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章金融法律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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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现金结算 结算 票据结算 支付结算 非票据结算1、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种类1)概念:2)种类:票据结算:汇票、本票、支票;非票据结算: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等。,2、支付结算的五个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经营支付结算业务。(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使用规定的工具:必须使用央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按规定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

2、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个人查询、冻结、划拨(扣款)当事人的存款,不得停止对当事人的正常支付。(4)支付结算管理体制: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链接:金融机构体系:1、金融管理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即中央银行,简称央行):2、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等:以赢利为目的。还有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3、政策性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不以赢利为目的。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

3、金融机构。4、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5、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具体体现为:制定制度分工:央行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各分行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各分行可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总行批准后执行。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的分工:全国范围由央行负责;各辖区范围由各分、支行负责。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制定和负责的范围:根据国家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央行总行批准后执行;并负责本行内的支付结算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处理本行内分支

4、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2、支付结算的三个基本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旨在划清银行资金与存款资金的界限,防止透支和盲目扩大信用资金。,3、支付结算的一般规定,(1)收付双方必须在银行开户,付款单位必须有足额的存款余额。没有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个人,只要向银行交付足够的款项,也可以办理支付结算。(2)收付双方必须必须根据经济合同和有关制度办理支付结算。(3)结算金额起点汇兑一般不受结算起点的限制;异地结算的起点:按全国统一的规定执行;同城和农村的结算起点:一般由省、市、自治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4)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这是办好支付结算的基本技术要求。要求:内

5、容明确、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并真实。,4、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使用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帐户:按照规定开立、使用帐户。签章和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装、变造。填写:应当规范,要素齐全、数字准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5、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中文大写金额数字表达法: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正(整)表示法:“元”为止,后写正(整),“角”后面可不写整(正)“分”后面不写整(正)。符号“¥”和“人民币”字样表达:如:¥2010.00;人民币贰仟零壹拾元整。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

6、“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5、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金额中有“0”的中文表达:“0”写成“零”;中间连续几个“0”:中文可以只写一个“零”。万位、元位是“0”,千位、角位不是“0”:中文可以只写一个零,也可以不写零。角位是“0”,分位不是“0”:中文元后写零,零后不用写角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为1、2、10的,日为19、10、20、30的,前面加零;日为1119的,前面加“壹”。票据出票日期小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不规范的,可予受理,但造成的损失,由出票人自行承担。,第一节 现金管理规定,一、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1、现金概念:具备现实购买力或者法定清偿力的

7、通货。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我国的现金指人民币。现金管理概念:对现金收支进行管理和监督。2、现金管理五项原则:开户银行与开户单位之间:开户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对开户单位:鼓励单位、个人采用转帐结算,减少使用人民币。对开户银行:开户行负责现金管理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开户单位之间:开户单位间经济往来,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央行与开户银行之间:中国人民银行各级金融机构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二、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控制现金流量,(一)一般规定:1、工资类:职工工资、津贴。2、报酬类

8、:个人劳务报酬。3、奖金(省级、国务院部委和部队军以上):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的科技、文艺、体育等奖金。4、福利类: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5、农副产品类: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6、差旅费:7、零星支出: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8、其他支出:央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二)特殊规定:,1、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差旅费,不受结算起点的限制;单位之间:经济往来,在支付结算限额以下的,可用现金,限额以上的,一律通过银行转帐。2、单位向个人支付的款项,超过使用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须全额支付现金的,经银行审核后支付。,三、现金管理的

9、基本要求及法律责任,三、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及法律责任,三、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及法律责任,对处罚不服的处理:,对开户行的处罚不服的,必须先按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10日内开户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同级人民银行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课堂练习:案例2-1不定项选择:以下说法正确的由()A、售出包装物一宗,对现金结算给予了比转帐结算优惠的待遇,违反了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B、应该通过转帐结算而没有按照规定做,出现有三笔业务。C、该单位日常使用现金每日5000元,在当日库存现金35000元内,没有违反库存现金限

10、额规定。D、该企业当日库存现金35000元,超过了库存现金限额。,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货币资金分类: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货币资金的会计凭证和记录:现金盘点表、银行对帐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有关凭证和帐簿。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对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现金内部控制的一个规范和一个指引,现金内部控制的一个规范和一个指引,1、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岗位分工: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授权批准: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支付程序:申请审批复核支付;对重要货币资金的支付,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2)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因特殊情况需坐

11、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帐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3)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财务专用章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4)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四大内容重点检查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不相容职务混岗;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授权批准手续,越权审批行为印章保管情况: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票据保管情况:票据购买、领用和保管的漏洞。,课堂练习,1、单选:货币资金收支与记帐的岗位应当分离。这属于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要求中的()A、组织规划控制 B、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C、监督检查控制 D、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2、多选:根据会计法规

