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安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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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知识产权法,主讲: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卜英浩,2,知识产权总论,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三、知识产权的主体与客体四、知识产权的历史现状与发展五、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意识,3,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1、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把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后为比利时学者皮卡第所发展。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不同于物的所有权。有的国家叫精神产权或无形财产。我国曾采用智力成果权。,4,一、知

2、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广义知识产权概念: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这一分类已被1967年签定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1991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通过的知识产权协议所认可。,5,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狭义: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 专利权 三个主成部分 商标权 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Literature Property);另一类是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与大多数民事权利不同的是,知识产权的出现,大大晚于其他民事权利。,6,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2、知识产权的范围:知识产权的范

3、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对知识产权范围的界定最有代表性:,7,(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简称(WIP0公约)共21条,其中2条8款以列举的形式界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以下权利:1、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 2、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 3、与人类在各个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识有关的权利。7、与禁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以及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同时该公约16条

4、明文规定:对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我国于1980年3月3日加入,6月3日成为其成员。,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8,(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WTO文件中协议,简称TRIPS协议,它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第一部分第1条中划出了知识产权的范围:1、版权和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主要商业秘密)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禁止行为的控制。,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9,知识产权总论,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三、知识产权的主体与客体四、知识产权的历史现状与发展五、知识

5、经济与知识产权意识,10,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一)知识产权的性质:1、知识产权与民法的关系:我国民法理论在20世纪70年代-80年代曾为“智力成果权”。知识产权作为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民法通则中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这是因为他反映的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于私权的性质,因而具备了民事全的最基本的特征。,11,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注意理解以下问题:1、目前我国正在酝酿编撰民法典与知识产权法;2、在法学教学中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学并列教学不是学科的体系结构问题。3、作为民法分论之一的知识产权法在课程上也有其自身相对独立的内容体系和教学要求。它晚于其他民

6、事权利。,12,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2、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财产权的区别联系:知识产权的发生、行使和保护无不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如民事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权利救济等等,它是民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两者不可分割。如果抽掉民事规范和制度,脱离民法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必将没有适有的余地。反之,如果民法的内容不包括知识产权,民法也必将是不完整和不科学的。恩格斯认为,大多数民事权利,早在奴隶制的罗马帝国时代,就已经基本成型。,13,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区别:知识产权属于民事财产权,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之所以区分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正是由于它们各自对象的自然属性即存在方式的

7、差异所致。物权的对象是物;债权的对象是行为;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以“形式”为存在方式的“知识”。,14,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其内容和特征,既不同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权。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均作为民事财产权,但又互相区别,就在于它们各自的法律事实构成不同。(1)知识产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的产生前提,是以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形式出现的有形无体的“知识”。债权产生的前提是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存在的无形无体的“行为”。由于债权的对象是“行为”,故决定了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其权利具有相对权的特征。,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15,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2)知识产权与物权:按照传统物权理论,物权产生的

8、前提通常是占有一定空间,能为人力所支配并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物质或精神需要,表现为动产和不动产、有体有形的“物”。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物的范围也扩大。一些无体无形却实实在在存在的东西,比如电,也成为物权的对象。物权和知识产权分别表现为对“物”和“知识”的控制、利用和支配,因而是法定权利,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其权利具有绝对权的性质。,16,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3、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第一,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在存在的物理上的“物”。知识产权的对象则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是客观存在,却是非物理的虚拟的“物”。第二,物权与知识产权虽

9、然同为绝对权利,但是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显然要弱于物权,物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利益,不危及社会公众和国家的利益,不违反公认的社会公序良俗,其为这些行为的权利是绝对的和排他的。,17,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但是知识产权人,对其智力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为,除了要考虑和遵循与物权人行使物权的相同约束条件之外,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制度。例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等制度。易言之,法律把某种权利同时赋予权利人和权利人以外的人。这种情况在物权法中是没有的。,18,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第三,物权往往可以通过

