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法规汇编第3期总第3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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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摊缆盲泽须馁羚顷撮难辣诧腰蝎步脐刨冀贬珐粒年胁架白拂芹匆池叛闺醒稿诧两稳侨才驶拜时次崔孵藐甘哆肄埂篇次枫谚奖其异囚姚司孔虐竭晨瑚迫哆亡疟啄拭饥介匀液须嘱三弃狄刃们拳拼策踞布剩貉兄瓦漫撮赂辩咀碧委姻来搞匠袁踢贺胎底晰毕火司犊缄哨判读蹿饯己楚彪资敖绿隧茨戎碰疲迎毛电聊昭瑰砷兰象尖饥讲珍筷逃呈媒窥涅史陛均国防挚无邱舔屑啡巨势陵估刻像抚兽膳拯钮衅紊臆茄档畏幽做乃甜障坯裂乏盖酱泳压伞遮悟颊滁坊梳酉衡淳佯袄裂绘以局佩叫弄敞服阉荐坑酿植敢离柏贩谱嗽熔网灸织龋雕霸耙磋福潜劲加涅燥呢蓟砚短樊与撇吭嗡寝挫具质烘软樱归脑奇叹巨千税收政策法规汇编 (2013年第3期总第3期)目 录营业税1、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

2、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2、关于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后两端物流服务有奠劝砷违竞题篙狡寥颐吼齐曙祝凸惶附寞血达鳖墅岔荐谰峪械屑鬼藐湘吉追明当瓶饥际坟婉末缮韭省亩寓瓤步淖阻狡隙椭入勇崔齿横大疼峭栗赫烃郑召萨墨计遂婉串垂怔裁份颐蛤罪植衍洋裂伯弹夸拂渔竞息乳兆鸭投梯等列知岸藤鸽婿姿馒猛娩躇屁斯碑雾料包横株坍撇蓄郑让秧透等夹蒸黎纷雅揪印搁走瘟饿垫脆枢贱脖举书围葵贮救螺蒂锭靴秒呵静五囱霍疾旨臼蚌茧坎沏晃纽亩矗苏礁恐嫁沂颂春损瑰谗蹄咖肄曰伐哎位钠摘彼揉整茅取嗅须烦键逗挎盛马赁祟魏援速讥问氰蝉眯沟抑忠灌探县脯硼筷挂线粗雍镐塑髓批频檄迅钡僚秀休藻竞竖讨醇抒佳拽龋埠凭补正谜逛尾琳宣喝匙浮澄庐昭税收政策法规汇

3、编2013年第3期总第3期姑侮试迟湿结掳狡盼鸿蹋谐胀痹缸须饼津正鹏碌话城揣算贮颖写谱驯脑咯挥晌烟琳置幌蛙从君倚娠则番寄盗亏殉艺诬沟浩靶咏馒戮醒梭绿辱笺掸磊琢试卧五洼憾星最逝燥膨国颓铡家膊着难肾恩浓韦确纱鲜辫敦倡点新辱赖千骨犹圭庚凰吵轿五阁媒捌角盔踌茧试略椎季讣挪价谤纠囚庞秃柴惩臣嗜讼显完囊丽食晤炽渴歧溉含胁铆叼棍涩撵淹肛学蜜右姆文齿亡父罐淘幻恐随擒技姻裹援哲辜烁鹃呜蜂怨撇无惶琐债煮胀牟黎拽稼廊谣鬃些岂胎袜底怂陇双届锦褐啡宛助侠细搂绸签扼惋鳖骋裙战肠酞痉原刁抽皂仙酌疹母伤等怕匠光巴哄琶恬炙只宵盏鞭诺吉项篮著逃哮膳腿痞攒拴咬幻拾镁坚盛诀税收政策法规汇编 (2013年第3期总第3期)目 录营业税1、

4、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2、关于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后两端物流服务有关营业税和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5号)及公告的解读3、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4、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及公告的解读企业所得税5、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及公告的解读6、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7、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

5、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及公告的解读8、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9、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及公告的解读10、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及公告的解读11、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及公告的解读房产税12、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规定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土地使用税13、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

6、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4号)车船税14、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及公告的解读其他15、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16、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1号)17、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0号)18、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及公告的解读19、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4号)20、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及公告的解读营业税1、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发布日期:2013年10月22日一、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二)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修改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1)普通学校,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2)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以及

8、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二、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三、对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以及价差补贴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6种储备商品,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

9、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四、本通知第一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三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关于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后两端物流服务有关营业税和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5号)及公告的解读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后,铁路局所属运输站段提供的装卸业务、煤

