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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再保险,一、教学目的通过学习,要求掌握再保险、危险单位、自留额、分保额等基本概念,把握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与区别,了解再保险的主要种类,认识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超额赔款再保险、超额赔付率再保险的概念、责任的划分、特点和运用,掌握分出业务经营管理和分入业务经营管理的主要内容。,二、教学重点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再保险的主要种类;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超额赔款再保险、超额赔付率再保险的保费及责任的划分、优缺点和运用。三、学时安排4学时。,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及其相关的概念再保险又叫分保,是指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行为。简单地说,再保险
2、就是对保险人的保险。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保险业务中,将自己承担的保险责任转让出去的保险人叫原保险人或分出人;接受转让责任的保险人叫做再保险人,分入人或分保接受人。,转分保:如果分保接受人将所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另一个保险人,这种做法叫做转分保,双方当事人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部分再保险与全部再保险 原保险人的风险转移,可以是一部分也可以是全部。前者称为部分再保险,后者称为全部再保险。,部分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须自留一部分所承保的业务,它们的目的是加强原保险人与原保险人之间的利害与其关系。现实中的再保险业务大多为部分再保险。全部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承担的保险业务全部进行再保险。在这种情况
3、下,原保险人无任何责任可负,他仅仅是赚取再保险佣金或手续费,其地位类似于经纪人。,分保保费与分保手续费 在再保险关系中,分出人要向分入人转嫁风险和责任,因此需要相应地支付一部分保费给分入人,这种保费叫做分保保费;分出人承保业务需要费用,因此,他也要向分入人收取一定费用,这种费用被称为分保手续费或分保佣金。,再保险人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也可以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在保险市场上,承保人的组织形式有多种,其中主要包括兼营再保险公司、专营再保险公司、再保险集团等。,二、再保险的作用,由于费率、保险金额、业务量以及巨灾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等因素的影响,保险业务的经营有时会出现不稳定的局面。再保险的发展历史已经充
4、分表明,通过再保险,有以下作用:,1分散风险 从理论上讲,根据可保风险条件的要求,保险人在其经营过程中,应当尽量做到保险标的在数量上尽可能多,并且保险标的具有同质性。但在现实中,财产标的在实物形态上千差万别,在价值量上也大小不等。如有价值量较小,但风险单位较多的家庭财产等,也有价值量大而风险单位数量少的航空、核电站等。如果过分拘泥于可保险风险条件的要求,就有可能使保险人丧失许多业务。,但如果承保了许多不具有可保险条件的标的,又可能使保险人的经营面临极大的风险。这是一个矛盾,而再保险正是解决这一矛盾的较好方式。通过再保险可以将巨额风险转为小额风险,分散给其他的保险人,从而由多家保险人来共同承担风
5、险。,2、限制责任在保险业务的经营中,构成保险成本的主体是赔款,而赔款的多少又取决于保险人对风险所承担的责任。因此,要控制成本,就必须限制责任,而再保险就正具有限制责任的作用。,(1)限制每一风险单位的责任。保险人在制订分保计划时,首先应当确定每个风险单位的自留额,以规定自己对该风险单位所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超出部分再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分散出去。,(2)限制一次巨灾事故的责任积累。通过再保险这种方式,可以将每个风险单位的责任限制在一个固定的范围内,但有的巨灾风险,如地震、洪水、飓风等可能同时造成众多风险单位的损失。这就产生了自留额的责任积累问题。,(3)扩大承保能力根据大数定理的要求,保险人必须