10、事实占有实现,知识产权则需仰仗法律的保障。物权的对象通常是有形有体的物质实体,可以被权利人实际占有和控制。知识产权的对象只是一种结构和形式,一旦被设计出来,并不依赖于特定的载体存在,只要被公开,则很难被权利人实际控制占有。这也是知识产权极易受到侵害的原因。,19,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第四,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给物权。在一件实体物之上可以并存着物权与知识产权,但是,附着于特定物质载体之上的知识产权,同它所附着的载体之物权,也是可以分离的。比如一幅绘画,当物权转移时,著作权通常还留在原权利人手中。在这种物权和著作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的情况下,如果著作权人行使权利,要

11、以接触或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这势必和物权发生冲突。当二者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时,著作权会因物权的对抗而无法实现。,20,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第五,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权利归于消灭。物权则无此法律规定,物权的期限与物的自然属性寿命竟合。第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其价值无论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知识产权的价值是通过人们对其对象,“知识”的结构和形式的利用而表现出来的。,21,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二)知识产权的特征:1、无形性 是知识产权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特征。是指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与作为有形财产对象的动产

12、、不动产不同,它不占据空间、而且无论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其本身都是无形的。2、法律确认性有形财产依据法律事实而发生,无需国家的认定、核准。而知识产权的发生需要经过国家法律直接地、具体地规定.一旦国家确认就没有秘密性,22,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二)知识产权的特征:3、专有性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利,他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占有,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得到严格的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主要是指仿制、假冒或剽窃)。对同一项知识产权,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23,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13、(二)知识产权的特征:4、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性的限制,即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早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雏形时期,地域性的特点就同知识产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欧洲封建制国家,原始的著作权与专利权都是君主恩赐并作为特许权出现的,这种权利只能在君主管辖地域内行使,到资本主义时期,依照主权的原则只对本国取得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因此这一制度被保留下来。,24,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二)知识产权的特征:5、知识产权大多数具有时效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这是知识产

14、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商业秘密权不受时间性的限制。,25,知识产权总论,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三、知识产权的主体与客体四、知识产权的历史现状与发展五、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意识,26,三、知识产权的主体、客体,(一)知识产权的主体知识产权的主体:从权利的角度来看是权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从法律角度看,有权利人及除权利人以外的义务人。通常主要指、自然人、法人包括非法人单位以至国家。知识产权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与财产权相比,有以下特点:,27,1、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一般财产权的

15、原始取得有:生产、收益、添附、没收、孳息、先占等方式;,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其权利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创造者的创造性行为和国家机关的授权性行为。,28,2、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一般财产权的继受取得包括:卖买合同、赠与、互易;继承;遗赠,一个物件或该物件的某一部分而言,不能设定数个性质相同且彼此冲突的物权。,知识产权领域,同一知识产品上存在着若干权利主体的情形普遍存在。类型:1、各类知识产权都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属性,继受主体只享有财产权。2、各类知识产权是不完全转让的3、各类知识产权转让在不同的地域范围进行,29,(1)

16、著作权法对主体资格规定:外国人创作的作品在一国境内首先发表的,应当享有与该国公民作品同等的保护;不在该国境内发表的,根据国家之间的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的国家条约,或在互惠基础上给予保护。,(2)工业产权法对主体资格的规定:在本国境内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在境外的外国人,依法其所属国与本国缔结的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的国家公约,或按互惠原则办理。,3、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以别于一般财产法所采取的“有限制国民待遇原则”,30,三、知识产权的主体,(3)一般财产法所采取的是“有限制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的民事地位,古代国家采取不承认主义

17、,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才逐渐采取相互主义,根据两国间的条约或法律,彼此相互承认对方的公民享有本国公民在对方国家所享有的权利。最早以国内法规定外国人享有平等民事地位的法律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31,三、知识产权的主体,以上说明知识产权主要采取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外国人即可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权利,而在权利和内容上不加限制。国民待遇原则打破了知识产权中的地域效力的限制,使一国的权利人在其他国家也得到保护。,32,三、知识产权的客体,(二)知识产权的客体1、概念: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他是与物质产品相并存

