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律基础知识.ppt

上传人:小飞机 文档编号:5033586 上传时间:2023-05-30 格式:PPT 页数:73 大小:1.25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ppt_第1页
第1页 / 共73页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ppt_第2页
第2页 / 共73页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ppt_第3页
第3页 / 共73页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ppt_第4页
第4页 / 共73页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ppt_第5页
第5页 / 共7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险法律基础知识.ppt(7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保险法律基础知识,讲义框架,2,保险法概述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概念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保险法的功能(一)对社会(二)对个人(三)对保险公司,保险法概述,三、保险法内容(一)保险合同法:调整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二)保险业法:政府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保险法概述,四、我国保险立法(一)法律 1、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二次修改:2002年、2009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二)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发布 如: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三)行政规章:主要保监会制定发布 如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财产

2、险合同的特殊问题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问题,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一)有偿性(二)射幸性(三)诺成性(四)双务性,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案例】1997年10月,某乙烯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乙烯公司的企业财产,次日,保险公司签发了保单。双方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为38亿,保险费为779万,分两期支付,第一期在起保之日30日内,第二期在起保之日180天内。保险合同后,乙烯公司依约支付了第一期保险费,但第二期389万保费迟迟不支付。经多次催要未果,保险公司将依稀公司诉至当地法院,请求判令支付所欠保费。

3、被告辩称,保险法没有规定保险人有追索保险费的权利。另外,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没有承担保险责任,无权要求支付剩余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分析】根据保险法,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强制性义务。对于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为了不加重投保人的生活困难,保险法明文规定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但是对于财产险的保险费未作此类限制。乙烯公司逾期未交保险费的行为构成违约,保险人有权采取法律允许的方式要求补交。另外,保险人义务的履行是附有条件的,只有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才需承担赔偿义务。因此,乙烯公司认为没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无权要求支付剩余保险费是没有道理的。为了避免没有出险,投保人拒绝缴纳保险费的纠纷

4、,对于财产险业务,因保险期间比较短,实务中一般不约定分期交费,明确约定投保人在合同订立时一次性交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五)非要式性【保险基础知识链接】1、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的表示愿意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它一般由保险人事先设计和印制,具有统一格式。投保单载有订立保险合同的必要内容,如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特别约定及投保人声明等。有的险种,保险人为更详尽、准确了解和评估保险标的风险状况,还单独设计风险询问表。风险询问表和投保单都是重要的投保文件,是订立合同的依据,一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即构成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投保单和风险询问

5、表应由投保人自己亲自填写并签名。,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2、保单: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凭证和证明,和投保单一样,保险单载明了合同全部内容和要素,由保险人签名盖章。3、保险协议:保险协议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保险协议书通常是正对特定的保险事项而订立的,所以应包含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承保中,使用保险协议书方式的现象越来越多,但是不少保险协议书内容简陋,要素不全,常常引起纠纷,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和隐患,应该引起保险人的高度重视。(六)附合性,保险合同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一)定义:投保人或者被

6、保险人对保险 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二)保险利益的确定1、财产保险:合法、确定性、经济利益(1)积极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一种积极、肯定、有利的经济关系。当此种利益遭受损失,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的利益将遭受实际的减损。,保险利益原则,【举例】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财产的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债权人对于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等具有保险利益;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2)消极的保险利益主要指责任利益,当此种利益遭受损失,被保险人将承担额外的经济负担。【举例】

7、产品的制造商对因其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所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产品责任险)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职业有关的行为而患职业病或伤、残、亡依法应承担医疗费、工伤补贴、抚恤金的给付责任具有保险利益。(雇主责任险),保险利益原则,本国企业和金融机构从事商品外销或者对外贷款业务中,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保险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出口信用保险合同)2、人身保险利益的确定:(1)身份关系(2)劳动关系(3)信赖关系,保险利益原则,【案例】2001年8月,王某为妻子李某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受益人为王某,保险金额50万。2003年3月,王某与李某离婚,后各自

8、再婚。2004年9月,李某因意外身亡,王某得知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王某与李某已离婚,其对被保险人李某已经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不予给付保险金。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问题】1、判定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点 2、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诚实信用原则,一、定义:(保险法第5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二、表现:(一)投保人告知义务1、告知方式:被动告知2、不履行的后果:(1)故意(2)重大过失,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实践问题】1、解除权的行使(保险法第16条)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不