6、集合尽可能多的风险单位,接受尽可能多的投保人的投保。但这一要求有时又会受到保险人承保能力的限制,而后者主要受其自身财务状况的限制。,在财力不足的情况下承保金额较大的保险标的,对保险人来说是一种冒险行为;而对被保险人来说,则可能意味着得不到补偿。正因为如此,不少国家得法令规定,保险公司必须保持业务量与其资本额的一定比例。由于保险公司业务量的计算不包括再保险费,因此,通过再保险,就可以达到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增加业务量的目的。,4、促进保险业务的竞争再保险的存在和发展使得小型保险公司得以生存,由此促进保险业的竞争。保险业与其他许多工业产业的一个不同之处在于小企业所提供的产品与大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往往
7、是同质的,他们并不是一种互补产品或配套产品。,如溢价拥有500亿元资产的人寿保险公司提供各类寿险产品,而一家只有一亿元资产的人寿保险公司也可能提供许多寿险产品。如果没有再保险,这家小公司是很难与大公司抗衡并在保险也种存在下去的。而如果没有竞争,由大公司完全垄断和操作市场,最终受害的则是消费者。,5、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通过再保险,可以将各个独立的、为数较少的保险基金联合起来,形成并不是以正式明文规定的形式将多家保险公司的基金合并起来,但通过再保险的分出分入业务,将超过自身能够承担的风险责任相互转移和分散,这实际上就是起到了一种联合保险基金的作用。,三、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从合同的关系上看,再保
8、险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这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1、再保险人的责任以原保险人的责任为限即再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原保险的保险金额:再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也不得超过原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2、原保险合同因故失效时,再保险合同同时失效。3、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原保险人应将原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的声明及保证的内容如实转告再保险人。如果原保险人因故意或过失、遗漏、误报、隐瞒有关风险的重要事实,再保险人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再保险合同。,第二节 再保险的种类,原保险人作为分出公司与再保险人作为分入公司,他们之间在保险责任的分摊方式上可采用比例分摊责任和非比例分摊责任的方式。由此便
9、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两大类。,保险公司之间的风险转嫁和责任分摊,通常是基于原保险人所接纳的业务性质、保障程度、分布区域以及责任累积和承保能力的综合考虑,是多方面因素权衡的结果。原保险人自身承担的责任为自留额,转让出去的部分为分保额。自留额与分保额的选用可以保险金额和赔款金额的大小作为依据,,如按保险金额确定自留额与分保额比例的,即为比例再保险,其中包括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以及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如以赔款金额确定自留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的,就为非比例再保险,其中包括险位超赔分保、事故超赔分保(巨灾超赔分保)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一、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按事先约定的
10、比例分配保险金额,相应的再保险费计算以及赔款的分摊也全都按约定的保险金额同一比例分担。,1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就是原保险人将所承保的每一保险单的保险金额,按照合同订明的固定比例分给再保险人,使危险责任在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实行成数比例分配。,由于成数再保险是按约定比例进行分保的,因而再保险费和赔款也都按同一比例分配,所以成数再保险是比例再保险的代表方式。成数再保险是以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利益完全一致为特点的再保险方式。由于承担的危险责任和所获的再保险费收入都以同一比例分配,因此所取得的经营结果,不论盈余或亏损,双方的利益关系始终是一致的。,可见,这种再保险方式具有合伙经营的性质,也是唯一利害
