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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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完善行业自律,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包括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外埠招标代理机构。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等开展评价、确定信用

3、等级及对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发布等的活动。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区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指导各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发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构建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施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所辖县(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

4、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将信用评价结果审核后推送至“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地(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受上级住建城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管,负责采集、记录、上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第五条信用评价实施和信用信息采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照本细则实施,及时更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信用信息构成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

5、成。第七条基本信用信息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初始信息和动态信息,主要包括:(一)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三)企业住所地、联系方式;(四)企业从业范围、有效期限;(五)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及类别、注册执业单位、信用编号;(六)检查企业市场行为达标情况;(七)评价周期内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业绩信息;(八)变更情况记录:包括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九)合同履约、纳税申报信息;(十)企业年度业绩情况;(十一)其他基本信息。第八条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6、业务中获得的表彰(奖励)、获得专利、党建工作、从事公益活动等信息,主要包括:(一)获得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群团组织的表彰、奖励;(一)按规定纳税信息(以税务局信息或企业提供的纳税发票为准);(三)取得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行业发展课题研究成果;(四)企业吸纳就业贡献信息(吸纳西藏籍高校毕业生以“一体化平台”采集为准,对就业劳动合同执行情况,根据企业对吸纳的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发放工资的银行明细和购买社保情况每年年底进行核实;农牧民转移就业以建筑工人实名制系统采集为准,按照评价周期内使用西藏建筑工人用工考勤天数累计超过60天计算);(五)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参加救灾、扶贫及其它公益活动信息(信息以主管部门

7、发布的正式文件或公益组织出具的票据为准);(六)其他与企业或个人信用相关的良好行为信息。第九条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司法机关法律制裁,主要包括:(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受到行政处罚的;(一)因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或经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受到刑事制裁的;(三)因违纪违法受到纪律处分的;(四)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它不良信息。第十条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不良信用信息分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

8、关、行政机关作出处罚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经行政处罚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详见附表1)一般失信行为是指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确定为一般失信行为。(详见附表1)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和记录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用信息实行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通过“一体化平台”获取;不能通过“一体化平台”获取的,由企业网上填报,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采集、记录。第十二条工

9、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良好信用信息实行“谁批准、谁采集”的原则:(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决定,由作出决定的部门进行采集、记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主动申报的,通过网上填报,上传表彰奖励决定等证明文件,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采集、记录;(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决定,或者获得的专利技术、科技成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发展课题研究成果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实后予以采集、记录;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信息,应当主动予以采集、记录;(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通过网上主动申

10、报其党建工作、助力脱贫攻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积极参加公益事业等良好信用信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采集、记录。良好信用信息应当记录信息内容、授予部门和时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第十三条不良信用信息实行“谁处理、谁采集”的原则:(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由作出决定的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采集、记录;区外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向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函告信用情况;(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

11、享机制获取的记录,或者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联合惩戒文件,在收到记录或文件15个工作日内予以采集、记录;(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区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我区注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不良行为记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书面函告,或者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相关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采集、记录;(四)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作出的认定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等判决、裁定,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公布的判决、裁定或者司法机关协助执行通知予以采集、记录;(五)相关利害关系人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有关处理文件,要求记入不良信息记录的,由住房城乡

12、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核实后予以采集、记录。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机关、文号、违法行为内容、作出决定时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文号和内容、法律文书生效时间。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司法判决或裁定被撤销的,信用信息记录部门应当及时撤销不良行为记录。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信用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予以认定:(一)良好信用信息认定标准:表彰、奖励文件、获得的专利技术及科研成果证书、党建工作、助力脱贫攻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从事社会公益等有关材料;(二)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标准:行政处罚决定书、通

13、报批评及其他行政处理文件,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经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实确认后统一录入“一体化平台”,形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第十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审核,以及信用档案管理。采集、记录、审核人员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信用记录标准,通过“一体化平台”录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模块,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歪曲、篡改。第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向信用信息记录部门或者上一级信用信息审核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