9、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了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能解除合同,也无权拒赔。2、重视投保单、风险询问表的填写证明保险人是否进行过询问,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的重要证据。,诚实信用原则,(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1、一般合同条款:说明义务2、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1)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2)且应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出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无效。,诚实信用原则,【实践问题】1、续保业务也需要作明确说明无论是续保业务还是投保人首次投保的业务,保险人都需要对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做出明确说明

10、。2、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举证问题业务人员忽视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栏目签章,或者代替投保人签字。这将使保险人丧失证明自己已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初步证据,无法依据免责条款免责,极大地损害了保险人利益。,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定义:是指判定数个原因中哪个是近因,以判明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近因的判定单一原因引起损害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多种原因间断致损多种原因连续致损,近因原则,【案例】“新星”轮向俄罗斯运送一批大米,因货物受损,俄货方拒收,并威胁要采取法律行动扣押该轮。后航运公司下令船长立即返回,该轮在未办理离岸手续的情况下,离开了纳霍特卡港,从而遭到俄边

11、防军舰围追。遭受500余次射击后,该轮被迫返航。当时,海面刮起6级大风,由于受损严重,该轮在返航途中开始下沉。后船员弃船,8人失踪,其中7名中国船员。【分析】沉船事件的近因?炮击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具有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暴风和海况的影响只是辅助性的因素,仅起到加快下沉速度的辅助作用,并不是直接促成沉船结果的有效原因。故俄边防军的炮击是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一)质的规定: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补偿责任。(二)量的限定: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量,仅以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不能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二、影响损

12、失补偿的因素(一)保险金额,损失补偿原则,【保险知识链接】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数额。人身险不存在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在财产险中,保险金额一般依据保险价值来决定。人身险中,由于生命价值无法以货币衡量,保险金额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财险: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人身险:给付金额保险金额,损失补偿原则,(二)责任限额和免赔额三、补偿损失的方式(一)现金赔付(二)修理(三)更换(四)重置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一)人寿保险(二)定值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案例】1999年4月,某汽车

13、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车辆损失险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承保一辆尼桑牌大轿车,保险金额30万元,保险期间自1999年5月5日至2000年5月4日止。1999年6月,该投保车辆在载客行驶过程中起火烧毁。在理赔中,保险公司与汽车运输公司对赔偿数额意见不一。保险公司委托价格事务所对出险车辆的价值做出评估,所评估的价值为人民币约8万。汽车运输公司主张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30万元进行赔付。后双方诉至人民法院。法院认定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就是赔偿金额,判决保险公司赔偿30万。,损失补偿原则,【分析】车辆保险为不定值保险,不预先确定保险价值,仅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再另行估计保险价值。保险车辆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照

14、保险车辆出险前的实际价值赔付,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以前的状态,否则被保险人可能因为出险而获得额外利益,违背损失补偿原则,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一、保险合同当事人是指直接参与订立保险合同,并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一)保险人(保险法第10条)与投保人订立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二)投保人(保险法第10条)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保险合同当事人与关系人,(三)被保险人(保险法12条)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

15、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既可为同一人,也可为不同的人 二、保险合同关系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义: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的状态 二、成立的步骤:要约、承诺三、成立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应注意的问题】1、是否以签发保险单为成立要件 2、是否以交付保险费为成立要件,保险合同的成立,【案例】1998年4月7日,新隆造纸厂(以下简称造纸厂)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造纸厂在投保单上写明,保险期间从1998年4月8日12时起至1999年4月8日12时止;保险标的为原材料及库存产品;保险金额为800万元;保险费为6.5万元,分三期交付,即4月30日前交

16、付2万元,6月底交付2万元,剩余部分至1998年10月底付清。保险公司办理此业务的人员口头表示同意按照投保单所列条件承保,但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要在造纸厂交付首期保险费后才签发保险单。1998年4月21日,造纸厂因电线短路发生火灾,造成库存产品100余万元的损失。,保险合同的成立,由于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约定,火灾属于保险责任,造纸厂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单尚未签发,保险合同没有成立,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于是,拒绝赔偿。造纸厂认为,保险公司表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已成立并生效,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执不下,造纸厂诉至法院。【问题】1.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2.保

