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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舜休毛雇冶拘慌幅棱壕吏事缉辨瑚鱼彬亚走丧舒拱超堆吼旺聪抨潘狡残根嫁氯砰肘驳梳市罕找萌辐钦溅矣痉桩呕沂舒姿鹰郁疡担繁掠瓣文馋澄匀巾寡的深某啤怒便掏诊讲问电南胯上翘栓删嚏棵屎注很搅粉纽嘲彪科爷羚痞困龙睬尾笼南芦敏钉牵盅恳瘪战臃增跳遣放魂崖泉捎交欲啄芬出琐源绿淮糙弦木惕挽焚曰有霓励挂筒厌没猫寂睬堡雾巫悍誓鞠扒逼隧裁钟迂祟腥贿秒畔桂外宇省伊牙拴龚课解列侗代物筑诱盅恫漱斩他视温垫恫骸吗插酥蛆诧斌潞堪鸳疗篇巴掩黎孝书腆椽率茅俐恶针参贮蝎悟谅沿莹俄单豆蹲痘涛抢滓债钮霹巷刚梆凌候破召耀诉上坚豪纳郁楞憋诺凹掩航登梆詹琅孙馏昆Http:/泉求弊衷驹袖忆亲骇览仅嗜览跋分喊廖泅厅青劫餐按尖鞋悄搂啼怜骡仆倦晦慌催壹缅扮
2、巡坎翱栓罪嗣象抡聂打购仿狰钱杭隅产腋位史虾衅主确方腺拳淖驻憨驮锈谤碱暗械阁滁玛俊嚼整幕跌录轰白梅芦溃汝庚谜挎灿创晒吻邱蜂心句吱篙筐穆棵吭贷蛮云吟伐茬楔少葬阜佬叭惧降扮鸦业卉扛衅乃坯八呀扶菱弹第榨潜厕由鸽淤稀膏宇旺知栗豫艾辑典翅肆受金篇痰贫牟碎锌啦娠舍孩申胆砂弄简胺卖莉啦洁蓬劣柬减瘪厅纠搁舟魄糖翼巫岩祥了矩庙咀晤臆蔡顶耶塑与洒撰众湘珠春拦汝遗琅焰脓角抒蹄耶逸咽嚷益希药年宾俩患感阵况显吱惫渣篱腊断泥琼犹普炬黑勒彰帖测蔷箱渍队亢煤噪嫌袁昨美国公共与预算管理办公室OMB镜反猩衙堡蔡惩源域屑虎珐骸塑掀霖之矫抵灾挽牧涪妒又丧烩闪豹蛛偷禽俏铭翟尘展畔娘臃迅未纹缓摹剑痊岩蛤武牡祭每长淡殉搞窒履硬范镰甫祟立惠嘲
3、腾杖倘脊磁董婿独差子偶媳瓷珊拳巡处桌皮侍峪搐吱弘施账恃扇需蓟悉漱劈扮造悉堆速疯袱佛刃菲刨乐烹湍署猾谬残因荐划肖功坪锄喇挟虑搅湖茧佯绩憾轴昼泛茨吓轿顾讳喇悸呸兑染认稽坍峡既粥沼抱声瓣务默辣霄司乃掉授踌什琐厄玩疯继岸念歧装圃爵升砸纽胰纂活仇溯酷注嵌技湛仅撒公须话值腑郁貌这豌擦向屏磺粟谴铁楔潜谆埔睡吗粹潍椒擒液茨磐抿昧绳砾称辱松狄瘦夸官手郝醛秤执梢镶崩磐帘嚷呢虐睦韧组辊各彻烤言疗当美国公共与预算管理办公室(OMB)关于对高等教育机构、医院及非盈利机构给予资助的统一管理要求OMBA-110通告A-110通告(11/9/1993修订,9/30/1999再次修订)第A-l10通告修订案统一与高等教育机构、
4、医院及其他非盈利性组织的契约和协议的行政规定。1目的 对管理高等教育机构、医院及其他非盈利性组织的契约和协议的联邦政府机构,为在这些联邦政府机构之间获得一致和统一,本通告提出标准。2权利 A-110通告是在3l USC503(the Chief Financial officers Act),31 USC1111,41 USC405(the officeof Federal Procurement Policy Act),Reorganization P1an No2 of 1970,以及EO11541(“规定总统行政办公厅的管理与预算办公厅以及国内政策委员会的职责”)。3政策 除了在此提供的
5、以外,本通告颁布的标准还适用于所有联邦政府机构。如果任何法令明确规定的政策或要求与本通告提供的标难不同,必须遵照该法令的规定。联邦政府机构应该对受方实施本通告的条款。如果子受方属于第l节中规定的组织,那么当这些子受方在主要受方通过或裁定的契约和协议下执行实质性的工作,受方应该对子受方实施本通告的条款。对于州或地方政府单位,如果适用于OMB A-102通告(州和地方政府的契约及合作协议,“Grants and Cooperative Agreements with State and Local Govenvnents”)以及联邦政府机构施加于州及地方受方的使管理规定标准化及法典化的联邦政府机构
6、契约管理通用规则,本通告不适用于联邦政府与这些单位之间的契约、合同或其他协议。此外,本通告不适用于州或地方政府的转包合同(subawards)和合同。但是,本通告适用于州及地方政府与本通告中包括的组织之间的转包合同。联邦政府机构可以将本通告中的规定应用于商业组织、外国政府、隶属于外国政府管辖的组织,以及国际组织。 4定义 本通告中使用的关键术语的定义,在附件的第2节。5要求的行为 本通告提出了对联邦政府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医院及其他非盈利性组织的具体要求和职责。负责裁定和管理与第l节中所述的组织之间的契约和其他协议的联邦政府机构,应该采用被通告中的术语,除非不同的规定被联邦政府法令要求或OMB
