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收入征税方法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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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卷次数目:网络主播收入征税方法研究网络主播收入征税方法研究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直播行业应运而起并逐渐成长。在网络直播平台上,主播通过直播活动获得观看用户的打赏,并将用户打赏的虚拟礼物兑换成真实货币,以此获得网络直播收入。主播作为网络直播收入的纳税人,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现有的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缺陷,没有明确网络直播收入个人所得性质,并且.在纳税主体、计税依据等方面也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使得网络直播收入游离在个税法与税收征管法等法律之外,导致税源流失严重。因此有必要对网络直播收入问题进行研究,将该收入纳入到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国家税收,同时

2、也是税收公平的一种体现。关键词:网络直播收入;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纳税主体;税收征管ResearchonTaxMethodofNetworkAnchorIncomeAbstractWiththecontinuousdevelopmentofInternettechnology,thewebcastindustryhasrisenrapidlyanddevelopedgradually.Onthelivewebcastplatform,theanchorgetsrewardsfromthewatchingusersthroughthelivewebcastactivity,andthenthe

3、anchorconvertstheVirtualgiftrewardedintorealcurrency,therebymakingearningfromwebcast.AsataxpayerOfwebcastincome,theanchorshallpaypersonalincometaxinaccordancewithlawsandregulations.However,theexistingpersonalincometaxlawisflawedforitdoesnotClearlydefinethenatureofpersonalincomeofwebcast,andalsodoesn

4、otclearlydefinethetaxpayer,taxcalculationbasis,etc.,makingwebcastincomeexcludedfromIndividualIncomeTaxLawandtheAdministrationofTaxCollectionLaw,whichcausedaseriouslossoftaxsources.Therefore,itisnecessarytostudytheproblemsofwebcastincomeforincorporatingIhiswebcastincomeintothepersonalincometaxlawtole

5、vypersonalincometaxonit.Itisnotonlyconducivetotheprotectionofnationaltaxation,butalsoembodiesthefairnessoftaxation.Keywords:Internetlivebroadcastincome;Personalincometax;Taxableincome;Taxsubject;Taxadministration目录中文摘要1Abstract2O弓I言41 .网络主播及其收入的类型和性质51.1 网络主播的含义51.2 网络主播收入的类型5L3网络主播收入的性质62 .网络主播个人所得

6、税征管的必要性分析91. 1增加政府财政收入92. 2有利于税收公平93. 3有利于对直播行业进行监管93 .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分析101. 1纳税主体纳税意识不强103. 2相关法律规范不够全面104. 3税务机关的监管存在较大困难104 .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征管研究114.1 明确纳税主体和相关责任114.2 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115 .结束语12。引言研究背景(1)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为网络直播平台的建设提供了无限可能。在进行网络直播时,其不像新闻直播那样严肃,需要较多的设备和较为专业的技术,在进行网络直播时,直播人员只需要一台智能手机就能够完成

7、相应的直播工作,而且随着4G网络的发展,即使是在没有无线网络的环境下,人们也能够借助移动网络完成直播。网络直播方便快捷,人人能够参与的特点,吸引了越来越多热衷于网络虚拟社交媒体的年轻人的注意,有些年轻人从最初的看直播转变为自己直播,而且网络直播平台也受到了越来越多互联网及其他类型企业的关注,大量的资金投入到直播平台的建设中,其也给直播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中国近年来的直播市场规(2)社会价值取向功利化。现代社会的繁忙,快餐文化的兴起和对于资本的追求促使社会价值观逐渐变得功利化。大众对“颜值”“成名”“偶像”“获利”的需求达到了一个高峰。而直播平台配合现有的美颜技术极大地满足了当代人的审美需

8、求。此外,直播平台门槛低、收益高、易成名的特点符合了当前社会快餐文化的现状,满足了他们对碎片化信息获取、个性渠道发展的心理需求。(3)娱乐性消费的增长和资本力量的推波助澜。随着经济发展,人民可支配收入变高,人民物质文化得到了满足,对于精神文化的需求就逐渐增加。当前社会,服务业和文化产业成为消费者青睐的重地。资本自然也将手触及到了这片领域。在各大资本的推动下,网络直播平台发展迅猛,泛娱乐化明显。2.研究意义网络直播收入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收入,个税法对该收入的调整和规制还不完善。在新修订的个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其所得性质,并且在纳税主体、计税依据等方面也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使得网

