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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国家的空间特征,领土,范围,特殊领土,大小,变更,位置,形状,名词解释领陆:指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领水:是指位于陆地疆界以内(内水)或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领海)。内水:包括国家境内的河流、湖泊、运河、内海和历史性海湾的水域。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 的海域。领空:包括国家的陆地和领水之上的全部上空。,领土的范围,领陆,领水,领空,内水,领海,领土的大小,世界上领土面积非常大的国家俄罗斯 17 075 400 k加拿大 9 956 709 k中国 9 600 000 k美国 9 363 123 k 巴西 8 511 965 k澳大利亚 7 6
2、82 300 k,世界上领土面积非常小的国家列支敦士登 160 k圣马力诺 60.57 k托克劳群岛 10 k摩纳哥 1.89 k梵蒂冈 0.44 k,国家的形状示意图 2 3 4 5,领土的形状,1、狭长型或细长型的国家:如挪威、瑞典、意大利、冈比亚、马拉维、多哥、智利、巴拿马、越南等。特点:地区之间差异比较大、地区之间的联系和政府管理存在一些困难、容易导致地方主义。,以智利为例,2、密集型或紧凑型:如乌拉圭、比利时、波兰、苏丹、柬埔寨、肯尼亚等。特点:介于周围其他国家之间,形状 似圆形或矩形 国土中心到边界的距离相差不大 没有岛屿、半岛和海湾 管理和控制比较容易,3、蝌蚪型国家:如泰国、扎
3、伊尔、南非、缅甸等特点:这类国家虽然也很紧凑,但在国土的一端有一突出的部分或走廊远离国土中心,给政府管理造成不便。,以扎伊尔为例,4、松散型国家:如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马来西亚等特点:国家领土包括两个或多个单独的部分,这些部分被陆地或国际水域间隔,各部分之间的联系只能通过水路或航空,交通联系、政府控制不便。第一是国家领土全部位于岛上,如日本、菲律宾。第二是领土部分在大陆,部分在岛屿上,如意大利、马来西亚。第三是领土陆地被其他国家领土分割。,三种情况,5、穿孔型国家:这种类型的国家比较特殊,是指一个国家领土完全包围着另一个国家的领土,如莱索托完全被南非包围,圣马利诺被意大利包围。6、飞地:飞地是
4、指某国领土的某一部分四周全被邻国领土 包围,但主权仍为其国所有。这种情况在中欧尤为突出,如西班牙在法国境内的利维亚瑞士在意大利境内的堪培尼德国在瑞士境内的比辛根比利时在荷兰境内的巴勒赫尔托霍村比利时在德国境内以及德国在比利时境内的铁路区,领土的位置,第一种情况:海岸线很长,如中国、美国、阿根廷等,与外界交往有很便利的水上通道。第二种情况:海岸线较短、但有自己可以利用的港口,如扎伊尔、约旦、伊拉克等,出海条件虽比不上上述那些海岸线长的国家,但出海口是在自己的范围内。第三种情况:没有海岸线、地处内陆、海上贸易需要经过其他国家的领土,这就容易导致 其与过境国间的政治纠纷。,1、内陆国的基本特征,(1
5、)内陆国由于地处内陆,经济和贸易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经济发展对邻国的依赖性较强,特别是邻国的关税政策对这些内陆国有直接影响。因此,争取出海权和过境自由是所有内陆国关心的问题。(2)在政治和军事上,大部分内陆国都比较弱,有一些国家还起缓冲作用。,2、内陆国的出海权和过境权,19世纪前,没有关于“无害通过的权力”,必须交过境费。19世纪,美“四十四点方案”首次提出(解决塞尔维亚、波兰问题中),后作为世界性目标。1921年,在巴塞罗那会议上首次以法律形式提出。1956年,ECAFE在讨论内陆国(阿富汗、尼泊尔、老挝)问题中曾建议其过境自由。1958年,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正式讨论了内陆国出海问题。196
6、4年,UNCTAD讨论并通过了内陆国出海的八条原则。,几个重要的时间,在此基础上,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对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1)内陆国有权出入海洋,并为此享有利用一切运输工具通过过境国的自由。(2)行使过境自由的条件和方式,应由内陆国和有关过境国通过双边、分区域或区域协定予以议定。(3)过境国有对其领土行使完全主权时,应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本部分为内陆国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便利绝不侵害其合法利益。,3、内陆国的发展战略,第一、注重国内发展。第二、加强双边谈判。第三、寻找新的国境线。第四、倡导地区经济联合。第五、争取国际社会的援助。,领