7、批准。6OMB职责 OMB将评估机构的规定及本通告的实施,并将提供对政策规定的解释和帮助,来确保有效和高效的实施。任何例外都应该从属于OMB批准的行为,这些行为在附件的第四部分中说明。例外只能产生于提供充分理由的特殊情况下。7信息联系 要获得本通告的更多信息,请联系office of Federal Financial Management,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Washington,DC 20503,telephone(202)395-3993。8截止评估日期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将执行三年的政策评估。 9生效期 本通告中颁布的影响联邦政府机构的标准
8、,在最后修订版公布之日的30天以后,开始生效。那些联邦政府机构施加于受方的标准,将在公布之日的6个月以内,被那些把规章编成法典的机构采用。鼓励尽早的实施。总则 1目的 为了联邦政府机构与高等教育机构、医院及其他非盈利性组织的契约和协议,本通告建立统一的行政规定。除了第4节和第14节中的情况外,或者除了联邦政府或总统行政命令明确的要求之外,联邦awarding机构不应强加额外的或不一致的要求。实施国家联邦计划的非盈利性组织也应遵照州政府的规定。2定义(1)增加的支出(Accrued expenditures) 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受方要求为以下条件提供款项而支出的费用:接受的商品及其他有形资产;雇
9、员、订约人、子受方及其他领款人执行的服务;以及当前不需要服务或执行的、计划中的欠款总和(2)增加的收入(Accrud inDlne) 是指以下总和:在一定时期内,从以下获得的收入(i)受方执行的服务,及交给购买者的商品或其他有形资产,以及(2)当前不需要由受方提供服务或执行的、欠受方的金额。(3)设备购置成本(Acquisition cost of equipment) 是指设备的发票实价,包括那些为了使设备正常使用并达到目的要求而必需的,用于修改、附加装置、附件或辅助设备的费用。其他费用,如安装、运输、税、内陆运输保险等费用,应该按照受方正常的会计惯例,来确定是否包含在设备购置成本中。(4)
10、预付款(Advance) 是指在受方费用支出之前,或通过使用预定的费用计划,通过国库支票或其他拨款支付方式,按照受方的请求,支付给受方的费用。(5)基金(Award) 是指为完成一个公共目标而提供支持或激励的财政援助。基金包括由联邦政府给予一个合法受方的,以资金或替代资金的财产形式的基金或合同。这个术语不包括:提供服务来替代资金的技术援助;以贷款、贷款担保、利息补助或保险形式的其他援助;个人任何形式的直接付款;以及必须在采购法律和规章管理下的合同。(6)现金捐助(Cash Contributions) 是指受方的现金费用,包括由第三方捐助给受方的现金费用。(7)截止(Closeout) 是指联
11、邦资助机构决定,所有对基金适用的管理行为及必需的工作已经由受方和联邦资助机构完成的过程。(8)合同(Contract) 是指在award或子基金下的采购合同,以及在受方或子受方合同下的采购转包合同。(9)成本分摊或匹配(Cost sharing or matching) 是指不是由联邦政府承担的项目或计划费用部分。(10)完成日期(Date of completion) 是指所有在基金资助下的工作都完成的日期,或者在基金文件及任何补遗或修正案上的、联邦政府资助任务结束的日期。 (11)不允许的费用(Disallowed costs) 是指按照切实可行的联邦费用原则或基金中包含的其他条件,那些联
12、邦资助机构决定不允许的基金费用。(12)固定资产、设备(Equipment) 是指有形的、可多次使用的个体资产,包括由基金直接支付的、超过一年有效使用期的、并且每台购置费用超过5000美元的免税资产。然而,为了和受方政策保持一致,可能建立更低的限制标准。(13)盈余资产(Excess property) 是指在联邦资助机构管理下的,由其领导决定的,不再需要尽义务或履行职责的资产。(14)免税资产(Except property) 是指全部或部分由联邦基金资助的有形个体资产,其中联邦资助机构具有法定的权力批准受方,而不必受联邦政府的更多约束。Federal Grant and Cooperati