9、络直播收入游离于个税法与税收征管法等法律之外。由于网络直播收入没有纳入到个税法中,导致该收入的个税税源流失严重,因此有必要对网络直播收入进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构建,将网络直播收入纳入到个税法中。而本文将对网络直播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进行具体的构建。对网络直播个税改革的发展建言献策,使税收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更加公平,从而实现共同富裕。1 .网络主播及其收入的类型和性质1.1 网络主播的含义网络主播是指通过网络视频直播间、聊天室等平台,展示自己的才艺,获得平台用户的欢迎,以及收取游客礼物的形式从而获得收入的一种网络职业;定义:在互联网节目或活动中,负责参与一系列策划、编辑、录制、制作、观众互动等工作

10、,并由本人担当主持工作的人或职业主播形式分为直播和录播,目前已直播形式居多,观众可以在主播所在的平台所搜主播的房间来找到主播。录播形式,需要提前录制视频,然后将录制好的视频上传到视频网站,观众可以进入视频网站观看主播的作品。1.2 网络直播收入的类型1 .直播平台工资及签约费用。一般主播会选择签约的形式来获取专业团队的帮助。签约主播分为与经纪公司签约的工会主播和以直播平台签约的官签主播,同一个主播不能既与经纪公司签约又与直播平台签约,只能选择其一进行合作或者做个人主播。一般来说,作为签约主播,会有专门的经纪公司或者平台提供包装团队对其进行改造、包装以及安排直播内容,网络主播可以通过开展直播取得

11、相关的工资薪金,这部分往往与主播的人气和流量存在直接关系。例如,某游戏主播骚白签约斗鱼,签约费高达2亿2 .粉丝礼物。粉丝送的“礼物”或“打赏”也是主播的收入之一。礼物机制的设置一方面能够帮助粉丝向主播表达对直播内容的喜爱之情,另一方面好满足粉丝的自我虚荣与炫富的心理需求。粉丝一般都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购买网络直播平台上的虚拟货币,然后使用虚拟货币购买平台上不同价值的礼物,再送给网络主播,网络直播平台会按照一定的比例对主播的礼物进行抽成。然后剩余部分,有签约经纪公司的,经纪公司与主播按比例分成;没有经纪公司的,就属于主播个人收入。3 .网店收入。网店收入主要是指网络主播通过在淘宝、抖音等平台开

12、设自己的淘宝店铺或抖音店铺,然后在直播的过程中向粉丝推荐自己店铺的商品,以增加店铺的流量,进而扩大销售规模。以薇某直播间为例,薇某每个季度都会推出自己的服饰节,服饰节的大部分商品都来源于自己的淘宝店铺,由于薇某的粉丝遍布全国,且出于对顶流主播的信赖,并在薇某直播间氛围的影响下,薇某每一次的服饰节都会造成大面积商品断货的现象。正是因为直播能够带来流量,因此,越来越多的主播开始开设自己的网店,以增加自己的收入。4 .直播带货。近年来,网络直播带货是网络直播逐渐兴旺起来的新模式,主要是指主播通过直播的形式将商品销售给观看直播的用户,同时主播也能通过销售商品从商品供应方获得不菲的收入。首先,商家先给主

13、播一定的“坑位费”,以获取主播直播时的带货名额;然后,主播凭借自身技能将商品以低于日常价的售价推荐给消费者;最后,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购买该商品(见图1)。以李佳琦为例,2020年3月28日,李佳琦销售的某化妆品单笔成交价为49.9元,总成交额高达1150万元,在此过程中,团队可以获得10%的佣金,共计115万元,平台扣除20%的技术服务费之后,团队到手佣金92万元,再加上坑位费20余万元,李某团队只靠销售这一件商品就可以获得112122万元左右的利润。一般情况下,李佳琦日常直播一次的商品总数在30个左右,直播一场的收入在2330万元至3360万元,如遇678双十一双十二”等大型购物节,收入更要

