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23.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毕业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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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论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08 年 6 月 23 日XXX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诚信责任书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特此声明。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日 期: 目 录 摘 要 ABSTRACT 前 言 1 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原理 2 (一)ADR的含义和基本特征 2 (二)ADR的功能 3 (三)ADR的法律效力 4 二、

2、当代世界各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格局 6 (一)日本 6 (二)美国 7(三)德国 7 三、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 9 (一)民间性非诉讼程序 9 (二)专门性非诉讼程序 9 (三)行业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9 (四)行政性非诉讼程序 10 (五)司法性非诉讼程序 10 四、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1 (一)理念上存在障碍 11 (二)立法滞后 11 (三)制度落后 11 五、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13 (一)从理念层面出发完善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13 (二)从法律层面出发完善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13(三)从制度层面出发完善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3、14结 论 16参考文献 17 致 谢 18摘 要纠纷是一种社会现象,解决纠纷则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所必需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诉讼程序已经成为解决纠纷常用的方式。然而,基于社会的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方法也应多元化,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因此,在以诉讼程序为主的基础上,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面对法治发展和诉讼高潮的到来,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需要进入一种现代化的转型,融入到世界性的非诉讼潮流之中。本文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原理入手,结合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针对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完善的建议。关键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诉讼 纠纷 0n Chi

4、nas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AbstractDispute is a social phenomenon, it is necessary to resolve the dispute for adjusting peoples social relation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a judicial proceeding has become a common way to resolve dispute. However, according to social diver

5、sity, it should be also diversified to meet the needs of society. Therefore, based on the judicial proceeding in the main, we must build suitabl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Face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and litigation upsurge in the arrival, Chinas Alternative Dispute

6、Resolution mechanism needs to transform into modernization and become a part of the global trend of th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This article from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start with the basic principles, combines with the reality of th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

7、m in China, in view of th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existing problems, put forward some good proposals.Keywords: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litigation, dispute.前 言诉讼作为一种传统的、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最高的权威性。然而,面对当今世界的法治发展和“诉讼高潮”的到来,传统审判机制的诉讼负荷日益沉重,诉讼的高成本和审判的迟延成为世界性问题。可见,仅依靠正式的司法诉讼程序

8、难以满足社会纠纷解决的需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逐渐得到各国立法、司法机关的重视。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建立一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符合我国社会和法治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另外,我国毕竟有着悠久的非诉讼解决纠纷的传统,拥有现存的各种调解、仲裁制度及丰富的经验,社会主体对这些方式亦长期的认同和习惯。它的发展不仅是法治社会的需要和传统社会的沿袭,而且反映并促进着时代理念和精神的变化。 因此,我们要关注其在特定环境中的运行,分析其在司法改革中所处的地位,客观地对其进行评价,进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以适应诉讼的发展,使其成为与诉讼制度并行不悖

9、、相互补充的重要社会机制。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原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或代替性、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ADR是一个理论与实务(实践)紧密结合的领域,尽管它同样也是一种历史和文化研究的课题1范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11。目前世界各国一般采用英文Altern

10、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来表述这一概念,以下简称ADR。(一)ADR的含义和基本特征1ADR的含义“关于ADR的定义,大概有多少ADR的拥护者就有多少不同的定义”,2瓦格纳运用调解和其他可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ADR)解决国际商事争议A见:中国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所编译国际商事仲裁文集C北京:中国对外经贸出版社,1998197.2由此可见,关于ADR的定义众说纷纭,相同的是学者们一般不倾向于对ADR作语言精确与逻辑严密的概念界定。尽管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说法,但是分析起来,大致仍可以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两者的基本差别在于仲裁是否属于ADR的一种。持广义说的一般认为,ADR是指诉

11、讼以外的其他各种解决纠纷方式的总称,包括仲裁在内。持狭义说的一般认为,ADR是指诉讼和仲裁以外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ADR是否包括仲裁取决于ADR在不同国家的发展以及其在这个国家的实践应用,比如在许多西方国家,对程序正义的高度重视,仲裁程序如同法院审判一样的繁琐和冗长。在这些国家,仲裁程序并不像持广义说的学者所描述的那样,因此,在这些国家主张狭义说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有的西方学者对是否把仲裁纳入ADR中仍持怀疑态度。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司法传统,在我国主张狭义说是不科学的,因为我国的仲裁程序实践应用中要比法院审判快捷、灵活。另外,我国的仲裁法颁布前,仲裁制度带有一定的行政性,颁布后,仲裁法中对仲