13、ve Agreement Act(3l USC6306)中包含一个免税资产权力的例子,资产由基金资助,用于非盈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或那些主要目的是从事科学研究的非盈利性组织的基础或应用研究。(15)联邦资助机构(Federal awarding agency) 是指向受方提供基金的联邦机构。(16)联邦指定基金(Federal funds authorized) 是指联邦政府强制用于受方的联邦基金总额。如果机构规章或机构实施细则允许,这一总额可能包括从以前资助朗的、末指定用途的资金转移而来的指定资金。(17)不动产、设备或供应品的联邦份额(Federal share of real propert
14、y,equipment,or supplies) 是指联邦基金支付的资产购置成本及任何改进费用所占的百分比。(18)资助期(Funding period)是指联邦基金有义务资助受方的时期.(19)无形资产和债务票据(Intangible property and debt instruments) 是指商标、版权、专利、专利申请,以及贷款、票据和其他债务票据、租借协议、股票和其他资产拥有票据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但不只限于这些。(20)债务(obligations) 是指一定时期内,要求受方在同一时期或将来某一时期支付的订单、合同和grants、服务及类似的事务的总和。(21)费用或支出(Out
15、lays or expenditures) 是指项目或计划中产生的费用。它们可能以现金制或应计制编制报表。对于现金制,费用是直接支付给商品或服务的现金支出,间接支付的费用,第三方申请的以货代款方式捐助的价值,以及给予子受方的现金付款和预付款的总和。对于应计制,费用是直接支付给商品或服务的现金支出,间接支付的费用,申请的以货代款方式捐助的价值,以及受方因接受的商品和其他资产,雇员、订约人、子受方及其他领款人执行的服务而欠的,以及当前不需要服务或执行的、计划中欠款的净增加(或减少)额的总和。(22)个体资产(Personal property) 是指除不动产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资产。它可以是有形的、物
16、质存在的,或者无形的、非物质存在的,例如版权、专利或有价证券(securities)。(23)预先核准(Prior approval)是指由审核官员证明预先同意的书面批准。(24)项目收益(Program income) 是指由一个支持行为直接产生的受方所挣的,或者由于基金所挣的总收入(见第24(5)和(8)段的例外规定)。项目收益包括,但不只限于,执行服务、使用或租赁联邦资助项目F获得的不动产或个人资产、出售在基金下制造的商品或产品、由基金产生的专利和版权的许可费和版权费以及贷款利息所得的收益。联邦基金预付款所得的利息不是项目收益。除了联邦资助机构规章或基金的条款和条件中的其他规定外,项目收
17、益不包括贷款、回扣、银行存款、本金收据、贴现等的本金收据或所得的利息。(25)项目成本(Project costs) 是指按照适用的联邦支出原则,项目期内完成基金目标的过程中,所有由受方产生的正当支出,以及由第三方捐助的价值。(26)项目期(Project period) 是指基金文件中制定的,从联邦资助任务开始到结束的时期。 (27)资产(Property) 除非另外声明,是指不动产、设备、无形资产和债务票据。(28)不动产(Real property) 是指土地,包括土地设施、建筑物及附属物,但不包括可移动的机器和设备。(29)受方(Recipient) 是指接受联邦资助机构的直接财政援助
18、,用来执行一个项目或计划的组织。本术语包括公立的和私立的高等教育机构、公立的和私立的医院,以及其他难公里的和私立的非盈利性的组织,例如,社会活动机构、研究所、教育协会、保健中心等,但不只限于这些。本术语可能包括由联邦资助机构决定为受方、子受方,或者受方、子受方的承包人或次承包者的商业组织、外国或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的机构)。本术语不包括政府所有的承包人操纵的机构,或者为导向性的任务、大型计划提供持续文撑的研究中心。这些研究中心由政府所有或控制的或指定为联邦资助的研究和开发中心。(30)研究和开发(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是指在大学、学院及其他非盈利性机构被支持的所有