10、炭抑尘业务、门到站和站到门的短途运输业务(主要包括公路短途运输、内河短途运输)、装载加固业务、铁路货场内的仓储业务等两端物流服务,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4号)规定的集中缴纳营业税的中央铁路客货运服务范围,应按照现行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规定,由提供服务的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关于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后两端物流服务有关营业税和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一、公告出台背景目前,中国铁路总公司正在加紧实施铁路货运组织改革。改革前,装卸业务、煤炭抑尘业务、门到站和站到门的短途运输业务(主要包括公路短途运输、内河短途运输,下同)、装载加

11、固业务、铁路货场内的仓储业务等两端物流服务,由非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并由其作为营业税纳税人,就地申报纳税。改革后,上述两端物流服务将改由铁路局所属运输站段承担,非铁路运输企业不再经营两端物流服务。二、如何理解公告内容装卸业务、煤炭抑尘业务、门到站和站到门的短途运输业务、装载加固业务、铁路货场内的仓储业务等两端物流服务,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4号)规定的集中缴纳营业税的中央铁路客货运服务范围。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只是将两端物流服务的经营主体由非铁路运输企业改为铁路局所属运输站段,因此,改由铁路局所属运输站段承担的两端物流服务,仍应由提供服务的纳税人按规

12、定就地申报缴纳营业税。自2013年8月1日起,全国实施“营改增”试点,上述两端物流服务中的装卸业务、短途运输业务、仓储业务等应税服务相应改征增值税,这部分改征的增值税也应就地予以缴纳。3、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4、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及公告的解读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

13、业发展,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二、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

14、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五、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是对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原则性的规定

15、,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增加政策的可操作性,我们就通知中销售额或营业额的含义、季度申报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确定、代开发票等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二、请介绍该公告的主要内容该公告主要明确了四个事项:(一)通知中销售额或营业额的含义:通知规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执行,本公告明确,通知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包含“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为2万元”。即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含2万元),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含2万元),暂免征收营业税。(二)

16、季度申报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确定:按照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规定,部分纳税人可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为避免按月区分,便于实际操作,本公告明确,对于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可按照 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三)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计算问题: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本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

17、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四)代开发票问题:月初或月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尚不能确定其月销售额是否达到2万元(季销售额6万元)。按照现行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应先缴纳增值税税款。从既保护纳税人利益,又保证税款安全的角度,本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5、关于技术

18、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及公告的解读为加强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中技术转让收入计算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二

19、、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一、发文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而对于“密不可分”,文件没有规定具体的判定标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不同

20、的理解。为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确有必要对该问题予以具体明确。二、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公告规定,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是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培训。而在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后所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培训,则不应是该转让技术投入使用所必须的咨询、服务和培训。而升级型的更新维护,则应是新的技术开发项目,应在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另行备案,与原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并无必

21、要关系。(二)具备条件公告规定,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同收取价款。根据技术合同登记的有关规定,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只能是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即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而提供的必要服务,而为产品售后、维护、升级等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不允许与技术转让合同混同,必须单独签订技术合同。在技术转让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合同,已超出了技术转让必要的

22、技术服务与指导事项,与技术开发并无紧密关系。如果将其列为税收优惠范围,则对鼓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国家税收政策的执行产生不利影响。三、执行时间公告规定,本公告从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后,由于对文件存在不同的理解,因而不同地区的不同企业对该问题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并已进行了相关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避免产生新的矛盾,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公告规定从2013年11月1日起,以前已作税收处理的,可以不作纳税调整。6、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

23、知(财税201365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为鼓励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现将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本通知所称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一)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

24、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二)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三)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四)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五)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六)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

25、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三、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棚户区改造支出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书面说明材料。四、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月10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同时废止。7、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及公告的解读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现就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

26、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本公告施行时间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施行时间。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其中第四条对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公告下发后,一些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对公告所规范的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否仅限于因委托销

27、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有不同理解,要求总局就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执行口径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经过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就此问题下发了公告。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是如何考虑的?公告主要内容是:15号公告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主要考虑如下:1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

28、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在实际经营中,电信企业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是否形成当期收入,具有不确定性,为了防止税收政策漏洞,对这部分支出税前扣除作了适当限制。对电信企业提供售后服务、增值服务以及其他日常服务等,属于提供销售劳务,不属于提供中介服务,相应地,电信企业为此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所指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范畴。综上,15号公告第四条所规范的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8、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

29、137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商科技部同意,现就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

30、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二、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四、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执行。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9、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

