货间胴体悬挂的间距每米不宜超过3头,轨道面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5m。5.6 副产品加工5.6.1 副产品包括心肝肺、肠胃、头、蹄、尾等,它们的加工应分别在隔开的房间内进行。级屠宰车间心肝肺的分离可在胴体加工间内与胴体加工线隔开的地方进行。5.6.2 各副产品加工间的工艺布置应做到脏净分开,产品流向一致、互不交叉。5.6.3 、级屠宰车间的肠胃加工间应采用接收工作台和带式输送机等加工设备,胃容物应采用气力输送装置。、级屠宰车间的肠胃
44、加工间内可只设置各类工作台、池进行肠胃加工。5.6.4 副产品加工台四周应有高于台面的折边,台面应有坡度,并坡向排水孔。5.6.5 带毛的头、蹄、尾加工间应设浸烫池、脱毛机、副产品清洗机及刮毛台、清洗池等设备。5.6.6 加工后的副产品如进行冷却,应将副产品摆放在盘内送入冷却间。鲜销发货间内应设有存放副产品的台、池。5.6.7 生物制药所需脏器应按其工艺要求安排加工及冷却,冷却间设置宜靠近副产品加工间。5.7 分割加工5.7.1 分割加工宜采用以下两种工艺流程:1 原料(二分胴体)快速冷却冷却胴体接收分段剔骨分割加工包装入库。2 原料(二分胴体)预冷胴体接收分段剔骨分割加工产品冷却包装入库。5
45、.7.2 采用悬挂输送机输送胴体时,其输送链条应采用无油润滑或使用含油轴承链条。5.7.3 原料预冷间(或冷却间)内应安装悬挂胴体的轨道,每米轨道上应悬挂34头胴体,其轨道面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5m。轨道间距宜取0.8m。5.7.4 原料(二分胴体)先冷却后分割时,原料应冷却到中心温度不高于7时方可进入分割剔骨工序。原料先预冷再分段剔骨分割时,分割肉产品应冷却到7时方可进入包装工序。5.7.5 胴体分段应符合以下规定:1 悬挂胴体采用立式分段方法时,应设置转挂输送设备,应设置立式分段锯。2 悬挂胴体采用卧式分段方法时,应设置胴体接收台,还应设置卧式分段锯。3一级、二级应布置三段编号及可追溯的
46、操作位置。5.7.6 一级分割车间加工的原料和产品宜采用平面带式输送设备输送。其两侧应分别设置分割剔骨人员的操作台,输送机的末端应配备分检工作台。二级分割车间可只设置分割剔骨工作台。排腔骨加工位置应设分割锯。5.7.7 分割肉原料和产品的输送不得使用滑槽。5.7.8 包装间内应根据产品需要设置各类输送机、包装机、包装工作台及捆扎机具等设施,以及设置不同的计量装置及暂时存放包装材料的台、架等。捆扎机具应设在远离产品包装的地方。5.7.9 包装材料间内应设有存放包装材料的台、架并设有包装材料消毒装置。5.7.10 分割车间应设有悬挂胴体的叉挡和不锈钢挂钩的清洗消毒设施。5.7.11 分割剔骨间及包装间使用车辆运输时,应留有通道及回车场地。5.7.12 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