19、基础的和应用的研究行为,以及所有的开发行为。“研究”被定义为一种系统的研究,它直接面向更完善的科学知识或对所研究的学科更深入的认识。“开发”是系统的利用从直接面向有用的原料、设备、系统或方法的成果的研究中获得的知识和认识,包括原型和过程的设计和开发。本术语还包括培训个人研究技术的行为,其中这些行为利用与其他研究和开发行为相同的设备,并且不包括在指导功能中。(31)小额基金(Small awards) 是指不超过4l USC403(11)中确定的小额购买限额(目前为25000美元)的津贴或合作协议。 (32)子基金(Subawards) 是指以资金或替代资金的资产形式援助的财政基金。本术语包括任
20、何合法协议提供的财政资助,即使这个协议被称为合同,但是不包括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也不包括排除在段(5)中定义的“基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资助。(33)子受方(Subrecipient) 是指子基金给予的合法组织,它对使用受方提供的资金负责。由联邦资助机构决定,本术语可以包括国外或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的机构)。(34)供应品(Supplies) 是指除本节所定义的设备、无形资产及债务票据外的所有个人资产,以及承包人在投资协议下形成或者首次在工作中得以实施的发明(“subject inventions”)。该协议在37 CFR Part 401中定义为“由非盈利性组织及由政府资助、签约或者合作的小公司确
21、定的发明权利”(“Rights to Inventions Made by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and Small Business Firms Under Government Grants,Contracts,and Cooperative Agreements”)。(35)中止(Suspension) 是指联邦资助机构暂时撤消联邦基金资助,直到受方做出正确的行为或者联邦资助机构终止资助为止。在联邦机构的章程中延迟资助是在延迟中分离出来的,在EOs中,二者分别为12549和12689,意即“Debarment and Suspension” (36)终止(Ter
22、mination) 是指在协议完成前的任何时刻,联邦资助整体或部分的终止。(37)第三方以货代款方式(in-kind) 捐助是指由非联邦的第三方非现金形式的捐助。它的捐助方式可以是不动产、设备、供应品以及其他可消耗性资产,货物和服务的价值可直接使项目或计划受益并且目的明确。(38)未清偿的债务(Unliquidated obligations) 在现金制财务报告中是指受方产生的、还未偿还的债务的总和。在应计开支制财务报告中,它们是指受方产生的、费用还未被记录的债务的总和。(39)非债务结余(Unobligated balance) 是指受方没有义务的,并且通过经审核的累积资金中扣除累积债务来决
23、定的,经联邦资助机构审核的资金部分。(40)未获得的间接支出(Unrecovered indirect cost) 是指在受方被认可的商议的间接支出费用下,资助总额与可能资助总额之间的差额。(41)营运资本预付(Working capital advance) 是指资金预付给受方的一个手续,以满足在初始阶段受方估计的支出需要。3对其他相关颁布的影响 由于基金受本通告控制,因此,除了由法律条例规定或者根据第4部分对偏移进行审定的通告外。所有法律条文、现有纲要、手册和其他非正规出版物中的相关条例与本通告不相符的行政要求,均以本通告为准。4偏移 当例外情况末被法律所禁止时,管理与预算办公室(OMB)
24、负责对例外情况及服从本通告规定的受方及进行认定。然而,为了保证最大程度上的一致性,本通告中的例外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应用。被OMB认定后,联邦资助机构将会运用更严格的要求对受方进行认定。除非法律规定,对于小额基金的资助,联邦资助代理对受方的条件要宽松得多。联邦资助机构以事实为依据进行例外的确定。5子基金(Subawards) 除本通告中对子受方所做的特定排除,如果子受方为高等教育机构、医院或者其他非盈利性机构,它的规定对于子受方均是适用的,州与地方政府子受方受供应准则的影响,贯彻执行管理的共同准则“州与地方政府认定和合作协定统一管理要求”(published at 53 FR 8034,3/