12、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的工作有()。A、稽核 B、会计档案保管C、登记固定资产卡片 D、办理纳税申报3、多选:下列项目中,属于单位在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时授权批准程序规定的有()。A、支付申请 B、支付审核 C、支付复核 D、支付办理4、判断: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出纳人员可以兼任财产物资登记工作。(),第三节 银行结算帐户,1、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的概念和种类概念:是办理现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帐户。种类:按用途分: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 专用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按存款人分:单位银行结算帐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者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存款帐户);个人银行结算帐户(

13、包括: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银行存款帐户)。按开户地分:本地银行结算帐户(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异地银行结算帐户(根据规定的条件跨省、市、县开立),2、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的四项基本原则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帐户;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银行依法保密信息。,3、单位银行结算帐户按用途分类:,4、个人银行结算帐户概念:为投资、消费、结算等开立的支付结算帐户。如:缴纳水电费、归还银行贷款、车贷、信用卡透支消费、证券投资等。申请开立的两种情况:使用支票、信用卡;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两种开立方法:直接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将已开立

14、的储蓄帐户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帐户。使用范围:个人转帐收付和现金存取。储蓄帐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帐结算。开户证明出具:身份证;通行证;护照等。根据需要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等。,5、异地开立银行结算帐户。有五种情形:开立基本存款帐户: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开立专用存款帐户: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开立临时存款帐户: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自然人根据需要。,6、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变更和撤消开立:填制开户申请书签订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协议符合性审查办理开户手续预

15、留签章卡片,连同证明文件存档向央行当地分支行备案(需要核准的报央行核准)。开立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四个问题:存款人的预留签章单位2个: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1个:该个人的签名或盖章。三个名称的一致性 申请开立的帐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存款人名称=预留银行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名称 三种特殊情形注册或增资验资资金的退还银行结算帐户的信息查询,变更:有法定变更事项的,5天内书面通知开户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行办理变更手续并在2天内报告央行。撤消:应申请撤消的情形: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迁址而变更开户行的;其他原因需要撤消的。

16、单位四大帐户撤消的先后顺序:先撤消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将帐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帐户后,方可撤消基本存款帐户。撤消申请、办理的时限:主体资格终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申请撤消银行结算帐户。申请撤消基本存款帐户的:第一步:开户银行应自撤消银行结算帐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消该帐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帐户的开户银行;第二步:该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消有关银行结算帐户;第三步:存款人应自受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它银行结算帐户的撤消。不得申请撤消的情形: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7、银行结算帐户的三位一体管理关键词:加

17、强银行结算帐户的管理是维护政策结算秩序的基础,是加强信贷、结算监督和现金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1)央行的管理银行结算帐户的监督管理部门(2)开户银行的管理银行结算帐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银行结算帐户撤消后10年。实行年检制度(3)存款人的管理加强对银行预留签章的管理。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妥善保管密码。8、违反银行结算帐户管理的处罚,对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帐户管理的处罚,第四节 票据结算一、票据概述,1、票据的概念(1)概念: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2)分类:分广义、狭义;我国票据法指狭义的票据,有三

18、种:汇票、本票、支票。,一、票据概述,1、票据的概念(3)票据的六大法律特征是完全有价证券是金钱证券是流通证券是文义证券:是无因证券:是要式证券:,2、票据当事人三种票据的形成:,2、票据当事人,(1)概念: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以及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密切联系的人。(2)分类按是否作出出票行为分: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3)基本当事人:随出票行为而出现的票据当事人。票据发行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签发票据并交付收款人,从而创设票据。(出票人是票据的义务主体)付款人:由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记载的,将来可能对票据金额付款的人。收款人:出票人在票据上明确记载的权利人,即记名票据上最初

19、的持票人。,2、票据当事人,(4)非基本当事人:不随出票行为而随其他票据行为出现的票据当事人。如: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一定事项,从而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人。背书人承担担保义务。承兑人:在商业汇票上记载一定事项,表示在票据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三种票据种类中只有汇票才有承兑制度。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一定事项,以担保某一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的人。,3、票据行为成立的四个条件,(1)票据行为概念: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为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而进行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2)票据行为成立必须符合四个条件: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

20、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和无缺陷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案例:2006年7月5日,A公司因与B公司有一笔业务合作,双方约定采取承兑汇票结算方式。A公司将70万元现金存人银行,于当日办好两张共计7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应B公司要求,立即将两张承兑汇票的原件传真给B公司;同时,接受B公司邀请前往洽谈业务。A公司到达B公司受到了热情款待,同时,A公司将两张汇票给B公司过目检查。然而,B公司在过目检查过程中,将事先准备好的用传真件通过高科技手段制造的两张假汇票调换了真汇票。B公司窃取到70万元真汇票后顺利提现。A公司因生意未谈成,到原出票行退票,银行告知,已

