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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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征和意义,一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是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职权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或者由当事人申诉,司法机关经过审查决定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二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1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包括: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的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经第二审终审的刑事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

2、决;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2审判监督程序是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抗诉除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外,还包括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不能提出抗诉,如果发现已生效的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可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3因当时申请或申诉而提起,必须经有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

3、才能启动的审判监督程序。,4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不受原审级限制。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根据原来是一审案件或二审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案件,分别依照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进行。,6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后所作判决,受时效两重性限制。在为被告人平反宣告无罪的情形,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在改判无罪为有罪或加重被告人刑罚情形,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具有特定情形的,再审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恢复个案公正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使个案中无罪公民免受

4、刑事处罚,有罪者受到应有惩罚,重罪轻判者或轻重重判者都得到应当的处罚。通过对一个个个案的重新正确处理,保证刑法的准确适用和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完善司法体系内部监督机制审判监督程序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依法实行监督的重要形式。,发挥公民和社会团体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介及其他各界群众都可以对生效裁判提出意见和要求,纠正其认为错误的裁判。公民和社会团体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为司法机关提起审判

5、监督程序提供了广泛的材料来源。社会群众的广泛参与,充分调动了人民群众履行参与维护社会公正的权利的积极性,并给予司法机关一定的社会舆论压力,督促人民法院及时纠正错误裁判,进而增强和巩固司法机关在公众心目中的权威和信心。,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一、提起审判程序的材料来源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是指发现生效裁判可能有错误的有关材料的来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我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司法机关自行发现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办案质量,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自查或互查,或者按上级指示进行必要的总结检查或复查。司法机关在内部检查、互查或工作总结中,通过全

6、面复查或对部分案件的复查,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就可以成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人民代表与广大人民群众具有密切的关系,人民代表源于人民群众,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意见人民代表会如实反映。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代表在视察工作、调查研究或走访群众等活动中,发现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在代表会议期间,针对可能有错误的裁判提出纠正议案、质询意见或向司法机关反映情况。人大代表的议案或者反映材料,体现着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个重要的材料来源

7、。,(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介等对生效裁判提出的意见在我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刑事司法活动有权进行监督。党政领导部门根据国家形势、政策方针的变化及司法工作情况所提出的关于复查某类案件的文件,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和依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机关、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等机关团体转送的材料或法律意见书,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材料的重要来源。新闻媒介反映的对生效裁判的意见,司法机关及时审查处理,作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个重要的材料来源。,(四)人民群众意见、反应和来信来访在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对刑事司法活动也有权进行监督。人民群众如果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以

8、口头反映意见,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报刊上反映情况,要求司法机关予以复查和纠正。这种意见、反应和来信来访是人民群众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的重要方式,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五)当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在我国,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此项制度源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当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是司法机关发现错误裁判的最重要途径,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最主要的材料来源。

9、,二、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其审判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权来源于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起再审。若干意见(试行)对审判委员会的审查处理做了概括性的规定,根据若干意见(试行)第1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审判委员会审查处理一般方式是集体讨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因此,

10、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权是由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共同行使,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二)最高人民法院和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原审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权也来源于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

11、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权同样的来源于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抗诉。,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一)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主要是指原裁判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认定事实与客观实

12、际不符,或者重大情节模糊、失实。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足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或重大情节,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者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适用实体法上的错误适用实体法上的错误,定性方面主要是指应当适用法律条款没有适用或不正确适用,不应当适用却适用等情形,具体表现为定性上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混淆。量刑方面主要是量刑不当,量刑畸轻畸重,对具有法定从轻从重、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没有依法正确量刑,罪刑不适当。2适用程序法上的错误。诉讼程序正当是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的前提。这里适用程序法上的错误指的

13、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如回避程序等。审判人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也属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四、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有:决定再审、指令再审、决定提审和提出抗诉。(一)本院决定再审本院决定再审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二)指令再审指令再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

14、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三)提审提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理,直接组成合议庭,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进行审判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该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四)提出抗诉提出抗诉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捡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5、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它区别于前述三种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第三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一、再审立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1)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2)上级人民法院审查下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审查下级法院的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3)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而立案的;(4)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立案的。对于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参与庭审,对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未出庭的,应当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

16、与人。,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1)最高人民法院对其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2)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3)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4)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再审的。,二、重新审判的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这一条对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

17、审判案件的程序做了概括性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合议庭组成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不得由原审合议庭审判人员审理,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审合议庭成员(参与过原案第一审、第二审、复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回避。,2审级规则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的审级,随原审案件的审级而定。如果重审案件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裁判可以上诉、抗诉;如果重审案件是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裁判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不得上诉。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案件的再审程序按照第二

18、审进行。提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接受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抗诉后,直接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提审案件也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裁判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不得上诉。,3审理方式根据具体规定(试行)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根据具体规定(试行)第

19、6条的规定,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2)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4关于共同犯罪再审程序规定具体规定(试行)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共同犯罪再审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再审决定

20、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只对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提起再审,其他未涉及的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不出庭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与诉讼;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具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不能出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审理。,5中止审理与终止审理具体规定(试行)第12规定,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如果超过2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三、重新审判后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

21、对案件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

22、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参照本解释第176条第4项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6条第4项的规定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5“再审不加刑”的适用这里面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就是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如果改判能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考察立法实践,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法规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具体规定(试行)有所涉及。具体规定(试行)第8条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根据该规定第6条第2、3、4

23、、5、6项、第7条的规定,不具备开庭条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或者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的,不得加重未出庭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的刑罚。,四、重新审判的期限重新审判的期限,是指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在法律规定的办案时间内审结的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上述规定,期限自接受抗诉之日起计算。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也适用上述规定,即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期限自收到指令再审决定之日起计算。自接到阅卷通知后的第2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期限,不计入再审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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