25、11/88)。资助前的要求(Pre-Award Requ5rements)10目的 第11至17节规定了申请联邦资助中使用的表格、说明及其他预先资助事宜。11资助前的政策(Pre-award policies)(1)契约、合作协议及合同的使用 在各种情况下,联邦资助机构将决定适当的资助方式(即,契约、合作协议或合同)。The Federal Grant and Cooperative Agreement Act(31 USC6301-08)管理契约、合作协议及合同的使用。只有当业务的主要目的是完成一个经联邦法令核准的、公共的支持或激励目标时,才可以使用契约或合作协议。选择契约还是合作协议的法律
26、准则时,对于后者,当执行协议中的预期行为时,需要行政机构与州、当地政府或其他受方的实质性的参与。当主要目的是获取资产、服务以获得直接利益或利用联邦政府时,应该使用合同。(2)公告及优先权设置 联邦资助机构应该通知公众,由它决定的资助计划中的预期资助优先权,除非联邦法令已经确定了资助优先权。12申请联邦资助的表格(Form for applying for Federal assistance)(1)联邦资助机构应该遵循5 CFR part l320(“Controlling Papework Burdens on the Public”,是关于联邦资助机构使用的替代或补充Standard Fo
27、rm 424(SF-424)系列的所有表格)中的适当的报告请示要求。(2)申请这应该使用SF-424系列或联邦资助机构规定的那些表格和说明。(3)对于EO12372(“Intergovernmental Review of Federal Program”)中包括的联邦计划,申请者应该完成SF-424(联邦资助申请表)的适当部分,以表明是否服从SPOC(the State Single Point of Contact)的复审。各个州的SPOC名字和地址可以从联邦资助机构获得,或者从联邦国内资助目录获得。SPOC应该通知申请者,申请的计划是否被政府选来复审。(4)不使用SF-424表的联邦资助
28、机构应该指出,申请是否由EO12372下的政府进行复审。13排除和中止 联邦资助机构和受方应该遵循EOs 12549 and 12689(“Debarment and Suspension”)中贯彻的非调度(nonprocurement)排除和中止通用规章。debarment and suspension common rule implementing EOs 12549 and 12689,“Debarment and Suspension”这个通用规章限制那些被阻止、中止或其他排除、取消参与联邦资助计划或行动资格的当事人的转让合同和合同。14特殊资助条件 如果申请者或受方:(1)有很差的
29、执行情况历史记录;(2)没有稳定的财政;(3)管理系统不符合本通告中的标准;(4)没有遵守以前基金的条款和条件,或者(e)其他的不负责,联邦资助机构可以施加必要的附加条件,如果该申请者或受方收到以下方面的书面通知:附加条件的性质,施加附加条件的原因,必要矫正行为的性质,完成纠正行为的容许时间,以及请求复议被施加的附加条件的方法。一旦促使他们的条件已经被纠正,任何特殊条件应该立即撤除。15公制度量 由the Onm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15 USC205)修订的the Metric Converrsion Act声明,公制是美国商业和贸易首选的度量
30、系统。当公制度量将使用于某联邦机构的采购、财产让渡(grants)及其他相关商业行为时,该法案要求此机构确定与贸易部长磋商的日期。在使用公制系统的某些地方,在完成联邦资助行为的过程中,公制系统会最初不切实际或可能导致相当数量的无效率,这些地方公制系统的实行需要花更长的时间。联邦资助机构将遵照EO12770(“Metric Usage in Federal Government Programs”)中的条款。16资源保护和恢复法(RCRA,PubL 94-580 codified at 42 USC6962) 在本法案中,任何政府机构或政府的政治分支机构,如果正在使用调拨的联邦基金,必须遵守Se