17、险公司同意承保,但没有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的生效,一、定义: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因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产生法律约束力。二、生效时间(一)一般原则:成立时即生效(二)例外:1、附生效条件 2、附生效时间,保险责任开始,保险责任的开始是被保险人真正获得保险保障的起始时间【应注意的问题】保险责任的开始是否以交付保险费为要件?从保险法第14条看,投保人按约定交付保险费和保险人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之间是并列关系,两者互不影响,保险法尊重双方当事人对此的约定。如果保险合同将投保人缴付保险费约定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则只有在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后,保险

18、责任才开始,如果没有约定,则保险费的交付并不影响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思考题】某运输公司拟投保陆上货物运输保险,2009年1月1日向当地保险公司说明投保意向,并填写了投保单。经核保,1月2日保险公司口头同意承保。1月5日运输公司交纳了全部保费。次日,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合同约定,保险合同自1月8日生效,保险期间自2009年1月10日到2010年1月9日,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为止。1、合同成立时间:1月2日 2、合同生效时间:1月8日(附生效

19、期限的保险合同)3、保险期间:2009年1月10日到2010年1月9日 4、保险责任期间:运输过程,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交付保险费义务(保险法14条)出险通知义务(保险法21条)提供损失证明和资料义务(保险法22条)保险标的转让的通知义务(保险法49条)维护标的安全义务(保险法51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保险法52条)施救的义务(保险法57条),保险合同的履行,二、保险人的义务及时核定损失和赔偿义务(保险法23条)拒赔通知义务(保险法24条)【相关问题】请求赔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其权利不再进

20、行保护的制度。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人寿保险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都自其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先予支付的义务(保险法25条),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变更(一)定义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二)变更的形式书面,一般采用批单形式,保险合同的解除,二、保险合同的解除(一)含义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成立生效后,依照法律或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二)解除方式1、约定解除2

21、、法定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1)投保人充分解除权(2)保险人严格解除权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16条)保险欺诈(保险法27条)被保险人未履行安全维护义务(保险法51条)保险标的的风险发生变化(保险法52条)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逾期未答复(保险法37条),保险合同的解除,【案例】华侨大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车辆保险合同,合同签订日,华侨大厦即交纳了6万元全部保费,保险期间自2000年2月4日至2001年2月3日。5月份,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出险,华侨大厦及时报案,但保险公司迟延履行赔偿义务。8月2日,华侨大厦书面通知保险人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返还全额保费6万元。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

22、院。【问题】1、投保人是否有随时解除权2、合同何时解除3、保险人是否要承担解除前的发生的保险责任,是否全额返还保险费,保险合同的解释,一、按照通常理解解释(保险法30条)按保险合同的有关词句、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二、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保险法30条)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仍然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财产保险合同概述,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几类。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点(一)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二)补偿性

23、保险合同(三)受保险价值限制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特殊问题,财险合同特殊问题代位追偿(一)概念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赔付后,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的制度(二)社会功能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 避免第三人逃脱法律责任 减少保险人的保险赔付负担,财产保险合同特殊问题,(三)构成要件1、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2、保险人已履行赔偿义务3、在赔付金额限额内代位追偿4、第三方责任人不得具有特殊身份 保险法62条:保险人不能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等具有特殊身份的第三方责任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财产保险合同特殊问题,(四)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1、提

24、供必要的文件、情况并协助追偿2、不得妨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赔偿请求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的,可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保险金。,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一、人身保险合同概念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一)保险标的的人格化 标的无法用货币衡量(二)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不存在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双方协商确定(三)保险金的定额

25、给付性 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不能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前提(四)保险期限的长期性(五)分期交付保险费不得诉讼请求 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约定减 少保险金额(六)不存在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合同特殊问题,(一)对死亡保险的限制1、对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被保险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对订立的限制须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须被保险人认可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特殊问题,3、对合同转让和质押的限制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4、例外: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必经其子女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但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