12、裁员选任的特殊规定,使我国的仲裁制度不会像美国那样为律师所操纵。据此,我们可以给ADR这样定义:ADR是指诉讼程序以外的,运用法律或者其他规范解决纠纷的其他方法的总称。这样的定义,表明ADR是包括仲裁在内的广义的ADR,这与我国的司法现状也是相符合的。2ADR的基本特征 虽然各国对ADR的界定仍然有争议,但是从各国对ADR的实际运用中可以看出,其所呈现出的许多特点具有共通之处。大体说来,ADR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日小岛武司裁判外纷争处理与法的支配M日本:日本有斐阁,20001831861(1)非正式性。即程序上的简易性和灵活性,这主要是针对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和高成本及延迟等问题强调ADR的程序利

13、益。这些程序利益也是当事人选择时考虑的重要因素。(2)非法律化。即无需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和交易的空间。(3)非职业化。诉讼程序原则上是由具有专业资格、经过专门培训的职业法律家所垄断,而ADR,无论是调解或仲裁都可以由非法律职业人士承担,使纠纷解决脱离了职业法律家的垄断,带来了民主化和社会化,也使得调解等ADR具有了更加多元化的价值取向和社会功能。(4)水平式的构造。从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ADR的程序及其纠纷解决方式中不强调国家权利的作用,中立的第三人充当的并不是行使司法职权的裁判者,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较之诉讼具有更重要的地位。(5

14、)互利性和平等性,即非对抗性。这是ADR显而易见的优势。随着社会对和谐与稳定价值的重视,ADR因其具有的这一优势无疑会更加受到推崇,同时其自身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也将更加注重实现和发扬这一优势。(6)运营方式的民间化或多样化。ADR本身是一个多元化的机制,其中民间ADR占据了绝大多数,同时兼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的ADR机构,而不同性质的ADR与多样的形式相结合,使得ADR能够发挥丰富多彩的功能。(二)ADR的功能 针对诉讼的压力与其固有的弊端,ADR通过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可以有效地对司法和诉讼进行补充,分担诉讼压力,从而达到减少社会在纠纷解决方面的成本和代价,更为及时有效地调整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的

15、目的。ADR作为纠纷与利益冲突的调节器,随着其逐步发展,它将与司法审判程序更好地协调和互补,在当代社会发挥积极的社会功能。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广泛应用和发展,是法治社会自身发展的需要和必然产物。 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以相对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具有有效克服诉讼的固有弊端,弥补诉讼的不足,分担诉讼压力、有效解决纠纷的功能,这是ADR的基本功能。其次,最大限度地节约社会和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成本,促进实现司法资源和效益的最大化。再次,促进新型社会关系和社会调整方式的形成,探索新司法模式。最后,通过纠纷解决积累经验,促进新的规范形成。(三)ADR的法律效力 ADR法律

16、效力问题不仅是制度设计者、使用者困惑的问题,也是ADR自身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研究ADR作为诉讼外解决纠纷的方法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是研究ADR需要关注的问题。ADR的法律效力主要设计ADR启动的法律效力、ADR过程的法律效力和ADR处理结果的法律效力三个方面,本文就从这三个方面对ADR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阐述。1ADR法律效力的含义ADR的法律效力涉及ADR启动协议(条款)或法律规定的法律效力、ADR程序的法律效力以及ADR解决结果的法律效力三个方面。 关于ADR启动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法律效力。ADR启动协议或条款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当事人理应按约定启动程序。比如,当事人签订了仲裁协议或在合同

17、中规定了仲裁条款,若一方当事人提起仲裁程序时,另一方当事人必须参加仲裁程序,否则仲裁庭可以做出缺席裁决。此外,ADR的启动若有法律规定就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启动。关于ADR程序的法律效力,包括ADR程序启动的法律效力和ADR程序过程的法律效力。第一,ADR程序启动的法律效力。范愉认为,ADR的启动具有时效中断效力,因为当事人通过ADR的程序解决纠纷实际上是提出要求的一种方式,自然产生时效中断效力。1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4434451一些ADR方法的启动还具有妨诉抗辩效力。第二,ADR程序过程中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当事人在ADR过程中提出的主张或承认的事实在后