11、关系完全一致的分保方法。成数再保险对于缔约双方来说,手续比较简便,管理费用比较节省,每笔业务都按固定比例承担各自的责任,也按各自所占的比例分摊业务管理费和赔款,同时分享保险费,权利与义务相当。因此,只要准确算出总保险费和赔款总额,便可一一推算出相应的分摊数。,如一宗运输货物,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原保险人与三个再保险人签订成数再保险合同,自留30%,即承担300万元的保险责任,甲再保险人分担30%,也就是承担300万元的保险责任,乙再保险人承担25%,即250万元的保险责任,丙再保险人承担 15%,即150万元的保险责任。,若保险费收入为1万元,则原保险人按比例得3000元,甲再保险人300
12、0元,乙再保险人2500元,丙再保险人即为 1500元。若发生赔案也按约定的比例,由原保险人和甲、乙、丙三个再保险人共同分摊。当然其中各个再保险人也需按比例支付给原保险人一定的手续费。,由此可见,原保险人与三个再保险人签订成数再保险合同,责任分担和保费分享的计算并不繁杂。因此成数再保险可适用于特种业务,如核保险、航空险、责任险、汽车险以及建工险,而且在转分保中一般也被采用。,成数再保险方式对于分散危险责任比较彻底,它是对每一危险单位或每一保险单的责任都实行了分保。但是成数再保险一般都有最高承保限额规定,对每一危险单位或每一保险单规定最高责任限额,超过部分仍需由原保险人承担。,正因为如此,成数再
13、保险对于巨额风险,往往需配以其他形式的再保险,以进一步分散危险责任。这是因为保险金额太大,以固定比例测算的自留额和分保额自然会相当大。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都需控制各自的责任范围,因此还必须借助其他的再保险方式,以便更有效地控制责任额度。,2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是由原保险人根据承揽的各类保险业务的危险性质以及自身承担能力,对每一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具体的自留责任限额,对超过确定的自留额以上部分视为溢额,转让给再保险人,并以约定的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作为分出额,然后按照自留额与分出额对保险金额的比例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正是由于原保险人确定了自身所承担的自留额,再保险人的责任则是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
14、计算原则,因此原保险人的责任自担数额与再保险人的责任分担数额就形成了一定的倍数关系,这便是溢额再保险归属于比例再保险方式的原因所在。,显然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与分出额是呈倍数比例的关系,这是溢额再保险的最大特点。分出额一般称为合同限额,它是按每一危险单位可能发生的最高损失来确定的。合同的容量用线或单位表示,将自留额作为制定合同限额的基本单位。如原保险人确定的自留额是100万元,溢额在保险人最高接受限额确定为10线(即10倍),那么再保险分出额即为1000万元。,溢额再保险关系确立后,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实际承担的比例不同于成数再保险合同的固定比例,而是随着每笔业务保险金额的大小而变动的。如承接一笔
15、200万元保险金额的业务,原保险人自留100万元,再保险人承担溢额100 万元任,双方比例关系为1:1;,如若承担的业务保险金额1000万元,则原保险人自留100万元,900万元就作为溢额转让给再保险人,双方的责任比例就变为1:9的责任分担。自然,最终经营的结果对于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来说也是不同的,这与成数再保险关系中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利益完全一致的结果是明显不同的。,溢额再保险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原保险人不仅可以根据其承保的不同业务种类、质量和性质确定恰当的自留额,有效控制自身的责任,也可均衡保险金额,而且在业务选择和节省再保险费支出上有很大的主动权。,保险金额小的可全部自留,由此可自留大部分
16、保险费;保险金额大的业务,还可分层次溢额分保。在订立第一溢额再保险合同基础上,再可根据需要确立第二、第三溢额再保险。,虽然溢额再保险手续较为繁琐,需根据不同的保险金额,计算分得比例以及相应的分保费和赔款的分摊数额,编制再保险账单和统计表也较麻烦,由此而产生的管理费用也高于成数再保险,但溢额再保险具有充分的灵活性,尤其适用于业务质量差异大、保险金额不均齐的保险业务,因此,也是国际保险市场上普遍采用的方式之一。,3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 由于成数与溢额再保险同属于比例再保险,两者也可混合运用,因此形成了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这种再保险方式是将成数分保比例作为溢额分保的自留额,然后再以自留额的若干线数