26、机构规定的限额,人身保险合同特殊问题,【案例】李某出生后不久,其母病逝,其父长期在外地工作,李某从小由外婆养大,李某八岁时,外婆为其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少儿安康保险,保险金额1万元,在合同中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后李某在上学途中遇到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其外婆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分析】1、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无效,只有由父母才能为子女投保以死亡保险2、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过错保险公司不得承保不符合条件的死亡保险,在承保时负有审查的义务,应该依法承担一定过错责任。,人身保险合同特殊问题,(二)关于受益人的规定 1、受益人的指定、变更主体(保险法第39、

27、41条)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变更,投保人指定、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2、受益人的资格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问但是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特殊问题,3、受益权的丧失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4、没有指定、指定不明时保险金的处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5、受益人栏填写“法定”如何处理 属于没有指定,人身保险合同特殊问题,【案例】1998年10月,某开发公司以其85名员工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每人保险

28、金额3万元,没有指定受益人。沈某为该公司工程师,2000年2月27日,沈某在进行水泥回炉运行检测时发生意外死亡,开发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沈某妻子李某抚恤金等5万元。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经现场勘察,认定沈某确系在观察仪器表盘时意外死亡,属于保险责任,应予赔偿。开发公司和沈某的妻子李某同时向保险公司索赔,李某认为自己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保险金归其所有。而开发公司认为,给员工买这个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冲减因职员意外死亡而支付的经济成本,而且开发公司已经支付了李某抚恤金的等费用,故保险金的受领者应为单位。双方争执不下,分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人身保险合同特殊问题,【分析】1、开发公司对其员工是否具有

29、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2、什么是团体人身保险以单位为投保人,以该单位的员工为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签发一张总保险单。3、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如何如确定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只能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为受益人。如果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员工的个人遗产,由保险人向其继承人给付。本案没有指定受益人,李某作为沈某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取得该笔保险金,其单位无权请求。,人身保险合同特殊问题,【继承法知识链接】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

30、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保险业法,保险业法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中介组织保险业监督管理合规管理,保险经营规则,一、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31、,保险经营规则,二、保证金、责任准备金、公积金、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一)保证金(保险法第97条)(一)责任准备金(保险法第98条)(二)公积金(保险法第99条)(三)保险保障基金(保险法第100条)三、偿付能力偿付能力额度四、资金运用,保险中介组织,一、保险中介组织的类型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 二、从业规则(保险法第131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中介组织,(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

32、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中介组织,(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保险业监督管理,一、保险监管主体-保监会二、监管内容(一)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监管1、保险条款、费率的监管2、经营范围的监管3、再保险的监管4、资金运用的监

33、管(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三)保险公司治理机构的监管,保险业监督管理,三、主要监管措施(一)责令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二)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三)限制向股东分红、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四)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阅复制相关文件、查询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保险业监督管理,(五)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六)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限制其的薪酬水平;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七)整顿或接管,合规

34、管理,【相关知识链接】保监会每年都会根据监管重点,组织各地监管局对各保险主体的分支机构进行多次专项现场检查。我公司作为国内最大的财险公司,是保监会的重点监管对象。2008年,我公司有129家机构受到保险监管机构的处罚,包括产寿险在内的行业所有公司被处罚的分支机构家数为853家,我公司被处罚机构占比为15%。其中,我公司受处罚比较严重的是:2家被吊销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10家暂停新业务,29家责令撤换主要负责人。,合规管理,一、合规管理概念(一)合规:公司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二)合规风险:因不合规而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

35、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合规风险表现是全方位,产品开发、销售、承保理赔、资金运用中都存在合规风险。,合规管理,(三)合规作用:主动避免风险(四)主要合规文件1、保监会合规管理指引2、保险法85、86条二、公司合规框架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合规管理,三、合规职责(一)对内 1、拟定、修订合规政策和年度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并推动其贯彻落实,协助培育公司合规文化2、制订、修订岗位合规手册和其他合规管理规章制度3、实施合规风险监测,识别、评估和报告4、参与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识别、评估合规风险,提供合规支持,合规管理,(二)对外职责保持与监管机构的日常工作联系,跟踪评估监管措施和要求,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四、公司在依法合规经营方面的举措(一)加强内部管理1、制定公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2、将行政处罚纳入公司违规问责制度3、加强财务数据监控 4、将依法合规情况纳入考核内容(二)注重外部沟通协调,谢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