18、续诉讼程序中的效力。为了鼓励当事人利用ADR解决纠纷,当事人在ADR程序中提出的主张或承认的事实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关于ADR解决结果的法律效力比较复杂。迄今为止,各国的一般做法是法律对ADR处理结果的法律效力作明确规定,除此之外,判例及学说在ADR处理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实体法上的效力抑或程序法上的效力,还是兼具两种效力等方面均未取得一致的结论。2制约ADR取得法律效力的因素及其获得法律效力的具体途径ADR的法律效力问题尚未解决,主要受以下几个因素的制约:(1)观念层面的因素。“在现代国家中,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涉及到公民利用司法的权利问题,因此具有宪法上的

19、意义。” 1范愉非诉讼程序(ADR)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801近代主权国家的形成与纠纷解决权的公法化和集中化现象在时间序列上存在着惊人的一致性已经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他们只看到公民权利来自国家的赋予,而否定了权利大多时候是一种可选择的任意性规范。因此,应当适当地修正那种完全地从“自上而下”的角度来认识ADR的做法。(2)实践层面的因素。实践中的ADR缺乏法律效力或法律效力不足并不意味着ADR是无效率的,但是过分追求ADR的法律效力可能导致缺乏实践的动力。 ADR效力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司法问题,因此,其法律效力的首先获得途径是立法的直接规定或司法裁判。另外,ADR处理结果可以

20、通过间接途径获得法律效力,具体途径有:第一,通过特定机关的确认获得法律效力,比如公证机关的确认;第二,适应不同ADR方法相结合的趋势,即使一种未获得法律效力的ADR方法通过已经获得法律效力的ADR间接地获得法律效力。二、当代世界各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格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格局依各国的实际情况而呈现不同的状况。如同各国的司法程序设计及其运作一样,ADR的制度和运作完全取决于特定社会的纠纷解决需求及其整体机制的设计,并不存在一种完美的、适用于任何国家和社会的模式,ADR的发展也并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规律。这一点,可以从日本、美国和德国三个典型例证中得到说明。(一)日本日本是ADR比

21、较发达的国家。在日本,传统型的ADR于现代型的ADR并存,与诉讼构成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特别是日本著名的调停制度则与美国的现代ADR不同,因为两者是基于完全不同的理念和社会需要发展而来的,这也决定了日本ADR的一些特征:首先,著名的调停制度的建立成为日本在实现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种过渡性战略措施,有效地缓解了移植法与传统社会之间的高度不协调和冲突,并在战后逐步完成了向现代ADR的转型。日本人对调解及ADR的理解也与美国完全不同。例如,在实体法对ADR的拘束力问题上,日本学者加藤一郎的看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日本和美国在思考方法上存在差异,日

22、本的看法是实体法经过适当变化然后才予以使用,而美国的观点则是纠纷解决在既有法律基础上解决。在日本,人们强烈地倾向于认为,正确的解决最好在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都与现实相符在美国和欧洲的主流观点是ADR可以在程序方面灵活运作,但基本规则是按案件性质适用实体法”。1日小岛武司著,陈刚等译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811日本ADR的基本理念能比较圆满地解决纠纷。其次,虽然没有“诉讼爆炸”的危机,但是日本社会仍然高度重视ADR,已经建立并继续发展各种多元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除了传统的民事和家事调停外,各种涉及环境、产品责任等等领域的新型ADR也在发挥着积极作用,尤其是其交通

23、事故处理机制,更是一种高效和富有人情味的纠纷处理机制。2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252日本法学界普遍认为,ADR 的利用既有扩大法律利用的意义,又有改善司法的价值。第三,日本对ADR的认识和利用方式更注重多元化。小岛武司教授把ADR的功能归结为四点:对法律利用的扩大;促进对程序阶段的参与;整体协调;程序平等。1日小岛武司著陈刚等译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811821从日本学者对ADR在诉讼中的作用的归纳可以看出:日本对ADR多元化的认识和利用方式,使ADR的发展与司法利用成为相互促进和互补的协调机制。(二)美国20世纪60年

24、代,美国出现了所谓的“诉讼爆炸”现象。自70年代以后,美国法院开始陆续接纳ADR作为法院附设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纠纷解决方式。80年代,ADR就已经成为美国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当代,美国是ADR最积极的推动者,对ADR的借重无疑是与美国司法制度及其程序的特点直接相关,并与这个国家的文化传统密不可分。2美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伍著,蔡彦敏,徐卉译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第一章;汤维建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美国是现代发展最快的国家,美国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最初仅存在于民间领域,随着ADR功能的不断拓展和地位的日益提高,许多替代性纠

