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政策新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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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监督政策新规,2010.2,一,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2010.2.12)为进一步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经研究,决定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1、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卫生部令第11号)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肝炎患者经治疗后临床症状消失,肝功能正常,可恢复原工作”。,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

2、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没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卫生部令第11号)第六条第一项 原文: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乙肝病毒携带者若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2、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卫生部令第41号)第十六条第一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一条

3、第二款、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卫生部令第48号)第九条第四款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卫监督发200953号)第四十六条中的“病毒性肝炎”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原条文,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卫生部令第41号)第十六条第一项原文: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主要检查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皮肤病等疾病。,3、删除入学、就业体检表(包括体检项目)中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内容,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

4、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4、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二一年二月六日 主任:李克强国务院副总理副主任:回良玉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 国务院副总理,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2010.2.1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 生部联合发布),各

5、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

6、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入学、就业体检有关工作要依照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

7、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四,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2010.2.5)监督管理背景:国家、省级层面已由食药部门负责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第一条规定的制订依据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主要内容:1、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化

8、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三)医学名人的姓名;(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前款第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

9、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与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09号 2001.4.11)基本一致。,五,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用消毒剂原料(成份)名单(2009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7号 2010.1.30),生产食品消毒剂

10、应当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使用名单之外的原料。在我部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规定公布实施前,如需使用名单之外原料,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及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申报消毒剂新产品。,食品用消毒剂原料(成份)名单(2009版)共公布了苯扎氯铵、苯扎溴铵、臭氧及臭氧水、次氯酸钙、次氯酸钠、碘、二氯海因、高锰酸钾、过氧乙酸、过氧化氢等68种食品用消毒剂原料和辅助成份。,1.食品用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2.臭氧及臭氧水、酸性氧化电位水是由发生器或生成器产生,可直接使用。3.二氧化氯或次氯酸钠可通过二

11、氧化氯或次氯酸钠发生器产生。4.列入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可作为食品用消毒剂的辅助成份。,六,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6号 2010.1.30)门 2006年,卫生部在北京、上海、安徽等10个省(区、市)19个县(区)开展了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为继续探索我国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特别是探索将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相结合的经验和做法,提高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覆盖率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我部决定扩大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决定,天津、山西等19个

12、省(自治区、直辖市)46个县(区、市)为基本职业卫生服务扩大试点地区。衢州市的江山市在列(浙江:杭州市拱墅区、宁波市鄞州区、江山市、丽水经济开发区),试点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医疗卫生机构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相应资质,能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等工作。建立以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县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骨干,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前哨的基层三级网络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充实基层职业卫生监督队伍,配备相应的设备,完善基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网络。,试点地区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各级各类从事职业病防治人员的能力培训,使其能够承担职业卫生

13、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试点地区要根据辖区内主要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病发病情况,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主要职业病危害、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和职业病病人基本情况档案。根据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情况,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基本情况档案。,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时间为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底。,七,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号 2010.1.22),2002年卫生部印发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实施7年多来,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

14、我国医疗机构病历质量有了很大提高。在总结各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卫生部对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并印发。,八,卫生部关于印发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版)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15号 2010.1.25),近年,国内发生多起血液透析患者感染丙肝事件。,山西省卫生厅于2009年2月27日接到太原公交公司职工医院6名患者投诉,反映在该院进行血液透析感染丙肝。山西省卫生厅立即责成太原市卫生局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有47名患者在太原公交公司职工医院进行血液透析,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医院对47名患者进行检测

15、的结果表明,20名患者丙肝抗体阳性。20名丙肝阳性患者中有14名患者曾在山西煤炭中心医院进行血液透析。经对太原公交公司职工医院和山西煤炭中心医院的现场检查,两所医院违反了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存在血液透析患者感染丙肝的隐患。,安徽省霍山县医院 2009年以来共有70名患者在霍山县医院进行血液透析治疗,目前仍在该院透析治疗的58名患者中,28名患者诊断为丙肝感染者,其中9名明确为入院透析前已感染丙肝,其余19名确定为与血液透析有关的丙肝感染,是一起医院感染事件。调查中发现霍山县医院存在违反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的问题。,九,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二日,卫生部发布

16、3项职业卫生新标准,3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GBZ 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T 224-2010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5-2010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以上标准于2010年8月1日起实施。,代替: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十,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8号 2010.1.21)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17号 2010.1.25),卫生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并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地

17、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风险所在的环节协助国务院有关部门收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关的信息和资料。,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独立进行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一)为制订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二)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需要进

18、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按规定提出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见附表1);(四)卫生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可以要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立即研究分析,对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事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立即成立临时工作组,制订应急评估方案。(一)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二)公众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尽快解答的;(三)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并提出应急评估建议的;(四)处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国际贸易争端需要的。,食品安全风险

19、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食源性疾病监测:指通过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对食源性疾病及其致病因素的报告、调查和检测等收集的人群食源性疾病发病信息。食品污染:指根据国际食品安全管理的一般规则,在食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过程中因非故意原因进入食品的外来污染物,一般包括金属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超范围或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以及致病微生物、寄生虫等。食品中有害因素:指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除了食品污染以外的其他可能途径进入食品的有害因素,包括自然存在的有害物、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被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十一,卫生部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的批复(卫监督函201018号 2010.1.15),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新品种应当按程序审查批准。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属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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