7、土的变更,1、占领:按照国际法,占领是一个国家的占取行为,通过这种行为,该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占领的特征:第一,占领的客体只限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土地,这种土地或者是完全无人居住,或者虽有土著居住,但该土著社会不被认为是一个国家。但公海的任何部分都不能成为占领的客体。第二,占领必须是一种国家行为,即为国家实行的,或在实行后由国家予以承认。,2、时效:时效是指在足够长的一个时期内对于某一块土地连续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以致在历史发展的影响下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因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时效与占领不同之处在于,占领是占领无主之地,
8、而时效则是非法占有他国的领土。实际上,时效这种方式是较为模糊的。“足够长的一个时期内”是一个无确定时限的年限。,3、添附:添附是指由于新土地形成而使土地增加的情形。,添附的两种情形:一是由于自然作用而形成的新土地,如涨摊和三角洲、新生岛屿和废河床,这些均使一国领土基线外移,从而扩大一国领土。一是由于人为作用而造成土地增加,即沿着河流或沿着海岸线而建筑的堤堰、防波堤、围堤等。注意:如果在界河一方筑堤而影响界河原来的分界线则是不合法的。,4、割让:割让是由领土所有国根据条约将其领土转移给另一个国家。实行割让的唯一形式是让与国和取得国以条约形式达成协议。这种协议可以是和平谈判非强制性的结果,也可以是
9、战争的、强制性的结果。非强制性的:赠予或自愿合并的 出卖的 抵押和租借的 强制性的:一般是战争的结果,而且是无代价 的领土转移。,5、征服:征服是指在战时以军事力量占有敌国的领土。征服作为一种取得领土的方式,有如下两个条件:第一,征服本身并不一定获得被征服者的领土,只有征服之后继而使敌国灭亡,征服才是取得领土的一种方式;第二,征服虽和割让一样也以强力兼并他国领土,所不同的是,征服并不缔结条约,一旦战争之后缔结条约,征服就变成割让。自从反对武力征服以来,征服以不再是取得领土的合法方式,因为联合国宪章明文规定不得使用武力侵犯他国的领土完整。,6、公民投票:是指由居民以投票方式决定土地的归属,即通过
10、公民投票,来决定民族分离与否和民族国家独立与否,或决定一国的某一部分领土转让给另一国与否等的问题。公民投票的本质在于让人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决定本民族的归属以及国家领土的命运。因此,公民投票应保证该领土上居民投票的方式是充分自由的,在任何以武力或压力威胁之下进行投票,都是无效的。,以上只是列举了国际法中关于领土变更的方式的一般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的领土可以根据这几种方式随意变动。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其根本前提就是保证国家领土完整。国家领土不可侵犯原则是国家领土完整的保证。联合国宪章曾明确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领土的完整或政治独立。”196
11、0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时又指出:“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构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特殊领土,1、中间性领土 理论上主权和版图是同一的,现实中却存在着种种例外:(1)被分裂的国家二战后的德国和朝鲜(2)有领土和主权,但没有能力独立地行使主权(3)实际上行使了在法律上属于别国的主权(4)一国将一块领土永远让与另一个国家使用、占领和控制,而让与国对该领土不能行使任何主权。,2、共管领土和中立地区(1)共管领土的特征是,它们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管理,主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关国家共同行使。(2)中立