25、纷解决方式逐渐渗入司法领域,以法院附设仲裁、法院附设调解、早期中立评价、简易陪审团审理等形式出现,这种司法范围内的ADR简称为“司法ADR”或“法院附设ADR”。司法ADR方法种类繁多,而且这些方法大都处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因此很难对美国司法ADR的外延有一个确切的描述。(三)德国在德国,既没有出现明显的诉讼爆炸,也没有形成司法ADR的热潮。作为欧洲大陆最富理性的国家,德国的司法制度、诉讼程序乃至整个纠纷解决机制都是经过精心设计而建构而成的。德国人总是通过及时修改法律、特别是民事程序法来对其制度体系进行调整,以此来满足不断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由于德国法官于律师人数与人口比例适中,当事人进行

26、诉讼相对便利,本身就有调解、仲裁、商事法院和劳动法院等ADR机构等原因,ADR起初并没有受到重视。70年代以后,美国ADR的发展引起例外德国的重视,并相继进行了一些尝试。从其发展情况看,亦呈现出远大的前景。比较以上三个国家,就会发现,当今世界上尽管ADR普遍受到重视,但其发展并没有形成普遍性的发展规律。正如小岛武司教授指出的:“ADR应被应用到何种程度,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因为关于此问题的实证数据尚未完全收集到,因此,如果要对此问题进行国际化的比较,就必然会带上某种主观印象。在德国,绝大部分的纠纷通过裁判解决,而日本却常使用ADR。在这两极之间,荷兰、瑞典和丹麦,更接近于日

27、本,美国和英国看来对诉讼的应用越来越少”。1日小岛武司著,陈刚等译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79 1只有在对当代世界ADR的发展格局有了客观认识的基础上,我们才能结合中国的基本国情更加准确地认识中国的纠纷解决机制及ADR的发展问题。三、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 非诉讼程序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必须与社会的需求和条件相适应。随着社会和法治的发展,当代世界各国的非诉讼程序也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传统的非诉讼程序逐渐融入到现代社会的调整系统之中,然而,由于文化、传统、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体系以及诉讼制度等诸多方面的不同,各国非诉讼程序的利用和发展也呈

28、现出极大的差别,在这里,就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作如下阐述。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已经在改革旧制度的同时,先后建立起了多种非诉讼程序,它们与原有的非诉讼程序相结合,初步形成了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其中一部分已经实现了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另外一部分也在进行进一步的改革。我国现行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民间性非诉讼程序 过去,我国的民间性非诉讼程序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但是,随着社会化程度的提高,我国原有的一部分行政性机构开始向民间性转化,一部分附属于行政机关的社会团体或机构,尽管依靠政府财政支持,但是在职能和法律地位上仍

29、然属于民间团体。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最基本的民间非诉讼程序,除了人民调解组织以外,社区内其他形式的自治组织也能承担一部分纠纷解决功能,不同社会团体内部的自治性纠纷解决机制也将随之建立。(二)专门性非诉讼程序 专门性纠纷解决机制是针对所解决处理的纠纷的性质而言的,目前已经建立的专门性非诉讼程序主要有:劳动争议调解及仲裁、消费者协会纠纷调解、交通事故处理、土地和林木权属争议、医疗纠纷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其中有一部分是在体制改革未完成的条件下建立的,须改革完善。今后,大量行业性和行政性的纠纷解决机制还可能进一步与司法程序相衔接,形成新的专门性纠纷解决机制。(三)行业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现代市场经济的

30、条件下,行业自律是从社会生产方式的角度建构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现代市场经济既是建立在法治之上的经济秩序,也是一种自治性的经济秩序,其发展应该与行业自律、自治机制相辅相成,同步发展。目前,我国的行业自治正处于初建阶段,大量纠纷多数都与缺乏自律机制有直接关系,因此,行业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还有待改革和完善。(四)行政性非诉讼程序 我国的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机关历来担负着处理纠纷和各种申诉的职能。行政性非诉讼程序基本上可以分为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两大类。行政调解又包括: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职能时附带的纠纷解决功能,基层人民政府对民间纠纷的调解。行政裁决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处理,即行政裁判,具有准司法性质。随