18、的民事权利客体,33,三、知识产权的客体,(二)知识产权的客体2、知识产品的成为民事权利客体的过程:在民法发展过程中,最初只有动产可以作为私权的客体;奴隶制和私有制的发展,不动产等也逐渐成为私权的客体;到资本主义条件下,为了使财产的流转更为简洁,人们创造了股票、票据等有价证券,将其列入客体物的范围;为了刺激科学技术的发展,把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促使民法日益拓宽其传统权利客体的范围。,34,三、知识产权的客体,西方学者将民事权利客体,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或者分为动产、不动产和知识产权,并将其统一概括为“物”的概念中,认为物包括有实体存在也包括无实体存在的(与物有关的各种权利和无关的其他权利)知

19、识产权是知识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在知识产权保护期内,权利人可以独占使用其作品或发明,或是通过许可合同将作品与发明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取得财产权利,所以知识产权本身是财产权的一部分,从而构成债权或物权的客体,可以作为客体物来占有或转让。,35,三、知识产权的客体,(二)知识产权的客体3、知识产品的类别一类:创造性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工业技术二类:经营性标记三类:经营性资信,36,三、知识产权的客体,(二)知识产权的客体4、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1)创造性知识产权与物质产品的不同,是不能简单的重复,而必须要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创造性是知识产品取得法律保护的条件。其中专利权要求发明具有“技术

20、先进性”;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商标权则要求具有“可识别性”,37,三、知识产权的客体,(2)非物质性就是指知识产品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固体、液体、气体),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他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而表现为认识和利用。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不同,他是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虽有内在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没有外在的形态。,38,三、知识产权的客体,(3)公开性:他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是公众知悉。但任何人无权加以使用,否则构成侵权。,39,三、知识产权的客体,(4)社会性:知识产品的社会属性表现在他的产生、使用和归属等各个方面。法律总是在一定的时期内赋予创造者个人以垄断权利,

21、而一旦保护条件或期限失效,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类共同所有。,40,1、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什么?,物权的对象是物;债权的对象是行为;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以“形式”为存在方式的“知识”。,41,1、无形性2、法律确认性3、专有性4、地域性5、时间性,2、知识产权的特征有哪些?,42,第一,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第二,物权与知识产权虽然同为绝对权利,但是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弱于物权。第三,物权往往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知识产权则需仰仗法律的保障。第四,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给物权。第五,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第六,知识产权作为

22、一种财产,它的价值是通过人们对其对象,“知识”的结构和形式的利用而表现出来的。,3、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有哪些,43,知识产权总论,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三、知识产权的主体与客体四、知识产权的历史现状与发展五、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意识,44,四、知识产权的历史现状与发展,一、知识产权的制度的历史知识产权制度是人类的一大发明,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演变和不断完善,已经成为国际上通行的法律制度。自17、18世纪以来,资产阶级在生产领域中广泛采用科学技术成果,从而在资本主义市场中产生了一个保障智力成果私有的法律制度。资产阶级寻求法律确认对智力成果的私人占有权。使智力成果与其他客体物

23、一样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45,四、知识产权的历史现状与发展,一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是威尼斯于1474年颁布的。当时的威尼斯是近代科学技术的摇篮和欧洲文艺复兴的中心,又是中西文化的交汇地,罗马文化的历史背景,促成了知识产权制度的诞生。较为系统的现代意义的专利法,则是1624年英国的垄断法,对后来各国专利立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46,四、知识产权的历史现状与发展,法国1803年颁布了关于工厂制造物和作坊的法律的商标法。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是1709年英国的安娜法,1886年出现了国际间保护著作权的基本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1952年签订了世界版权公约两个公约的签约国家有100多个。,47