12、地区的主权也由两国共同行使,如科威特、伊拉克和沙特阿拉伯之间过去有一条中立地带,在这个地区不驻军队,实行联合主权,而石油开采权让与各自的石油公司。,3、国际区域(1)国际联盟委任制和联合国托管制体系中的那部分领土。(2)联合国在太平洋的托管地。(3)自由港、自由城市。自由港:指不属于任何一国海关管辖的海港地区。完全自由港:指不属于海关管辖区的范围,一切外国货物可以免征关税进出港口,在港内进行储存、重新包装或其他作业,不受海关监督。有限自由港:指对少数指定进口商品征收关税或实施不同程度的贸易管制,其他商品则享受免税待遇。,4、争议区域:争议地区大致上有两类:一类是由于两国都在争夺并经常发生战争的
13、地区,如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就是如此。另一个被争夺的地区是南极地区。关于南极地区的归属问题,不是涉及一两国的利益,而是涉及到世界多国的利益,这一地区也是地球表面上唯一没有被分割的国际区域。,二、首都和核心区,(一)首都的功能行政管理职能经济职能(二)影响首都定位的因素1、自然地理条件2、政治因素3、经济因素4、历史、文化、民族等因素,1、自然地理条件古代:在科学技术、通讯设备不发达的古代,首都的选择受自然地理条件的限制比较突出。古代的首都或者选在版图的中心,或选在地表条件较好的平原或港口。近代:虽然科学技术得到了飞速地发展,但在选择首都地址的问题上,许多国家仍然考虑自然地理条件,如交通是否便利
14、,供水是否充足,资源是否丰富。英国地理学家V.Cornish在其1923年出版的大国都中对首都的地理条件作了详细的研究之后认为,大凡建都,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自然仓库,即首都附近资源丰富,粮食充裕,能满足首都的需要;二是叉道,即首都应处于交通要道,交通便利;三是要塞,即首都所在地位置应便于防守。他认为第一个是原始的、基本的特征,第二个和第三个特征都依赖于第一个特征。,2、政治因素 首都作为国家的行政中心,首先受政治因素的制约。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当代,首都的政治功能是第一位的。(1)在某些国家有几个实力相当的城市,为了避免偏见产生,政府于是选择另外的城市作为首都,可以说,这样的首都是政治平衡的结
15、果。(2)有些国家由于政治分裂而分设首都。(3)有些国家通过迁都使全社会对某地区关注。(4)在当代,许多国家开始注意把首都和首位城市分开,把首都作为真正的政治中心。,3、经济因素 经济因素在首都的形成过程中曾起过决定性的作用,如伦敦、巴黎、罗马等都曾经是世界经济和贸易的中心。在近代和当代,虽然这种因素的作用减弱了,许多国家主张把首都作为行政中心,把首位城市作为经济中心,但在某些国家设都时,经济因素仍起着重要作用,如西非沿海各国的首都之所以设在海港城市,而不是设在国土的中心或内陆城市,其主要原因就是这些城市是国际性贸易的中心。,4、历史、文化、民族等因素 首都除了是行政中心以外,还往往是一个国家
16、历史、文化等的象征。历史、文化、民族等因素对首都的定位也有一定的影响。(1)某些国家的首都在其国家政治历史演进中一直保持着首都的功能,并且作为该国的名胜象征深深地印在人们的脑海里,而且它还是某些文明的发祥地。这样的首都有罗马、雅典(希腊文明),巴黎(艺术之乡),伦敦(科学技术的摇篮),北京(东方文化)。(2)在一些多民族国家里,民族因素在首都定位中也有着决定性的影响。首都往往是占重要地位民族的人口集中地,与此同时,其他民族也可以有自己中心,只是不作为首都罢了。前苏联和中国最明显。,(三)核心区1、起源核心区 国家最初的发展源地,国家后来的版图都是在这个核心区的基础上进化而成的。明显特征是:人口
17、较为稠密、资源较其他地区富饶、经济和文化水平也较高。后来的首都一般都在这个核心区内产生。2、民族核心区 这类核心区虽不是国家的发源地,但其包含某一个民族的绝大部分。在多民族国家中,民族核心区一般不只一个,但居优势地位民族的核心区通常被看做是这个国家的象征。3、经济核心区 这类核心区是指在国家经济活动中起决定性和主导性的那些区域。,三、边疆与边界,(一)边疆地区1、边疆的特征国家的政令在边疆地区远不如在内地或中心区那样有效经济发展速度也不如内地那样快边疆地区一般比较偏远,与内地相比,交通运输不很发达边疆地区可能有居民,也可能荒芜人烟,如有居民,他们可能有特定的语言和文化习俗。,2、边疆的类型和功