14、翻倍。1.3网络主播收入的性质工资薪金,主播与平台公司等主体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主播收入由所在公司进行代扣代缴税费后发放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已经进行规制,在理论和实践中都不存在争议,因此本文对该部分不作重点论述。劳务报酬:在网络直播运营过程中,许多主播会和平台公司或经纪公司进行合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公司通过对主播的包装和培训,提高主播工作能力,同时为主播指定专门的直播平台,并配备相应直播设施设备。主播为获得观看用户的打赏,在直播平台上需要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进行直播活动。平台公司或经纪公司与主播按照双方约定的费用支付方式进行结算,其支付标准与主播所获得的虚拟礼物数量挂钩,主播

15、获得越多的虚拟礼物,往往意味着主播收入也将相应增加。在实践中,平台公司与经纪公司很少与主播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很少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平台公司或经纪公司与主播一般签订主播合作协议,该协议体现的是一种民事合作关系。但是该合作关系体现的具体的法律关系,在司法实践的认定中,也是存在着不一致在合作模式下法院认定法律关系的情形合作主体案号当事人法鼬吃涉案合同名林上播与仲公M(2017)沪位民终11631号费耶,上制MKs第文化有IR公司平等上体之间的合作关系郴m播陶独家介作协议)(2016)鄂0192,策超.武汉斗效网络科技4.瞅公M平等上体之间的合作关系解说合作协议(2019)*01K终37439

16、I温广州虎牙侑总科技有瞅公用服务合同关系虎牙HMt务自作协仪(2018)M0105KWlKM号张镒.上海脉看倡息科技有瞅公司等典型合同关系(IiHM)(2016)沪0115KW51127V曲欢,杭州边饵网络技忸1果公M至典型合时关系游戏卜:播独家合作眇仪)l,j公M(2018)苏07民终3681号M.Itz港沐凡文化传媒6限公司MJll:典型合同大系,应适用台同法AHRM.MHMW*济Il的及L,M同进行处理协议(2018)辽13K终1569号乍胜榆.朝口修米文化传媒。限公司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独家卜捕等约合H(2018)0683WW5493育凤飞,篥州小孤狼网络传期源公司演也ft!合同关系

17、卜播合作怖议从上图中可以看出,不管主播与平台公司或与经纪公司合作下,不同法院认定双方合作的性质有所不同。有些法院认定双方合作的性质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也有法院认定将双方视为非典型合作关系等。在合作模式下关于双方的合作性质,司法认定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形。在主播与平台公司合作模式下,一方面,主播与平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主播使用平台公司旗下的直播平台,并在该平台上对外直播,接受用户的打赏。双方对打赏的虚拟礼物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配结算,此具有网络服务的内容。另一方面,在合作协议中,平台公司为主播提供直播平台、设备等,包装主播形象,并特意为对主播开展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此时平台公司不单只是直播平台

18、的提供者,而是有点类似经纪公司的角色,双方合作协议具有演艺经纪的内容。因此,主播与平台公司的合作协议不仅仅只有网络服务,其同时体现了演艺经纪、演出等多样内容,其涵盖了多重法律关系,包括经纪、演出、合作等关系,应属于非典型的合同关系。在主播与经纪公司合作模式下,双方应为演艺经纪合同关系。从签约主体上看,经纪公司与主播签订经纪合同,从事营利性演出经营活动,其是在营业许可范围内,其签约主体适格。从权利义务角度看,经纪公司有权决定主播在指定平台独家演绎内容及相关事务。在合作期内,主播应当全面服从经纪公司的安排,在经纪公司指定的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活动。经纪公司为主播推荐相应的资源,增加主播直播的人气和收

19、益,主播通过发挥自己的才艺,在直播平台上进行表演,获得观看用户的打赏。主播与合作的经纪公司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进行结算和分成。因此,主播与经纪公司的合作协议体现出来的关系应为演艺经纪合同关系。在合作模式下,网络主播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按照合作公司对直播时间和直播内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直播服务,主播按照协议约定获得合作收入,在合作收入中,主播按照合作公司的要求提供劳务,其取得的收入是否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这是一个值得深究的问题。受赠,平台公司提供网络直播平台,主播系网络直播服务使用者,在直播平台上为平台用户提供直播服务。用户在观看直播时,可以通过消费直播平台的虚拟礼物来打赏主播。如果主播想就获赠的