31、着现实生活中纠纷类型的复杂化和专门化,今后的行政性非诉讼程序在纠纷处理上将会有一个极大的发展空间。(五)司法性非诉讼程序 当今世界各国适用的司法性非诉讼程序往往同时具有民间性或行政性,其适用得合理与否关键在于这种程序能否和怎样与司法程序、诉讼程序衔接。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来的多种非诉讼程序,相互之间尚未形成一个功能互补和程序衔接的有机体制。因此,当务之急是通过立法或建制,实现各种非诉讼程序的协调及其与诉讼程序之间合理衔接,更好地发挥它们各自的功能和整体效益,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和纠纷解决方式及选择的多元化。四、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在讨论ADR的文章中,谈优点者众,提弱点者寡。但任何事

32、物都有正反两方面,就像诉讼有其不足一样,ADR也有其缺陷。具体表现在理念、立法进程和制度设置三个方面。(一)理念上存在障碍一是理论界在理念上走入了法治主义的极端。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然而随着对法制与审判的崇尚,人们的观念似乎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ADR被认为是对法治的破坏,过分强调法律至上而忽视依据实际情况对社会规范进行自治自律。二是认为ADR与审判的性质和原理截然不同,是对诉讼观念、权利观念和法治观念的淡薄和漠视,有人甚至预言ADR功能将会逐渐衰退,逐步退出历史舞台。1胡旭晟法学:理想于批判M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3791在ADR的实际运作中,当事人缺乏

33、对ADR的认识和信任,忽视自己自由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认为只有通过诉讼途径才能解决纠纷,这样就很难实现通过ADR去解决纠纷的目的。三是司法改革的误区。在司法改革中,过分强调国家审判权和强制性,未能对ADR机制作合理的定位,过多地否定其效力,打击了当事人运用ADR机制的积极性。(二)立法滞后除了仲裁制度和调解制度外,我国没有专门从制度层面上全面系统地建构ADR体系的立法。我国在相关立法上的滞后不利于ADR的培育、发展。对于一些ADR的相关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比如,难以保证解决结果的终局性与执行力。ADR中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的合意形成的,具有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具有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终局

34、性和既判力,常常会导致经协议后又针对同一事项提起的司法程序。ADR的处理结果本身也不具有直接的执行力,而只能针对合同的请求提起诉讼。ADR中达成的一些惩罚性规定为证据加以利用,也成为了一个问题。另外,对于一些新型ADR的产生和利用,无法从法律层面上加以引导和扶植。(三)制度落后我国现行ADR包括仲裁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和极富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它们共同组成现行的ADR体系,这样的体系总的来说存在着解纷效力低,结构布局不合理,发展不平衡,易被滥用,规范和程序过于随意,缺乏当事人信任、法院不屑配合等问题。五、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

35、机制的完善通过上述分析,由于ADR程序本身不具有拘束力,必须依靠一个强有力的后盾程序,因此至少要保证ADR程序不排斥诉讼程序。同时,将ADR与诉讼程序完美地结合在一起,使其成为与诉讼制度并行不悖、相互补充的重要社会机制是ADR制度设计的关键所在。针对我国ADR中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从理念层面、法律层面和制度层面来完善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一)从理念层面出发完善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首先,从理念上正确认识ADR与法治的关系,建立正确全面的法治观念。在中国法制化进程中,强调国家法律的至上性,坚持法律至上原则,ADR机制永远也不可能取代法律。同时,应当承认法治主义下自治的合理存在。实践证明,

36、ADR的发展并未也不能否定法治本身,它一方面证实了法治的弊端之所在,另一方面又为医治这一弊端提供了补救措施。我国在引进西方诉讼制度,满足社会的法治理想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同时引进了长期困扰西方社会的诉讼的种种弊端,此时,除了改革审判方式,完善诉讼制度本身外,发展能够有效解决诉讼固有弊端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肯定也是必要的。其次,改变当事人的诉讼观念和权利观念,使得解决纠纷的方式变得多元化。法律是最具权威的,但不是解决所有的问题最合理可行的方法。若将所有的纠纷都诉诸于法律,通过诉讼的途径去解决,将会出现高诉讼成本、诉讼迟延等问题,最终导致诉讼爆炸,甚至阻碍法治的发展。另外,我们不应该只看到公民权利来

37、自国家的赋予,要肯定权利大多时候是一种可选择的任意性规范。我们应该改变诉讼观念和权利观念,自由地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使得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更加完美地结合。第三,司法改革应将非诉讼机制的利用与发展纳入改革的范畴,使之与诉讼程序改革同步,以便于二者之间的衔接。这样能有效纠正当前对非诉讼机制建设的忽视,有利于加强非诉讼机制建设的忽视,有利于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新平衡和协调。(二)从法律层面出发完善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孤立无援,而在一片批评声中被冷落和忽视。所以,要充分利用诉讼之外的纠纷解决资源,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解纷功效,在纠正片面的法治观的前提下,利用本土已有资源,