17、作为溢额分保的最高限额。,这种混合运用在实践中也很普遍。这种再保险方式综合了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的特点,既可节省再保险费用,又可简化再保险手续,因而能更好地满足多种需要。,二、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又可称为超额损失再保险。该再保险方式对于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责任分配,是按约定的赔款限额或赔付率来决定的。,凡损失在赔款限额以内的,由原保险人自行负担,超过规定限额的赔款部分,则由再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责职。其中保险责任、再保险费以及赔款的分摊都与原保险金额没有任何比例关系,而是另行约定。,这种超额损失再保险,将原保险人的赔款限定在一个固定的数额或比率之内,一旦发生巨额损失,也不致影响
18、原保险人的日常经营。当然每一再保险人也有其自身的责任限制,因而每当遇到大保额的业务还需与数家再保险公司进行分摊。,总之,超额损失再保险可以使保险人对每一危险单位,每一次事故的赔付以及年赔付率都能有所控制,尤其是有效地控制了责任累积,因此,这种非比例的再保险方式也被广泛采用。,在超额损失再保险关系中,双方业务经营的结果没有任何互相制约关系,而完全是依发生损失金额的大小为转移的。,如果接连发生小额损失,全都在原保险人自负的赔款限额之内,则再保险人就无需支付任何赔款,原保险人的经营业绩便会受直接影响;而如若发生多起大额赔款,则原保险人有限额保障,赔付额得到有效控制,而再保险人则可能受累较大。,超额损
19、失再保险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是没有比例关系的,如约定自负责任额为150万元,分保责任为为260万元,则发生损失在150万元以内的,全都由原保险人负责支付,如损失260万元,则原保险人负责150万元,再保险人负责90万元。,如若损失超过260万元,仍需由原保险人负责赔偿。超额损失再保险的具体种类可以分为险位超赔分保、事故超赔分保和年赔付率超赔分保。1、险位超赔分保,险位超赔分保是以每一危险单位的损失赔款作为计算原保险人自留责任和分保责任数额的基础。在规定限额内的损失赔款由原保险人自担,超过限额的则由再保险人负责赔偿。,既然险位超赔分保是以每一危险单位的损失赔款为基础的,因而对于危险单位的正确划定是
20、非常重要的,也就是要恰当判定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程度。据此才能确定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当然再保险人在接受分保责任的同时,也意味着同意原保险人关于一个危险单位的划定。,2、事故超赔分保 事故超赔分保是以一次保险事故在特定时间内所造成的赔款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的,它可以解决一次事故造成多个危险单位损失而形成的责任累积。这在现代社会科学技术和经济高度发展,一次灾害可能造成巨额损失不断增多的今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既然事故超赔是以一次保险事故在特定时间内所造成的损失为估算基础的,因而对一次事故的准确界定无疑成为关键性的问题。一次事故的划定,一般是从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加以限定的
21、。如通常规定飓风、暴风雨持续 48小时的损失为一次事故。地震、火山爆发72小时的损失为一次事故。空间限制是对遭灾地区的划定,如洪水以河盆或分水岭划分洪水区。,巨灾的发生对于任何一个保险公司来说都是难以承受的,客观上需要广泛分散风险。原保险人可以根据需要也可分若干层次的超额损失再保险,层层分散危险责任,使各个再保险人的责任也能得到有效控制。,如原保险人的赔款自负额规定为150万元,第一层的超赔损失再保险人负责150万元以上的110万元,第二层超赔损失的再保险人负担超过26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这样层层分担,就有效地控制了各的自的责任。当然各个层次的再保险费率是不同的,主要是根据赔案损失发生的客
22、观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巨灾发生的概率较小,因此层次越高再保险费率就越低,由于超赔损失再保险是按合同年度预先支付再保险费的,而且不必提供保费准备金,有利于再保险人运用资金,再加上巨灾的随机发生率周期较长,如地震就有平静期和活跃期交替周期,风灾平均若干年遭遇一次,其中偶然性的因素较大,因而有些再保险人也愿意分入这种超赔损失再保险。,3、年赔付率超赔分保 年赔付率超赔分保即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是按每个年度的赔付率来计算自留责任和分保责任的,是以原保险人某类保险业务全年损失的赔付比率为基础的。,而赔付率是以一年中积累的赔款额与全年保费收入净额的比率计算而得的,在约定的赔付率以下由原保险人自己承担,超过约