20、虚拟礼物进行兑换提现,需在平台上提交结算申请,平台公司按照平台规定的结算比例,对主播账户里的虚拟礼物折合成相应的现实货币,作为服务费用支付给主播。之后主播将虚拟礼物折算的实物货币,提现到与平台合作的支付账户中,如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主播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主播不需要与平台公司或者经纪公司签约,其只需要在注册账户时仔细阅读并同意平台的注册协议,然后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可以不受约束地自由选择直播的时间、内容、地点等,主播与平台公司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该类主播是直播平台的普通用户。其取得的虚拟礼物根据平台通用的兑换规则兑换成货币,直接进入主播账户。主播将用户赠送的虚拟礼物兑换提现而取得的收入在个税

21、法上应当如何定性?有些直播平台直接在其提现规则中载明主播的该收入为偶然所得。例如,在斗鱼直播平台中,其提现兑换规则规定主播提现获得的收益为“偶然所得”,应当按照此种应纳所得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认定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现行个税法的规定,都需要进一步思考。2.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必要性分析网络直播的收益快速化和便捷性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产业的规模,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5.6亿人,占网民数量的62%,其中,泛娱乐直播行业移动用户规模超过L5亿人。由于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过于迅速,而我国目前在网络直播行业的税务体系还不是很全面、具体,导致发生大额大笔税款流失的情况,同时也产生了

22、很多不公平的税务征收。就目前网络直播产业的发展和特征来看,加强对网络直播产业中涉税主体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具有重要的意义。2.1 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税收一直都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第一重要来源。近几年来,网络直播产业的快速发展和扩张,导致该行业的收入规模越来越大,且远超很多传统行业。因此,对网络直播行业进行税收征管,对提高政府的财政收入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网络直播与传统行业存在不一致性,征税客体与征收环节比较复杂,导致很多应该征税的环节或收入没有得到及时征税。顶流网络主播一日直播获取的收入高达上千万元,收入规模非常高,因此,规范网络直播主播的个人所得税,能够有效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2. 2有利于税收公

23、平网络主播的巨额收入如果不能得到合理、合规的征税,容易违背我国税收最基本的准则之一一一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负担公平分配在每一个纳税主体身上,具有相同纳税能力的主体都应承担相同的税负。网络直播行业的收入高于很多传统或新兴行业,如果没有得到恰当的税收征收,那么就会出现对其他行业人士不公平收税的现象。因此,国家应该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税收监管,促进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以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3. 3有利于对直播行业进行监管网络直播由于没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入行门槛低、收入高、变现快,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进入直播领域,抖音、快手、西瓜视频等应用为人们提供了直播平台,降低了直播门槛,

24、再加上各大平台为抢夺优质主播而出台了许多直播鼓励政策,吸引了更多的人进入直播领域。直播领域虽越做越大,但是由于网络直播的门槛低,直播的内容和质量参差不齐,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目前直播行业内的监管难度,降低了监管力度。由于网络主播大多都是自媒体,因此,对网络直播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征管,能够有效提高直播平台和行业的透明度,有利于直播平台和行业的合规、合序发展。3.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分析3.1 纳税主体纳税意识不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每一位公民都是纳税义务人,每一位纳税义务人都有义务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模式是“代扣代缴为主、自主申报为辅在这种模式下,我国的纳税

25、机关和纳税主体存在矛盾关系,在利己主义下,纳税人都不愿意自主申报纳税。目前我国纳税主体的纳税意识依然比较薄弱,尤其是网络直播主播,由于自身收入来源较为广泛,也相对比较隐蔽,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纳税人偷税漏税的机会,且巨额的收入也会导致主播缴纳较高的个人所得税额,因此,很多主播对纳税存在侥幸心理,且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的可能性较小。3. 2相关法律规范不够全面由于直播经济发展得太快,法律、税务方面的监管还没能追赶上直播发展的脚步,导致目前在直播收入的纳税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的现象,实际的征税只能参考其他的类似案例,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明确指示。一方面,导致纳税义务人心存侥幸逃避纳税义务,对于