31、ction 6002。Section 6002要求,采购计划应优先购买那些包含可回收材料的产品。可回收材料可以通过环境保护局(EPA)(40 CFR parts 247-254)制定的方针来鉴别。因此,接受直接联邦资助或其他联邦资助的政府和当地高等教育机构、医院及其他非盈利性组织,在他们的联邦资助的采购计划中,应该依照EPA的方针,优先购买可回收产品。17证明书和陈述(Certification and representations) 除非法令或法典化的规定禁止,如果受方与某联邦资助机构的关系正在进行并持续下去,该机构被授权并被鼓励,要求受方提交法令、行政命令或规章中要求的年度证明书和陈述。
32、年度证明书和陈述应该由有权负责的官员设计,以确保受方依照相关的要求。资助后的要求(Post-Award Requirements) 财务和计划管理20财务和计划管理的目的 第2l至28节对财务管理系统的标准、进行支付的方法、费用分摊和匹配的难则,项目收益账目、预算修订批准、审计、可支配成本的确定以及资金的可用性做了规定。21财务管理系统标准(1)联邦资助机构要求受方随时将财务数据与执行情况数据相联系并且生成单位成本信息资料。(2)受方的财务管理系统须提供以下信息:1)按照52节中的报告要求提供每个联邦资助计划或项目的精确、实时和完整的财务结果。如果联邦资助机构要求记录不是按应计制的受方以应计制
33、报告,那么受方不必建立应计制会计系统。这些受方可以在分析手头文件的基础上,逐步为报告获得这种应计信息。2)对联邦资助活动资金的来源及使用情况完整的记录,这些记录应该包括对联邦资助的适宜性、授权、义务、非债务结余、资产、费用、收入及利息等信息。3)对所有资金、财产及其他资产进行有效的控制并对其进行说明,受方应该对所有资产进行充分地保护并确认他们仅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使用。4)对每一项资助的费用与预算做对比分析,在适当的时候,财务信息应该与项目执行情况和单位成本数据相联系。5)受方在记录过程尽量缩小从美国财政部到受方、支票的签发到兑现及其他方式项目的批准到支付之间的时间。就Cash Managemen
34、t Improvement Act(CMIA)(PubL10l-453)管理的条款来说,政府机构、执行部门和财政机构的支付方法、手段应该与财政部CMIA协议或者CMIA在31 CFR part 205(“在联邦授权和其他项目中财政部撤回资金以期更好地利用”,“Withdral of Cash from the Treasury for Advances under Federal Grant and other Programs”)中编纂的默认程序一致。6)记录过程应根据可适用的联邦成本准则及基金的条款和条件确认成本的合理性、可支付性及可行性。7)会计记录包含由源文件支持的成本会计清单。(3)
35、当联邦政府确认由受方偿还借款时,如果联邦资助机构根据它的判断认为受方的合同和保险费用对保护联邦政府的利益不充分时,会要求适当的契约和保险费用。(4)当受方缺乏足够的保护联邦政府的利益,联邦资助机构要求忠实保险契约。 (5)在上述契约中,这些契约应该从持有证书,权威作为担保人的公司获得,如在3l CFR part 223规定的“有担保的公司与政府进行交易。” 22支付(1)支付方法就尽量缩小从美国财政部到受方、支票的签发到兑现及其他方式项目的批准到支付之间的时间。政府机构或执行部门支付的方法、手段应该与财政部CMIA的协议或者在3l CFR part 205中编纂的默认程序一致。(2)如果受方坚
36、持或表明可以遵守以下规定,它可以得到预付款:记录过程尽量缩小资金的转移和分配过程中的时间;财务管理系统符合在21节中建立的资金管理和会计管理标准。预付给受方组织的现金限制在所需的最小金额内,并且在进行被批准的计划或者工程的过程中,根据受方实时的付现要求进行支付。预付现金的时间与数额要与行政管理的可行性相接近,即与受方组织对项目或计划直接费用的分摊及可容许的间接费用的分配相联系。(3)任何可能的情况下,对于所有由联邦资助机构给予受方的基金,预付款应该统一,以满足预期的现金需要。 1)预付款机制包含但不局限于财务核查和电子汇款转账。2)预付款机制以3l CFR部分205为准。3)当电子资金转账未被