38、加大立法力度,改善我国当前ADR立法现状。首先,完善立法,构建司法ADR的法律基础。我国非诉讼程序中存在的缺陷,主要在于其自身机制的缺陷,如公正性问题、合法性问题、权威性问题等,这些缺陷可以通过加强机制建设和立法予以完善。ADR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其规范化,增强其合法性和权威性。在立法内容上,规定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以完全自愿的明示形式,选择ADR的解决方式、解决程序、解决标准等。对于违反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的案件,不适用ADR。其次,构建全面系统的ADR立法体系。我国当前的比较系统的ADR立法仅限于仲裁制度和调解制度,其他ADR制度均没有专门的立法,这样滞后的立法现状不利于ADR的培育和发展

39、。因此,需要对其他ADR制度进行规范的立法活动,使之与当前的仲裁制度和调解制度立法形成一个系统全面的ADR立法体系。第三,制定法律规范指导和扶植新型ADR的产生和利用。第四,通过法院强制适用ADR来实现。美国ADR的兴起有效缓解了法院压力,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所以有些州法院主动采用ADR,要求当事人在起诉后先利用某些ADR方式解决纠纷,即所谓“附设在法院的ADR”。我国诉讼资源供不应求,诉讼外纠纷解决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的原因除了客观因素外,当事人对诉讼的偏爱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而后者是无法通过外力强制改变的。在当事人将案件诉诸法院,想使案件分流,就必然通过法院强制适用ADR来实现。(三)从制度层

40、面出发完善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ADR能够蓬勃发展,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自身的开放性:不断完善既有方式、发展新方式。在我国,新生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远未成熟,传统的非诉方式由于不能迅速适应新的形势要求,整个非诉机制的作用呈现衰退。所以加强非诉机制自身建设,迅速调整传统方式的作用范围,完善新方式的建设,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充分发挥其固有的迅捷、高效的优势是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资源吸引当事人的前提。 重构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使之与当代社会纠纷的特点、社会成员的需求相适应,这就需要尝试创建多层次多渠道的ADR程序和规范,尤其是地方性和行业性纠纷解决机制,并明确其职责。加强各个纠纷解决机

41、制之间的协调性,使其成为一个结构合理,布局紧密的体系。完善相关机制的配套措施,加强理论研究。鼓励社会各界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理论的研究的重视,以此为指导,解决纠纷解决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机制的配套措施。还要针对新型的社会纠纷,除了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外,同时建立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增强人们对ADR的信任度。结 论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大部分民事纠纷主要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我国的司法资源却相对稀缺,笔者认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建立系统化、规范化的ADR体系,能够达到司法资源与社会资源的优化组合,最终能够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和效益最大化。 诉讼制度与非诉讼制度相结合的完美体系,不仅可以节省司法资源

42、、解决社会纠纷,而且还可以重构法律文化,保障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相信通过完善ADR,其在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会发挥积极的应有作用。参考文献1范愉著非诉讼程序(ADR)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范愉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M第二版,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3江伟民事诉讼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4齐树洁民事司法改革研究M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 5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6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7范愉当代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J学海,2003,(1)8范愉浅谈当代“非诉讼纠纷

43、解决”的发展及其趋势J比较法研究,2003,()9Henry J. Brown and others. ADR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Sweet & MaxwellM.1999.10苗梅华ADR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与法治秩序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11宁杰ADR热的冷思考J法律适用,2005,(2)12陈雯君ADR在我国的运用前景J时事观察,2004,(8)13蓝宇,刘瑾在我国构建ADR机制的必要性及相关设想J西安外事学院学报,2006,(3)14马文艳刍议ADR机制在我国的建立J法理与实务,2003,(11)15周群日本ADR现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广西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1,(2) 16刘勇华美国ADR程序对我国的启示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1,(2)致 谢时间如流水,一刻不停地冲刷着记忆,但是,有些记忆随着时间的冲刷不会消逝,反而会变得越来越清晰、越来越值得回味,因为它们已深深铭刻在内心深处。论文的写作已经接近尾声,回头看看走过的路,无限感慨。在论文完成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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