24、,四、知识产权的历史现状与发展,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始建于清朝末年。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都颁布过知识产权法。但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48,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一)我国颁布的知识产权法律1982、商标法1984、专利法1990、著作权法1993、反不正当法,49,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二)我国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1980年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5年加入了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92年参加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1994年加入了专利合作条约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50,知识产权总论,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三、知识产

25、权的主体与客体四、知识产权的历史现状与发展五、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意识,51,五、知识经济时代与知识产权意识,(一)知识产权法 1、概念: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52,五、知识经济时代与知识产权意识,2、知识产权法律地位是指它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或归类于何种法律部门。从世界立法例来看,基本上是单行法的立法体例。英美法系基本是独立的法律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归属于民法体系。,53,五、知识经济时代与知识产权意识,知识产权的保护目前已越来越引起各界的关注,经过近30来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相

26、继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近10部知识产权领域法律以及30多部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国内国际的形势变化,分别于1992年和2000年对专利法和著作权法进行了两次修正。2001年针对“入世”,通过立法与修法使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与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即履行协议)不冲突。分别对著作权法和商标法进行了修改。,54,五、知识经济时代与知识产权意识,(二)知识经济时代发达国家在20世纪末之前的一、二百年中,以其传统民事法律中物权法(即有形财产法)与货物买卖合同法为重点。原因是在工业经济中,机器、土地、房产等有形资产的投入起关键作用。,55,五、知识经济时代与知识产权意识,(二)知识经济时代2

27、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与知识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发达国家及一批发展中国家(如新加坡、菲律宾、印度等等),在民事立法领域,逐步转变为以知识产权法、电子商务法为重点。这并不是说传统的物权法、合同法不再需要了,而是说重点转移了。,56,五、知识经济时代与知识产权意识,(二)知识经济时代原因是:在知识经济中,专利发明、商业秘密、不断更新的计算机程序等无形资产在起关键作用。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动,上层建筑中的立法重点必然变更。一批尚未走完工业经济进程的发展中国家,已经意识到在当代,仍旧靠“出大力、流大汗”,仍旧把注意力盯在有形资产的积累上,其经济实力将永远赶不上发达国家。必须以无形资产的积累(其中主要指“自

28、主知识产权”的开发)促进有形资产的积累,才有可能赶上发达国家。为此各国对知识产权问题都予以极大的关注,其发展趋势为:,57,五、知识经济时代与知识产权意识,1、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纷纷建立,国际保护制度已基本形成。2、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 3、国际间的技术转让、文化交流速度加快 4、知识产权问题被知识纳入国际贸易谈判之中。,58,五、知识经济时代与知识产权意识,(三)提高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必须以无形资产的积累(其中主要指“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促进有形资产的积累,才有可能赶上发达国家可口可乐公司的老板曾说,一旦本公司在全球的厂房、货物全部失于火灾,自己第二天就能用可口可乐这一商标作

29、质押,贷出资金来恢复生产。因为每年“金融世界”都把“可口可乐”的价值评估到7百亿美元。,59,五、知识经济时代与知识产权意识,如何树立知识产权意识 第一,不要侵权,这指的是推出新产品之前,要把知识产权问题解决好;产品中含有他人知识产权的,要取得许可。第二,一旦外国企业诉我们侵权,应当懂得我们有哪些抗辩的余地。第三,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我国的企业及个人已经享有的知识产权,同样可能遭到别人的侵害。提高守法意识或知识产权意识,决不仅仅针对侵权人而言,而且也是针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第四,鼓励国人积极开发享有我们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我们曾有的理论家告诉人们,如果一个企业倒闭了,至少自己的商标仍有价