23、定的赔付比率,再保险人才予以负责,但其也有责任限制,超过再保险人责任限制以上的,仍需由原保险人负责。,全年赔付率的责任限制对于原保险人稳定经营业绩是个有力保障;同样,再保险人有了责任限额控制范围,也能够基本把握最大可能的赔付分摊金额,从而顺利地分担危险责任,所以赔付率超赔再保险也可称为损失限额再保险。上述比例再保险方式和非比例再保险方式在实际业务中还常常配合运用,以取得更好的效果。,三、再保险的形式,1临时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是保险市场上最早使用的一种再保险形式。它是指由于业务发展的需要,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根据各自情况洽商分保条件和费率,而临时达成的再保险协议。临时再保险的特点在于:,第一,自由
24、选择度大。临时再保险关系中的双方对每笔再保险业务的分出和分入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分出公司对于业务是否要安排再保险,分出金额多少,选择的险别和费率条件都可以根据自身所承受的危险责任累积程度以及自留额的多少来决定,,同样分入公司是否接受,接受多少,是否需调整再保险的条件,也完全可以视业务的性质,本身可承担的能力以及已接受业务的责任累积,自主决定灵活洽商,无任何强制约束。,第二,适应性较强。临时再保险以一张保险单或一个危险单位为基础逐笔协议,业务条件清楚,适应性强。它不仅对于高风险的业务,诸如石油勘探责任险、航空险、地震、洪水以及战争险都是适用的,而且为超过合同限额以及合同除外的业务安排也提供了分散
25、风险的渠道,,另外对于新开办的,数量少、业务不稳定或规律性较难掌握的业务也创造了责任分担的条件。采用临时再保险形式分保时,既可按比例责任分保,也可按非比例方式分配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的责任,具体有成数临时再保险、溢额临时再保险和超额赔款临时再保险,可见其适应性较强。,第三,逐笔审查,手续繁琐。尽管临时再保险可以通过电话、电报、电传或信件方式协议再保险条件以及相互承担的责任,但分出公司一方往往需要等到分入公司作出肯定答复后,方才可以确定自身最终担负的危险责任。分入公司即再保险人也需仔细审核后,才能决定接受多大百分比或多大金额的分保业务。,至于合同条件的更改,也需征得再保险人的同意,只有在再保险人正
26、式复证后,合同才成立。有时再保险分出公司往往要联系数家再保险分入公司,将业务安排妥当后,才能承保原保险业务,这往往会使其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至今临时再保险形式仍在世界保险市场上得到运用。,2固定再保险 合同这是保险分出公司与再保险分入公司确立固定的再保险关系,并通过合同的方式规定一定时期内再保险项目,双方所必须遵守的条件以及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再保险合同与保险合同一样,也是一种法律协议,一经签订,双方都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再保险具体方式与限额、承保范围和手续费、账单发送、赔款给付、责任期限以及使用币种等事项,严格执行,固定再保险合同,是一种长期性的再保险协议,在一定时期内连续有效,如一方想终止合同
27、,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对方,否则合同继续有效。规定期限多为每年年底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于年底终止合同。,合同解除后,原分保业务未满期的责任仍继续有效,直至自然满期为止。由于固定再保险合同的长期性,使原保险人在合同期间的经营活动有了较大的灵活性,可扩大承保规模而无需逐笔洽商,同时有了固定再保险合同,确保了原保险人危险责任的及时转嫁,从而获得了稳定的经营条件。再保险分入公司通过固定再保险合同,也能获得数量较多、危险较为分散的整批保险业务。固定合同再保险是国际再保险市场上运用最广泛的再保险形式。,合同再保险可分为自动再保险合同、半自由再保险合同和自由再保险合同。自动再保险合同指在合同有效期间
28、,分出公司将其所承接的保险业务全都要自动地按规定比例分给再保险分入公司,双方均不得有所选择。,每月末分出公司要结算当月应交的再保险费和应分摊的赔款以及应付的赔款准备金。这种合同多为一年,但常自动延续更长时间。,半自由再保险合同,通常指在合同有效期间,分出公司有权就个别保单决定是否分保,而再保险分入公司则要接受分出公司的业务。少数半自由再保险合同,则是分出公司有将每一保险单分出的义务,而再保险公司则有选择拒绝接受的权利,但必须于一定时期内通知分出公司。,自由再保险合同,指双方虽有再保险合同,但均无自动性分入、分出的约束性,而是可以根据各自的需要决定,但分出公司必须将每一项提供分出的业务,个别通知分入公司,再保险分入公司接到通知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如不愿承担分保责任,应立即回复分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