21、被兑付。问:B公司提现70万元,是否有效?,4、票据权利,(1)概念: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即双重请求权。(2)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关系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金额付款的权利。(3)追索权: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向前手请求偿还被拒绝的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4)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可选择:付款请求权遭拒绝后,才能行使追索权。如果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即必须是:付款请求权(遭拒绝)追索权,二、商业汇票,(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1、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

22、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汇票的四个特征汇票是无条件(零条件)支付的票据。汇票是一种委付证券: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汇票有二种付款类型:、见票即付;、约期付款(指定到期日付款)又分: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三种。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票据义务人;、付款人票据义务人;、收款人票据权利人。,3、汇票的种类,(二)商业汇票,概念: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票据。它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1、商业汇票的使用范围:(1)具有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

23、关系的组织之间,都可以使用商业汇票。(2)允许背书转让,异地、同城都可使用。,2、商业汇票的记载事项,三种记载事项,4、商业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1)出票概念: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包括两个行为:作成票据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盖章;交付票据将依法作成的票据交付他人占有。出票的效力对基本当事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一、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票据即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双重权利。第二、对付款人的效力是付款人的一项权限。第三、对出票人的效力必须保证付款得以实现。如果持票人依法请求付款时,而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应该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商业汇票出票的特点:1)以商品

24、交易为基础: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来欺骗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2)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由付款人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付款人承兑;3)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由存款人签发,银行承兑。,(2)背书,概念:背书是票据的法定转让方式背书应当连续背书的记载事项:第一、背书人签章是绝对记载事项,否则背书行为无效;第二、被背书人名称也是绝对记载事项,否则背书行为无效。第三、背书日期是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日期的,并不因此而无效,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的。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第一、附有条件的背书不具有效力。第二、部分背书无效。,禁止背书:概念: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等类似文句,以禁止票据权利

25、的转让。出票人的禁止背书:记载在汇票正面,该票据再转让无效,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责任。背书人的禁止背书:记载在汇票背面,该票据再转让,原背书人不负担保责任。,(3)承兑,概念P179:付款人承诺付款。即: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的效力:承兑后的付款责任是一种绝对的无条件责任。这种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承兑是商业汇票特有的制度。提示承兑: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提示承兑期限:,商业汇票的使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背

26、书等)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承兑的办理:付款人接到提示承兑汇票时,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盖章,自收到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拒绝承兑必须出具证明。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银行对承兑汇票的审查:审查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4)付款:概念P122:支付票据金额,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付款期限:汇票的付款期限专指商业汇票,因为银行汇票见票即付不存在付款期限。提示付款概念P123: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其付款的行为。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

27、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但是,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只能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支付效力: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票据关系随之消灭,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商业汇票提示承兑、付款期限和提示付款一览表,(5)保证概念P123: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作用:保证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确保票据付款义务的履行,从而促进票据流通。保证的格式:是书面行为,作成于票据或粘单之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适用担保法。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记载在汇票正面;为背书人保证的,记载在背面或粘单上。保证的记载事项

28、(PPT)保证不得附有条件:保证是无条件的,如果保证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证人应当向持票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的记载事项,保证的效力第一、对合法持票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二、保证责任是连带责任;第三、保证责任不限于确定的票据债务人,该票据的所有权利人均可向保证人索取权利。第四、保证人履行债务后,行使代位权,作为持票人对承兑人、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6)追索权,概念: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后的追偿权。追索权的当事人:追索权人持票人和已为清偿的票据债务人;偿还义务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追索权的行使第一、行使追索权的四种原因:汇票到期时,有一种原因:被拒绝

29、付款;在汇票到期日前的,有三种原因:原因之一:被拒绝承兑;原因之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逃匿;原因之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第二、行使追索权的先后二个程序:追索通知书发出的两种方法,追索对象的确定和责任承担一般背书:选择前手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回头背书(还原背书或逆背书)的两种情形:A(环形):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B(半环形):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追索金额追索金额:汇票金额、利息、费用;再追索金额:已清偿的金额、利息、费用。以此类推。,课堂练习:银行应对本行签发的()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A、银行本票 B、银行承兑汇票

30、C、商业汇票 D、银行汇票(2011年11月考题),三、支票,1、支票的概念和种类(1)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当事人三个:出票人、付款人、持票人;付款人不承担绝对付款的责任:当出票人的存款能足额支付的,付款人才承担付款的义务。(2)种类:均为不定额支票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确定出票金额。普通支票既可现金,也可转帐;转帐时,在支票的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未划线的可支现金。现金支票有“现金”字样,只能支现金。转帐支票印有“转帐”字样,不能支现金。,2、支票的使用范围,(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