30、值,还相当值钱的例子很多。,60,五、知识经济时代与知识产权意识,例如1998年3月,广州照相机厂倒闭,评估公司给该厂的“珠江”商标估了4千元人民币,许多人还认为估高了。而在当月的拍卖会上,这一商标卖出了39.5万元!很明显,企业多年靠智力劳动投入到商标中的信誉,决不会因一时经营失误(或因其他未可预料的事故)企业倒闭而立即完全丧失。可见,提高我国经营者(尤其是大量初级产品的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意识,对发展我国经济是非常重要的。袁隆平在我国还没有颁布专利法之前,就已经在美国、澳大利亚申请了杂交水稻育种技术的专利;中石化公司在最近几年,在世界范围就某些化工技术申请了多国的多项专利,初步建立起自己的“

31、市场保护圈”,使外国企业想进入这个圈制售有关化工产品的,都要向中石化取得许可。,61,知识产权分论,第一章著作权第二章商标权第三章专利权,62,第一章著作权,一、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因作品的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而不需再履行任 何法定手续。即著作权自动取得。创作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所以作者不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著作权的客体为作品。所谓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 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即形式。作品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著作权法只 保护表现形式,不保护被表达的思想和感情,这是著作权制度的一项基本理论。,63,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

32、,我国的作品种类包括以下种类:()文字作品,即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感情的形式,包括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二)口述作品,即以口头形式表达,而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口述作品是即 兴创作产生的如演说,而用预先已有的文字作品加以口头表演的作品,如诗朗诵等不属于口 头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刻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 成的有审美意义的书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各种建筑物形式表现的作 品,但建筑方法和技术手段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64,(五)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

33、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仅仅从摄像装置反映,而没有创意在里面的摄影不是美术作品,例如身份证的照片,银行监视系统的录像等机械录制的。关于影楼拍摄的照片著作权:一、根据著作权法实施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起产生。法律没有要求非营利性作为产生著作权的条件。凡作品,包括影楼拍摄的摄影作品,都受法律保护。二、顾客同影楼的关系,应属于民法中的承揽合同关系。因承揽合同关系产生的照片,应属于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委托创作。该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很明显,影楼拍摄的照片的著作权,有合同

34、约定的,依合同确定著作权的归属,没有 合同约定或者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应推定著作权属于影楼。照片著作权属于影楼的,他人以著作权法规定之方式使用照片,应事先经影楼的许可。,65,三、由于照片还可能涉及顾客的肖像权,因此影楼在行使著作权时应遵守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即营利性使用照片,须事先取得肖像权人的许可。非盈利性使用也要经过顾客同意。四、关于本问题的法律适用,除适作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还应考虑民法通则第七条的 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如果当事人在拍摄照片时都明确顾客将以复制、发行广告等方式营利性使用 照片,或者在没有协议的情

35、况下,有理由认为影楼明知顾客将营利性使用照片并且没有提出 异议,应认为,即使照片著作权属于顾客,顾客应有权在其经营活动范围同营利性使用照片。但是,顾客付给影楼的报酬应与影楼应得的报酬相当,可参照其他广告公司或者影楼拍摄类 似的照片的酬金。如果双方没有明确顾客将营利性使用照片,或者没有理由认为影楼明白顾 客将营利性使用照片,在著作权属于影楼诉的情况下,顾客欲营利性使用照片,应事先取得原告的许可。,66,(六)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就基本法理言后者例如电视连续剧,动画片或者网络动画(flash)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就基本法理言上

36、述类型一般都是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单位,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的权利。(八)计算机软件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67,另外,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下列对象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二)官方文件,如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和官方正式译文等。官方文件有的虽也属于作品,但不通过著作权法保护是出于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考虑,其需要人们自由复制和传播。(三)时事新闻。(四)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因其形式往往具有唯一表达的特点,不具有独创性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68,二、著作权的主体(一)一般作品(

37、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合作作品的作者须具备创作合意与合创事实两个条件。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全体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须征得全体合作作者的同意。对于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于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 体的著作权。对于不可分割使用的,由合作作者协商一致行使;协商不成的,无正当理由任 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权利,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69,(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演绎作品是指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演绎行为是演绎者 的创造性劳动,也是一种创作方式。因此,法律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