26、那些拥有大量粉丝的网络直播来说,即便是因为偷税漏税被罚,也能在直播平台、经纪公司或者凭借资本的力量继续从事直播工作;另一方面,监管部门的监管无法可依,违法成本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直播逃税漏税的现象。4. 3税务机关的监管存在较大困难网络直播的收入来源广泛,渠道复杂,故难以对纳税义务进行判断,而且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监管时也无从着手,且由于存在法律空白地带,导致监管更加困难。直播平台与主播的劳务关系或者合作关系不同、签订协议的性质不同都会导致纳税主体的不同以及纳税方式的转换不同。对于网络直播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税务部门需要重视直播平台代扣代缴义务的判断、经纪公司代扣代缴义务的确定、主播个人自主申

27、报义务的确定与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个税征管范围的复杂性,加大了监管的人力、物力资源的投入。4.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征管研究4.1 明确纳税主体和相关责任从网络直播的收入分类来看,直播平台、经纪公司以及主播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直播的开展必然会借助直播平台,因此,直播平台应该自觉承担起代扣代缴义务。首先,直播平台应该自觉向税务机关登记自身营业资质和经营状况,以便税务机关能够辨别网络直播平台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以及代扣代缴义务。其次,直播平台还应在与主播的协议中约定其代扣代缴义务,以减少偷税漏税情况的发生。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主播个人与直播平台必须进行实名登记,税务机关可利用这点

28、明确各大平台的代扣代缴义务。薇雅案就是因为主体责任未明确导致薇雅钻了空子。4. 2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2019年,我国执行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始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征管模式。对于大多数主播来说,其工资薪金收入和劳务报酬收入均应该纳入综合所得税收。有的主播通过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工作室实现避税的行为,不仅加剧了行业的极端分化,还违反了税收公平的原则。对于这类情况,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或者行业规范来明确划分直播行业的收入征税部分,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区分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5. 3加强税务机关的监督责任对于直播平台收入征税环节存在的问题,直播个人以及直播平台和经纪公司都需要承担一

29、定的责任,如果主播个人未按时申报纳税,也应受到一定的处罚;如果平台代扣了主播的个税但未按时上缴,也属于漏税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应在大力宣传国家税收知识和政策的同时,加强对直播收入征税相关主体(直播平台和经纪公司等)的监管,加大其违规成本,使其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必要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税收强制措施,以保证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入库,进而保证税收公平。另外,由于直播的地域比较广,因此,税务机关还可以加强不同地区之间的协查力度,以监管每一笔收入。随看旦联网的迅速友展,网络自播行业得到了迅猛友展,这在一足程度上给祝收监管带来了不小的挑战。但是,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重要的来源,而直播行业的

30、收入非常高,因此,税务机关应该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从道德和法律层面加强纳税主体的纳税意识,从法律和税务监管角度监管纳税主体的纳税行为,以规范网络直播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行为,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参考文献1边羽美.大数据时代下网络主播个税征管问题探究一一兼议纳税人识别号辅助税收经验运用UL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20(S2):64-67.2鄢琳.关于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探析J.纳税,2017(12):12.3张丁文,李维刚.自媒体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探讨一一以直播平台为例J.中国物流与采购,2019(15):51-53.4窦晓飞.互联网直播行业的个人所得

31、税监管问题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20,23(22):150-151.5管永昊,吴佳敏,贺伊琦.直播行业税收问题探析J.税务研究,2017(12):98-100.6梁嘉茵.网络主播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问题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7(1):194795.7张怀雷.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思考J.财会研究,2016(10):24-28.8张晓港.可税性视角下网络主播个税征管问题探究.科技和产业21.11(2021):238-242.9宋志刚.关于网络主播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研究J.商讯,2021(18):181783.10张樱.新个税下“网络主播”收入征税计算方法的探究Ul中国管理信息化,2020,23(10):148-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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