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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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 法 通 则,一、民法概念,一、什么是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对象(一)平等主体(二)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 系是横向的财产关系(三)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一)平等主体,指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具有独立活动的人格,他们之间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和一直平等,任何一方不受他方意志的支配。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意志平等,(二)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是横向的财产关系,1、这种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2、这种财产关系必须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3、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情况下的主体双方的权

2、利义务是对等的。,(三)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1、这种人身关系的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公安机关户籍管理不属于此2、这种人身关系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人格尊严无价3、这种人身关系与其主体不可分离: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二、民法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三)保护合法民事权益原则(四)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一)平等原则,1、任何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2、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都是平等地享受权利3、任何当事人享有的民事权利都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1、自愿。民事法律关系及其内容的设立、变更或终止否不受强制命令或胁迫。

3、2、公平。参加民事活动机会均等;权利义务对等;承担义务合理。3、等价有偿。赠与、继承不适应此原则。4、诚实信用。不能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三)保护合法民事权益原则,1、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2、权益受侵害平等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3、都不得非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就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四)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1、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2、遵守社会公德3、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不得破坏国家经济计划和社会经济秩序,三、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社会关系

4、,例如财产所有权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财产继承权关系等,都是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范围(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范围,概念范围,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一般主体:公民、法人特殊主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独资和合伙型的私营企业;非法人单位(如课题组可为著作权主体)国家在某些特定情况

5、下(如发行国库券),(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特定主体和不特定主体: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是特定主体;人身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1)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1)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概念,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民法规范所能享有的具体权益。自己实施或享有;要求义务人实施;受侵害请求法律保护民事义务是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某种利益,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的必要性。,(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和人身权物权和债权绝对权和相对权请求权和形成

6、权主权利和从权利,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承包经营权、采矿权、典权、相邻权 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获酬权,人身权人格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身份权:荣誉权、监护权、抚养权、知识产权中人身权,物权和债权,物权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使用、承包经营、相邻权担保物权:抵押权、留置权,债权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的权利,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对世权除本人外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其权利;无须借助义务人积极行为即可实现如所有权、人身权,相对权:对人权必须依靠特定义务人的行为才能实现的民事权利。如债权,请求权和形成权,请求权权利人

7、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形成权权利人单方意志及行为就能使原有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权利如撤销权、追认权、放弃权、解除权、抵消权,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如与担保权相对应的债权、与利息债权相对应的本金债权,从权利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如担保权、利息债权,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2)货币、外汇与有价证券(3)行为(4)智力成果(5)人身利益,(1)物,除人以外的物质的而非精神的财物。物的分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动产和不动产(土地、房屋、桥梁树木)特定物和种类物(一袋水泥、10斤大米),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主物

8、和从物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原物 孳息:天然孳息(果实)法定孳息(利息、租金),(2)货币、外汇与有价证券,有价证券票据 汇票: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本票:出票人、收款人 支票:出票人、付款人(银行)、收款人 国库券、债券、股票、提单,(三)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3、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由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事实,称为民事法律事实。如婴儿的出生、合同的订立、人的死亡等。订立婚约、立嗣等法律无规定,日出日落、花开花落、散步、读书等不能引起任何民事法律后果,均非民事法律事实。,2、民事法律事实的

9、分类,(1)事件(2)行为,(1)事件,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包括:人的生死时间:如合同期满引起合同关系的终止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免除民事责任;保险责任的出现,(2)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的分类民事行为(有主观意识:例如订合同)和事实行为(无主观确立意识,但因法律规定引起,如侵权、拾得遗失物行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行政行为、法院判决、仲裁机关的裁决,3、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事实的综合,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如遗嘱继承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必须有三个法律事实:立遗嘱、死亡、接受继承。,案例精选

10、,1、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振兴化肥厂的行为是否违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原告:振兴化肥厂被告:华茂物资中心1996年10月5日,双方签定了一份化肥购销合同。合同约定:1997年,由化肥厂供应物资中心化肥100吨,全年分四批由化肥厂运至物资中心,每批25吨,每吨600元,运费与货款于每期收货后结算。,案例续,1997年1月,化肥厂向物资中心发运了25吨化肥,物资中心立即支付了货款及运费16000元。1997年春节过后,正值开春化肥的销售旺季,议价化肥价格不断上涨,产品供不应求。化肥厂为了先满足议价化肥的供应,停止了向物资中心发货,1997年产3月至6月3个月内,物资中心多次催货仍未见化肥厂发货。物资中心只

11、得陆续购买高价化肥以应付市场急需。8月过后,化肥开始滞销,,案例续(二),化肥厂于8月20日又向物资中心发运化肥50吨。其时,物资中心已不需如此多的化肥且库容已达到饱和。货到后,物资中心立即电告化肥厂:“停止发货,立即协商”。双方协商中,物资中心提出合同中约定全年人四批发货即按季度发货,现仓库已满,花费无存放地方,且库存化肥完全够用还有节余,要求解除合同。化肥厂则认为合同并未约定按季履行且自己第一批已按约履行,对方无权拒绝,案例续(三),受领发运的50吨化肥,未履行的合同部分不能随意变更解除。双方协商过程中,化肥厂又运至最后25吨化肥,物资中心只得把化肥堆放在仓库门口,时值夏季阴雨,化肥被雨水冲泡损失严重,物资中心为减少损失只得降价处理。化肥厂发货后,要求物资中心支付余款和运费32000元,物资中心则拒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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