38、者享有,但 其对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另外,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者和演绎作品作者的同意。,70,(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汇编作品是指将已有的作品、作品的片断或不够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等汇集起来,通过对其内容进行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汇编行为也是一种创作行为,因此,汇编者对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汇编作品因其整个形式的独创性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并不因此抹杀原有作品的著作权,对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汇编须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即为侵权行为。,71,(五)职务作品的著作权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关于职务作品权利 的归属,应依据

39、下列规则:1.单位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2.特殊职务作品:对于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 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 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72,3.一般职务作品:除了上述情形以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 织在其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

40、不得许可第三人以 与单位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若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的方 法使用该作品所得的报酬,由作者和单位按约定比例分配。,73,(六)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影视作品是指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的作者享有署名权和依合同获得报酬权。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七)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委托作品是指作为受托人的作者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和要求而创作的作品。关于委托作品 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解决,没有订立合同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为保护作者权

41、益,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作者本人。,74,(八)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须注意美术作品和美术作品载体的关系,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作品的著作权是相区分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 移”,此规则也适用于计算机软件等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享有展览权,此外的其他权利仍由著作权人享有。(九)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身份不明的作品是指作者不具名或不写其真实姓名的作品。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作者不明的作品,只有作品是原件,且必须

42、是合法持有人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 一条的规定,就是终生加死后 50 年。,75,三、著作权的内容(一)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标明作者身份、控制作品存在状态及保持作品本身完整性等权利。具体包括:1、发表权,即作者依法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是指将作品向 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要件。发表权是一次性的权利,一经行使即归消灭。2、署名权,即标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43、具体包括作者决定是否署名及如 何署名等。3、修改权,即作者本人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76,(二)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控制其作品的使用并获取财产收益的权利,主要内 容包括:1、复制权,即通过印刷、拓印等方式将作品复制一份或多份的权利。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及

44、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77,6、放映权,即通过各种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等作品的权利。7、广播权,即以无线、有线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 其他设备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关载体上的权利。,78,10、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11、转让权,著作权人可以转让上述部分或全部权利,并获取报酬的权利。12、许可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于他人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

45、人使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13、获得报酬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转让而获得报酬的权利。,79,四、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因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对于作者的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法律没有保护期的限制。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和著 作财产权的保护则是有期限的,二者保护期相同。根据著作权的主体和作品的性质,其保护期限有所区别:,80,(一)作品的作者为公民的,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其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截至于作者死亡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号。对于合作作品,则截至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号。作者

46、生前未发表的作品,若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其死亡后 50 年内,发表权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81,(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 品,其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 50 年,截至于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第 50 年的 12 月 31 号;但自作品创作完成后 50 年内未发表的,则不再保护。(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也为 50 年,截至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号;但作品自创作完成 之日起 50 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就基本法理言

47、公民创作的摄影作品、电影作品、或者类似电影作品是五十年还是终生加五十年的保护期?这一类就是五十年。不管是谁创作的。,82,五、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针对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不必征得著作权 人同意的情况下,而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 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根据著作权法22 条的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包括:(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83,(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 者引用已经

48、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 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84,(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

49、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学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在我国均属于合理使用。(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85,六、著作权法定使用许可制度法定许可使用制度是指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传播者在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但没有著作权保留声明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 的制度。它是按照法津的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而使

50、用发表的作品,但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法定许可是对著作权的一项限制性措施,它介乎于合理使用与强制许可之间。,86,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一是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得使用,否则属于侵权行为。二是法定许可的行为无需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不管著作权人同意与否,均可使用其作品,三是必须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未经发表的作品,不论作者是否同意,均不是著作权法上的法定许可。四是必须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无报酬使用了的作品,不是法定许可使用。必须强调的是,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与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和国际著作权公约上的法定许可又有所不同,设有保留条款。即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它反映了我国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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