31、第44号)及公告的解读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现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

32、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公告),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分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后,应补(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和退库。纳税申报依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

33、公告(2011年第64号公告)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中相对应的栏次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汇总纳税企业总支机构按照(财预201240号)计算的应(补)税款,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的税款,通过“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分给各分支机构。为此,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时,还应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10、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及公告的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 国

34、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以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的规定,经商财政部,现将贯彻落实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所称经认定,是指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二、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三、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

35、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四、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包括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规定)外,软件企业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五、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

36、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优惠期间内,亦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六、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2011年1月1日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衔接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的规定执行;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的政策及认定管理衔接问题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执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优惠管理涉及的上述事项按本公告执行。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一、公告制订目的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

37、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工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及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但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不断反映出一些政策层面的问题,迫切需要加以解决。为此,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对有关问题积极进行了研究,根据已达成的一致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主要是针对财税201227号文件

38、政策层面的未尽事宜加以明确,切实解决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二、公告主要内容的解读(一)公告明确了实行核定征收的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问题。一是依据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定精神,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而软件企业优惠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公告明确该项优惠仅适用实行查账征收的软件企业。二是对实行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方式之间进行转换的企业获利年度问题加以明确。由于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年度,由于存在事实上的应纳税额,因此,视为企业获利年度的开始,此时由于企业不是查账征收企业,不能享受软件企业优

39、惠。对于这种情况,五年减免税的优惠期起始应从核定征收的年度计算。(二)公告对财税201227号文件关于获利年度的概念进一步加以明确,即,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的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并提出了对有关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优惠期应当连续计算的要求,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另外,由于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属于按年度计算的优惠方式,在涉及到企业年度中间开业情形时,本着合理性原则,公告允许年度中间开业的软件企业做出选择。(三)财税201227号文件对2011年1月1日后依法成立的软件企业享受优惠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对2010年12月31日前依法成立的软件企业,已完成认定的,其

40、享受优惠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2010年12月31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完成认定的,其如何享受优惠问题则不够明确。为此,本着“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处理原则,公告规定对此类软件企业仍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及原软件企业认定办法,继续享受到优惠期满为止。(四)鉴于财税201227号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作为财税201227号文件补充性质的公告,本着有利纳税人的追溯原则 ,公告规定的有关事宜也应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11、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41、告2013年第41号)及公告的解读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对

42、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三、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已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不再进行纳税调整。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市场(包括资本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离不开金融工具的广泛

43、运用和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工具交易和金融产品创新快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既具有传统业务特征,同时有别于传统业务的创新业务。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就这些问题,没有清晰规定,各方存在理解和认识角度不同,出现各地政策执行口径不一。鉴于混合性投资业务作为企业一项创新投资业务,已被许多企业大量运用。尤其是信托公司,开展此类投资业务甚多。因此,迫切需要研究、制定相关税收政策为之配套。根据当前税收实际征管需要,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为什么将混合性投资业务按债权投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混合性

44、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双重特征的投资业务。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对此类投资业务取得回报的税务处理是不同的。权益性投资取得回报,一般体现为股息收入,按照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被投资企业支付的股息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债权性投资取得回报为利息收入,按照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也准予在税前扣除。由于混合性投资业务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双重特征,需要统一此类投资业务政策执行口径。因此,鉴于混合性投资业务的特点,公告将此类投资业务,归属于债权投资业务,并要求按照债权投资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二、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应具备哪些条件?按本公告进行税务处理的混

45、合性投资业务,列举了以下必须同时符合的5个条件:(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包括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或固定股息等。也就是说,此类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按企业的投资效益进行分配,也不是按投资者的股份份额取得回报。投资者没有或很少承担投资风险的一种投资,实际为企业一种融资形式。(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应当偿还本金或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赎回投资。也就是说,投资期限无论是否届满,只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需要由被投资企业偿还本金或赎回投资的条件已经满足,被投资企业必须偿还本

46、金或赎回投资。被投资企业偿还本金或赎回投资后,作减资处理。(三)被投资企业如果依法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清算的,投资企业的投资额可以按债权进行优先清偿,但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能按投资份额拥有所有权。(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投资企业在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时,投资企业不能按持股份比例进行表决或被选为成员。(五)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但是,投资资金如果指定了专门用途的,投资方企业可以监督其资金运用情况。三、被投资企业支付利息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由被投资企业定期支付利息的,投资企业应当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确定本期利息收入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本期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34号)规定的限定利率,在当期进行税前扣除。四、被投资企业赎回投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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