18、能政治边疆 政治边疆一般是指被当作边界来使用的边疆。这种边疆把两个国家或政治区域分隔开来,通常它是一个地带或地区,由这种边疆分开的两个国家或政治区域彼此接触的不多,虽边疆地区是两个国家或政治区域实行主权或管辖权最远的地区,但两国无明确的界线。随着两国版图的扩张,当其互相接触时,两国或者为争夺这些边疆地区而发生争执,或者通过签订边界条约结束冲突,后一情况就使真正明确的国界就产生了。,拓居边疆 这类边疆是在一国边界线之内,远离首都和核心区,人口稀少,但资源相对较为丰富,能满足许多人口的需要。政治地理学家缪尔通过对拓居边疆的研究,把拓居边疆又分为三类:一类是初级形式,是开拓殖民地的保障,他随着国家合
19、法的界限的产生而消失;一类是二级形式,是指那些以前开拓初级边疆时被忽视的地区;一类是“空边疆”,这主要发生在拉丁美洲地区,是指对边疆地区资源进行盲目的开发,从而导致土壤和矿物资源的浪费,导致从以开拓的边疆向新的边疆前进。,文化边疆 边疆一般来说是从一国向另一国或从一个政治区域向另一个政治区域过渡的地带,这种过渡可以是政治性的、经济性的、也可以是自然性的。但如果在两国边界两侧居住着同一民族、或不同民族,就会形成不同的文化边疆。文化边疆和政治边疆、拓居边疆的区别在于,它的过渡性不大明显,居住在边界两侧的居民更多地关心的是本地区、本民族的事物。,(二)边界,国际法规定:国家的边界是指划分一个国家领土
20、和另一个国家的领土、或一个国家的领土和未被占领的土地、一个国家的领土和公海以及国家领空和外层空间的想象的界限,边界是有主权的国家行使其主权的界线。1、边界的特征(1)地理特征边界通常是由山脉、河流、湖泊、经线、纬线等来充当,边界的这种地理特征说明边界具有某种客观性。边界不只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他必须反映在客观世界上,即必须在人类赖以存在的地球表面上标出来。而边界一旦标出来,它就具有客观性、自然性。不在地球表面上或地图上标出来的界线就不成其为边界。(2)政治特征 边界是国家实行其主权的界线。边界是保证国家领土继而保证国家稳定及存在与否的自然基础。,2、边界的类型(1)自然边界 所谓自然边界是指以
21、自然要素作为划分边界的依据。界山界山是自平地天然突起的、分配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领土的高地。一般来说,边界线是在山脊上沿着分水岭走的。界河 界河是分隔两个不同国家的河流。如果河流是不通航的,边界线原则上是在河流的中间,循着河流两岸曲折而行;如果河流是可通航的,边界线原则上在主航道的中间。但边界也可以是河的一岸。如果在界河上架桥,没有特别约定,边界线一般在桥梁中间。另外,河流若是由于自然条件而改道,边界也会发生变更。,界河争端常见的几种情况:一是由于河流改道或自然添附作用而导致边界的重新划定。二是由于国际河流的利用而导致争端。三是界河中边界的位置。界湖 界湖是分隔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领土的湖泊
22、,边界线一般通过湖泊的中间。海峡根据国际法规定,分隔两个不同国家陆地的海峡,除了特殊条约规定以外,其边界线一般是通过海峡的中间或通过中航道。,(2)人为边界以政治力量作为划界标准以文化因素作为划界标准如 语言、宗教信仰等(3)几何边界几何边界是指以经度或者纬度等数理位置作为划分国界的根据而划分的国界,不考虑地表上的人文和自然状况,又称数理国界。,3、边界的职能,(1)防御职能边界是一国领土范围的界线,也是一国实行其主权的界线,边界是保证一国政治独立、领土完整的最基本条件。保护边界就是防止他国入侵,在古代科学技术不发达的条件下,边界最明显的功能就是防御,特别是那些自然边界,如界山、界水等都有防御
23、他国入侵的作用。(2)政治、法律职能边界的政治职能是指,边界是一国主权管辖范围的界线,在边界内,国家或政府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采取独特的政治体制,接受特定的意识形态,而不受其他国家的影响。,边界的法律职能有二:一是两国边界一旦确定就产生法律效应,边界首先受国际法的保护,边界的任何变动都需在严格遵守国际法的程序下进行,任何一国未经他国同意对边界的随意改动,都是违法行为;二是边界是一国政府法律达到的最后适应线,超过边界,国家的法律就失效,但在边界内,国家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法律。(3)经济职能边界的经济职能突出的表现在:他在一定程度上封闭了国家的经济体系,国家通过关税和贸易政策人为地控制生产和