31、款项结算,均可使用。(2)支票是即期的,记载的出票日期必须是实际出票日。(3)不允许签发远期支票。,3、支票的记载事项,4、支票的付款(1)支票出票人的责任: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付款的责任。(2)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否则,该记载无效。(3)提示付款期限:出票日起10天内。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如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4)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处理: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但持票人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出票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5、支票的办理要求,(1)支票的付款人为出票人开户银

32、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作为支票的付款人。(2)支票的出票人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而且,资信可靠。(3)银行审核付款的条件:一种出票人预留银行的签章,另一种与出票人约定的支付密码。(4)禁止签发空头支票。(5)签发支票用碳素墨水或墨汁。(6)支取现金的支票只能提示付款,不能委托银行收款(进帐);委托银行收款,作委托背书。(7)见票当日足额付款。(8)支取现金,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9)购买支票: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6、禁止签发的支票,(1)签发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违法行为:表现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金融秩序。(2)签发与其预留本名

33、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支票出票人预留的银行签章。(3)签发以上两种支票的法律责任:银行权利:予以退票;罚款:票面额的5%,且不低于1000元;屡次签发的,停止其签发支票。持票人权利:提出赔偿:票面额的2%。,第五节 非票据结算,一、汇兑1、汇兑的概念和适用范围(1)概念及分类概念: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分类:根据划转款项的方法和传递不同分:信汇:两地银行之间通过邮局,用挂号信传递结算凭证。电汇:汇出行通过电报通知汇入行解付汇款。(2)适用范围异地间,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不适用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结算。,(3)汇兑必须记

34、载事项,2、汇兑结算的基本规定,(1)收款方式:开有帐户的“收帐”;个人的“领取汇款”(2)转汇: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注明“不得转汇”字样;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3)汇款回单:汇出银行签发给汇款人的,是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4)收款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帐户的凭据。(5)临时存款帐户:对没有存款帐户的收款人,银行审查其身份证件和签章后,以收款人姓名开立临时存款帐户。(6)委托他人取款:要交验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有双方签章。(7)转帐支付: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帐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帐户。(8)撤消汇款: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消。

35、(9)退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支付结算办法规定:1、银行应认真审查汇兑凭证,审查汇款人帐户内是否有足够支付的余额。没有的,应当拒绝受理。2、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央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二、托收承付,1、托收承付结算的概念和适用范围(1)概念及分类概念: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接收方式。分类:邮寄和电报两种。(2)适用范围收付款双方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经营管理较好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并且采用发货

36、制;因商品交易而发生的劳务供应。,2、托收承付结算的基本规定,(1)双方签有购销合同(2)托收承付结算起点:每笔金额1万元。(新华书店每笔金额1000元。),三、委托收款,1、概念: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2、适用范围: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单位、个人,凭已承兑的商品汇票、债券、存单等,均可使用。3、欠缺以下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1)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2)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开有帐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3)以没有开立帐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四、信用卡,1、信用卡的概念(1)概念:商业银行向个

37、人和单位发行的,用于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载有消费信息的卡片。(2)分类:按使用对象分:单位卡、个人卡 按信誉等级分:金卡、普通卡(3)办理信用卡业务的批准权限: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央行总行批准;所属分支机构央行分支行批准。(4)未经批准不允许开办信用卡业务。,2、申领和使用信用卡的有关规定,2、申领和使用信用卡的有关规定,2、申领和使用信用卡的有关规定,支付结算的纪律和责任,1、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十不准: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

38、信用;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帐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央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2、票据责任,(1)单位、个人和银行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的,必须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2)单位签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3)银行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后,即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4)单位和个人签发支票后,必须承担保证该支票付款的责任。,3、背书、承兑和保证的责任,(1)商业汇票的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即

39、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2)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或支票的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付款的责任;(3)单位或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4)票据的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4、票据几个问题的处理,(1)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2)支票的出票人对于持票人的追索,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3)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4)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在到期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4、票

40、据几个问题的处理,(5)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拒绝付款,未按规定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6)持票人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7)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央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8)银行违反支付结算办法,将支付结算的款项转入储蓄和信用卡帐户的,按照规定承担行政责任。,5、银行的责任界定,(1)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和结算凭证上记载的事项从付款人帐户支付金额;(2)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和结算凭证上记载的事项,将付款人支付的款项转入收款人或持票人帐户。(3)银行只要以善意而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付款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托付款的责任,对收款人或持票人也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第二章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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