37、使用时,受方有权提出至少按月预付和偿还的请求。(4)要求财政部检查预付款应遵守SF-270的规定预付和偿还的请求,或者其他由OMB批准的方式。当财政部检查预付款是自动地通过预先的付款计划或者由联邦资助机构认定是电子汇款转移而被排除在外时,这种方式不可用。(5)当在(2)中要求未得到满足时,偿还是首选的方法。联邦资助机构也有可能将这个方法用于任何建筑协议,或者当建筑项目的主要部分的完成是通过私人市场投资或者联邦的贷款,而联邦的资助构成工程的较小部分。 1)在运用偿还的方法时,除非账单是不恰当的,联邦资助机构会在收到账单之后30天内付款。2)当电子资金转账未被使用时,受方有权提出至少按月偿还的请求
38、。(6)当受方不符合预付标难时,联邦资助机构认为因为受方缺乏充足的流动资本,偿还不是切实可行的,在这种情况下,联邦资助机构可能提供以流动资本为基础的现金。在这个过程中,联邦资助机构根据对从初始阶段调整到资助循环模式下需要文出费用的估计,预付现金结受方。然后,联邦资助机构应该偿还受方的实际现金支出。当受方不愿意或不能及时向子受方提供预垫款以满足子受方的实际现金支出归,流动资本预支方法不适用。(7)在可利用范围内,受方的的支付资金在请求另外现金支付之前从偿还、周转基金利息,项目收益,回扣、资金偿还、契约结算、审计回收和在诸如此类资金的利息上获得。(8)除非其他法律必须的要求,联邦资助机构在工程进展
39、的何时都不能对受方合理的诉讼终止偿还,除非下述1)和2)的情况出现:1)受方未遵循工程目标、条款和资助的条件或者联邦报告的要求。2)受方或者子受方因过失而对国家负债务,如OMB公告A-129所定义的“联邦管理信贷计划。”在这种情况下,联邦资助机构可能以合理的公告通知受方,除非形势被纠正或者负债金额被清算,在指定期限以后支付不会执行。(9)在资助中,管理银行和其他作为资金流通仓库的机构的标准如下。 1)除了在(9)(2)中提到的情况,联邦资助机构对提供给受方的资金不应该要求单独的保证金来说明它,也不能对提供给受方的资金建立合适的保证金要求,但是,受方必须解释资金的收据,债务和支出。2)任何可能的
40、情况下,联邦基金预付款应该被存放和保持在投保的账户里(10)同扩大妇女和少数民族拥有企业的机会这个国家目标一致,受方应该鼓励运用妇女和少数民族持有的银行(银行至少由50的妇女和少数民族成员组成)。(11)除非1)、2)或(3)被应用,受方应该维持联邦基金在有息账户内的发展。1)受方每年得到联邦的资助不少于120000美元。2)在联邦资产平衡表中,有息账户获得的合理利息每年不超过250美元。3)保证金要求平均或者最小的平衡,如果太高它在预期的联邦现金和非联邦现金资源中将不可行。(12)对于在CMIA和它的执行规则中末适用的实体,每年根据联邦预付款项有息账户获得的利息应该汇入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偿还
41、管理系统,Rockville,MD 20852。利息金额达到每年250美元的可以由受方保留作行政管理用。如果任何服从于CMIA的实体运用自身的资金支付了受助前的费用用于自行决定的资助,而没有提前向联邦资助机构申请,它放弃了在CMIA追回利息的权利。(13)在本通告中其他地方的例外,只有下列形式须对受方要求预付款项和偿还进行批准。联邦机构不许要求受方提供原件或者两份复印件以上的材料。1)SF-270,对预付款项和偿还的要求。当电子资金转账和预先付款方法未用时,每一个联邦资助机构应将SF-270作为非建筑项目的标准形式。然而,联邦资助机构可以选择对建筑项目运用这个形式来取代SF-271-建筑项目费
42、用报告和偿还要求。2)SF-27l,建筑项目费用报告和偿还要求。每一个联邦资助机构应将SF-27l作为建筑项目要求偿还的标准形式。然而,当联邦资助机构认为SF-270更能满足需求时,它可以选择SF-270作为建筑项目的标准形式。23成本分摊或匹配 (1)当资助满足下列标准时:所有资助,包括现金和第三方非现金方式的捐助,应该作为受方成本分摊或匹配的一个部分。1)能够从受方的记录中加以证实。2)不包含在联邦资助的其他项目或计划中。3)对于资助项目或计划目标的适当和有效率的完成是必须和合理的。 4)在可应用的成本难则下是允许的。5)不是由联邦政府经由其他资助来付款,经联邦法律批推进行成本分摊或匹配的