24、交换,以此来保护民族经济。,(三)边界的纠纷和解决,边界纠纷一直是国际政治中的一大难题。边界纠纷直接涉及到国家的领土及主权,因而是国际关系中最为敏感的问题之一。边界纠纷解决得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国际和平与安全。和平解决国际纠纷的方法:1、政治解决方法:(1)谈判与协商谈判与协商,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有关问题获得谅解或解决争端而实行的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也是解决国际争端最简单而又最基本的方法。谈判与协商的区别在于:谈判只有当事国直接参加,这是很早以前就采用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协商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则是本世纪50年代以后才开始的。,(2)斡旋与调停所谓斡旋与调停是指当事国不愿意
25、直接谈判或者虽经谈判而未能解决争端时,第三国可以协助当事国解决。斡旋与调停的区别:斡旋是各种有助于促使冲突各国进行谈判的行动,是第三国以各种行动促成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虽经谈判而未能达成协议时重新谈判,第三国本身不参与双方的谈判;调停则是在当事国以调停人所提出的建议为基础直接进行谈判,第三国以调停者的资格直接参与当事国的谈判。,(3)调解(和解)调解是一种解决争端的程序,其方法是将争端提交给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的任务是澄清事实,并提出包括解决争端的建议在内的报告,以促使争端当事国各方达成协议。调解和调停不同,调停是专指由第三国在各当事国之间进行谈判,促成双方接触或达成协议;调解则专
26、指各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团体,以便公正查明事实并建议适当的解决办法。和解和仲裁、司法不同,依和解程序,各当事国对向他提出的解决方法的建议没有法律义务,而对仲裁和司法的结果则承担法律义务。和解委员会由5人组成,每一当事国家选派2人,1人为本国人,1人为第三国人,又由该委员会从第三国人中选出主席一人。和解委员会的任务是搜集一切必要资料,设法使当事国各方达成协议。,2、法律解决争端的方法(1)仲裁仲裁是指由各当事国所选出的一个或几个公断人或国际法院以外的法庭作出法律解决来断定国家间的纠纷。仲裁与谈判、斡旋、调停、和解等政治方法的一个最主要的区别是,仲裁程序是以法律为根据的,任何为了获得妥协而不顾现行
27、法律的裁决,都是不符合仲裁职能的;另外尽管仲裁与司法都以法律为依据,但与法院判决不同的是,仲裁纯粹是自愿商定的、临时性的。当然,如果仲裁条约没有特别规定,当一方拒绝服从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就有权以国际法所许可的强制手段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仲裁的主要程序:争端双方订立仲裁条约或协定;由各当事国选任一个或几个仲裁人组成仲裁法庭成员进行秘密投票,其决定取决于多数;裁决一经正式宣布,并通知各当事国代理人之后,即对争端做了最后的决定,不得上诉。,(2)国际法院裁定一战前:没有正式国际法院一战后:1922、2、15国际常设法院在海牙正式宣布成立二战后:取消国际常设法院,建立一个新的国际法院,并一直延续至今国际
28、法院的组成:法官15人,其中不得有2人为同一国家公民,任期9年;专案法官,审理特定案件时,法院派一个或数个专案法官参与;院长,主持法院一切会议;分庭,有两种,一种是为了采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所设,另一种是为处理特种案件所设;书记处,处理法院一切日常行政事务。,国际法院的职权:管辖权和咨询权。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是指:自愿管辖,对于依特别临时协定而提交的一切案件协定管辖,对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的管辖任意强制管辖,对当事国声明的具有下列性质的一切法律争端的管辖,这些争端主要是指对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违反国际义务的事实、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与赔偿的性质及范围这四种。国际法院咨询权是指,国际法院可以就一切问题提出意见,以帮助联合国机构更好地按照联合国宪章进行活动。,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