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课件(龚旭东).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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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一、现行优惠政策的主要问题,1、政策差异“超国民待遇”内资:25%外资:15%2、政策漏洞“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翻牌”“返程(曲线)投资”3、区域性政策4、优惠形式单一,二、新法实行优惠政策的主要原因,发挥宏观调控作用-“自动稳定器”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适应经济发展现状保持政策的连续,三、制定优惠政策的基本原则,有利于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鼓励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有利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有利于就业与再就业政策的实施。,四、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设想,以产业政策为主、地区政策为辅,产业政策与地区政策相结合;减少区

2、域性优惠,缩小区域性税负差距;区域性优惠政策由沿海向西部地区转移。地区产业 企业项目,四、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设想,税收优惠的方式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减免税、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加计扣除、降低税率和税收抵免等多种方式。,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重点:农、林、牧、渔产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科技创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经济欠发达地区;社会公益事业等。,四、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设想,1、扩大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低税率优惠政策;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3、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技术转让所得;新增对环境保护项目、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政策调整方式,2、保留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 优惠政策;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政策调整方式,3、替代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 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 现行再就业企业、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 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政策调整方式,4、过渡对享受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的过渡;对特定地区优惠政策的过渡。,政策调整方式,5、取消

4、生产性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两免”等所得 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外资产品出口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收政策取消部分区域低税率优惠政策。,政策调整方式,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免税收入新税法首次采用了“免税收入”的概念,将国债利息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确定为免税收入。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免税收入,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条例第八十二条)现行政策 国债 利息,(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

5、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条例第八十三条)消除重复征税 税率差和减免税 居民企业境外抵免 鼓励直接和长期投资,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特征: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 非营利组织的条件(同时符合):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

6、记手续;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 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 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免税收入,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 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 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 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 有任何财产权利;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 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免税收入,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

7、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宗旨 公平竞争 基金组织,免税收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税项目:(没有限期)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猪)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 项目;8远洋捕捞。(证书管理)(近海),(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半征税项目: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 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8、(近海和内陆捕捞)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外资|内资)起始年度: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 减免期限:三年免征,三年减半 承包经营 承包建设 自建自用电力:火电(煤)清洁可再生资源发电,(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具体条件和范围另行制订,报批后施行。起始年度:取

9、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 减免期限:三年免征,三年减半为他人做节能减排,(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项目,(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现行政策30万元 所有权和使用权 非居民企业,(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按10

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主要考虑:现行政策的衔接有利于国际税收协定谈判,(五)预提所得税减征,免税项目: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 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 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五)预提所得税减征,降低税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条例第九十二条)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

11、0万元。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微利 条件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 3%;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2亿元 4%;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 6%,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60%)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大专学历:30%;研发人员:20%)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12、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条例第九十三条)区内区外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产品领域 产品产品、服务 专家认定 年审制度 税务审核,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民族自治区域优惠,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民族区域自治 限制和禁止行业(条例第九十四条),加计扣除,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

13、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现行政策 适用范围 增长比例“三新”费用归集 管理办法,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员),(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条例第九十六条)加计扣除比例 优惠期限 与现行政策的衔接,保持稳定,(二)安置

14、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条例第九十七条),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标准 目前: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 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

15、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低不得低于规定的60;加速折旧: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条例第九十八条)间接优惠 时间性差异,减计收入,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条例第九十九条)资源综合利用企

16、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主要原材料 减计收入 成本费用扣除,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现行政策:投资额40%抵扣新增企业所得税 取消原因:投资过快增长 不符合WTO规则,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条例第一百条)变化:适用范围 抵免比例 国产设备

17、新增税款 目录管理,税额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条例第一百条)救济性条款,税额抵免,税收优惠的管理,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例第一百零二条)日常管理审核 加强优惠管理的作用 1、保障新税法的有效顺利实施 2、正确贯彻国家政策,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 3、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4、依法治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授权条款

18、,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实施条例 便于调整)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六、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安排,实行税收优惠过渡期的意义1、政府诚信2、平稳过渡,减少震动3、保持政策连续4、沿袭以往惯例 保证新税法的顺利贯彻实施,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成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实施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六、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安

19、排,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 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六、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安排,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企业范围 低税率地区 定期优惠 获利年度 税额计算,六、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安排,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

20、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 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六、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安排,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地区 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西部地区 东北老工业基地 中部地区,六

21、、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安排,新企业所得税法源泉扣缴,法定扣缴: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指定扣缴:第三十八条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特定扣缴:第三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

22、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扣缴申报:第四十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仅为一种税款征收方式,非居民企业仍可申报。,新企业所得税法征收管理,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应优先适用本章对纳税地点、汇总缴纳、纳税年度、纳税方式等问题作出的特别规定;二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跨地区汇总纳税方法,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跨

23、区法人所得税的处理原则:“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分配”。,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示意图,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60%入中央库 40%入地方库,60%入中央库 40%入地方库,60%入中央库 40%入地方库,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有权重).(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无权重)(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

24、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某省分配系数=(2004年该省企业所得税分享额+2005年该省企业所得税分享额+2006年该省企业所得税分享额)/(2004年全国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总额+2005年全国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总额+2006年全国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总额),现行合并或汇总纳税范围:(一)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二)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四)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企业集团(-);(五)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年新法实施后合并纳税政策如何掌握,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的意见(已上报国务院)(一)现行合并纳税企业于年月日停止执行;(二)年月日后,个别集团确须支持,由国务院单独明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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