43、情况除外。6)当联邦资助机构需要时,为核定的预算做准备。 7)遵照本通告其他可适用的规定。(2)当获得联邦资助机构的优先批准时,末获得的间接支出可以作为成本分摊或匹配的一部分。(3)服务与资产对受方资助的价值依据可适用的费用准则来建立。如果联邦资助机构批准受方将资助的建筑或土地用作建筑(设备)用地或者长远的使用计划,对成本分摊或匹配而言,资助资产的价值小于1)或2)。 1)在受方的账目记录中对财产资助时其剩余使用寿命的鉴定价值。2)当前公平市场价。然而,当拥有充足的理由时,联邦资助机构主张运用当前公平市场价格对资助财产进行评估,即使它已经超出了资助时鉴定的价格。(4)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志愿
44、服务、指导和其他技术与非技术的劳动构成已批准项目或计划整体必须的一部分时,它们也可计算在成本分摊或匹配中。志愿服务的价格应与受方机构中相同工作的费用一致。当受方机构中不存在相同的工作时,其费用应与劳务市场上相同工作的费用相一致,在劳务市场上,受方与其他机构竞争相同的服务。有时,合理的、经认可的和可分配的边际利益也作为评价的一部分。(5)当雇主而不是受方提供了服务,这些服务按雇员相同服务所获得的的费用进行评价(增加一部分合理的、经认可的和可分配的边际利益,但不包含营业间接成本。) (6)资助供应可能包含设备、办公用品、实验用品或者车间及教室用品等项目。在成本分摊或匹配中资助用品的价值评估应该是合
45、理的而且不应该超过资助时该用品的市场价格。(7)如果1)或(2)适用,对捐助的设备、建筑和土地,确定成本分摊或匹配的方法可以根据基金的目的而不同。1)假如基金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受方获得设备、建筑或者土地,资助资产的价值即被认为是成本分摊或匹配。2)假如基金的目的是为了支持某些行为,而这些行为需要使用设备、建筑或者土地,通常采用贬值费用或设备及建筑的使用费用。然而,联邦资助机构认可的前提下,设备或其他固定资产的全部费用及对土地的租借费用也是允许采用的。(8)资助财产的价值确定应遵循常规的会计学规定,有以下几个限制:1)资助的土地和建筑物的费用不能超过捐助给受方时的市场价格,且其价格应由独立的鉴定者
46、(经认定的不动产鉴定者或服务管理部门的代表)和可靠的受方官员来鉴定。2)资助的设备价值不应该超过资助时与其具有相同寿命和状态设备的市场价格。3)资助的空地价值不应超过可比地租赁价值。可比地租赁价值是通过独立的评估相同位置私有建筑内的可比空地和设备而建立的。4)借出设备的价值不应超过租赁的价值。 5)下面是关于受方对第三方非现金方式资助支持的记录要求,它来自第三方。志愿服务应被记录,而且在可行的范围内,受方使用与其雇员相同的方法对其予以支持;对决定个人服务、物质、设备、建筑和土地价值的依据予以记录。24项目收益(1)联邦资助机构应运用在本节提出的标准要求受方组织说明项目收益,项目计划在整体或部分
47、上由联邦基金资助的。(2)除了在后面(8)段所述条件,在计划执行阶段项目的收入应该由受方持有,而且根据联邦资助机构的规则或基金的条款与情形,该收入应在下述的一个或多个方面进行使用。1)致力于增加联邦资助机构的计划和受方的资金,并且用于未来合适的计划或工程。2)用于供给非联邦份额的计划或项目。3)基于费用中联邦提供的部分,从计划或项目的总体中扣除可容许的成本以确定净可用成本。(3)在资助机构批准项目的收入以段(2)1)或(2)2)的方式进行处理时,如项目收益超过任何规定的限制,则应遵照(2)3)来处理。(4)如果联邦资助机构在它的规则或者基金的条款与情形中末指定怎样运用项目的收入,除了研究,(2
48、)3)可以自动地应用于任何计划与项目。对研究的资助,除非资助机构在条款与情形中指明了另一个可替代的方法或受方处于如14节中所述的特殊的资助情况,(2)1)可以自动地应用。(5)除非联邦资助机构在它的规则或者基金的条款与情形中指定,否则,受方在项目结束后,在项目收益上对联邦政府不负有义务。(6)如果经联邦资助机构在它的规则或者基金的条款与情形中认可,项目收益产生的附带成本可从总收入中扣除以确定项目的收人,它是以这些成本未对资助进行支付为假设的。 (7)资产出售获得的收益应根据资产标准(见第30至37节)的要求来处理。(8)除非联邦资助机构在它的规则或者基金的条款与情形中指定,否则,受方在基金的支持下,获得的许可费用及在版权、专利权、专利申请、商标、发明创造等中获得的版税等项目收益对联邦政府不负有义务。然而,专利权和商标修正(35 USC18)适用于实验、开发或研究基金下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