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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二0一0年三月,要点,一、2010年汇算清缴工作要求二、近期所得税政策文件三、特殊行业所得税政策四、汇算清缴软件操作介绍五、查账征收鉴证报告介绍,2010年汇算清缴工作要求,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纳税人,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分支机构 是否纳入汇算清缴的判断标准有变(将在政策文件环节具体讲述),2010年汇算清缴工作要求,二、汇算清缴时限 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办理年度申报、提供有关资料、结清税款 对于备案、审批事项要求在申报前完成,否则不予列支或享
2、受。,2010年汇算清缴工作要求,三、汇算清缴资料报送要求(一)办理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报送资料:1.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份)2.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需报所有者权益变动表)3.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电子数据 4.汇算清缴电子数据(通过企业电子申报软件生成)5.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的纸质件和电子文档。6.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收方式和预缴情况(总分机构企业提供)7.备案事项的其它资料。(为办理备案,审批等事项所报送的资料,须编上页码、附资料清单),2010年汇算清缴工作要求,(二)筹建期企业、09年第4季度成立企业 3月底前将经营情况
3、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同意后可不提供鉴证报告(三)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纳税人还应报送:1、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说明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年度汇总表),2010年汇算清缴工作要求,(四)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纳税人,也应向分支机构所在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说明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年度汇总表),2010年汇算清缴工作要求,四、鉴证(查账)报告出具要求 企业可以自由选择并委托具备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详见广州市国
4、家税务局网站http:”,在注册税务管理中心”栏目内有相关的名单通告,报告格式也可通过该栏目下载,2010年汇算清缴工作要求,五、汇算清缴电子申报软件说明 内资企业使用珠海翔远软件的“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外资企业使用北京通审软件的“涉税通2009”申报软件,2010年汇算清缴工作要求,六、同期资料准备事项 除另有规定外,应报送企业须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2010年汇算清缴工作要求,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
5、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近期所得税政策文件,(一)征收管理类(二)收入类(三)扣
6、除类(四)资产的税务处理类(五)应纳税额类(六)税收优惠类,(一)征收管理类,1、分支机构税收政策 旧政策: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总机构不为其汇总缴纳所得税的,不得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新政策: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221号,(一)征收管理类,1、分支机构税收政策市内跨区的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税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转发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7、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225号),(一)征收管理类,1、分支机构税收政策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二)收入类,1、汇兑损益 旧规定:汇兑损益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处置或结算后,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08264号)新规定:因汇率变动导致的汇兑损益均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8、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注意:一是对2007年度因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汇算清缴时进行了纳税调增或调减的汇兑损益金额,在以后年度实际处置或结算时,要对该部分做相反的调增或调减处理。二是2008年度仍按264号文处理的,应在本年调整,(二)收入类,2、专项用途财政资金 对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一)有拨付文件,且规定用途;(二)有专门管理办法或要求;(三)对资金及支出单独核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9、200987号),(二)收入类,3、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1)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如何确认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二)收入类,4、非营利组织政策(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确认(2)免税收入的确认,(三)扣除类,1、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扣除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新规定 3、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4、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扣除5、财产损失税前扣除6、手续费、佣金的扣除7、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 8、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三)扣除类
10、1、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超过规定比例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例:某非金融企业的关联方投资额为100万元,而当年借款额为500万元,则允许列支的利息支出,最高应为:100*2=200万元所对应的利息支出.,(三)扣除类1、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扣除,符合以下二点条件之一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受该比例限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一)该
11、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二)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三)扣除类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新规定,(1)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其他类型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三)扣除类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新规定,2)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
12、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三)扣除类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新规定,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
13、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三)扣除类 3、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合理的判定标准:(一)有较为规范的工资薪金制度;(二)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五)工资薪金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扣除类 3、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工资薪金扣除的范围和标准:(一)当年计提并且实际支付的(二)
14、当年计提但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实际支付的。(三)当年计提但没有支付的,不允许在当年度扣除,应在以后实际支付年度扣除。,(三)扣除类 4、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三)扣除类 5、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一、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
15、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二、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三)扣除类6、手续费、佣金的扣除,(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16、不得扣除。保险企业 1财产保险企业 2人身保险企业其他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三)扣除类6、手续费、佣金的扣除,(二)两种不得扣除的情况(三)手续费及佣金扣除的条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三)扣除类7、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对属于从事公益事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都可享受捐赠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如该公益团体未在公布的合资格名单中,应在鉴证报告中披露。并应核实是否符合以下条件:(1)捐赠用于扶危济困、教科文体事业、环保和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
17、会发展进步的福利事业。(2)有公益性团体加盖公章的公益性捐赠专用票据。,(三)扣除类8、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四)资产的税务处理类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损失)处理,1、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的确认 扣除(1)责任人和保险赔款(2)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 账面余额的5%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2、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 在5个纳税年度 均匀计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四)资产的税务处理类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的处理,旧规定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
18、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新规定(一)符合资产损失条件的上述损失可一次性扣除,不须结转5年;(二)按264号文规定经审批向后结转5年的损失的余额,可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选择一次性计入本年损失或继续向后结转;,(四)资产的税务处理类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处理,旧规定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
19、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新规定(一)除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所得外,其它各类所得,不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发生当年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二)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了5个纳税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余额,应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三)按264号文规定,2007年度以前已按5个纳税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可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五)应纳税额类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居民企业的境外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
20、重点:收入、支出的确认必须遵循中国国内法规定 财政部 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六)税收优惠类小型微利企业优惠,(1)认定范围 工业企业 其他企业(2)备案要求(3)优惠处理,三、特殊行业政策,(一)房地产申报要求(二)代征货物运输业企业所得税退税管理,三、特殊行业政策(一)房地产申报要求,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
21、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9条(国税发200931号),三、特殊行业政策(一)房地产申报要求,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以外的其他开发项目,自200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计税毛利率暂按15%确定;2008年度(税款所属期)的计税毛利率按20%确定。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181号),三、特殊行业政策(一)房地产申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申报需补充:表(1-5)1.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情况表2.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内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纳税调整情况表3.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共配套设施预提费用计算表每个设
22、施填1份4.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成本计算表每个项目(期)填1份5.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计算表,三、重要所得税政策及特殊行业政策(二)代征货物运输业企业所得税退税管理,代征货物运输业企业所得税退税的处理(1)实行核定征收的货物运输企业(2)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的货物运输企业(3)地税部分退税的办理(请申报后及时与管理员联系)转发关于货物运输企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7)17号),四、汇算清缴软件操作介绍,申报软件下载地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 纳税服务/下载专区/税务软件 申报软件可于网上免费下载使用(截至2010/3/2,仍为旧版,新版请留意进一步通知),五、鉴证报告介绍,新增内容(1)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事项说明(2)汇总纳税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的收入、成本和利润明细表(3)总分机构分摊税款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