14、请。信息记录或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核查信用信息记录存在错误的,应当立即更正。第四章信用评价程序和标准第十八条参评企业按要求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申报表(附件4),并提供相关纸质版证明材料一式壹份,并需提供纸质版材料相同版本的电子扫描件光盘壹份。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行量化评分制,信用得分=基础分(IOo分)+良好信用分-不良信用分,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年度内在“一体化平台”记录的信用信息,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计分标准(附件1)进行计分。良好信用信息加分项和

15、不良信用信息扣分项,在信用评价年度内予以加分或扣分,在下一信用评价年度不重复计算。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信用等级信用评价分值信用表现A120分优秀B90(含)一120分(不含)良好C70(含)一90分(不含)合格D70分(不含)或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不合格第二十条企业有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一)借用多个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揽业务的;(二)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办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与投标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帮

16、助投标人谋取中标的;(四)将招标人意愿明示或暗示给评标专家的;(五)受到相关部门处罚后,以重新设立公司的方式逃避法律责任的;(六)申报信用信息时,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影响信用评价结果客观真实的;(七)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区外企业有上述行为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其不良信用信息反馈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一)与招标人串通,将招标人意愿明示或暗示给评标专家的;(二)收取投标人或中标人好处费的;(三)被司法机关纳入

17、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第二十二条新申办的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不足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信用评价,直接进入B级,基础分为100分。对符合申请信用评价且连续1年内无业绩的企业,第二年基础分为80分。对符合申请信用评价且连续2年未申请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第三年基础分为70分。对符合申请信用评价且连续3年未申请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直接进入D级。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的方式,信用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年度2月1日前完成组织信用评价工作。第二十四条每年1月31日前,各地(市)住房城乡

18、建设主管部门将其审核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情况,上传至“一体化平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信用评价委员会组织审核后在“一体化平台”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给出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于每年3月1日前公示上一年度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等级自向社会发布之日起算,有效期1年。信用信息有效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变更从业单位的,专职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在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发生的信用信息记录对其个人继续有效,并计入新入聘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信用评价年度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19、,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及时予以公示。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对信用评价结果及得分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信用信息记录或审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企业提出异议的,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本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根据核实结果相应保持或调整该企业或从业人员本次信用评价等级和综合得分。第五章评价结果公布与应用第二十六条信用评价结果在“一体化平台”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上公开,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相同。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

20、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一)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公开;(一)良好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二)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严重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两年。最长公示期限届满的,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第二十八条失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

21、惩戒措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失信行为属于一般失信行为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向作出信用记录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提供已履行行政处罚或完成整改的证明材料,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在不良信用信息最短公示期限届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失信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信用修复除遵守本条第二款规定外,还应当参加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的机构组织的专题教育培训,提交信用报告,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发生法律、

22、法规禁止的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可修复的信用记录,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不予修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等规定予以信用修复的,所涉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终公开期限根据信用修复决定书确定,但计分表规定的对应扣分有效期不予调整。第二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动态监督检查、创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第三十条按照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一)对年度信用评价为A级的企业实行守信激励机制:1 ,在招标人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

23、理机构时,向招标人推荐选择;2 .优先推荐评优评先项目;3 .减少日常频次或免予检查。(一)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在各类评优活动中,参评主体应具备B级及以上信用等级。(三)对年度信用评价为C级的企业,实行预警机制,适度提高监督检查频率;(四)对年度信用评价为D级的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依法予以限制。第三十一条对从业人员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差别化管理:(一)对年度信用评价为A级的从业人员,在承接业务时,提倡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优先邀请参与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或协会组织的调研、学术研究等活动;(二)对年度信用评价为B级的从业人员,候选纳入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行业专家

24、委员会专家库,候选参与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或协会组织的调研、学术研究等活动;(三)对年度信用评价为C级的从业人员,实行正常监管;(四)对年度信用评价为D级的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中依法予以限制,不得担任项目班子成员。第六章信用信息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失信记录,对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第三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失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不良信用信息认定部门依法启动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第三十四条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第三十五条鼓励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参与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引导本行业企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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